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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心得体会

时间:2015-06-20 12:43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做到程序合法

调查询问应坚持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坚持合法性原则。

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药监部门在管辖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但在调查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在场,笔录交被调查人审阅确认并签名等等。

执法人员只有依法调查才能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也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坚持实是求事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调查询问和做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不能凭空捏造事实,对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在调查询问和查证中加以鉴别和补充,去伪存真。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询问中的口供不论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必须加以重视。

3、坚持“五不放过”原则。

做调查笔录时,调查人员一定要耐心、细心,坚持案件查处“五不放过”原则,即: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劣药械的来源和去向不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惩处不放过。

对被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判定,决不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避免只片面地调查,而使许多有价值线索被遗漏。

4、询问人员应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做到认真而不强硬、仔细而不繁琐、亲切而不随便,询问的语言应文明合法,纯洁健康,言简意赅,通俗易懂,逻辑性强。

5、询问应个别进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询问对象,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以防串供或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

询问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写成笔录,要一人一笔录,即每份笔录只记录一个被调查人情况,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在笔录过程中,其它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只能对药械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如果与案件有关可以询问,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对当事人可以教育,但不得采用逼供、诱供、限制或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及其它非法的方式方法。

三、调查询问的方法及技巧。

1、熟悉案情,拟好询问提纲。

熟悉了事案情,拟好询问提纲是调查取证做好笔录的第一要务。

执法人员询问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尽力熟悉有关案件的情况和材料,了解案情进展的关键时间、人员和事件,明确询问的目的和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对不同性质的药械违法案件,应根据案情进行认真分析,从而确定不同的策略,拟好询问提纲,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询问和取证,以免措手不及。

2、紧扣调查主题。

在调查中要紧紧围绕“案由”开展调查询问,切忌喧宾夺主。

比如:在涉嫌违法购进药械案中,要紧扣“违法购进药品”展开调查;在涉嫌无证经营药械案中,要紧扣“无证经营”展开调查;在涉嫌销售假劣药械案中,要紧扣与“假劣药械”有关的情况展开调查。

3、掌握好调查用语。

调查时用语要严谨、通俗、易懂,注意逻辑性,切忌随意、官腔。

如:在涉嫌违法购进药械案中,比较妥当的用语是“请你提供这些药械的购进发票

”,如果使用“你购进这些药械有发票吗

”,当事人会顺水推舟的说:“有,不过我不小心丢了。

”导致调查陷入困境。

调查属于取证过程,不应使用结论性定语。

如:在涉嫌销售假劣药械案中,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不应问 “你销售的药械违法所得是多少

”,而应问“你购进的药械销售了多少

请提供销售凭据

”。

4、体现人性化执法。

调查询问应体现人性化的特点,调查人员在做询问笔录时应尊重被调查人的权利,同时要宣传药械法律法规,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并告知被调查人的义务,要求被调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既可提升执法者在行政相对人心目中的地位,又可使其消除抵触心理,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5、有效利用矛盾。

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抓住当事人供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揭露和追询,从而抓住其漏洞破绽乘胜追击,迫使述违法事实;二是利用见证人或其他知情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人际、业务等方面的矛盾,取得证言,为查案提供方向,进而查找、掌握证据材料,查清事实真相。

6、巧用证据。

证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工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和杀伤力,恰当启用已掌握的确凿证据会使当事人改变态度,讲明其违法事实。

首先,选择准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查证,务必真实可靠,不要使用暴露工作目的证据; 其次,要把握好使用证据的时机,以询问的进展及被询问人心理状态来掌握; 再次,根据已有证据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社会经验丰富,油滑的询问对象,应采用隐晦、暗示的方法;对社会经验少,而占有证据较少的询问对象,可开门见山,单刀直入。

简述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哪些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以及哪些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一)、简易程序  1、对于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情节简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有2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3、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在进行的粮食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视情况填制《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当场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押印,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押印的,应当注明情况。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而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但必须有当事人的书面报告或签字。

  6、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应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的处罚种类包括。

BC,具体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时间期限总结

行政案件不要立案,叫受案

自接到报案时间起,24小时内受案

一般调查时间为一个月,一个月内要做出处罚决定,如果案件复杂无法侦破的例外。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处罚决定被告知后3日内用提出,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做出听证决定,并在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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