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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员工入职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8-08-12 02:20

如何立足岗位,主动作为,履职尽责

前言文化培果说业文化比作企业的灵魂,那么企业文化培训即化灵魂的洗礼,而在企业内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企业文化培训,并在企业内部将企业文化培训工作体系化、流程化、制度化则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企业信仰或者说企业宗教。

房地产开发与金融总裁国际研修班项目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资本瞄准中国市场,尤其是近年来,国际地产大亨正以年增30多亿美元的速度涌向中国地产业,随着国内外地产基金的扩张壮大,房地产的产业链结构将发生巨大改变。

房地产开发商、地产基金、其他金融产品服务商共同演绎着房地产开发金融时代。

从政策因素方面看,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商的资金链造成很大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资金的充足与否直接决定着房地产商未来的发展。

在这样的国际、国内形式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下,聪明的房地产商知道,如果再不开始埋头苦练内功,还用房地产主要靠“关系竞争”的老观念,必将被市场淘汰。

而努力寻求新的融资渠道,消除资金“瓶颈”,把握住时代脉搏才是当务之急。

古语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用前瞻的意识看待市场,用金融的头脑武装自己,借培训的平台搭建人脉,如此,才能将金融工具熟练运用于地产市场中,而房地产高级管理者具备相应的金融知识与运作能力则尤为重要。

培训前言:引导成功与失败的差异就是所具备心态的差异,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往往是自我了解程度的差异...这是一篇调节人的

请立足自身岗位 谈一谈如何做好本职工作

一个人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对工作负责是最基本的要求和做人的原则,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首先要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它做到最好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当今社会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报告(2000字)

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报告作者:蔡文强(高教)最后更新:2010-6-13 【摘要】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不断进行改革,高等教育加快了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的步伐,高校大学生数量迅速增加,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现。

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我国经济也遭受其影响,就业市场更是雪上加霜,给09届毕业生就业带来巨大压力,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不容乐观。

通过本次实践调查,我们进一步了解分析了金融危机下大学生就业状况以及大学生为就业所需要提高的素质能力和就业工作指导,寻求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的途径。

引 言受影响,加上国内本身的结构性问题,09年中国的就业形势将异常严峻。

09年企业用人需求下降的趋势难有根本性转变;回流的农民工以及新增的需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将面临难以转移就业的问题,导致农村失业问题加重;城镇低学历青年以及规模不断增大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将更加困难。

随着我国现阶段毕业生数量急剧增长,社会可提供的就业岗位增长缓慢,因而造成就业矛盾十分严峻。

同时,毕业生就业市场化与毕业生滞后的就业观之间的冲突显得十分突出,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态势尚未形成,人才供需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这些都影响着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时下又将是毕业生就业的高峰期,为了更好的了解大学生的就业心态和对目前就业形势的认识,我们组织了此项调查,由此进一步分析大学生的就业前景,以便为学校提供未来就业指导工作的资料与对策依据,也使在校大学生在整个大学学习期间进行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就业准备,培养大学生追求最优选择和最佳就业的精神与品质。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抽样调查,预计完成500份问卷,回收了488份,其中合格482份,合格率为96.4%。

样本中男、女分别占38%和62%。

文科生123人,理科生183人,工科生116人,其他音、体、美学生60人。

对此次调查收集的数据,运用对数据进行分析。

一、就业形势分析1.金融危机下大学生认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但半数以上认为就业前景较为乐观对于当前的就业形势,82.37%的大学生认为形势严峻;而大学生在对自己发展前途的态度上,一半以上选择很乐观或比较乐观,占57.47%;在问及求职中最困扰的因素时,7.93%认为学校就业指导不够;16.76%认为信息量少;21.91%认为对企业岗位专业知识缺乏了解;10.30%认为能力不足;8.99%认为优势难以发挥;16.52%认为求职方法技巧欠缺;16.27%认为对社会缺乏了解。

2.大学生在提升自身素质上已从传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转向相关工作经验或实习大学生对于自身所欠缺的素质,9.75%选择基本解决问题的能力;13.07%选择沟通协调能力;13.28%选择承受压力、克服困难的能力;30.08%选择相关工作经验或实习经验;22.2%选择专业知识和技能。

面对名牌高校的毕业生,很多普通院校的毕业生都会有些自卑心理,那么当大家同台竞技争夺工作岗位时又会如何

大多数大学生认为有压力,占72.2%。

3.被调查的大学生认为自身周围的毕业生就业率普遍低于70%,大薪酬的期望也普遍降低在被调查者周围毕业的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平均就业率上,46.47%认为就业率在50%以下;24.9%认为就业率在50%-70%;6.22%认为就业率在70%-90%。

大学生认为目前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偏低,形势不是很乐观,大部分人认为就业率在70%以下,而事实上据调查来看09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为68%,与去年同比基本持平。

对于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的初期月薪,67.43%选择800-1500元;23.03%选择1501-2000元;选择2000元以上的占9.13%。

对求职薪酬(试用期后的工资)主要集中在1001-2500之间,5.39%认为求职薪酬在1001-1500之间;23.65%认为在1501-2000之间;24.90%认为在2001-2500之间;28.42%认为在2501-4000之间;认为求在4001以上的,占17.64%。

二、就业倾向分析1.大学生今后就业的岗位大多集中在国企及政府部门,就业地区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或东南沿海城市,总体趋向稳定大学生毕业后的行业类型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占51.74%,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占7.39%、14.35%;6.96%的会自主创业。

到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或东南沿海城市发展自己的事业仍然是大部分大学生的选择,占47.30%;23.03%选择中部大中城市来发展自己的事业。

大学生选择上述地区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该地区有较大的发展机会或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占56.64%;16.62%选择该地区是因为生活条件好;而因看中创业环境的有7.29%;回报家乡有10.87%;因为家人安排或其他原因分别占2.30%、6.27%。

2.大多数大学生想过自主创业,但资金和经验成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瓶颈在自主创业这个问题上,70.12%表示想过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不应该仅是社会现有岗位的竞争者,挤占就业机会,而更应该是新岗位的开拓者,为社会带来就业的机会。

但是资金和经验仍是制约大学生自主创新的主要瓶颈,占65.56%;认为自主创业最需要的是政策支持和技术的分别占10.17%、14.17%。

3.半数以上的大学生愿意参加苏北志愿者服务计划及报考村官对于是否愿意投身苏北志愿者服务计划,55.6%的被调查者愿意投身苏北志愿者服务计划。

在对于村官的选择上,5%的大学生已报名村官考试;57%有意向朝村官方向发展,但自身条件不够。

这体现了当代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也在发生新的变化。

4.大多数大学生的择业观是先就业后择业,超过半数的认为专业对口对未来选择工作比较重要关于择业观调查数据显示,21.25%的被调查者希望毕业后一步到位,有稳定的收入;55.83%希望先就业后择业;16.67%不打算直接就业而是继续深造;6.25%打算自主创业。

一个人的职业发展应该是呈阶梯型的,根据自身发展的水平,抓住各种各样的机遇,通过一个又一个岗位不断成长。

所以在当前获得一个理想职业的时机还不成熟时,可以采取“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办法。

也就是说,在择业时不要期望太高,可以先选择一个职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生存能力、增加工作经验,然后再凭借自己的努力,通过正当的职业流动,来逐步实现自我价值。

超过半数的大学生选择工作首先考虑经济收入因素,达55%;考虑自身兴趣和工作环境的分别占35%、32%;43%考虑对事业发展是否有利。

58.13%认为专业对口对未来选择工作比较重要;8.75%认为很重要。

在所学专业前景的看法上,认为所学专业前景较有前途的占大多数,比例为65.15%;7.68%觉得自己所学的专业很有前途。

三、就业工作指导1.在校期间对大学生工作影响最大的教学环节是社会实践71.78%的大学生认为社会实践对工作影响最大,55.87%认为专业知识很重要,23.65%选择了职业资格认证,选择基础理论、毕业设计的分别占9.54%、6.43%,6.85%认为其他方面的教学环节。

2.对今后就业最为重要的素质和能力培养还是社会交际能力,最需要的就业指导是就业面试的指导在选择哪些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对今后就业最为重要这个问题上,选择社会交际能力的占75.52%,其次是心理素质和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分别占71.16%、70.75%,也有49.38%认为组织管理能力很重要,46.47%选择创新能力。

这表明现在的大学生需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逐步向复合型人才发展。

75.3%的大学生认为他们最需要的就业指导是就业面试的指导;54.4%最需要的是就业信息的获取;41.7%最需要的是推荐就业岗位;40.7%最需要的是国家就业政策;18.9%最需要的是关于创业教育方面;17.2%需要的是就业派遣的程序;还有17%最需要的是就业指导材料的制作。

3.大多数大学生认为很重要67.01%的大学生觉得很重要,而不太确定是否重要占了18%,有将近十分之一觉得不重要,没有考虑过职业生涯规划的占5%。

4.54.3%的大学生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持基本满意的态度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持基本满意态度的占54.3%;有相当一部分认为不太满意,占27.3%。

这表明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就业指导工作的质量。

5.大学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还是人才招聘会23.2%的大学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或院系就业信息栏;26.1%认为是人才招聘会;5.6%认为是学校就业网;从班主任及任课老师或亲朋好友方面得到就业信息的,分别占2.3%、8.1%;也有少部分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或其他渠道获得。

6.大学生希望企业人士、成功的校友来学校做就业报告的主要内容分别是企业需要的人才类型和在校期间应为就业做何准备11.4%表示希望企业人士来学校做就业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生涯规划;55.6%希望是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8.7%希望涉及该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6.4%希望应涉及市场经济基本规律;12%希望讲解关于员工的职业素质。

62%的大学生希望其报告主要讲述在校期间应为就业做何准备,9%希望是关于如何处理工作中的人际关系,22%认为就业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成功的因素”。

四、对策与建议随着冲击的加剧,国内加大,近年来本就不大乐观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为了减少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扩大大学生就业,需要政府、社会、高校以及大学生等共同努力。

1.政府: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首先,政府应加快经济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其次政府需继续重视和推进社会就业,进一步理顺毕业生就业体制,始终坚持市场取向,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

淡化户口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自主选择的约束,淡化单位的福利保障功能,在户口、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配套的社会保障。

同时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和西部地区就业,通过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岗位补贴、助学贷款代偿、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加分,以及扩大“”、“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等计划,多种手段鼓励毕业生去基层工作。

第三,鼓励自主创业。

大学毕业生不应该仅是社会现有岗位的竞争者,挤占就业机会,而更应该是新岗位的开拓者,为社会带来就业的机会。

调查资料显示:182人认为自主创业最需要的是资金,占样本量的37.76%,资金不足仍然是制约大学生创业的主要瓶颈,政府应出台鼓励各种资本对毕业生新创高科技实体进行投资的倾斜政策;设立大学生创业基地,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专业指导、、市场分析等服务;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在审批手续、金融贷款、工商登记、税收等予以特殊优惠。

第四,扩大毕业生入伍人数,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

让部分优秀毕业加入人民解放军,既有利于提高军队素质,同时解决部分大学生就业对家庭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可以指定出台一些帮扶政策。

一是待业求职登记制度。

准许待业毕业生进行求职登记,并享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二是临时救助制度。

对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或临时救助。

三是优先安排就业制度。

对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对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采取政府安排岗位等多种方式实行保底就业。

四是免费服务制度。

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费培训、免费推荐、免收服务费用。

五是就业见习制度。

通过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3至6个月的见习培训,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为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2.社会:观念与时俱进,服务实在周到我国社会对大学生就业观念的转变势在必行,必须彻底摆脱长期以来固存于人们头脑中的人分五等、官分九级等封建思想的束缚,真正认同劳动者无高低贵贱之分的观念,形成行行出人才的社会意识。

同时实实在在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的服务。

毕业生更应当根据人才市场供求状况适当调整自己的就业预期。

大学既培养社会精英,也培养普通的社会劳动者,“北大才子卖肉”很正常。

经济发达地区和热门行业毕竟是少数,其吸纳毕业生的能力有限,而相当一部分不被大学生看好的地方和行业,却对大学生有着巨大的需求。

同时,建议建立全国性的就业信息网络,加强社会需求预测研究和报告,真正为毕业生提供细致周到的就业服务。

3.高校:教育改革刻不容缓(1)毕业生就业情况已成为衡量高校办学成效的重要标志。

学校教育与市场需求、职业能力之缝谁来填

目前情况下高校得担此大任。

高校应该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应转变观念,把握教育国际化的潮流,加强世界高教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高校教学改革与社会发展、国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

不断进行教育改革,高校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调整高校专业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

专业设置、课程结构要满足市场所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反馈”、“高校生源报考录取比预警”等系统,根据不同专业科学地制定扩招规模;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甚至停止招生。

(2)发展,大胆尝试校企联姻。

刚从学校里出来的学生除了动手能力弱外,表达沟通能力也普遍存在问题。

学校应增设或增加职业素质教育课程,包括商务礼仪、心理健康、与人沟通、融入团队等内容。

将职业素质培训与实习结合起来,真正使毕业实习起到缩小、弥合学校教育与市场需求之缝的作用。

(3)高校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人群中,有67.01%的人觉得职业生涯规划很重要。

给就业指导工作重新定位,成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部分,作为对学生的人生指导,满足学生对于人生发展和职业生涯设计的需求,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既弥补以前就业指导的不足,又丰富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加强就业指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

2007年,教育部发文要求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逐步由选修课过渡到全校公共必修课,将其与传统公共必修课等置于同地位。

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是新时期创新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手段;系统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够为学生找到适合个体发展的职业目标,而且通过细化过程分解目标从而提高学生的自信;另外,良好的目标意识促使学生充分利用时间资源进行有益的活动,从而可以减少他们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这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尤为重要。

在高等院校中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就业指导体系,建立完整的就业指导目标、指导内容,形成有效的就业指导方式和手段,逐步推进在整个大学期间的就业指导,并且在就业指导的同时推进对学生的人生教育,提高学生对素质教育的认同度和参与的积极性。

(4)自主创业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体系改革的一个方向,也给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是创业能力。

重视对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并将其在高校教程中加以正规化、制度化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趋势。

创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各种可利用的教育方式来培养创业者的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技能等各种创业综合素质,并最终使被教育者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

创业教育应注重对学生就业观念的转变,使学生由被动的就业观念转变为主动的创业观念,鼓励学生将创业作为自己职业的选择,并将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兴趣特长相结合,创造出自己所期望的价值。

自主创业是个体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重要形式。

2003年江苏大学成立学生创业学校。

武汉大学也宣布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基金,并组织专家教授编写创业课教材,在全体本科生中增设“创业课”,教有能力的学生“做老板”。

对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自主创业的可能性和素质要求、实施途径及发展趋势等的研究,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引导等也是高校应加强研究的课题。

4.大学生:自强自立,努力增强综合素质,树立科学就业观首先,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当代大学生必须有把自己事业与国家进步、社会的发展及人类的文明融为一体的品格,崇尚真善美,坚持真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大学生要争取知识广博,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创新精神,随机性、灵活性的思维方式,做到因人、因时、因事而异。

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面临更加激烈社会竞争,能视变化为机遇,视困难为坦途,有顽强的自制力,坚定的信念,及对生活充满期望,充满热情。

同时,要有良好身体素质,健康欠佳会减弱人才的决策能力,因为如果要达到目标需要体力与耐力,一个人就可能因体力不支而放弃。

除素质外,还需要注重能力的培养,能力是一个人素质的外在表现,是在社会中直接产生作用的那部分内容,当前社会大学生必须尽可能培养自己,处理信息的能力、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系统看待事物的能力、处理好人与资源的能力、运用技术的能力等。

其次,加强社会实践。

大学生可利用假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积累工作经验。

第三,正确就业定位。

当前大学生求职择业应当面对现实,根据市场实际状况更新观念,转换思路,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工作,而不应过分关注工资水平及地理位置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最终实现人生价值。

第四,借助各种渠道,把握就业机会。

当前大学生可利于人才交流会、网络资源等途径,寻找合适就业岗位,主动大胆把自己真实才干推销出去,珍惜和抓住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

第五,先就业后择业。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得已时,大学生应转变就业观——先就业后择业,求职择业不可再像过去那样追求一步到位,如果斤斤计较眼前的职业岗位是否理想,那就会失去许多起步的机会,可以在先就业过程中积累工作经验,使自我价值得到较大的提升,为以后找到理想的工作奠定基础。

5.用人单位:科学用人,善于成为伯乐首先,用人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改变唯经验论、唯学历论,摒弃用人歧视,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竞相成才。

其次,选人标准要合理。

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规模、性质、发展状况、岗位实际,制定相关岗位说明书,细化岗位职责,按照岗位的要求,制定合理选人标准,确定招聘人员质与量。

第三,确定科学招聘程序。

要确定招聘考核的程序,制定考核内容,在按程序进行考核后,择优录用。

总 结本次调查仅局限于徐州地区的高校,时间仓促,收集的数据虽不能全部体现中国当今大学生的就业状况,但是这些数据基本反映了金融危机下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

金融危机使得我国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大学生就业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分析大学生就业状况,从中探讨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方法。

缓解和解决大学生就业难不仅需要依赖经济发展,也离不开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

解决毕业生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社会、学校、学生自身和企业单位等各个方面,需要政府管理部门、高校、社会、企业,包括毕业生本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重视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社会分工。

继续推进就业体制改革,明确国家、高校和劳动人事等政府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

确立学校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地位及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加快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毕业生就业工作摆脱目前困境,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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