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生管理制度人:职务:审核人:职务:人:职务:批准日年月日公布日期:年月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特制定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盘山县佳成化工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
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中国公民健康素—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卫生部2008年1月发布的第3号公告中提出了中国公民掌握的66条健康素养要点。
《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图解版)》以打油诗配图的形式,对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的内容作了通俗的讲解,易于记忆、便于传播,适合普通百姓阅读,也可作为各级卫生部门和广大医疗工作者进行健康素养宣教的读本。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保障和重要目标,也是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高度重视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在传播健康知识的同时,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维护健康的内在动力和基本能力,注重发挥人民群众促进健康的潜能,引进健康素养的概念,围绕当前主要健康问题,积极研究探索健康素养对健康相关知识、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应对健康问题的能力,并开始以健康素养监测和评价个体、群体的健康状况,取得了积极成效。
1.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而是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
2.每个人都有维护自身和他人健康的责任,健康的生活方式能够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
3.健康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4个方面。
4.劳逸结合,每天保证7~8小时睡眠。
5.吸烟和被动吸烟会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多种疾病。
6.戒烟越早越好,什么时候戒烟都为时不晚。
7.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
8.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保护环境能促进健康。
9.献血助人利己,提倡无偿献血。
10.成人的正常血压为收缩压低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低于90毫米汞柱;腋下体温36℃~37℃;平静呼吸16~20次\\\/分;脉搏60~100次\\\/分。
11.避免不必要的注射和输液,注射时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12.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
13.接种疫苗是预防一些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
14.肺结核主要通过病人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等产生的飞沫传播。
15.出现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应及时检查是否得了肺结核。
16.坚持正规治疗,绝大部分肺结核病人能够治愈。
17.艾滋病、乙肝和丙肝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3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
18.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会传播疾病。
19.异常肿块、腔肠出血、体重骤然减轻是癌症重要的早期报警信号。
20.遇到呼吸、心跳骤停的伤病员,可通过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急救。
21.应该重视和维护心理健康,遇到心理问题时应主动寻求帮助。
22.每个人都应当关爱、帮助、不歧视病残人员。
23.在流感流行季节前接种流感疫苗可减少患流感的机会或减轻流感的症状。
24.妥善存放农药和药品等有毒物品,谨防儿童接触。
25.发生创伤性出血,尤其是大出血时,应立即包扎止血;对骨折的伤员不应轻易搬动。
二、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26.勤洗手、常洗澡,不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具。
27.每天刷牙,饭后漱口。
28.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不随地吐痰。
29.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尊重不吸烟者免于被动吸烟的权利。
30.少饮酒,不酗酒。
31.不滥用镇静催眠药和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
32.拒绝毒品。
33.使用卫生厕所,管理好人畜粪便。
34.讲究饮水卫生,注意饮水安全。
35.经常开窗通风。
36.膳食应以谷类为主,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注意荤素搭配。
37.经常食用奶类、豆类及其制品。
38.膳食要清淡少盐。
39.保持正常体重,避免超重与肥胖。
40.生病后要及时就诊,配合医生治疗,按照医嘱用药。
41.不滥用抗生素。
42.饭菜要做熟;生吃蔬菜水果要洗净。
43.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和加工。
44.不吃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5.妇女怀孕后及时去医院体检,孕期体检至少5次,住院分娩。
46.孩子出生后应尽早开始母乳喂养,6个月后合理添加辅食。
47.儿童青少年应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预防近视的发生和发展。
48.劳动者要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养成良好习惯。
49.孩子出生后要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50.正确使用安全套,可以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51.发现病死禽畜要报告,不加工、不食用病死禽畜。
52.家养犬应接种狂犬病疫苗;人被犬、猫抓伤、咬伤后,应立即冲洗伤口,并尽快注射抗血清和狂犬病疫苗。
53.在血吸虫病疫区,应尽量避免接触疫水;接触疫水后,应及时进行预防性服药。
54.食用合格碘盐,预防碘缺乏病。
55.每年做一次健康体检。
56.系安全带(或戴头盔)、不超速、不酒后驾车能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伤害。
57.避免儿童接近危险水域,预防溺水。
58.安全存放农药,依照说明书使用农药。
59.冬季取暖注意通风,谨防煤气中毒。
三、基本技能60.需要紧急医疗救助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61.能看懂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62.会测量腋下体温。
63.会测量脉搏。
64.会识别常见的危险标志,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安全等,远离危险物。
65.抢救触电者时,不直接接触触电者身体,会首先切断电源。
66.发生火灾时,会隔离烟雾、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逃生;会拨打火警电话119。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我处健康持续发展。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处历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近年来,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为此,我处将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全面学习,不断提高和转变职业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的新观念煤炭生产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必须认真开展矿井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把保障从业者人身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来抓。
我处下发了《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并结合会议精神和我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处培训中心将继续对专、兼职教师、新分配和新调入矿井的职工进行严格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通过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按章操作、规范管理,讲防把控,把职业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的新要求、新观念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从而有效促进全处安全生产。
二、加强全面宣传,营造职工防治职业病、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环境开展矿井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是需要全员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的一项工作。
我们将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认真宣传、全面贯彻,以始终把宣传普及作为推
人的一生到底要有多少证件
准→出生证→独生证→身份证→学生证员证→党员证→证→毕业证→暂→结婚证→房产证→驾驶证→行驶证→健康证→工作证→医保证→下岗证→ 失业证→上岗证→资格证→荣誉证→通行证→残疾证→退休证→老人证→死亡证下面是证书分类,赏析:家庭婚姻类1.“准生证”。
当人还在娘胎里没成型的时候,父母就要开始为他们准备“准生证”。
(中国人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指引下,人的出生权利都被严重限制。
没有一纸证明,你降临到这个世上就是非法。
没有户口,找不到组织,上不了学。
)2.“初婚初育证”。
与准生证栓在一起的是夫妻双方的初婚初育证。
3.“婚检证”。
法律明文规定,结婚之前要进行婚检。
于是就有了“婚检证”,证明已经过婚检,并合格。
4.“妊娠诊断证”。
每一对新人在即将为人父为人母的时刻都非常兴奋,兴奋之余别忘了去医院进行妊娠诊断,更别忘了办理“妊娠诊断证”。
5.“出生证”。
孩子在医院出生之后,“准生证”就更换为“出生医学证明”(简称“出生证”)。
(别看就是一张医院,还不是政府机构,开出的医学证明,但对于你以后的发展非常关键。
如你出国的时候就需要出生证明)6.“计划生育证”。
孩子出生之前,父母还得办理“计划生育证”。
这一纸证明就是政府给了一个计划生育体制内的生孩子的指标。
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如果父母不是在户口所在地生育孩子,很不幸,还要办理一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假如你的孩子是独生子女,那么恭喜你们了,你们可以去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9.“预防接种证”。
我们生活在一个极度危险的世界里头,自身的免疫系统功能有限,所得得接受智慧的结晶----疫苗注射。
从出生开始注射的疫苗需要办理“预防接种证”。
有了“预防接种证”之后,才可以注射各式各样的疫苗。
10.“健康证”。
当你参加工作之时,根据参加不同行业的要求,需要办理“健康证”。
“健康证”一般由地方的防疫机构办理,而且不能异地流通。
“健康证”一般表示身体无重大传染病之类的,但不包括心理疾病。
11.“结婚证”。
长大成家了,找个伴侣结婚。
这就需要办理“结婚证”。
如今办理“结婚证”相对简单了,只需要两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不需要单位开具“未婚证明”等。
结婚证9元,全国统一价
12.“涉外婚姻证明”。
若你的配偶是外籍友好人士,那你们结婚之后还需要办理“涉外婚姻证明”以示你的配偶不是本土的。
13.“新婚培训证”。
新婚夫妇应携带有关的证件到有关部门去参加新婚培训,并且办理“新婚培训证”。
14.“婚育培训合格证”。
参加新婚培训之后,经过象征性的考试,办理“婚育培训合格证”、15.“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
凭这个证可以享受孕前优生检测和孕期跟踪服务----这是官方的说法。
16.“节育证”,又称“上环证”。
这是计划生育体制内的避孕节育证明,有时候也是为了二胎孩子间隔的需要。
17.“离婚证”。
人与人相处比较艰难,所以有结婚的人,同时也有离婚的人。
你自己声明离婚不算,要去民政机构办理“离婚证”才行。
办理离婚证的成本远高于结婚证,一般是22元~几百不等。
18.“单身证明”。
某些部门为了有些遏制重婚现象,就想出这招。
你想结婚
得先办理“单身证明”
19.“领养证”。
汶川大地震留下很多孤儿。
社会上很多热心的人想领养。
在领养之前你要看看法条看是否符合条件,并且要办理“领养证”。
20.“未婚证”。
去外地务工的人,你声明自己未婚不算,要政府开出的证明才行。
于是就要到公安机关办理“未婚证”。
同等效力的还有“婚育证明”。
21.“生存证明”。
政府为了对付某些恶意片区养老金的人要老人办理“生存证明”,有了这个证明,你才是活着。
22.“火化证”和“安葬证”。
现在推广火化,要“火化证”和“安葬证”。
23.“死亡证”。
在中国游走了一周,觉得累了,也不耐烦了。
人老了,寿终正寝。
即使这样,办证还不消停。
人死了,要办“死亡证”。
24.“养老保险证”退休之后,不用参加工作了。
在缴纳了足够的社保金之后你可以领取养老金。
但前提是你办理了“养老保险证”。
身份类25.“户口本”。
在经历过出生一大堆证件的折腾下,终于可以确认孩子的出生没有危害到国家。
现在就应该去公安局办理“户籍证明”。
(这是人一生第一张最具分量的证明,是后面所有证件的基础。
没有它,你在中国寸步难行。
)26.“身份证”。
当满16周岁时,就需要办理“身份证”了。
“身份证”是公民证明,也是人一生第二章最具分量的证明。
在很多情况下,身份证可以替代户籍证明单独使用。
27.“三侨生证明”。
如果你是“三侨生”,那恭喜你,你可以在高考中加15分。
前提是你必须办理“三侨生证明”。
三侨生是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28.“军人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保家卫国。
光荣入伍后,要办理“军人证”。
29.“团员证”。
从初中开始,共青团就开始选拨优秀的学生作为发展对象。
加入共青团之后就有了“团员证”,直到28周岁自动退团。
30.“党员证”、为了在考公务员和进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的时候有优势,很多人热衷于入党。
入党就要办理“党员证”。
31.“公务员证”。
这个东西好像不能办理,只能核发。
有了这证,你就是“雄赳赳气昂昂”的公务员了。
3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光嘴巴上说你是海归,没人信,你得出示“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这个证明一般是由我国驻外使馆出具,首先肯定了你是留学人员,其次在外国的正规大学完成学业并获得正式的学位。
33.“老人证”。
当人老了(满60周岁),为了享受各种优惠措施,最好办理一个“老人优待证”。
有了老人优待证,在广州坐公车渡轮免费、地铁半价。
当然,一般情况要广州本地户口才能办理,外来人口不能办。
34.“残疾证”。
上帝并不公平;人有旦夕祸福。
先天或后天造成了身体的残疾,得办理“残疾证”。
有了“残疾证”可以享受到一些优惠措施。
“残疾证”一般情况下全国通用。
35.“无犯罪证明”假如一天想到广交会去扩展业务,进去之前你还得去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证明”,美其名曰是为了反恐需要。
36.“离休证”和“退休证”。
终于都熬到退休年龄了,退出工作岗位要办理“退休证”。
如果你还是离休人员,就要办理“离休证”。
学习、工作类37.“学生证”。
幼儿教育结束后就接受9年义务教育。
一踏进校门之后,要办理“学生证”。
“学生证”代表着你还是学生身份,最长的莫过于从小学到博士阶段都在脖子上挂着一张学生证。
有“学生证”一般能享受到优惠政策,比如看电影、逛公园等票价打折等,但只限于23周岁的学生。
38.“毕业证”。
每完成一个阶段的学业,都要办理一张“毕业证”。
小学、初中、中专、高中、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39.“学位证”。
从本科开始又有了学位授予制度,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后,一般情况你都可以授予“学位证”,包括学士、硕士、博士等学位。
40.“报到证”。
又称“派遣证”,由省级就业指导机构签发给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接转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的有效凭证。
你不是大学生,你没有“报到证”。
41.“在读证明”。
这是证明还是学生身份,主要出具单位是学校,用途可能是为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或者其他。
42.“贷款证明”。
家境不太宽松的家庭在供子女读大学都会尽量申请助学贷款。
完成学业之偶毕业证和学位证就被押在学校,但找工作得用。
于是就必须办理“贷款证明”,证明未偿还贷款,毕业证见被抵押。
43.“借书证”。
去图书馆或在图书馆借书,还得办理“借书证”(或称“图书证”)。
44.“英语四六级证”。
在有些高校,如果你的英语过不了四级、六级就不能拿到毕业证、学位证。
所以学生又开始拼命学外语考级。
通过了就有“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
45.“上岗证”。
从学校光荣毕业后,拿了一大堆证参加工作。
参加工作得办理“上岗证”。
46.“职业资格证”。
参加工作之前你要找工作,即使你是大学生国家也不给分配了。
应聘工作时单位要看你的“职业资格证”、“职称职级证”等。
47.“工作证”。
有了“上岗证”之后,还得办理“工作证”,代表你是工作一族,不再是学生。
48.“从业资格证”。
如果你谋到一份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差事,就需要办“银行从业资格证”、“保险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
49.“执业资格证”。
或者你对某些行业感兴趣,比如想从事律师、会计、精算、医生等,那还得考“律师资格证”、“会计证”、“精算师”、“医生执业证”证书等。
50.“教师资格证”。
如果你想当老师,不是拿根粉笔在黑板上指点江山就可以,还得去考个“教师资格证”。
51.“社保证”。
参加工作后,被强制纳入国家的保障系统,这就要办理“社保证”。
52.“下岗证”。
国企改革了,人员分流了,可能就下岗了。
下岗后还要办理“下岗证”。
53.“失业证”可能你没有那么幸运熬到退休,中途就失业了。
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你还得办理“失业证”。
54.“离职证明”。
可能是为了社保局退社保费或另谋新职等需办理“离职证明”。
55.“汽车驾驶证”。
房子可能在郊区,地铁不通,上个班要倒几次车,只能买车。
买车之前要办理“汽车驾驶证”,就是你有资格驾驶某种车了,够技术条件了。
迁徙、旅行类56.“护照”。
很多人想出国见见世面,或者去留学。
去之前得办“护照”签证。
这是代表国家允许你可以走出国门了。
57.“边境证”。
出国就会越过边境。
越过边境就需要办理“边境证”。
表示你可以越过边境了。
58.“港澳通行证”。
去一下香港、澳门等已经回归祖国怀抱的地区吧,手续却一点都不比去国外简单。
去之前你要办理“港澳通行证”,并且还要“签证”。
59.“赴台同意书”、“在职证明”。
去台湾比去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要复杂、麻烦,要办理“护照”的同时,还要出示身份证、学历证、驾驶证、户口本、港澳通行证等诸多证件,同时还需要单位开具的“赴台同意书”和“在职单位证明”。
60.“居住证”和“暂住证”。
有时候出国可能比走出自己的城市要容易一些。
现在去国内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就要办“居住证”,以前管叫“暂住证”。
这代表着在国家不允许迁徙自由之后,你到另外一个城市只能“暂住”,不能“长住”。
61.“特区边防证”。
改革开放就有了经济特区;特区经济好,很多人希望过去工作。
去之前你要办理“特区边防证”,不然不给你进去。
62.“外出务工证”。
出外务工不是你背着行李搭上火车,找到企业起早摸黑上班就够了。
至少兜里得揣着“外出务工证”,不然会被遣返。
财产相关63.“房产证”和“土地证”。
家庭开始庞大起来,再也不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情形了。
成员多了,必然就要更大面积的房子。
买房子,就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64.“房屋他项权证”。
在用房子抵押向银行贷款时,由房管部门核发,银行持有的权利证明。
65.“国有土地使用证”。
你在城市买了房,就必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城市建设用地属于国有土地。
66.“土地使用证”和“契税证”。
房子买好了还要办理几张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
67.“行驶证”。
车买好后,你要给车办理“行驶证”。
没有这个证,你的车还不给上路。
68.“养路费证”。
在燃油税没实行前,对机动车还是需要缴纳养路费的。
缴纳养路费就是办理“养路费证”的过程。
办理了此证,你才可以使用国家公路。
69.“营运证”。
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自用货车和非营运性小轿车外,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营运证”。
70.“营业执照”。
终于有一天,你不想朝九晚五打卡上班,想自己做老板了。
做老板前你要去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71.“经营许可证”。
有了营业执照还不够,你还得办理所属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72.“税务登记证”。
有了政府许可你营业后,得做光荣的纳税人。
就得办理“税务登记证”。
73.“卫生许可证”。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卫生部门尤其懂得这个道理。
你一个人干净不叫干净,一群人干净才叫干净。
所以你得办理“卫生许可证”。
74.“消防许可证”。
企业的经营场合关系着不特定人和财产的安全,所以必须得到消防部门的批准和验收,这就需要办理“消防许可证”。
75.“收入证明”。
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先开具“收入证明”,以证明你有偿款能力。
76.“贫困证明”。
在大学要申请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者其他用途,就得先去征政府机构办理“贫困证明”。
其他类77.“献血证”。
当你爱心膨胀出去献血之后,有关部门就给你办一张“献血证”,记载着×年×月×日,×××在××地方献了多少(毫)升的血,血型为×型。
78.“游泳证”。
只有在你的身份确认、经过了相关的体检之后,才能办“游泳证”。
拥有了这个证明之后,你才能去游泳,不然你会被赶上岸,严重时候可能是犯罪。
79.“气象证明”。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可能对方会要求出具“气象证明”,以证明不是人为的。
这就需要去气象部门办理“气象证明”,而且收费相当不低。
80.“宠物证”。
人与人之间是隔膜的,人与动物之间可能更容易融洽。
但养宠物前,要办理“宠物证”。
关键这个“宠物证”还不便宜。
国家规定粉尘(比如木质粉尘)的浓度是多少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研究性学习报告范文课题名称:研究消除粉笔粉尘的方法摘要:粉笔粉尘污染在学校中的污染应当引起重视,其对教师和学生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如何消除粉笔粉尘污染这个问题应该尽快引起各方面人员的重视。
本文阐述研制吸尘黑板擦的原理和工作过程。
关键词:粉笔粉尘严重污染吸尘黑板擦研制一、课题的提出:1背景粉笔教具是目前教学的必备工具,用它来传授知识,是最原始和最传统的主要教学方法之一,粉笔从其应用到现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对人类的教育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粉笔教具的认识不断提高,即粉笔给人类教育事业带来进步和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从事教育事业的教师及学生带来巨大的危害。
根据全国部分调研资料显示,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节奏的加快,教师职业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职业病呈现多样化方向发展,其中粉尘引起的尘肺以及各种急慢性呼吸道疾病是中国目前职业病中最主要,危害最严重和最广泛的一种。
中小学教师呼吸系统慢性病患病率较高,常见为慢性咽炎和声带疾病。
由于粉尘中含有致癌物质,我国疾病预防中心资料显示,我国3800万名专职教师癌症发病率占到了全国癌症总发病率的20%,为普通群体的8倍强。
通过系统动力模型对教室粉尘的分布及危害作出研究后发现,在讲台3m的直径空间内,工作环境竞与炼钢炉前工人受粉尘危害的严重程度极为相似。
粉笔从其化学成分构成上来讲,主要成份为碳酸钙(石灰石)和硫酸钙(
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
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
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
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
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
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
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
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
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
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
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
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
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
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
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
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护士如何做好职业防护
增强职业防护意识,加强管理 应在护理院校开设护士职业防护课程,以培养护生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方法[15]。
加强临床护士的防护培训,改变护士的。
对医务工作者进行教育已被多数国家认为是减少的主要措施,美国CDC已将该工作作为强制执行的项目推荐给全美所有医院[12]。
毛秀英[24]在北京9所护士学校所做试验的结果显示,接受过培训(如何防范针刺伤)的学生发生针刺伤的比例是19.53%,没有接受过教育的学生这一比例则高达53.88%。
这就证明,不断加强职业防护教育十分必要。
定期进行,严格执行全面性防护措施,可预防职业危险事件的发生。
5.2 使用必备的防护用具,实施标准预防 针对,制定了一系列标准预防对策。
美国 CDC于1996年新订了医院隔离预防工作指南,内容不同于英国的ICT控制对策指导 (1995),对于后者乃为实用的补充,称“标准预防”方案。
美国CDC1987年就颁布了[27]。
有研究认为[28],全面性防护措施可防止30%以上的针刺伤发生,经皮肤粘膜接触感染的比例也会明显降低。
标准预防是将普遍预防和体内物质隔离的许多特点进行综合,认定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
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强调双向防护,是成功的、有效的、经济的控制的主要策略,也是医务人员职业防护的最有力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①洗手。
洗手的目的是为了清除手上的病原微生物,切断通过手传播感染性疾病的途径,正确洗手方法可使细菌减少103 CFU\\\/cm2[29]。
伦丽芳报道[30],90名临床护士洗手技术考核中,有52.2%漏洗手尖,43.8%的人漏洗手背,洗手时间不足,搓洗力度不够,洗手后立即采样监测超标率达24.44%。
手卫生,关系到医疗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问题,为此,于2006年发布了(征求稿),我们应明确洗手指征,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定期手卫生监测。
②戴手套。
有报道[31],有戴手套习惯的医务人员其皮肤粘膜被医疗器械损伤和直接接触患者血液的机会均明显小于不戴手套者,表明戴手套能减少皮肤接触血液次数,并且不增加皮肤损伤。
针刺入手套,通过有弹性的2层,再刺入皮肤,其感染率仅为0.20%~0.25%[31]。
故戴2付手套能有效防止感染和降低感染率。
还有研究表明[15],如果一个被血液污染的钢针刺破一层或聚乙烯手套,医务人员接触的血量比未戴手套可能接触到的血量少50%以上。
③戴口罩和防护镜、面罩,穿隔离衣,采取隔离措施等。
非典期间,某省几家医务工作者救治一名非典型肺炎患者,因未采取正确防护措施,数十名医务人员被感染。
病人转到第八人民医院后, 医护人员按照传染科医疗常规进行穿上隔离衣,戴上特制12层棉布口罩、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具进行治疗和护理,这家医院无一人被传染。
由此可见,为医护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工作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医护人员应掌握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特别要注意,口罩的正确使用和保存,戴摘口罩前彻底洗手。
④环境控制。
保证医院有适当的日常清洁标准和卫生处理程序,在彻底清洁的基础上,适当消毒床单位,设备和环境的表面(床栏杆、床侧设备、轮椅、洗脸池、门把手)等经常清洁,并保证该程序的落实。
⑤正确处理被污染被服。
触摸、传送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被服时,在某种意义上为防止皮肤粘膜暴露和污染衣服,应避免清点扰动操作,以防微生物污染其他病人和环境。
污染时注意勿再污染周围环境,故应及时装入袋中。
此时最好使用水溶性袋子,以便装袋投入洗涤机中加热消毒而不必另行消毒。
⑥消毒可重复使用的设备。
使用过的可重复使用的设备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为防止皮肤粘膜暴露危险和污染衣服或将微生物在病人和环境中传播,应确保在下一个病人使用之前清洁干净和适当地消毒灭菌。
一次性使用的部件应废弃。
在操作中,要防范通过污染的器具再污染粘膜、衣服和环境,再用时一定要事先确保其为清洁消毒过者。
⑦职业健康安全。
规范普及相关知识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防护用具的供应和防护设施的完善;做好职业伤害的防范与补救工作。
5.3 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及处理,正确使用锐器盒,设置危险品的警示标志(黄色)。
防刺破的锐器收集箱,被认为是最理想的减少利器伤的方法,可使利器伤降低50%[32]。
5.4 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制定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与具体措施以及发生职业暴露上报制度及补救措施等, 2004年卫生部已下发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HIV职业暴露的预防及暴露后的处理有了依据。
总之,职业防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目前我们应尽快地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医务人员职业安全教育规范,将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列入护理及医学院校的教材及课程设置中,加强管理,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广大医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确保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