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规章制度心得体会
篇一:培训心得体会范文本文收集了多篇培训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培训学习心得体会是经过培训后的所思、所想,朋友们在撰写时一定要言之有物,切不可泛泛而谈。
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实践。
人生中就是这样,每一次的学习就是一次实践的机会。
每一次的实践就是一次挑战,我们能害怕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能,不会,也不可以害怕挑战。
我们之所以培训,目的就是增强我们挑战的信心。
我不知道别人通过培训学到了多少,感受到了多少,了解到了多少。
只知道通过培训自己感悟颇深。
首先要说明的一点就是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见过的听过的,没见过的没听过的统统包含在内。
宋老师讲的创新与实践虽说我不知道内容是什么,不过通过各位干部的发言,我知道那是对我们以后产生影响的一次培训。
总结会上各位干部积极发言,这说明什么?说明这一次培训是成功的。
还有一点是我们需要这样的机会,这样一个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充实自己的机会。
回想起这段时间的培训,相信大家都学到了很多,可我有一种新的感觉“学到的越多:,不知道的就越多”。
为什么这样说呢?在以前的学习中自己并没有注重某一方面的学习,只是知道老师教什么,自己就学什么,从来不管对与错,也从来不管为什么,只是盲目的走路,学习。
上大学以后感觉就变了很多,原因很简单:“这里的学习不再是片面的,是一种以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方式进行的。
”只从这一点上说,这就要比以前的学习系统化,毕竟涉及到专业知识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与安全心得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
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
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
当然不能
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
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
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
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
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朝着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方向在努力。
国家一直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且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对于执法机关,普法的意义则在于能促使执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职能,惩治违法犯罪份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多年来,我们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好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有很多原来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如今都能运用法律来寻求一个说法。
随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深入的开展,使得人民群众逐渐接受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并自觉自愿地运用法律。
我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并且从事着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我没有什么更好的心得,我想普法宣传教育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效,总结其中的一条经验,那就是大家都懂得了“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 应该会有很多人同意我的这个看法吧
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点滴小事,积累成山。
别看这“学法用法,从我做起”,说着容易,可要真正做到,还是得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觉悟的。
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
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规章制度。
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
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公民的素质和修养。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不正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吗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
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望采纳,谢谢
求一篇关于中国式政府预算的心得体会、只要内容是关于中国政府预算的。
字数3000-5000.可以追加分数。
我十分珍惜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树立自觉学习、学以致用的观念,提高我们财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依法理财、按章办事能力,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一是要强化政治意识。
财务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管理要求高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各项工作,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法规政策的理解能力和宣传解释能力。
大家要利用学习到的财经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促进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规政策的自觉性。
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
财务管理,职责重大。
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都是各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人员。
从大处讲,大家承担着管理好本单位人防建设资金和资产的责任,各项工作目标的实施要依靠财务管理来实现。
从小处说,每一笔资金的流向、每一个单据的报销,都牵扯着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财务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工作、而是政策性强、细致繁杂的工作,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是全办工作不可缺少的“管家”,是领导决策不可缺少的参谋和助手。
这个“管家”当得称职不称职,参谋作用到位不到位,都对我们全办的工作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是要强化学习意识。
当今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市场经济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希望大家以这次学习培训为契机,树立起学无止境的思想和契而不舍、学以致用的精神,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开拓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当家理财的能力。
四是要强化效益意识。
财务部门是各单位理财的执行部门,履行单位经费收支与监管的职责。
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物资使用效益是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没有钱,干不了事;用不好钱,干不成事;管不好钱,就可能要出事。
财务管理就是要做好生财、聚财、用财、管财的工作。
对依法理财,合规用钱,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财务人员一定要在思想上予以重视,并贯彻于工作的始终。
五是要强化节俭意识。
全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钱真正花在人防事业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确保各项开支合理合法。
要坚持领导带头,严格程序,最大限度地压缩经费支出。
要制定并落实好机关和直属单位日常节约的各项制度,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等小事抓起,全方位厉行节约。
六是要强化法纪意识。
财经纪律历来是一条“高压线”,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必须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必备的财经法纪知识。
要学习掌握财经法规、制度,了解与我们人防建设、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国家财政审计政策,熟悉并掌握相关的财务管理情况。
通过财经法规的学习,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明确法纪意识,要了解清楚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绝对不能做。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理财、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履行各项经济责任,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合法合规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要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严格规范自身的从政行为和经济活动,带头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全面从严治党 永远在路上心得体会 全面从严治党在路上
全面从党+永远在路上心得体会全面从严治路上 党的以来,在系要讲话中,关于党的建设篇幅最多,而且始终贯穿着一个明确的主题——从严治党。
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下面是X整理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心得体会,欢迎借鉴。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心得体会 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做到阳光行权、规范用权。
自觉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党务政务活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梳理职权目录,厘清权力边界,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
着力规范资源分配权、财政资金管理权、人事权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十项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要强化制度规定执行落实。
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中央和各级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执行中央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严格执行“四个服从”,按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严格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严格执
财政所工作要做些什么
(一)财政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编制全镇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预决算方案。
2、多渠道开辟财源,抓好企事业单位上缴款,各项基金(资金)征管工作。
3、切实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4、加大预算外资金管理力度,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使其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5、对全镇镇有资产预算外资金及专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6、负责机关公有资产管理,建立台帐,定期盘点核实,避免公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7、负责对全镇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辅导培训,协助管理好企业会计工作。
8、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政所所长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纪律,全面负责财政所各项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坚持自筹资金收支的基本平衡,分析收支执行情况,提出增收节支措施,定期向镇领导汇报,当好领导参谋。
3、按镇财政的收支和预算管理体制,认真编制预、决算,向镇人代会作预、决算报告。
4、及时掌握本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积极融通和管理好各项财政周转金,确保财政周转金的回收。
并逐步建立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其他各项基金,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5、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制订适合本镇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积极参与企业改革,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认真做好镇公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6、坚持所内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所务会制度、内部监督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认真组织财政所内部互审工作。
7、以服务为宗旨,坚持文明办公,不断提高所内人员素质。
8、积极配合镇党委、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总预算会计岗位职责1、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及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内、外、镇自筹资金及财政周转金的会计业务工作,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内容真实,反映及时,数据准确。
2、及时编制镇财政总预算和调整预算方案及财政决算工作,定期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3、负责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工作。
做到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
4、指导和监督本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工作,认真审核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和财务报表,并负责做好农业四税票证的审核、缴销工作。
5、配合搞好会计培训工作,负责所内其他岗位会计人员的业务辅导工作。
6、协助所长做好所内其他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企业财务管理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各项财经法规。
2、负责企业报表汇总、指标分析及财务状况动态分析,指导企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3、做好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4、认真搞好企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管理工作。
5、做好企业规费的收缴工作,建立收缴台帐。
配合做好务工农户的农业税收缴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农税征管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农税政策。
认真做好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的征管工作,按时、足额地完成各项农税任务。
2、正确、及时地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整籍、造串工作,把任务落实到代征单位等征收业务工作。
3、正确执行农业税依率计征。
深入村、组、户调查研究,依法做好农业税社会减免、灾情减免的发放和结报工作。
4、及时做好农业税收解缴入库、会计结算月报、年报工作。
5、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办法,做好农业四税票证的领用、结报、缴销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六)行政事业财务岗位职责1、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办理行政经费会计业务,做到正确记帐、算帐,按时报送财务报表。
2、做好行政经费的预算及年终决算和各项事业成果统计等有关业务工作。
3、及时报关劳动工资月报表并负责做好机关干部工资基金的核定工作。
4、搞好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定期进行财务会审和业务辅导。
5、认真做好本镇控购商品的审核、报批工作及财政监察工作。
6、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七)出纳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到不坐支、不宕款、不白条抵库,不留帐外现金,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2、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做到票证合法,手续齐全。
未经批准或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不予报销。
3、序时逐笔地记好现金日记帐,及时正确地编制记帐凭证,定期与行财员核对现金帐面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4、按政策规定正确处理临时借支和及时扣收工作,配合行财员做好个人借支宕款的回收工作。
5、做好农业四税税票的保管和上级来文的登记收发工作。
6、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预算外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法规,拟订本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3、积极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做好预算外资金支出经费核拨,检查监督预算外资金单位的财务活动。
4、执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结报及缴销管理工作。
5、做好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汇编分析、上报。
6、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九)公有资产管理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公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本镇实际情况,拟订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实施情况。
2、做好公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审核公有资产产权收益及公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分配使用方案。
3、做好公有资产的评估工作,以及公有资产出售、转让租赁的管理,积极参与企业改制。
4、做好公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制订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并对公有资产流失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协助做好农业四税、企业规费的收缴及周转金的回收工作。
6、及时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十)农发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按照农业工作的要求,落实农发资金的收支计划安,做好决算工作。
2、根据农发资金的预算,积极组织筹集农发资金,做好农资金的收缴工作,建立收缴台帐。
3、负责管理各项支农专项资金,帮助单位、村做好支农自筹资金的筹集。
4、按照农发资金收支计划,做好农发资金支出的跟踪管理,督促农发资金项目及时成,并做好项目总结工作。
5、做好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工作,记好周转金台帐,按时上报周转金使用效果统计表和做好年度效益总结。
配合农税员做好农业四税征收工作。
6、及时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各种制度(一)工作制度1、按照岗位分工,明确职责,实行个人定岗考核;2、按月作出工作小结和次月工作计划;3、严格请休假制度,服从分工,踏实工作;4、按时上下班,提高出勤率,如实记载每天所做工作。
5、改善服务态度,谦虚谨慎,待人诚恳,以理服人;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推诿扯皮,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1、收费票据管理: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规定票据;收入必须上交财政统一入帐,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否则,将收回票据,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2、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开户银行监督。
3、支出管理:支出必须按规定报批,公用经费严格控制,对不符合手续的支出凭证一律不予办理。
(三)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上级的预决算任务、收支范围,认真编制好年度预算。
2、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算。
3、按规定科目、表式编制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4、预算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加强管理,追加或调整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以保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5、决算编制做到内容全面、数据真实、上报及时。
6、预算管理工作做到等级上水平,程序化、规范化。
(四)财政廉政建设制度1、培养良好职业道德,搞好文明服务,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2、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接受服务单位公款宴请吃喝和馈赠礼品、礼物。
3、不以任何借口侵占、借欠服务单位的公款公物,不利用职权到服务单位报销自己的购货发票或其他开支。
4、不利用职权、看人办事,开展文明办公。
三、工作承诺1、执行农业税征收政策不走样,不搭车收费,不强行摊派。
2、积极调度资金,保证重点工程建设,做到工资发放不隔月。
3、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严格编制财政预决算方案。
4、改善服务态度,开展文明办公,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
5、当日事当日毕。
四、政务公开的方法和时间1、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各项制度、工作承诺,人员与分工在办公室墙上公开。
2、财政收支每年向人代会报告一次,每季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会议报告一次,每半年书面向有关领导汇报一次。
?3、其他需要公开的按实际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