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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读后感

时间:2016-08-26 01:21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评价

中华传统文化就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

中华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还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

中华传统文化应包括: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射覆、酒令、歇后语等;传统节日(均按农历)有:正月初一春节(农历新年)、正月十五元宵节、四月五日清明节、清明节前后的寒食节、五月五日端午节、七月七日七夕节、八月十五中秋节、腊月三十除夕以及各种民俗等;包括传统历法在内的中国古代自然科学以及生活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各地区、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而中华文化的传播媒介丰富,尤其在书中到处能看到中华文化的缩影。

文体中涵中华文化。

从古代到近代的中国文学著作,其文体大多为文言文形式,而这种形式至今仍被人们关注。

文言文的文章在教材中增多,而文言文也成为了一个人语文水平的重要方面。

书的这一文体,包含着深厚的中华文化,无论是《论语》、《史记》还是《红楼梦》、《聊斋志异》都从中渗透出一股源远流长的文化精髓。

诗歌也是一个很平常的文体,但中国的古诗另有一番文化的内涵。

无论是《诗经》、《楚辞》中的古体诗,还是《唐诗三百首》中的近体诗,都有一股浓浓的中国味道,文化也随之展现于世人眼前。

中国的文体多样,在书中,则能尽收眼底,从书中,使人不禁感受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

书中艺术涵中华文化。

艺术是一个反映文化的重要方式,而其载体之一,就是书。

《天工开物》,让人感叹年味的美妙;《衣装秘语》揭开了中国装饰的奥妙。

也许,在这些书中,艺术是主体,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华文化暗藏其中,工艺美术是中华文化,年画是中华文化,服饰也是中华文化。

不久前,听到一则新闻:一位上海女士,想将其设计的旗袍以及旗袍表演团队带到欧洲、美洲等地区。

但她没有考虑到旗袍早已在世界各地传播,唐人街上到处可以看到穿旗袍的蓝眼睛金发女郎。

而这一切不仅在于海外华侨的贡献,更多的在于书的作用。

书的传播使中华文化的传播更进一步,而中华文化的艺术魅力也会永藏于书中。

文化人传播中华文化。

读到文化人,很容易使人联想到中国历史上许多有名的诗人作家。

从《小说老子》、《说李白》到《鲁迅评传》、《余秋雨人生哲言》都可领略一代代文化人所折射出的中华文化。

人是一个国家的代表,璀璨的中华文化也像这些文化人一样不断发展完善。

中华文化,一个底蕴深厚的名词,而从书中,我们可以不断吸取文化的养料,懂得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修养自己,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

从书中,我们感受中华文化,我们理解中华文化,我们为中华文化而自豪。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忠孝廉耻勇800字读后感

忠孝廉耻勇读后感“仁义礼智信,忠孝廉耻勇。

”这是我们中国人几千年来不败于世的根本。

儒家学说,儒字,就是人需,符合人性需要的学问。

儒家创始人首先认为,“耻,乃人禽之别也”,在如此认识的前提下,又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治国之道。

民若“无耻”,政与刑再多、再重,也难以抑制犯罪率的攀升。

然而,一旦国民能够“有耻”和“自律”,就会自觉自愿地按照社会规范和法律,调整自己的行为,社会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

另:中国人向来讲究“四维八德”,其中“礼、义、廉、耻”组成“四维”;而“八德”系“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因其有八字,固称做“八德”。

也有“仁义礼智信,忠孝节勇和”、“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仁”:仁人、爱人、仁爱。

自孔子倡导“仁”学以来,“仁”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德”和“恒德”。

孔子把“仁”作为个人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把“爱人”作为道德的根本要求,把“天下归仁”作为最高的社会道德理想。

讲“仁”,就是讲人与人的关系,讲人对人的爱,由对父母之爱、兄弟姐妹之爱,进而推及对他人之爱。

“仁”,不仅是最基本的德目,而且是最普遍的德性标准,讲“仁爱”,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理念。

中国人至今仍视为有德者为“仁人”,无德者为“不仁”。

“仁爱”思想,作为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主要价值取向和道德要求,渗透在中华民族的血液中,铸就了中华民族的特殊品质。

“义”:大义、正义、公平、公正、公道。

中华传统文化把“义”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

《礼记·中庸》:“义者宜也。

尊资为大。

”中华传统文化把义与仁并用,作为传统道德的核心内容,提出了“仁义道德”、“仁至义尽”、“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思想。

“义”是合宜、应当、应该之意,是作为人应该遵循的最高道义。

利他,不以损害和出卖他人尤其朋友来换取一己的生存和利益。

“义”,还有情谊、恩谊之宜,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牵挂、互相关照、互相提携。

亲情和友情,发展到完美的程度,就有“义”的成分。

有“义”,使友谊友情友善纯久。

有“义”在,朋友不会出卖朋友,丈夫也不会抛弃妻子儿女。

“义”,是中华民族崇高的道德表现。

“礼”:明礼、礼貌、礼让、礼节、礼仪、礼制。

“礼”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突出精神,是社会交往之道。

礼与仁互为表里,仁心爱人是礼的内在精神,恭敬辞让是仁的外在表现。

好礼、有礼、注重礼仪是中国这个“礼仪之邦”的传统美德。

中华传统文化认为,“礼”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标志。

“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仪也。

”(《礼记》)“礼”也是治国安邦的根本。

中国伦理文化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礼仪文化”。

“明礼”,从广义说,就是讲文明。

作为伦理制度和伦理秩序,谓“礼制”;作为待人接物的形式,谓“礼节”、“礼仪”;作为个体修养,谓“礼貌”;用于处理与他人的关系,谓“礼让”。

明礼、礼貌、礼让、礼节、礼制,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

中国历史上哪些制度或法律文化,对今天中国仍影响深远

现代的“法治”概念是舶来语,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家思想的“法治”观。

前者作为一种法律信仰、治国方略,已被现代国家普遍接受并广泛实践;后者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主要体现其工具价值。

从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到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法治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补充,理论层面上,主要包括民主、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理性、秩序、合法性等几大要素;制度层面上,要求有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

中国有着深远的德治渊源,而法治的发展在中国则起步较晚。

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起步应该追溯至1979的改革开放,法制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议题之一被提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日程当中。

1997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随后二十几年的法治发展,依法治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00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私有财产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合法地位。

依法行政方面,国务院于2004年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

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均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七大类法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到目前为止,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并初具规模。

法治观念完善方面,在经历了缺失民主与法治的特定历史时期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的价值观逐渐显现出来,对文明、理性、和平的追求使人们更加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法治观念正在进一步深入民心。

依法治国进程中阶段性成果的取得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历史时期,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使得中国的传统文化得以世代延续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着深刻影响。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由于受古代诸子百家的影响,表现出丰富性及多样性,尤其以“礼”为中心的传统儒家思想,对人们法律观念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依法治国有共同的规律和内涵,但不同的国情与不同的法律文化就会有不同的法治实现方式。

因而在探究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同时,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我们不能忽视制度、体制背后的观念因素,法律文化是人们头脑中无形的法,是影响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

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利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冲突中国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之一。

儒家思想以“礼”为中心,强调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

“礼”是维持有别的规范,与国家机器相结合便成为治国的工具。

在治国方面,“礼”的含义更多的是指社会行为准则,这时,“礼”所起的是规范作用,“礼”在满足欲望时,对人们思想和行为加以规范。

但是在现代社会,以“礼”制为中心形成的宗法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人情大于王法”以及“无讼”等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产生了强烈冲突,不利于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1.重权轻法、宗法等级观念严重传统儒家思想中,围绕家族与阶级两大特征所形成的宗法等级制度在古代社会与法律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以父权为中心的家族关系中,尊卑长幼以及夫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尤其体现在法律制度中。

基本上历代法律都规定,长辈对晚辈的忤逆不孝行为有惩治权,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力,而晚辈不仅没有异议的资格,更没有反抗或者自卫的权力。

君之于臣与早期的父之于子,都有生杀权。

例如《史记·李斯列传》中就有这样的记载,秦二世矫秦始皇诏,赐将军蒙恬及公子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17足以说明长辈与晚辈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同样,夫之于妻也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在男女有别、男尊女卑思想的指导下,妻并不是婚姻关系中平等的一方,而是婚姻附属品,一旦违反了三从四德的传统,夫就有以“七出”的权力来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中国古代法律承认贵族、官吏、平民和贱民的不同身份。

法律不仅明文规定生活方式因社会和法律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异,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

贵族和官吏享受法律上的特权,而贱民在法律上则是受歧视的阶层,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也不能应试做官。

法律只是特权阶级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他们自己则全然于法律之外,不受其约束,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法律对等级制度的极端重视,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制定了大量有利于特权阶级的特殊规定。

如:八议制度、官当制度、上请制度等。

由传统宗法等级制度导致的家长制及重权轻法观念对现代社会依然有深刻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由家长制导致的包办婚姻、对子女人格权利及人身权利的限制事件依然随处可见,在文明与法治社会中,父母首先应该正确认识与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建立互敬互爱的良好家庭关系的前提,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

同时,由族长、村长等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对族内或村内纠纷进行裁判,实际上起着法官的作用。

家长制导致了法律的虚无主义,以家族权力代替法律裁判的民间潜规则加剧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2.重人情轻法律重人情轻法律的法律文化传统源于儒家学说的“亲亲尊尊”思想。

“亲亲”,就是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长辈,要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则要尊敬应该尊敬之人,包括皇帝、贵族、长者、师者、有德之人等。

古代中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等级社会,为维护家庭伦理和等级特权,统治者对于“亲亲”、“尊尊”思想格外推崇,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则有亲亲相容隐的义务与权力;子孙可为长辈代刑的传统;对于事出有因、确实情有可原的犯人可以上请,由皇帝定夺准予缓刑与免刑;在罪犯父母年老无侍,而只有一子的情况下,也可上请免除死刑或延缓流刑以留存养亲,除所犯罪为“十恶”,均可以得到准许等制度。

这些制度的设立均是从人情与伦理的角度出发,旨在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

与此同时,以熟人交往为特征的传统农业社会将“亲亲、尊尊”思想加以变通和扩大,使之超出家庭的局限而适用于整个社会。

这种相对固定群体间的社会活动彼此发生影响,形成一个无形的关系网络,人情是这个关系网络的维系。

“亲亲”、“尊尊”是人类本性的客观存在。

在有家庭、亲属和熟人关系存在的社会里,“亲亲”、“尊尊”是无法被抹杀掉的,也是法律所无法回避的现实状况。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传统法律中“亲亲”、“尊尊”原则被引申的是“过”而不是“不及”。

真理向前迈出一小步就有可能成为谬误。

客观地说,过分强调道德、伦理、亲情、义务的法律文化传统对于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依然十分淡薄,法律的庄严与权威还没有深入人心。

在明辨事物的是非曲直时,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用道德和情理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

在司法、执法实践当中,正当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已超出了立法授权的范畴,托关系、走后门、以理代法、以情代法现象屡禁不止,有违于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道德与伦理是法律渊源之一,我们不是要割裂地看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更不是要清除所有的“亲亲”、“尊尊”思想,法律可以适度体现“亲亲”、“尊尊”,例如可以制定对于老、弱、病、残者的特殊保护条款等。

但是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较伦理与人情的地位应该是第一位的。

法律来源于情理道德,但又高位于情理道德,法律符合于情理道德,但这种情理道德是社会的公共情理道德或公认的情理道德,它决不能被私德所抑制。

如何协调情与法之间的冲突,使他们能够共同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发展,是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3.无讼、贱讼、畏讼的传统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无讼”的思想。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对诉讼就有这样的评价:“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思想认为,“诉讼”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屑,是破坏纲常、搅乱社会的恶举,并且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寻求个人的私利,这与儒家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天下为公”思想相背离。

“讼师”职业历来受人鄙弃,社会地位低下。

而且各朝各代都制定法律对讼棍、滋讼进行制裁。

可以这样认为,“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的价值取向。

对“无讼”的推崇必然导致“贱讼”观念的形成,诉讼被认为是道德败坏的行为。

“畏讼”是“无讼”价值观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

畏讼思想形成的现实依据有两点:一是统治者对“无讼”的推崇导致各朝各代都制定了严酷的法典和审讯制度以制裁诉讼之人,刑讯逼供被赋予合法性,并且适用原、被告双方。

二是贪官酷吏的肆意勒索,也让有理无钱的老百姓对诉讼敬而远之。

传统的无讼、贱讼、畏讼思想在我国农村仍然表现得非常典型。

中国人的乡土情结与被动接受外来法治理念而产生的排斥心理,使得现代法治理念在中国的推进十分缓慢。

时至提倡现代法治的今天,人们心目中还存有某种程度的贱讼思想,由于怕打官司而被他人耻笑,本应该通过法律可以解决的矛盾却怠而不决,最终给社会留下不安定的隐患。

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一部分乡村百姓认为法就意味着惩罚,往往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不敢寻求法律的救济,而转投于乡规民俗的束服力,这也为民间法提供了生存空间。

再有,司法诉讼意味着一定的经济投入,诉讼费用对于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发展状况来说还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综上所述,传统的“无讼”观压抑了个人诉讼权利的实现,破坏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对于依法治国的实施弊大于利。

同时,现代司法制度具有距离性,对于居住在交通与信息相对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的人们来说,它始终是表面上的事物,未能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国家建设的促进法律文化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虽然国情的差别和时代的特点,产生出诸多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但是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也像其他文化一样,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继承性的共同特性,是可以超越国界和时代局限而相互间产生影响的。

我们很可能过多地关注于指责和批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弊端,而忽视了它的可继承性价值。

传统与现代并不是决然对立的,依法治国的实现依托于对法律传统的扬弃和创新,完全割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的促进功效是不客观的。

因此在扬弃传统法律文化弊端的同时,我们也应努力挖掘传统文化的合理成分,将中国传统的思想精华继承下来,使之为我所用。

1.和谐、中庸的大同世界观“中庸”,“和谐”是儒家传统思想的精髓。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中”的含义是恰如其分、恰到好处,是“度”的衡量标准。

“和”是协调分歧,达成和睦一致。

“中”与“和”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

追求和谐,并不意味着否认事物之间存在的不同,而是求同存异,寻求共同点使事物达到和谐一致。

中国人主张“和为贵”,在一个有序社会组织里,有各种不同行业、不同才能的人存在,他们各司其职,发挥不同的作用,各取所需而彼此间没有冲突,也就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状态。

和谐、中庸的思想应用于法律领域,则要求统治者要寻求各阶级不同利益的平衡点,从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出发,在立法上适当考虑底层的利益,制定相对公平正义的法律;在司法上,则要求公正执法、刚正不阿。

当然,由于历史局限性和统治阶级利益的驱动,传统儒家社会并没有建成公平正义的法律体制,也没有实现《礼记·礼运》篇中所描绘的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的设想。

“和谐”的内涵在不同的社会、不同历史条件下会有所差异,但对安定有序、国泰民安的美好社会的向往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

中庸、和谐的传统文化对我们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化的和谐社会仍具有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充分说明了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联系,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

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公平性与正义性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法治通过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社会和谐程度的提高又进一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又是现代和谐社会与古代和谐社会的区别之一。

2.德主刑辅,注重人的教化培养在传统儒家思想中,“礼”的含义十分广泛。

它可以意味着仪式、礼节,或社会行为准则。

在治国方面,它指的是行为准则。

“礼”用于礼节、礼仪时,有另一种作用,就是文化教养。

凡建立起“礼”的地方,就形成“道德”,按“礼”而行的人就是有道德的人,违反“礼”的人就是没有道德的人。

中国传统文化非常崇尚有德之人,注重人的教化与培养。

“德”是为君、为臣、为子的基本之道,只是内涵各有差异。

为君要有为君之道,国君对百姓要仁爱,要实施仁政,孔子主张“为政在人”,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同时也要注重百姓的力量,偏离为君之道时,民众有革命的权力,民可载舟,亦可复舟。

而臣民的德之道则是要信守礼仪,讲究亲亲、尊尊,亲近长辈,尊敬师长,要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从爱家人推广到爱其他人,也就是实践儒家所推崇的“仁爱”理念。

上至一国之君,下到庶民百姓,如果人人都能够重视道德的力量,人人都有仁德之心,那么国家自然就会昌盛、人民就会安康祥和。

“德”文化用于法律制度中就是主张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德治是治国之本,国家的治理要靠全民族普遍素质的提高,只有自主自愿遵守法律,违反社会秩序后有耻辱感,国家才会达到无为而治的理想状态。

中国历代统治者也都非常注重人才的选拔与培养。

法律的制定、执行、完善均是由人来完成的,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的好与坏,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与发展,因而有“名主治吏不治民”,“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

当然后世统治者也逐渐认识到道德的局限性,仅靠道德的教化并不能实现理想中的大同世界,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为自行”,道德的作用是内在的,法律的作用则是外在的,只有德与法的互相配合,才能治理好国家,这时中国的传统德治思想已涵盖了部分法制思想。

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以及注重对人的教化培养理念对现代社会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党和国家、政府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适时地提出了“以德治国”,使“法治”与“德治”并举。

以德治国的提出不是对法治的限制,而是对法治的促进。

法律与道德都有追求公平、公正的共性,这些共性使两者可同时使用,并行而不悖,又可以互相补充,内外兼施,克服法治单一性和片面性的缺点,使依法治国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三、结语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冲突反应在具体问题上则是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的矛盾适用状态。

民间法在我国民间社会,尤其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有广阔的生存空间。

民间法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用语。

这种民间法律习惯、法律规则中包含有重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成分,为我们研究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提供了重要途径。

对民间法的关注,使法学研究对象突破了国家制定法的限制,将社会中潜在运行的法律习惯和规则纳入考察范围,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

但是在对民间法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理顺路径与目的的关系,正如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促进与保障,对民间法的研究应该以研究民间法为途径和手段,探究中国现实社会影响法治的各种因素,并对其加以理论及实践的总结,从而探寻一条有利于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路径。

只有这样,才会避免在法治与乡规民俗的冲突中偏离法治的最终追求。

总之,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既要大胆地吸收西方现代的法治理念,不断完善制度性法律文化心理,注重法律价值培养,使法律文化心态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又要对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改造,理性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打破法律二元文化结构的现状,寻求观念与法律制度整合,推动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

中国古代文化史读后感

读中国古代文化史有感法律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产物而不是从来就有。

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的中国,在大约公元前5000年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化,产生了父权家长制。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私有制的产生,导致贫富分化,阶级差异明显,平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

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产生了法律,也促进了华夏民族的融合。

中国法律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和中国的社会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其独特的特点。

约公元前21世纪,禹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一种前所未有的奴隶制法律体系建立起来。

继夏而兴的商,继承并发展了此种法律体系,并将神权法思想发挥到了极致。

但夏商仍处于习惯法阶段,并没有进入成文法阶段。

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利用宗教神灵控制社会,宣扬“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是秉承天意来统治人世的,目的在于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并赋予统治阶级的代表—国王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尚书 召诰》曰:“有夏服天命。

”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伐纣,灭商后建立了周朝。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殷商的天道观已受到较大冲击。

统治者不再宣称王是天帝的化身,而代之以“天只赞助有德”之人。

总结了商朝重刑辟招致亡国的历史教训,结合在镇压三监叛乱中的实践认识,为了建立和巩固周朝对全国的稳定统治,在“以德配天”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

中国古人重视祭祀,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套以维护宗教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也就是“周礼”。

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亦即“礼治”,也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化,秦朝在统一天下后,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废除了六国各自的法律,使“法律由一统”。

在巩固皇权专制的前提下,无论是嬴政还是韩非,李斯都极力奉行“缘法而治”的思想,厉行法治。

从出土地睡虎地秦简可以看出,秦朝制定法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

然而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的治国原则。

在重刑主义理论指导下,秦王朝承袭奴隶制的酷刑,给广大群众带来深重灾难,最终点燃了农民起义的烈火,公元前202年,经过五年楚汉战争汉高祖刘邦在秦帝国倒塌的烈火中建立了统一的地主阶级中央集权国家—西汉。

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一向蔑视儒家的庶民皇帝刘邦采纳陆贾“无为”理论,为西汉以儒为本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建立做了铺垫。

从220年曹丕称帝至581年杨坚建立隋朝,政权不断更迭,但都操于士族豪门地主手中,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门阀制度,面对复杂矛盾的局面各统治集团都重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一时期立法频繁,律学发达,成为上承秦汉,下开隋唐的历史阶段。

隋朝沿革了汉魏以来的法律形式,《开皇律》是其代表作。

至唐初,统治者认为礼与法各有侧重,主张治国必须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他们特别强调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法律内容需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司法也是重中之重,并集中在慎重刑罚方面,唐太宗要求司法官大公无私,做到“法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

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父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继唐而起的宋朝法制较唐有进一步的发展。

可以将宋朝的立法思想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北宋初年至仁宗末年,立法主要在肯定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第二阶段至北宋末,法律主要用来摆脱财政危机;第三阶段也就是理学发展完备,“因时适变,度时制法”成为指导思想。

宋朝的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律,他们参与立法,倡导律学考试,注重官员的法律素养。

皇帝对法律的重视引起了社会价值的重大变化,争言法令成为一种时尚,以至于“天下争诵法令”。

这是宋代社会的特色。

到了明朝,中国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又一次出现。

明朝以元亡为鉴,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

但这也并非是百世通行的治平之道。

对“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中国传统法制指导思想,明朝统治者也可谓心领神会。

他们虽有“重典治乱”表象的一面,但在实质层面上,更注重传统儒学与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

在他们看来,法律是推行教化的必要措施。

教化与刑罚不应有主辅之分。

满族入关后,为笼络汉人,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清统治者在“首崇满洲”的基础上主张“满汉一体”但对于汉族知识分子与官吏又极为猜忌,对其言行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其吹毛求疵的程度为历代所罕见。

自1840年,中国由封建社会步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大陆法系为主的西方法律原则和立法体例开始移植到中国,并与中国的某些传统相结合,使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纳入到世界近代法制的框架中。

1905年,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同盟会。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成功后,十四个省宣告独立,统治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被推翻。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宣告成立。

虽然由于当时复杂的政治环境使得南京政府犹如昙花一现,仅仅存在了3个月,但在这短暂的时间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仍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临时约法》和其他一系列革命法令,改革司法制度,谱写了中国近代史上光辉的法制篇章。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99年这50年时间里法制的发展,包括宪法,民法和经济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改革开放后,新中国的法制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的相继制定和颁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求与廉政文化有关的读后感。

回答可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近日,我阅读了廉政书籍《中国廉政史话》一书,从而深刻了解了廉政的理论意义和中国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我觉得对于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有着借鉴和参考作用。

追根溯源,“廉政”的概念古已有之。

其本来的含义与“廉正”相同---“廉”为官德,“政”者“正”也,是指清廉公正的政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廉政制度、政策的日益完善,人们对于廉政的理性认识也日益深化。

尽管“廉政”迄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基本含义大致有:造就一个公正清明的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围、建立廉洁高效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制订并严格实施确保政治清明的政策措施、要求各级官吏树立廉洁奉公的官德与不贪不淫的私德。

简而言之,就是公正廉明的政局、政制、政策、政德的良性结合与辩证统一。

该书记载了上起国家制度出现以前的原始氏族部落的廉政萌芽,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开创的廉政新风,时间跨越5000余年,历经五大社会形态,可谓源远流长。

漫长的中国廉政史积淀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批判继承。

首先,是以民为本、顺应民心的传统。

自从《尚书》中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和“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民本思想之后,历代进步思想家和比较开明的统治者都能坚持民本与爱民的思想传统,并在统治制度与政策的设计上有所体现。

民本与爱民,既是中国廉政史的优秀传统,也是历代廉政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其次,是如何处理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经验。

在中国政治史上,出现过德法并举、单纯法治、无为而治、德本法用等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政治模式。

比较起来,还是儒法结合的“德法并举”模式更加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

但就廉政而言,无论是“德法并举”还是“德本法用”理想,对于中国的廉政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是勇于进谏和善于纳谏的经验。

在中国廉政史上,御史监察制度虽然有人治之弊,但还是有正面作用。

在此制度下,涌现了许多勇于、善于或巧于向君王进谏的清官廉吏。

第四,是不畏强权、公正执法的优良传统。

中国廉政史上,涌现了许多不畏强权、执法如山的模范人物与典型事迹,如东汉光武帝时代的董宣、宋代最著名的清官包拯、明代的刘宗周。

第五,是严以律己、不欺暗室、廉洁奉公的官德与政风。

任何时代的廉政,都是与执政官员的道德品质和行政作风密不可分的。

所以,中国的主流思想家总是把“修己安百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看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在中国廉政史上,大凡清官廉吏,都具有严以律己、不欺暗室、廉洁奉公的优秀品格。

以上有关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是我们中国廉政文化的宝贵财富,至今仍有极其重要的人文价值。

通过对《廉政教育读本》的学习,通过对违法违纪分子蜕变的人生轨迹和心路历程的深刻反思,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如何以史为鉴,从中吸取教训,如何从我做起,从自我管起,并在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中管得住自己,经受得住考验,是一个非常现实也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

一、只有勤于学习,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

思想放松,必然导致行为偏差,方向偏轨。

只有坚持学习,首先是理论上的学习,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思想上的警惕。

郑培民、汪洋湖等优秀领导干部,是新时期实践“三个代表”的楷模,在他们那里最为闪光的是: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相反,剖析王怀忠等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当事人的年龄不一样,岗位不一样,所犯案情不一样,但导致他们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确有共同之处,那就是长期放松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最后导致他们放弃了理想信念,放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走上了蜕化变质的不归路。

事实说明,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改造世界观是领导干部一辈子的事,什么时候有所放松,就可能犯错误,摔跟头。

古人曾说,“吾三日不读书,便觉语言无味,面目可憎”。

在当今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历史环境下,领导干部面对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诱惑。

如何拒腐蚀,永不沾,根本的一条,就是要结合新的实践,联系自身的思想实际,切实加强理论学习,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加强经济、科技、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用现代科学文明充实自己,牢固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牢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从根本上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只有这样,才能洁身自好,抗得住各种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才能真正回答好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的问题。

求助:要求2000字左右的论文,中国传统文化任意方面一个论题

人欣喜的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能成为中央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建设工程正式出版的第一部重点教材,这对高校正在实施的新一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和发展,肯定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更令人欣喜的是,初读教材就感觉到,这是一部精品力作,从多方面呈现了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所要求的时代感和科学性、针对性,为把这门课程建设成大学生欢迎的精品课程奠定了重要基础。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和大学生思想发展及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线,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要指导方针,遵循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遵循大学生入校后心理发展的基本历程,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内在的知识体系,展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基本教学内容,是一部汇聚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高质量、高格调、高标准的精品教材。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把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为一体,在教材体系和内容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创新性的探索。

现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而成的新课程。

这就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不仅要反映原来两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特色,而且还要在内容融合中有所发展、在体系重构中有所创新。

在这些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积极探索、成效显著。

教材的第一章至第四章,主要阐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内容,形成了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以正确的人生目的、端正的人生态度、科学的人生价值标准为基本内容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体系;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结合公共生活领域、职业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内在结合作了深刻阐述,也为深入到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内容作了知识准备;第七章和第八章集中阐述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体系。

教材的这一结构,极为有效地把课程学习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把学生道德素质培养与法律素质培养结合起来,真正达到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学目标。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最新成果,突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体现了教材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色。

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继承并弘扬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认识成果,创造性地把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律认识的深化,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与时俱进的品格。

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教材内容中得到及时体现,在教材的“绪论”中单设一节,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了概括性的论述;在整个教材体系中,全面地贯彻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凸显了教材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和时代性。

教材对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的吸取,还体现在对一些核心概念的重新厘定上。

在对“思想道德”概念的阐述中,教材并没有像以往有些教材那样,将其当作“思想”和“道德”这两个概念的组合,而是将其作为具有特定内涵的、统一的概念加以理解,这样更符合思想道德的基本内涵。

在对“爱国主义”、“民族精神”、“人生价值”等概念的阐述中,都力求吸收借鉴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积极成果,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教材与时俱进的品格与马克思主义学风。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强调教材科学性、权威性的同时,在表现形式上也有新的突破。

在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的编写中,较为普遍采取的是从概念到理论的纵深的呈现方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改以往传统的编写思路,从大学生入校以后最关心的学习生活的适应问题,特别是从中学生到大学生角色转变问题入手,针对刚刚迈进高等学校大门的大学生在生活学习上面临的不适和困难,分析了大学生活的特点,引导大学生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在此基础上,再依据大学生肩负的历史使命,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和应有的形象,应具备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从分析新入学的大学生急迫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出发,为他们走出生活学习的困惑指明路径,为他们确立大学阶段的奋斗目标提供方向。

这些,确实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仅高度关注教材体系的构架,注意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之间的契合,而且在教材内容的阐述和呈现方式上,也注意突出教材体系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为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课后深入思考问题,留下必要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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