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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合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5-01-19 10:48

培养孩子解决冲突的能力心得体会

中国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甚至不惜用任何代价来维持和谐。

往往这份和谐只是表面,让这个人处于被操控的状态。

“以和为贵”也是很多家长坚持的信念,在它之下,孩子没有学过在冲突面前如何处理人和事。

因为当我们没有自我意识,便不会意识到自己的界线,也因此忽略了别人的界线。

当我们没有尊重别人的界线,冲突很容易就发生了;当我们只有单线思维的能力,同时不能接受事情的结果,我们会重复使用已经被证明无效的方法,冲突也容易出现;当我们没有很好的跟自己感性部分在一起,事情不顺利,产生情绪又不能有效解读它的意义,冲突也很容易出现;如果欠缺“从别人角度看自己”的能力,我们就没有办法做到将心比心、同理心等。

如何培养孩子面对及处理冲突的能力呢

告诉孩子我们每个人都有捍卫自我界线的权利与责任,捍卫自我界线是爱自己的表现,同时爱自己是不让自己受到伤害,因此不能以捍卫自我界线为理由,而让自己冒上受伤害的危险,就是说,坚定的同时温和、冷静、明智地捍卫自己的界线。

假如环境不容许这样做,或者其他人不愿意尊重自己的界线,你应该离开这个环境与这些人。

冷静是处矛盾的最佳方式。

冷静会使人们变得理智,冷静会化解一切矛盾的烟云,从而使人们成功度过矛盾的危机,从矛盾之中解脱出来。

合作学习的心得体会

论国际局势的特点: “9·11”事件之后,国际形势中稳定因素增加,非传统安全问题中的威素增大,使国际安全形势较以前更形复杂。

但从总体而言,世界的基本格局和国际形势的总趋势并未改变。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世界多极化在曲折中继续向前发展。

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际形势的基本态势是总体和平、局部战争,总体缓和、局部紧张,总体稳定、局部动荡。

大国关系相对和缓 国际格局基本稳定 冷战结束以后,随着苏联的解体和雅尔塔体制的终结,美国成为世界上仅存的超级大国。

“一超多强”的国际基本格局的轮廓初步显现,世界也开始出现向多极化发展的趋势。

“9·11”事件虽然使美国受到沉重打击,但没有改变世界的基本格局。

从综合实力来看,美国的惟一超级大国地位并未动摇。

欧盟、日本仍然具有相当强大的经济、科技实力;俄罗斯仍然是世界上惟一能在军事上同美国抗衡的国家,并有着巨大潜力;中国的经济实力也在迅速增长,国际影响日益增大。

各大国之间存在着利益交合点和冲突点,力量对比保持着相对的稳定和平衡。

去年布什政府上台以后,奉行单边主义政策,与其他大国的关系趋于紧张。

“9·11”事件使美国在战略上和策略上不得不作出某些调整,包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对其他大国的态度,将美国与其他大国的关系向合作和稳定的方向调整。

美欧关系、俄美关系、中美关系都发生了一定变化。

“9·11”事件并未导致大国的正面对抗或国际力量的失衡。

总的来说,在世纪交替的这一时期,大国关系呈现这样一些特点: 大国间尽管仍存在各种分歧和利益冲突,但已不再是全面对抗性质,各国在不同程度上也避免采取这种态度。

各大国间的经济联系更趋密切,你中有 , 中有你,共同利益领域增多扩大。

国际关系中的零和性质在降低,共存多赢和两败(或几败)俱伤的性质在增大。

这一特征使国家间趋于通过对话、协商、谈判等政治方式解决问题,避免走向极端。

经济在竞争中依存 文化在激荡中融汇 世界经济形态的变化也对国家行为和国际形势产生重要影响。

信息产业、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改变着传统产业的结构与需求。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虽然领土和资源占有的重要性仍不容忽视,但人才培养和使用以及社会软环境的作用更形突出。

前者可以通过战争或实力方式获得,后者则只能通过社会发展实现。

经济形态的变化和要求对国际行为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国家利益追求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也影响着霸权追求的方式,改变了战争的样式。

经济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在近年均有相当进展。

区域合作的发展对建立21世纪公正、合理、均衡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都起着促进作用。

近年来,欧盟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有力推进、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非洲联盟即将成立的宣告、东亚区域合作的加强以及跨区域欧亚合作的积极发展势头等,使全球政治、经贸、外交、军事安全等关系发生着新的整合,各种内容、不同形式、多层次的区域性跨国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为解决本地区矛盾与冲突、促进对话与合作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渠道,对超级大国的单边行动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同时,区域组织的发展,使国家间的依赖与互动关系得到加强。

在经济要求的推动下,人类在建立国际秩序、制订和遵守国际关系准则上凝聚了越来越多的共识。

联合国、世贸组织等国际机构的代表性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趋于增大,国际事务中的所谓“无政府状态”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这是保证世界总体局势和平稳定的因素之一。

在冷战的十多年中,世界上的许多冲突带有宗教、文化和民族色彩。

冷战之后,恰恰又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长足发展的时期。

信息革命以来,世界各国在信息和文化的交流上有空前的发展。

这一发展带来两方面的反应:一方面,不同国家、民族在文化信息上互相交流、彼此融汇、吸纳学习的趋势发展迅猛;另一方面,文化上的碰撞和不适应浮上表层。

在发展中国家,弱势文化产生对西方强势文化的反弹,民族主义情绪上升,一些宗教传统较强的国家也出现了原教旨主义复兴。

在发达国家,实际上也出现了某种“保卫文化纯洁性”或“保护文化特性”的要求,甚至也有基督教原教旨主义回归的倾向。

上述文化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导致了当前国际形势的总体和局部特征。

“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等在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可能增大。

不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等等的传播,都可能成为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进行较量的手段。

总的说来,文化的融汇是与经济社会新发展相应的总体发展趋势,碰撞是一定变动期间的必然反应,两者将导致多样化和全球化矛盾统一的一种文明发展。

国际安全增生变数 全球问题亟待解决 “9·11”事件的发生表明,目前国际安全问题更加趋向多元化。

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

实际上,在冷战之后,环境问题、难民问题、恐怖主义问题、计算机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已日益具有全球性质,成为国际安全的重要议题。

“9·11”事件将恐怖主义的问题更加突出出来,恐怖主义的国际化、网络化和大型化已成为重大的国际性问题。

冷战之后,在世界一些地区,带有民族文化色彩的地区性冲突增多或激化,加上大国对当地的介入或存在利益的碰撞,一些热点仍对地区乃至国际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由于美国是当今仅存的超级大国,其走向影响至大。

近两年美国在国际上不时采取单边主义的行动,显露出过强的主导欲望,并过度依赖军事实力解决问题,不能不给国际安全带来相当的负面影响。

在美国解决恐怖主义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政策、手段以及所显露的战略意图也值得关注。

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国际形势中仍然存在局部的战乱、紧张和动荡。

在非传统安全问题背后实际上是若干全球性社会问题,如南北差距问题、贫富差距问题、文化相容性问题、部分发展中国家边缘化问题,等等。

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社会问题也成为全球性议题。

今年,全球经济论坛和全球社会论坛两个会议对峙召开,带有相当的象征意义。

以前,各国政府是国际活动的行为主体。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活动中相当活跃的行为者,也是值得关注的现象。

总之,当今世界处于一种旧格局崩溃,新格局尚未成型的转折时期,充满着各种变动和相对不变的因素。

只有准确把握时代趋势和形势特征,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才能正确应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挑战,发展自己并有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团队沟通的心得体会1500字左右

团队合作的心得体会  篇一:团队合作精神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和研究团队精神,使我们大家深受教育和鼓舞,团队精神就是新时期的一种集体主义的升华和集体主义内容的扩展,我们在工作的分工与合作就是离不开团队精神的支持,没有团队精神的支持就很难有我们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团队精神就是新时期团结力和凝聚力的所在。

我们珍惜集体的荣誉,珍视集体的利益,以单位为家的忘我的工作作风就是团队精神的再现,我们提出的志同道合的口号就是团队精神的具体表现,没有一个共同的工作目标一切都很难实现,集体主义的具体表现就是团队精神,在我们工作中离不开团队精神的指引,团队离不开统一的指挥,才能保证团队的顺利工作和工作成绩的取得,这就是团队精神的巨大作用,在我们不同的历史时期,团队精神发挥了不同的作用,有一点是可以值得大家重视的就是,在凝聚人心鼓舞士气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总结了一下团队精神的实质就是一个单位或者一个组织的凝聚力的所在。

团队精神要想在工作中产生积极的影响,离不开团队价值趋向的定义,离不开团队荣誉的拥有力和团队成员的战斗力,离不开团队精神要靠一个统一正确的领导才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团队精神是一个单位产生强大凝聚力的所在。

    篇二:团队合作心得体会  足球是圆的,篮球是圆的,而我们的泡泡也是圆的,正因为如此,泡泡堂与球类运动有着共同的特点团队精神。

与大家默契配合,是不是比孤军

学习民族团结教育心得体会

民族团结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兄弟民族劳动、战斗、生活在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

各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矛盾与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往,一直是历史的主流。

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为团结的整体,并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得以形成、生存、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思想政治基础。

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爱国主义的旗帜指引下,我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赶走了帝国主义侵略者才诞生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是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赴后继、浴血奋战的结果。

社会主义祖国的成立,使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发生了质的变化,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消除了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各族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

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在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共同斗争中。

各民族之间交往与合作的密切程度,是以往任何时候都无法比拟的。

正是这种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大交流,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民族的联合和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有哪些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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