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超限超载新规定什么时候执行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超限超载怎么处罚
超载怎么处罚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机动车载人超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超载超限认定标准
据8月20日八联合召开理车限超载运输电视电话会议消息,公布的治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有所更改,了原标准中由公安部门负责的第6种情形,其余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前5种情形不变,同时新标准对挂车总重和减少轮胎后的车重做出限制。
以下是新旧两种标准的原文。
一、超限超载认定的旧标准: 5月11日,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认定超限超载的标准如下: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
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
二、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 8月20日,八部委联合召开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自2004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全国交通、公安将执行统一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中,各地交通、公安部门一律将按照下列标准,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纠正。
具体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下: 轴数车辆形式及相关要求车货总重量(吨)220330440550≥655备注:1、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的总重不得超过主车的总重。
2、除驱动轴外,上述图示中的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轮胎,其总重限值减少4吨。
现在国家交通法对这个大货车超限超载或者是超高的话,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
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
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
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
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