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心得体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心得体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心得体会

时间:2019-01-04 00:00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低保制度,,对策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我村人口7.37亿,占人口的56.1%。

截至2006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有2148万人,低收人人群为3550万人。

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33个县(巾、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万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实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上的误区。

部分地区实际领取低保人数与省级转移支付核定的领取“低保”数量有很大偏差,这主要是认识上存在误区。

2005年某些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对领取低保人供养采取省级专项支付补助办法。

由于各乡镇未认真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对象的评定和发证工作没有正常开展,致使调查摸底人数偏少,影响其准确核定。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低保”工作的认识不足。

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

所以,他们也不知所措。

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

所以,认为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余的。

认为钱多就多保一点,钱少就可少保一点,没钱就可不保。

  (二)“低保”对象的界定标准需规范。

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人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

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

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

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他们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三)县、乡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难以落实。

很多地区虽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财政紧张。

据凋查,部分县、乡政府的“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

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

从对部分省市的凋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区只单纯注重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却不完善。

在政策衔接方面,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

如,山东省某农村地区将因超生造成生活贫困的农村居民排除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这样虽然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但出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断层”的现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农村特困户的补助由村公益金解决。

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后,贫困对象的补助来源由村公益金扩大到乡镇财政。

这样,就出现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二、对策  (一)确定合理的经费筹集办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费筹集应有两种办法。

一是地方各级财政与村集体经济按一定比例分担。

二是由政府财政全部负担。

后一种办法更切合实际。

因为除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外,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根本没有能力负担最低生活保障的经费。

当然,第二种做法在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做到,在实施过程中两种办法可同时进行。

中西部地区可实行第一种做法,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实行第二种做法,这样可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二)增强低保人员的维权意识。

农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或疾病伤残者,他们对“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给多少就拿多少,没有维权意识。

可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应让领取人知道他们应领多少以及让他们明白领取“低保”是他们的权利,不是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从而增强他们对“低保”的维权意识。

  (三)科学的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各地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测算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和年人均消费水平。

为使农村享受“低保”的人群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应随经济的发展而逐渐调整。

为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线标准在起步阶段要适当低一些,以后随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化及农村经济的不断进步而逐步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

  (四)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的配套措施且与其它制度相衔接:一是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

二是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

各级政府应在确保农村“低保”经费足额到位的同时,还应划拨足以保障农村“低保”信息化的网络设施和人员经费,从而建立起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努力提高农村“低保”服务效率和质量。

与此同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它制度应衔接,防止与其它制度的冲突和相悖。

  一是基层工作力量十分薄弱。

全州大部分乡镇村没有专职的民政干部,即使有也是身兼数职,而且基层民政队伍变动也较频繁,前后衔接存在脱节,很难完成越来越繁重的社会救助工作任务。

  二是标准、对象的确定有随意性和不准确的问题。

家庭生活状况差的,其低保的补助标准不一定高,家庭生活状况相对好的,其低保补助标准不一定低。

造成这种现象,既有优亲厚友的原因,也有操作中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不高、对政策理解不透的问题,在核定收入、判断贫困程度及评审程序上不规范。

  三是保障比例小(窄范围)、保障标准低(低起步)。

现行农村低保制度的设计与我州贫困面大、生活水平低的现状存在较大的现实差距,仍有大量的困难群体受资金的制约而无法纳入低保的范围。

  四是农村(特别是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对象难以确定。

这部分对象生活水平处于低保线临界状态,按政策不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家庭往往会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导致深度贫困,而不能及时地纳入低保范围得到政府救助。

  五是农村低保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人为单位施保的现象。

这是目前起步阶段的权宜之法,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财力的不断增强,应逐步予以解决,还是要按户施保。

  六是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问题很难实施。

  七是农村低保对象证件资料不完整,给低保对象办理低保审批手续时造成很大困难。

  如何结合我州的实际把这项惠民的德政工程进一步实施好,笔者认为,在当前贫困面大、保障人数多和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应突出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多形式、全方位、深层次宣传低保政策,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了解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和程序、家庭收入计算方法、所需的证件资料等。

  二是要掌握推进的原则。

实施的初始阶段,在制度的设计中应坚持低标准起步、窄范围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则。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适时提高保障标准,适度扩大保障范围,从而逐步解决农村低保中现存的“以钱定人”、“低标准、窄范围”的问题,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同时,能够通过农村五保、优抚、扶贫、灾民救助、移民救助和临时救助解决的问题,不要放到农村低保中来解决,以减轻农村低保的压力。

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一样,应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和补差救助。

  三是要控制好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特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农村低保的广覆盖,让更多的农村特困人口享受到低保待遇,是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终极目标。

但是,面对当前救助人数较多的实际,应先行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和生存条件恶劣等五种绝对贫困人口。

在具体操作上应做好整体安排,合理计划,分阶段、分批次和分比例的保障方案,防止因盲目扩大保障范围而影响到农村低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确定保障标准应根据地方财力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

  四是要推行管理上的规范化运作。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审批保障对象、发放保障金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就要把个人申请、民主评议、乡(镇)核查、县级审批等工作程序规范起来,尤其要更多地注重村民民主评议和低保对象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的考察与认定,形成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既照章办事,又阳光操作的规范化管理模式。

在资金的发放上可与财政建立的农民网对接,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推行社会化发放,实现资源共享,确保资金安全。

  五是要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各级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多体谅群众的实际困难,主动上门为其办理各种必备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资料,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六是要建立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机构。

确保队伍的相对稳定,并根据业务量大小适度增加人员编制。

同时按农村低保资金总量的一定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经费。

为推进城乡低保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2019年民政工作总结

2019年民政工作总结XX年,我县民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市民政局的支持指导下,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较好的发挥了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新的贡献,现总结报告  一、工作成效  (一)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规范运行  1、城市低保工作从完善和规范各个环节,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入手,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理顺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增加透明度,我们将调查和初审工作交给水洛镇政府和三个社区居委会,形成了低保对象申请、居委会入户调查、镇政府初审并公示、民政局复查后审批、保障金按月由农行代发、保障对象凭证领取的规范化发放程序。

制定了收入申报、审批程序、资金核发、定期走访、数据统计、资金管理、资料归档等一整套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制定了《庄浪县城市低保工作手册》、《庄浪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通过各种规章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使城市低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规范操作,严格法定程序。

我们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从严审批,规范运作。

一是在工作方法上以入户调查为主,突出“问、看、议、访、算

城市居民家庭按收入水平分成几组?

据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规定,城市居民家庭按生活费收入的高低共划分为八大组,各组家庭占调查总户数的比重分别为: 最高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高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中等偏上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20% 中等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20% 中等偏下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20% 低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最低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其中:更低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5% 居民贫困户是指在居民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仍处于贫困状况下的居民户。

贫困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绝对和相对之分。

在这里,贫困的概念是指狭义的相对贫困,也就是指物质生活资料上的匮乏,指个人或家庭所得到的全部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物质生活极端困苦。

测算居民贫困户的核心是确定最低生活标准(也称贫困线)。

当前,国内外最低生活标准的测算方法很多。

国家统计局在结合了我国国情,并对城市居民贫困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对多种方法的筛选和完善,总结出以下四种主要的测算方法: (1) 基本需求法:这种方法是针对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完全依据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确定消费的商品项目和需求量,并分别按同期的混合平均单价折成货币,加总计算最低生活标准。

(2)比例法:依据相对贫困的概念和居民收入的调查资料,把调查样本中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家庭视为相对贫困层,考察他们的平均消费状况,将消费结构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调整,得出这部分居民的消费支出额,作为最低生活标准。

或直接把他们的收入水平定为贫困线。

(3)恩格尔系数法:以居民维持最低需要的食品支出为依据,除以同期最低收入水平组的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标准。

(4) 数学模型法:利用现有的调查数据,由收入指标与食品、衣着等八大类支出建立一个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模型,推导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此确定贫困标准。

以上四种方法在理论上和操作上各有所长,又均有一定的局限性。

市政府为解决低收入户的困难,制定了社会保障线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73元\\\/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86元\\\/月;失业保险金291-374元\\\/月;从1999年9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400元\\\/月。

下岗工人办理低保条件

第一条 为城市社区居委会(简称社区)组织档作的规范化管理,区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团体在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区(县)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市各社区档案管理。

  第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同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在社区评级活动中,档案工作应同步达到相应等级。

晋升甲级社区,档案工作应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晋升乙级、丙级社区,档案工作应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社区应注意日常工作中形成文件的收集,具体收集范围见附件(《呼和浩特市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应区分门类进行。

社区档案可分为文书、科技、声像、电子、实物、会计等6大门类: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包括党建工作类、精神文明类、综合治理类、社区管理服务类、计划生育工作类、劳动民政工作类、环保卫生工作类、社区科普活动类等)或问题─年度分类,按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范》进行整理,按年度─问题或问题─年度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设备档案按设备型号分类整理;  (三)会计档案按类别-年度分类整理编号;  (四)声像档案整理时应将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分别整理:  1、照片档案可按拍摄的时间先后顺序装册立卷,照片较多也可按类别立卷,并按卷编流水号,底片要与照片相符,每组照片要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  2、录音带、录像带按盒组成保管单位,并分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流水编制案卷号,盒上填写录音、录像说明。

  (五)电子文件材料按年度归档,以盘为单位管理。

  第九条 社区文书档案一般在次年的6月底前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基建档案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设备档案在开箱安装调试完毕归档;声像、电子材料、实物等随时归档。

  第十条 社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人员管理,有专柜保存。

有条件的社区应建立档案室。

  第十一条 社区应配备适应需要的档案装具保管档案。

要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虫、防光、防尘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二条 社区档案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保密、立卷归档、借阅利用、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要根据需要编制必备的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借阅利用手续。

借阅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拆散、抽取、勾划、涂改、损坏和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档案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各类档案数量和利用情况的登记和综合统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呼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呼和浩特市城市社区居委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范围 期限  一、文书档案  1、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 永久  2、党支部书记、委员任免批复 长期  3、党支部工作目标考核材料 长期  4、党支部会议、扩大会议记录 长期  5、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 短期  6、党员大会会议材料 短期  7、在职、退休党员名册 永久  8、党支部基本情况统计 永久  9、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材料 (登记表、先进事迹等) 长期  10、流动党员档案 短期  11、精神文明协议书(责任书) 长期  12、创建文明小区、文明楼组材料(申报表、 创建过程材料) 长期  13、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材料 短期  14、社区居委会与居民签订的文明公约 短期  15、社区概况、沿革、大事记、自治章程等 永久  16、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材料、居民公约 短期  17、社区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 长期  18、社区例会会议的记录 短期  19、社区换届选举材料 长期  20、社区的规章制度、组织网络图 长期  21、领导视察工作的讲话、题词 长期  22、社区调解、处理各种矛盾的记录 短期  23、社区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和实施材料 长期  24、社区向上级的请示及上级的批复 长期  25、有关评比表彰材料 长期  26、社区居民调查登记表、户籍登记、健康登记等材料 长期  27、社区服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长期  28、社区服务工作职责、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设置、活动记录 长期  29、社区服务队伍(含志愿者)名册、活动记录 长期  30、社区养老保险、优抚、特困户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名册、登记表、统计报表 永久  31、社区下岗职工名册、劳动技能情况登记表 长期  32、社区开展再就业培训及安置登记、就业情况统计报表 长期  33、社区开展敬老、优抚、扶贫助残工作形成的材料及统计报表 长期  34、社区服务工作目标责任状、签订的合同、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 长期  35、政府部门关于发展社区服务的政策、规定、规划等 短期  36、社区居民的健康登记卡等健康档案  长期  37、社区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小结 长期  38、治保网络、帮教对象、在押人员名册 长期  39、治安事件记录 长期  40、创建安全小区材料情况 短期  41、群防群治工作材料 短期  42、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民事纠纷调节 工作材料 短期  43、有关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的人员名册、登记表、情况记录等方面的材料 短期  44、房屋出租档案 短期  45、调解记录及回访记录 短期  46、卫生工作计划、总结 短期  47、爱国卫生工作记录 短期  48、精神病人看护人员名册 长期  49、关于红十字会工作材料 短期  50、居民健康档案材料 长期  51、计划生育名册、育龄妇女体检、节育、奖罚等文件材料 长期  52、上级机关颁发的社会双拥助残、扶贫、救灾 工作的规定、意见、通知 短期  53、社区关于社区优抚、救灾工作的计划、总结、会议

南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算方法是什么

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2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差额补助和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第四条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和区划调整前的浦口区、大厂区为月人均220元;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区划调整前的江浦县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80元;区划调整前的六合县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55元。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 凡我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确定和计算 第六条 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的确定范围: 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指有结余的部分)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租(赁)收入、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七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因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六)享受并租住廉租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该租金超过廉租房租金的部分仍算家庭收入); (七)其它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条 应区别处理的几种情况: (一)对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确实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家庭收入(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文)。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按照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扣除本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计算其收入; (二)与单位签订“留职定补”等协议(合同)的,按协议确定的数额计算;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中的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高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失业救济金标准的,其收入按实际支付数计算; (四)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和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的月收入,按单位实际支付数计算; (五)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成年残疾子女,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1.5倍的,其成年残疾子女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保障; (六)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病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1.5倍的,其患者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保障; (七)对随军家属、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和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的保障救助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八)单独生活的、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和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保障对象,其本人保障标准上浮10%; (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然后将节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按该家庭人口数、其它家庭成员收入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

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因征用土地农转非的人员,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十)人户分离的申请对象(外地来宁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在此范围),应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没有正当理由的,应限其在3个月之内将户口迁至居所地(租住私房、拆迁借住等户籍无法迁移者除外),否则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九条 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数额计算。

超过裁决数额的,按实计算。

(二)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 十区(包括原浦口区、大厂区):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江宁区和溧水县、高淳县以及区划调整前的六合县、江浦县: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出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第十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办法: 把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的全部月收入和按《婚姻法》规定的所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必须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一并相加,总和除以家庭人口,得数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应当参加劳动就业。

申请低保时,要签订“不挑不拣”、接受就业介绍的《承诺书》,并到街道、镇劳动就业机构登记、接受其介绍的就业。

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介绍就业的,该成员不予保障(男55岁、女45岁以上的申请对象不作此硬性要求); (二)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该成员不予保障; (三)家庭成员隐形收入无法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保障:拥有并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汽车、助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所使用的助力车除外)、摩托车和手机等;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饲养宠物的;参与赌博以及平时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的;申请对象无正当理由,前三个月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消费数额1人户高于60元、2-3人户高于50元,4人以上户(含4人户)水电气月消费总额高于200元的;通讯消费月户均数额高于40元的; (四)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居委会,对其生活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查的;拒绝签订“不挑不拣、接受就业介绍”《承诺书》的,该家庭不予保障。

(五)凡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一经查实,该家庭两年内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提供下列材料: l、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入类证明; 4、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须提供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调查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镇委托接受申请,并先行在申请人居所地张榜公布,征求群 众意见后,成立有社区民警参加的调查小组,于一周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全面调查和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有条件的还可以采取数个社区居委会组成片,联合调查或进行群众评议等方式,查清情况。

(三)街道、镇审核 街道、镇负责对各社区居委会申报的保障对象及有关材料,逐一认真核实,并及时进行集中会审;对情况不清的申请材料,退还社区居委会重新调查核实。

(四)张榜公布 街道、镇会审后,将申请人名单、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补差金额等情况(一般应于当月20日左右)交由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对象居所地附近张榜公布5日,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对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清楚后再定。

(五)上报审批 街道、镇对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对象,填写《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花名册上报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签署意见、盖章后填写《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在将申请材料、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交街道、镇做好建档工作(一户一档)的同时,及时划拨保障资金,街道、镇将《低保金领取证》交由各社区居委会发放到申请对象手中。

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受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

街道、镇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解释仍持有异议的,要将对其调查材料,报区、县民政局审查。

区、县民政局审查认定仍不能享受的,要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对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解释仍有异议的,按此规定办理。

(六)发放保障金 保障金要按月发放,保障对象一般于每月10日左右,持三证(领取证、身份证、户口簿)到街道、镇领取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区、县,保障对象可直接从银行或邮局按月领取保障金。

第十三条 管理审批机关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其中,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其他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核查程序:由户主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月1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提出续领申请,并由有关部门按申领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己在户籍所在地领取保障金的保障对象户籍迁移后,应在原户籍地领取本季度的保障金,同时到新户籍地的街道、镇重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区、县民政部门按月将名单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他们作为再就业重点帮扶对象,提供就业服务。

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就业,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采取保障缓退方式出线。

即:就业后保留保障待遇三个月不变,第四个月退出保障,不再享受保障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保障金经费渠道按原规定不变。

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保障金预算草案。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次年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单独设立保障金专户,定期将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金转入保障金专户,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金。

民政部门要专人管理、专帐核算。

第十八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民政部门报送上季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情况表》,经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承担的资金拨付至区财政保障金专户。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障金年末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决算。

第二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聘用人员经费、培训费和印刷费等,其中聘用人员经费为:区、县民政局聘用1-2名专职工作人员,街道、镇聘用1-2名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职责: (一)受所属街道、镇委托,受理本社区居民的申请,并先行在申请人居所地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社区居委会再收取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二)组织调查小组成员到申请人家中实地调查生活水平与生活状况,走访知情人和左邻右舍并进行必要的外调、函调工作,全面了解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召开有社区民警、居民组长、楼栋长或居民积极份子参加的座谈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生活情况进行评议; (三)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认真负责地写出调查核实报告,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街道、镇; (五)社区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况,应进行跟踪监督,对人均收入减少或增加的,经与其核实后,及时向街道、镇提供调查报告,请求调整保障金;对人均收入增加、并超过保障标准的,经与其核实后,及时向街道、镇提供调查报告,再经街道、镇审核、区、县民政局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 (六)组织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做好管理和记录工作; (七)负责宣传并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八)接受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

第二十三条 街道、镇职责: (一)具体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和定期复核; (二)对居委会上报的居民申请和有关材料,及时进行会审; (三)对张榜公布后符合领取保障金条件的,加盖公章上报区、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退回社区居委会并会同社区居委会再次查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经区、县民政局同意后,通知申请人; (四)每月5日前,到区、县民政局领取当月本街道、镇的保障金,以及新批准对象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金于10日左右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领取证交由社区居委会发放; (五)负责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档案管理、报表统计; (六)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政策培训,指导他们做好工作; (七)宣传和帮助保障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八)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第二十四条 区、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对保障对象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对街道、镇上报的申请对象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研究审批; (二)负责聘用低保工作人员(也可委托街道、镇聘用,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并对街道、镇的低保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保障金、工作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并按季进行保障金的划拨工作; (四)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的调查材料及附件,认真审核,在确认符合规定手续后,做出不予或停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决定,由街道、镇送达申请人或原低保对象;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帮困活动,按职能分工和要求,落实对保障对象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七)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有关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三)负责对区、县从事低保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五)对全市保障对象的审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复查; (六)规范和制作有关证件、表格; (七)总结交流经验,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奖励; (八)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截留扣压保障金或擅自改变保障金发放数额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民政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对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采取谩骂、威胁,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由管理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二)保障对象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或者多领取保障金的。

第三十条 城市居民对区、县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者管理审批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实施细则》(宁民救[2000]149号)同时废止 。

以感悟民俗文化关注社会民生为主题写一篇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你是中学生,还是大学生

如果是中学生,从过年的气氛,开始描写,比如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亲情啊,团聚啊,拜年等描写,总是是对外在的描写,只描述。

如果是大学生,那么就复杂一些,要对一些比如拜年等的一些传统文化,做一些深入的描写,比如拜年的历史,拜年各个地方为什么不一样,总是要深究一些东西。

帮扶救助工作总结

帮扶救助工作总结篇一:社区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总结xxx社区位于xxx区东风路北端,辖区面积xx平方公里,有居民xxxx户、xxxx人。

驻社区单位有省民政厅。

社区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中心,有专干3人。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1、坚持原则,应保尽保。

社区的低保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通过努力,严格按照《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长政发〔20XX〕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

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实行无条件申请、有条件审批。

并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始终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2、宣传政策,阳光操作。

低保工作开展以来,我社区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充分利用社区宣传窗、政务公开栏、居民楼道信息栏等宣传阵地,以张贴、分发窗传单(册)、开展政策咨询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并将低保办法规定的申请、审批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向居民群众公布,做到家喻户晓。

落实公益性劳动制度,定期组织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巡逻、环境整治及社区活动室管理等公益服务活动。

为了让低保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成立了由社区工作人员,管区户籍,社区党员群众组成的救助工作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做好评议记录,低保对象在申请时和批准后,严格按照市、区低保办法要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每月能按时足额的发放到低保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