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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读后感

时间:2013-07-06 10:01

以“知识产权保护校园行”为内容写一篇感想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

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

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

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

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

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

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

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

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

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

3、强制许可原则。

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

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

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

(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综合 《民法通第五章第三节“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中国有哪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哪年颁布的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较多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法》、《国防专利条例》、《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文件有哪些

一、我国法律《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还有《刑法》、《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的中有关规定。

二、行政规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等。

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四、我国还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巴黎公约》、《伯乐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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