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拆迁安置的一段话,帮忙分析下表达的正确观点
安置一般分为:安置和货币安置.就是说,把你原有的房子拆除了,实物安是拆一还一.仍然在原地段还你同等面积的房子,或者在另一地段,按照地价的差异折合成相同价值的房子给你.这叫实物安置.货币安置呢,就是按照评估的价格,给予你一定的货币补偿.
关于拆迁安置问题,高手进。
这个房子好像不是白白供拆迁户住的,要买的,只不过便宜一点而已
拆迁后安置以什么为标准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拆迁安置问题
等拆迁公告发布后会给你们下意向书及相关拆迁政策到时候就知道怎么补偿了如按政策讲像宅基地政府占用就无偿收回了单位的房倒闭也没关系 产权置换后 还是公产但也可补点钱改私产 可以让拆迁单位帮你们协调
关于拆迁安置的问题
这样的房子都按普通居民的正常住房给补助,不会按门点给的,在就是回迁要一楼的确基本没可能,我有个亲戚的情况和你一样,就是按正常产权房给的补贴,后来选择要房子,也没给上一楼。
认了吧
没办法。
关于拆迁安置的问题
这涉及到的问题,老人去世后,你母亲他们四兄弟姐妹都是,应该享受同等的继承权利。
户口本与房产没有特别直接的关系,如果说有关系的话,户口有时会与拆迁有一定的联系,比如说会按户口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偿等等
他们签的协议应该死有效的
拆迁安置问题
你是应该享受独生子女的那份待遇的,这个拆迁法都有明文规定的。
想这样的问题先跟当地政府好好沟通,如果实在不行,采取法律手段。
关于拆迁安置的问题
拆迁安置是有当地政府统一进行安置的,和是否由行为能力没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