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篇财政部门 “勤学习” 题目的心得体会,800字左右就可以,有好的给补分。
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心得体会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我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三代领导人论科学发展的一系列文章,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系列重要思想和理论观点的高度概括;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总看法的根本观点。
自己要想深刻理解和全面、完整、准确地把握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就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工作实践,尤其是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坚持学以致用和结合工作实际的方法,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我认为:作为铁路运输第一线一名普通党员,应该在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扎实工作三个方面下功夫,在工作中践行科学发展观。
一、加强学习。
为什么要加强学习呢
当前我们国家社会进步,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铁路跨越式发展,各种科技载体的运用、客货混跑、动车组与货物列车相会时速在300公里以上对货检工作的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货检工作质量与运输安全关系密不可分。
例如:近期部、局通报的因敞车散落小矿石在运输途中与动车组交会时发生击坏动车组玻璃的行车事故;又如:在计算机1.0更换2.0版的过程中工作不适应,陷入被动、效率不高等。
要想适应工作、不落伍,那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加强学习,勤奋学习,不断地学习先进理论,开阔视野,改变过去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货检作业无小事、小事也是大事”的安全理念,加强工作责任心,才能把货检工作做好。
二、提高素养。
所谓“素养”就是要在群众中塑造好一名共产党员的形象。
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精良的业务素质,要提高素养一是要提高党员责任意识,严格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工作和学习各方面走在群众前面,在群众中起到带头作用,在困难和险阻面敢于挺身而出,“用跟我来”的气盖,树立起党员榜样形象。
二是要提高工作质量,在工作中要不断更新、拓展、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不断改进作业方法,把安全宣传在前、提示前,针对天气和作业重点提前搞好预想。
例如:遇有大雾、冰雪天气,作为一个岗长及时提醒大家邻线接车,注意脚下冰雪情况,严把劳动安全关。
又如:对将要到达有重点货物的列车时,及时提示大家作业中注意检查货物加固线是否松动、是否有位移问题,并打好检查标记,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精益求精,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不断提高工作实效和工作效率。
再如:在二人核对货票时,要核对全部车号、吨数、施封、品名等情况,发现有错误时及时更正、汇报。
三是要不断改造自己的思想,加强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修养,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在群众中塑造党员的形象和共产党人的人格魅力,以人格的影响推进各项的落实。
在工作中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
三、扎实工作。
对我来说所谓“扎实工作”并非要求自己干什么大事,干成多少大事,而是做好一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事情。
一是扎实,不只是停留在口头,而是注重落实到实处,要肯于做好每一件小事、细事。
例如:在遇到甩车整理现车时,一定要与场调联系好,标注好甩车位置、车号、发站、到站、品名及甩车的原因,并及时与货检值班员联系拍发电报,注意检查甩车普通记录的编写与登记制度,电报号码的登记等。
二是要不怕吃苦和吃亏,遇事以确保安全畅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计较个人得失,更不能计较个人干了多少活,关键是能否确保车站的安全畅通、确保货检作业的工作质量,只有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感、责任心,再忙再累,个人也能够坦然以对,感觉是应该的。
例如:在连续列车到达时段,多督促、勤联系,在人员少的情况帮助大家预接列车等,这些看似小事,但是关系重大,他不仅仅是岗位基本作业流程,更是把好到达列车装载质量第一关口,所以要始终保持一种勤勉苦干的工作作风,持之以恒坚持下去。
三要科学巧干,在接车过程中要结合现有的技术设备,如:利用好列车超偏检测设备,对货物装载、列车顺序等电子记录数据进行回放,这样既能保证货物装载状况和列车顺序的正确,又能节省人为的误差。
这就是要在尊重和依靠科学的基础提高工作效率,把握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总之,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自己得到了很多启发,以上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会不断加强学习,积极探索和不断总结规律性的业务特点,不断地与时俱进,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创建优质货检站、全路先进编组站,更加刻苦学习,用于在工作实际践行科学发展观。
谁帮我写一篇财政与金融的学习心得体会
高分悬赏
学习财政于金融学心得 我有一个有趣的观察,大多说大学生的课外作业以及论文向来都是百度谷歌的。
能真正自己好好搞功课搞学术的微乎其微,这种很不负责任的敷衍了事导致我们失去了学习的真正的目的。
我们已不在储备我们的大脑,而是让互联网储备了我们。
——题记刚刚学习完,我个人见解有一些。
大致学习完,和大多同学们的想法没什么不一样的,满脑子就是些理论概述,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什么是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还有政府的宏观调控有那些形式等等一系列。
积极点来说:“哦,我终于知道什么财政政策是怎么回事了。
”悲观主义者会说:“这跟我们以后学习工作生活有什么关系么
八竿子打不到一起么。
”下面有3个故事,是我学习课程后一些小小的感受和体会。
08年cpi飞涨我记忆很深刻,去年时候我好一阵子没吃上猪肉,倒不是因为我是女孩子不爱吃肉,只是看不到肉。
原因很简单——“猪肉比人肉贵”,连续的10多个月的物价飞涨,普通百姓已经吃不上一顿肉了。
怎么办
供需失衡了。
我记得当时政府是采取很多措施的。
.是扶植农业户养猪,那时候一头母猪的保险费都有好几千哦,还是纳入国家财政的。
二是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给学生,还有。
我当时很纳闷学校干嘛要发钱给我们,后来才知道那是国家给我们去买猪肉吃的。
当然不仅仅是猪肉价了,所有的生活必需品都涨的很厉害,把我们的政府都忙的够呛。
这些措施用我现在所学的知识归纳起来应该是紧缩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
这会才知道“学生卖猪肉是明智的选择”,哪个的学生的金融学一定很不错。
我想这是我学习后的第一个感知,学习后她能让我知道生活中的问题现象,cpi ,ppi的上涨,股市的一路飚红以及人民币的走强,这些问题我都能从中找到答案。
08年“牛市”转“熊市”如果你是个投资者或者是投机者,你一定会对中国08年股市叹为观止。
08年上半年那热闹场面你肯定会记忆犹新,全民总动员——炒股。
大量的闲散资金,机构热钱都砸向了股市,各地企业也是一片繁荣景象,用举国一起疯狂来形容毫不为过。
经济过热,一路将推向6800点之高。
大喜之后便是大悲,08下半年“牛市”转“熊市”,一路狂泻4000多点,哪个可谓“哀鸿遍野”惨不忍睹。
大喜大悲之后我们不难看出政府采取的一些列政策。
先前连续9次提高,多次上调印花税,这一系列不难看出政府干预股市的力度。
可是还是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熊市里政府又是降低,免去交易税等等一系列的鼓励措施来拯救股市。
效果好不好大家都知道了,现在股市又开始活跃了。
而就在这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一紧一松的后面,是与我们国内经济过热或是通货通货紧缩或是的环境相辅相成。
也许在没有学习《财政与金融》,我真的很难理解,对于投资者来说她使我们更加明智了,不仅充实了我们投资知识也增加了我们理财能力,在我们心中进退取舍之间也就有了那么一杆称。
来源:( ) - 学习财政于金融学心得_小军_ 美国次贷危机众所周知,我们现在还处在一个全球金融危机的环境下。
至于罪魁祸首么,毋庸置疑的是美国了。
这一下子美国五大投行就倒下了美林,雷曼,贝尔斯登三个更别谈像“通用”都要申请破产保护了,其威力可见一斑。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你我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更别说咱们国家了。
但是我们政府是伟大的,在此次危机种担当了“hero”的角色,拯救着全球经济。
单单就说说我们4万亿的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紧缩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极大的刺激了中国的经济,以帮助中国经济走出困境。
我想这些都得意于政府此前的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要发展先修路。
也就是我国政府大力主张的基础建设。
还有一些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就是给与补贴增多,减少税收以刺激国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面对困境,我们政府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冷静机智勇敢。
其效果我们也是看得见的,就单今年GDP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良好的经济势头也是可以确定的。
对于政府一系列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也可以说是为我们上了一堂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一课,生动程度还有待我们今后继续学习。
而这些知识也都是我在课堂学习得来。
以上话题也是我们大伙过去和现在比较关心的实事新闻,我个人对他们以前都很感兴趣的,但是理论知识的欠缺,导致我理解不是很美好,现在从新感悟别有心得。
总的来说通过学习《财政与金融》,我可以从经济角度的眼光来分析生活中种种经济行为,以及可以更好的理解各种国际金融信息,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一份真知的感受和体会。
财政与金融的心得体会
财政与金融学习心得 财政与金融这门课程讲述了金融财经的基本业务和理论知识,下面是财政与金融学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财政与金融学习心得 4月21日下午,我参加了中心组理论学习,只要针对财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与讲解,通过培训感觉主要的体会有以下几个方面: 领导重视,学习积极性高。
这次学习很有必要很高,同时给我们培训讲课的老师水平也很高。
短短的学习给我的感觉是,收获颇多。
从整个学习过程来看,感受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也更进一步地突显了本次培训对我而言的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财政理论的学习和及时跟踪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践。
从财政学的课程定位这个角度来看,提到立足中国实际,努力反映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践进展和理论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财政理论和实践问题,要不断地加深自己的理论知识学习,并不断将前沿科学的发展引入到教学中来,充分的做到在理论知识的学习基础上去分析和解释财政问题和现象,提出有益的对策。
其次,梳理财政的逻辑关系,联系财政的实践使我更进一步地了解了财政学与后续财政的关系,通过沟通认识到在对同一块内容的讲解上,哪些应该更加侧重一些。
重点强调的部分要与实践的结合,精选内容,以恰当的方式突出重点和难点。
再次,注重对财政问题和财政现象分析和运用能力的培养。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
应该注重对能力的培养,而不是单纯的将有限
乡镇财政所个人工作总结,3篇
财政一人一书心得体会篇一政所个人工结所个人工作总结篇财政所个人>工作总结作为刚刚进入财政系统的一份子,我们应以工作为重点,坚守岗位、坚持把好关、坚信做好工作,少说话多干事、少粗心多留心、少忽视多重视,不遗露遗忘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这也是我们财政人的先决条件之一,继往开来的一代,把鲜花插遍大江南北,即使没有迎风招展的鲜花接待和敬仰的目光,我们也会毅然决然的干好自己的工作,受苦受累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根据个人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个人基本情况首先,刚进入财政系统,看在眼里的是所上的各项工作井然有序条条有理,在锋芒中怕自乱阵脚,跟不上所上的各项工作,但后来却发现锋芒的眼睛里也会有和蔼可亲的一面,其乐融融的一幕,他们都是爱岗敬业平凡的人,热衷的投身财政事业,兢兢业业地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新成员也有着这样热心肠,全心全意建设祖国的报复,正是因为有这么一群不怕苦不怕累竭力奉献的赤子之心,我们的祖国才会更加的强大起来。
其次,来到所上也有师傅学姐们无微不至的关心,使我受益匪浅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和做人的道理,弹指瞬间三个月的时间都已经过去了,涉及到的业务都以基本熟悉。
在这里我仅代表自己要对我的师傅学姐说声谢谢,您辛苦了。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求: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2005年起,我国连续实施7年的积极财政正式健的财政政策所取代。
2005年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了2006年继续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决定。
所谓稳健财政政策,就是中性财政政策,指财政政策对总需求既不扩张也不收缩的情形,是介于扩张性和紧缩性财政政策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是在经济总量基本平衡、物价比较稳定、结构性问题相对突出情况下,实行的一种财政政策。
从近年来我国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实践看,稳健财政政策是相对于我国过去实行的适度从紧财政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而言的,财政部门落实稳健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
控制赤字,反映了财政政策“松紧适度”的增量平衡取向,主要措施是适当减少财政赤字和长期建设国债。
调整结构,反映了财政支出结构“有保有控”的结构优化取向,这轮宏观调控呈现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既要防止通胀的苗头继续扩大,又要避免通缩的阴影卷土重来;既要间接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要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要控制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又要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推进改革,反映了财政政策促进“制度创新”、完善市场机制的取向,就是要转变以往主要依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通过财政自身的改革以及有利于改革的财政收支安排,实现推进整体改革的目的。
增收节支是指财政部门要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过快增长,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006年,财政支出政策的基本特点是调整支出结构,在压缩一般性开支的同时,保障公共支出需要。
财政支出重点投向农业、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
其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本年度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内容。
为了配合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安排了103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
与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减负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
“三补贴”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共发放补贴资金188.7亿元。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西部地区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执行“两免一补”政策中规定的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其中部分专项资金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学校,受益学生达到4880万人,平均每个小学生减负140元,初中生减负180元。
中部地区每个省选择一个县于秋季学期开始试点,东部地区大部分省份也主动实施了改革试点。
2006年中央政府的财政投资重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比例达到48%左右,比2005年提高了3个多百分点。
1994年,分税财政体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与省级单位之间的财政体制,但并没有确定统一的省以下财政体制,而是由各省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近年来,基层财政运行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问题,近年来,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对省以下分税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其中“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是涉及到财政级次改革的重大措施。
2006年,全国28个省份推行了乡财县管改革,18个省份推行了省直管县改革。
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2006年,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其中,在总结2005年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的预算将采用新的收支科目进行编制。
此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债余额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领域的改革,均有不同程度的进展。
相对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通常将目前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称为“新一轮税制改革”,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12个字。
2006年在税制改革领域取得的主要进展包括全面取消农业税,调整消费税税目与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草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出台,资源税政策调整,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等。
近年来,我国财政政策的基本走势,可以概括为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目标,以规范化为原则,加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学习行政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法的心得体会【篇一:行政法学习心得(1)】学习行政法学的收获1302010250法学院13级二班朱均凡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经指出:人的自然权利应该受到自然法的限制,但自然法的实行、契约的实现不能仅靠人们自身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或共同力量来保证,这就是国家,巨兽“利维坦”。
早在大一时期,我就通过与公法类学科有关的一些法学启蒙读物培养了对行政法学的浓厚兴趣。
在本学期潜心研习行政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融会贯通之后,我更是受益匪浅。
管、运管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确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我了解到公安部门只能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而交通、路政部门居然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两者相差了一百多倍。
因此,不仅法律法规的适用要统一,还应当将公路罚款权交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才能从体制层面上治根治本。
其次,我们要思考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地方执法部门的罚款账本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因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冗余形成的“吃饭财政”肆无忌惮地侵吞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其次,通过学习行政法,我学会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反思制度的合理性,以此作为改进现有制度的突破口。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对相对人的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
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高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