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遗产继承的案例
1、老王去世,发生继承,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是:妻子陈和一个正高一的小女儿,大女儿、父亲。
夫妻财产先分出一半是陈的,另一半是遗产。
然后继承人继承,小女儿和父亲是应当受到照顾,老王如有其他弟兄,父亲也可少分。
小女儿求学,应当得到多一点。
2、小女儿求学,应当得到多一点。
3、大女儿16岁打工,应当是有收入,不需要抚养了,她对父亲没进赡养义务,也可以少分遗产。
4、如果老王的大女儿想要分房产,将房子折价,但是老王的现任妻子实在一分钱也拿不出来,法院不能判罪,只能是房屋共有关系,陈和小女居住,等有钱再给大女儿。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由于未留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指法定配偶,由于杨女与高某未结婚,所以只有刘某才基于配偶关系成为继承人;父母只包括高某死后健在的,因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所以只有高某母亲基于父母成为继承人;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所以杨女的儿子、高某抱养的高甲(养子)基于子女成为继承人。
法定继承要求原则上对遗产在同一顺序继承人间均分:一共有4人。
但家中财产10万元并不全是高某个人,所以先分出5万给刘某,剩下的才是高某的个人财产,这样遗产共有5万元,在刘某、高某母亲、杨女的儿子、高甲各分得1.25万元。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如果:1. 16间房和8万元是王明和李玲独立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2. 除王军王海外再无其他子女;3. 王明的父母已经过世;4. 王军养女王英已办理法定收养手续;5. 张英对公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那么分配如下:16间房和8万元中的一半即8间房4万元首先归李玲所有;另外一半即8间房4万元由李玲、王军、王海、张英共同继承,每人2间房1万元;由于王军王海均先于王明死亡,故王军的份额2间房1万元应由王红代位继承,王海的份额2间房1万元应由王河王丽共同代位继承;据此,继承结果如下:李玲10间房5万元,张英2间房1万元,王红2间房1万元,王河1间房5000元,王丽1间房5000。
当然这仅是我的看法。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1、首先,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先分割出一半归妻子,另一半作为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2、王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大儿媳、大儿子的养女、小儿子和儿子王河和女儿。
说明:(1)大儿媳本来不能继承公公王明的遗产,但因为她在丧偶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取得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2)大儿子的养女:虽然是养女,但合法成立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又因为大儿子早于王明去世,因此取得代其父位继承王明遗产的权利;同理,的儿子王河和女儿也是代位继承。
3、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之间一般是均分,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分。
继承人中有又缺乏经济来源的应多分,能赡养王明的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与共同生活对其照顾较多的,可以多分。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个人见解:1、法定继承方式2、包括不足周岁的孩子、国外留学的儿子。
如果女婿生前对吴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女婿也可以成为第一继承人。
理由:不足周岁的孩子代位继承;儿子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女婿生前对吴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话,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原则上平均分。
法律规定。
关于遗产继承的案例分析
1、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最后一份遗嘱不符合法宝的要件,是无效的,没有效力可言。
其次,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任何形式的遗嘱效力。
由于后来改动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
所以效力以最初的遗嘱为准。
2、如果你们对遗嘱的效力有争议,上诉到法院,法院会先确认遗嘱的有效效力。
然后会按有效的遗嘱的内容对财产进行分配。
法院会完全尊重当事人的遗嘱内容。
遗产继承案例
广东胡律师: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归妻子所有,另外二分之一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儿子、父母)平均分配,哥哥弟弟作为第二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这部份。
遗产继承的案例分析
承法》第十二条规定: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序继承人。
万巧云在丈夫王某去世后,虽已改嫁,但对万某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父母的遗产。
王某先于其父母去世,因此应由王某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王瑶代位继承。
因此,王某父母的遗产应由万巧云、王瑶、及王某的哥哥三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