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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读后感

时间:2019-12-07 02:46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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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人生快莫如读书。

它能们知天地、晓人生。

它能让我们陶冶性情,物喜,不悲。

书是我们精神的巢穴,生命的源泉。

古今中外有成就的人,到与书结下了不解之缘,并善于从书中汲取营养。

从阅读中养成爱好读书的习惯,体会读书的乐趣,学习和掌握一些读书的方法,这不是人生的第一大快事吗

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读书的各种乐趣吧

读书的一大乐趣莫过于当你当你正为一个问题绞尽脑汁,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或对某一个问题似有所闻的时候,打开书一看,你就会发现早已有人对这个问题做了充分的论述,正好骚到了你的痒处。

这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你那么舒服,那么的自在。

读书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乐趣,对于从事体力劳动来说,读书一种休闲;对于从事脑力劳动的人来说,书可能是一种灵丹妙药,烦闷时,读书可以解闷;愁苦时,读书可以忘忧;兴奋时,读书可以畅流……读书给人恬淡、宁静、心安理得的快乐,是名利、金钱不可取代的,书就像人类的精神营养剂,缺了它,生活必缺陷。

让我们别留下遗憾,拿起书吧

相信你一定也能从书中懂

安然事件的启示是什么

自2000年安然事件发生,已经时隔四年,重新审视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美国财务舞弊案件风波,以及由此引起的美国相关体制、制度的重大改变和影响,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美国企业制度及其治理、资本市场、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这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建设,以及企业制度与治理机制、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安然事件的发生与发展(一)事件的由来安然曾经是叱咤风云的“能源帝国”,2000年总收入高达1000亿美元,名列杂志“美国500强”中的第七。

2001年10月16日,安然公司公布该年度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宣布公司亏损总计达6.18亿美元,引起投资者、媒体和管理层的广泛关注,从此,拉开了安然事件的序幕。

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所列资产达498亿美元,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

2002年1月15日,正式宣布,将安然公司股票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成分股中除名,并停止安然股票的相关交易。

至此,安然大厦完全崩溃。

短短两个月,能源巨擎轰然倒地,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安达信公司作为安然公司多年的审计师,在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为其提供了大量非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的收费也高于审计服务收费。

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于安达信未能及时发现安然公司的舞弊行为表示疑问。

而2002年1月10日,安达信公开承认销毁了与安然审计有关的档案,这就更加证实了人们的疑问。

很快,安然公司丑闻转化为审计丑闻。

2002年10月16日,休斯顿联邦地区法院对安达信妨碍司法调查作出判决,罚款50万美元,并禁止它在5年内从事业务。

但是事情的变化令人难以置信,200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3年前对安达信公司所作的有罪判决。

负责审理此案的全体法官一致认为,原陪审团作出的庭审说明太过含糊,当年对安达信“妨碍司法公正”的裁决是不恰当的。

然而,这一裁定对因安达信倒塌而深受打击的28000名员工来说已经没有太大意义了。

(二)萨班斯法案的出台美国相继爆出的造假事件,严重挫伤了美国经济恢复的元气,重创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信心,引起美国政府和国会的高度重视。

美国社会各界强烈呼吁美国政府拿出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公司造假行为。

(),即萨班斯法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法案有两处最为引人注目:一是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与责任。

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公司管理层责任(如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等),要求管理层及时评估内部控制、进行财务报告,尤其是对股东所承担的受托责任。

同时,加大对公司管理层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是强化审计师的独立性及监督。

法案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监督上市公司审计、审计师定期轮换、全面修订会计准则、制订关于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的标准并独立负责审计师的提名、对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进行限制等。

二、对安然事件的反思(一)对萨班斯法案的评价1.对法案本身的评价。

(1)凸现了政治诉求,缺乏必要的论证和理性支持从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到萨班斯法案正式生效,其间经历了短短7个月的法案制订过程。

萨班斯法案的匆忙出台,打上了深刻的政治烙印,是美国特定政治制度的产物,其中拼凑痕迹明显。

2005年7月5日,颇有影响的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副大法官利奥?斯特林(Leo Strine)在一场演讲中,对萨班斯法案发起了猛烈抨击,他指出:安然和世通丑闻后,此前阻止各项措施的联邦立法者开始支持迅速采取行动。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高级专员也承认,如果单纯是安然事件,而没有后来的世通事件,不足以产生萨班斯法案和PCAOB。

(2)内在逻辑混乱,内容存在重复、冲突现象法案本身的内在逻辑混乱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该法案是若干个法案拼接与综合的产物,其内容与表述上存在重复。

比如,第8、9章来自原来参议院应对安然事件的一份立法草案,第11章来自原来众议院一份立法草案,同时,还吸收了参议员Dodd提交的有关重建投资者对会计行业信任的法案的部分内容。

再如,有关公司高管和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部分,分别散见于第8、9和11章。

其次,个别地方出现内部不一致,也有些规定之间互相冲突。

如,关于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的责任,在相关条款中表述不一致。

大法官利奥?斯特林形容萨班斯法案像一锅“古怪的杂烩”,把合情合理的想法与“谈及令人怀疑的价值观的偏狭条文”混杂在一起。

他还警告联邦立法者“守好本分”,把公司法留给各州自己去处理。

2.对法案执行效果的评价。

萨班斯法案制定者宣称,这是自罗斯福“新政”以来美国市场和商业领域的最大变革。

萨班斯法案执行两年来,美国社会各界对法案的效果褒贬参半。

一种是赞美的声音,认为,法案对于加强美国公司治理,强化投资者信心意义重大。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2005年5月15日,在毕业典礼上致辞时表示,2002年发布的特别强化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公司管理人员应代表股东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他为该法案颁布之迅捷、运行之良好感到惊喜。

而另一种批评的声音不断,认为,萨班斯法案是一部相当有缺陷的法律,自安然丑闻以来,与萨班斯法案相关的执行成本过于高昂,而监管机构和检察官则有监管过度的嫌疑。

2005年3月美国报道,尽管美元持续下滑造成海外对美国公司投资减少等一系列问题,但仍不及萨班斯法案带来的问题棘手。

美国CFO执行委员会的报告更是明确地指出,由于执行法案404条款,未来三年中将阻碍创造的工作岗位超过30万个,并将导致GDP增长速度放慢近0.5%。

根据萨班斯法案第404条款,上市公司应当每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对公司的内部治理提出了严苛的要求,这一条款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遵循成本,包括上市费用、内部培训费用、外部交易成本、审计费用和各类咨询费用,还有法律费用和董事费用的增加。

评论认为,由于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严苛规定使一些上市公司甚至产生了退市的打算,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美国国内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很多在中小上市公司,对遵守萨班斯法案治理规定的成本和进入资本市场的好处进行权衡后,选择了退出资本市场。

根据沃顿商学院的统计数字,1999年美国股市中的退市公司仅有30家,2004年升至135家。

而Foley&Lardner律师事务所2004年5月公布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在超过100家接受调查的上市公司中,约有20%的公司因法规负担加重而考虑退市。

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因不堪萨班斯法案带来的高额遵循成本,选择了退出美国的资本市场,而新近打算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也大大减少了。

根据纳斯达克的统计数据,该市场2004年总计有13家外国公司上市,但主动退市的外国公司却达到了11家。

在纽约证交所,2004年有8家外国公司上市,仅是2003年的半数,却有2家公司主动退市。

时至今日,美国各界对于404条款的各种讨论仍在继续,但对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强化带来的正面效应开始为有关方面所认可。

(二)美国的公司治理问题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社会对企业制度作了反思,意识到公司治理问题,是导致公司舞弊的根本原因。

以下制度安排存在的缺陷,才是导致安然事件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所在。

1.股票期权制激励了造假动机。

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乃至员工发放公司股票期权,被认为是美国公司治理中十分成功的激励机制。

但是,安然和环球电讯等破产事件使股票期权成为了公司陋习和治理混乱的象征。

股票期权使一些公司的管理者在几年内成为亿万富翁,也鼓励一些人不顾一切地炒作股市,把公司变成个人的“摇钱树”。

为了从公司股票的升值上获利,一些公司的管理者运用包括财务造假在内各种方法,制造“题材”,创造利润,抬高股价,忽视公司的长远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公司独立董事形同虚设。

为了防止公司高级管理层利用股权分散滥用“代理人”职权,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美国十分注重独立董事制度。

但安然公司的独立董事却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

该公司17名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达15名,审计委员会7名委员也都是独立董事,而且这些独立董事都是政界、学界、商界的知名人士。

既使有这些德高望重的独立董事,也未能为安然公司的股东把好监督关。

目前,这些独立董事不仅备受责难,而且遭到了公司投资者的起诉。

3.审计委员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虽然,美国早在1978年就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质量。

但是,安然事件充分暴露出美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4.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

上述种种问题表明,美国企业的内部控制也不是完美无缺的,特别是公司高管部门及高管人员有疏于舞弊控制责任的问题。

安然事件后,萨班斯法案第404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每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萨班斯法案第406条要求公司作为证券发行者应向SEC汇报,披露其是否采用了专门针对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准则,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随后,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了独立审计准则(SAS)第99号——财务舞弊审计,SAS第99号反复重申先前准则的主旨,即公司的道德行为是以公司纲领和高层管理部门的价值观为基础的。

事实上,美国各方对于内部控制的讨论由来已久,也付出了巨大努力。

1992年美国COSO[1]项目委员会组织研究推出了第一份企业内部控制框架报告。

提出了由“三个目标”和“五个要素”组成的内部控制框架,成为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内部控制概念。

COSO认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当局以及其他员工为达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等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该报告认为,“诚信必须与道德价值共存,必须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并将其渗透到整个组织中去”。

美国公认审计准则(GAAS)要求,审计师在评估虚假和不正当行为风险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公司环境。

内部控制系统“离不开负责设计、管理和控制内部控制系统的人员的诚信和道德价值”。

2004年9月,在该COSO的推动下,由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执笔完成的企业风险管理一整套内部控制规范正式公布。

具体包括企业内部控制框架执行纲要、应用技术以及空白评价工具。

该项目由协会、美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师协会、财务经理人协会负责监督。

有关方面对这套规范的评价是积极的,但将这一套规则付诸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三)美国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问题安然宣布破产后的第三天,前“五大”立即发表联合声明指出,安然的问题是现行财务报告制度本身存在局限性所致,这一声明所指出的财务报告制度的缺陷引起了空前的共鸣。

安然事件后,围绕着美国会计准则及其制定机制的思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由民间机构还是政府制定。

在安然事件引发的会计准则大讨论中,不少人提出:会计准则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此重要,将此重任完全交给不对国会负责的民间机构承担是否合适,国会或政府机构是否应当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承认,过去过于依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工作,未能充分履行确保会计准则符合联邦证券法所确立目标的相关责任,今后将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如扩大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减少对会计职业捐款资金的依赖,以及更多地参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工作议程等。

同时,认为,会计准则制定权仍应交由民间机构,因为民间机构制定准则相对于政府制定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如灵活性、及时性、研究资源丰富、较少受到政治压力的影响等。

2.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规则基础还是原则基础。

安然事件引发的另一个会计准则问题就是:会计准则应当是以具体规则为基础,还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及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选择的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方式。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大卫·特维迪(David Tweedie)2002年2月在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对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对比评价,很具有代表性。

他指出,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之所以选择规则基础的制定方法,完全是环境使然:公司需要详细的规则,以减少交易设计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需要详细的规则,以减少与客户的纷争并在诉讼中自我保护;证券监管部门需要详细的规则,以便于监督实施。

但他同时指出,详细的规则往往被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通过精心策划的“业务安排”与“交易设计”绕过规则的束缚。

此外,规则基础模式可能诱使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过分关注会计准则的细节规定,而忽略对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的判断。

因此,原则为基础的模式有助于培育一种以专业判断取代机械套用准则的氛围。

萨班斯法案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就美国的会计准则采用原则导向还是规则导向进行研究。

2003年7月,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表研究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体系的研究》,其中首次提出了“目标导向”的概念,并就包括概念框架、准则制定机构、国际趋同、公认会计准则的层次等在内的准则制定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作为回应,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4年7月发表本报告。

从总体上,这个报告基本接受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建议。

(四)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问题安然事件以前,美国所谓的民间自律管理体制为全世界所推崇,安然事件后,这一体制却遭到多方面的置疑,并得到法律调整。

事实上,其体制历来就是法律规范最多、涉及部门、机构、团体最多的复杂体制。

1.安然事件前的体系。

安然事件前的行业管理涉及到的机构包括州会计事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各州会计事务委员会、、协会、各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州的会计事务委员会和州会计事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是依据各州的《会计师法案》以及《统一会计师法案》成立的独立机构,由1\\\/2或2\\\/3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自愿者”组成。

在全国层面的《统一会计师法案》只是一个范本法,不具有强制力。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从事证券市场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有着很大的影响,但并不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日常监管,有权对证券市场的案件调查处理。

曾于20世纪70年代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设立公众公司事务所管理部,具体负责监督事宜。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完全是传统的民间组织,没有专门法律授权,依照职业传统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和阅卷;组织后续教育;制定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道德守则;组织同业互查,并负责会员自律性惩戒等。

协会只管会员,不管执业牌照。

特别指出的是,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要在各州执业,需要通过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统一考试,再向各州会计事务委员会申请注册,尽管州会计事务所委员会主要由执业注册会计师自愿者组成。

但这使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在各州之间、协会(会员)与政府之间形成了相互错乱的职能分割。

2.安然事件导致的体制调整。

《萨班斯法案》规定,成立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督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负责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事务所进行监督。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负责对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对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罚;制定或直接采用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等。

应当指出的是,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作为非政府组织,考虑到职业管理的惯例和资本全球化下财务信息监管角色的独立性问题,总体上,在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上所扮演的角色是完善而不是替代。

安然事件之前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体制,不是西方多数国家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或独立监管机构)监督下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而是如美国审计总署(GAO)所言的“支离破碎”(Fragmented)的体制。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准入和监督,在州一级和联邦一级是分离的,普通资格在州一级,证券业务监管在联邦一级,从而大大抵消和分散了监管力量。

而在证券市场审计业务方面,从形式上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同业互查等措施承担了自律监管,但这只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这样的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种谅解,法律并没有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那样赋予行业协会对证券市场审计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能,包括将违规会员撤销从业资格的权力。

损坏公路后的处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如何做好采购管理

办法,是汉语中常用的一个词语,意为“处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方法”,现今也指一种应用写作的法规性公文文件。

办法的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办法的分类  办法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

办法的结构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

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会议;或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或批准的机关、时间等。

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正文。

一般由依据、规定、说明这三层意思组成,可分章、分条叙述。

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逐条写清楚。

办法的结尾,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词义  1、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基本解释 1. [system;institution]∶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管理货币制度   2. [order]∶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   以他们为首的腐朽制度的象征   3. [style]∶式样;规格   制度宏敞 详细解释  1. 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

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 孔颖达疏:“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 宋 王安石《取材》:“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必也习典礼,明制度。

”魏巍《壮行集·春天漫笔》:“他没有看到,存在几千年的剥削制度的消灭,就是大公平。

”   2. 制订法规。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

”《汉书·严安传》:“臣愿为民制度以防其淫。

” 孙中山《军人精神教育》第三章:“创制权,由人民以公意创制一种法律,此则异於专制时代,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也。

”   3. 规定。

  唐 元结 《与何员外书》:“昔年在山野,曾作愚巾凡裘,异於制度。

”《续资治通鉴·宋孝宗隆兴元年》:“尚书省奏:‘ 永固 自执政为 真定 尹,其繖盖当用何制度

’ 金 主曰:‘用执政制度。

’”   4. 指规定品级的服饰。

丝弦戏《空印盒》第十场:“与他去了制度

”   5. 制作。

  唐 赵元一 《奉天录》卷一:“臣望 奉天 有天子气,宜制度为垒,以备非常。

” 元 王实甫《西厢记》第三本第四折:“桂花性温,当归活血,怎生制度

”   6. 谓制作方法。

  宋 朱彧 《萍洲可谈》卷二:“ 东坡 在 黄州 ,手作菜羹,号为东坡羹,自叙其制度。

”   7. 规模;样式。

  《史记·孝武本纪》:“上欲治明堂 奉高 旁,未晓其制度。

济南 人 公玉带 上 黄帝 时明堂图。

” 清 韩泰华 《无事为福斋随笔》卷上:“此铃金质坚鍊,制度浑朴。

”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三节:“他自己乘坐高四层的龙舟, 萧皇后 乘坐制度较小的翔螭舟。

”   8. 规制形状。

  唐 苏鹗 《杜阳杂编》卷上:“遇 新罗国 献五彩氍毹,制度巧丽,亦冠绝一时。

” 宋 张洎 《贾氏谈录·李氏琴制》:“ 贾君 云, 嵩山 僧 如寂 ,尝收得 李汧公 百衲琴,制度甚古拙,而音韵清越。

”《封神演义》第四八回:“ 子牙 后随军至 岐山 , 南宫适 筑起将台,安排停当,扎一草人,依方制度。

”   9. 制度。

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清 吴伟业《遇南厢园叟感赋八十韵》:“改葬施金棺,手诏追褒扬,袈裟寄 灵谷 ,制度由 萧梁 。

”一本作“ 制度 ”。

清 李渔《怜香伴·欢聚》:“你们只管掌灯随我老爷走, 汉 家自有制度。

” 内部构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

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

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内容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

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

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

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发布方式  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

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

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

  3.规范性和程序性。

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

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

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写法  (一)标题。

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政制度》。

  (二)正文。

制度的正文有多种写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引言、条文、结语式。

通篇条文式;多层条文式。

  1.引言、条文、结语式   先写一段引言,主要用来阐述制定制度的根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等,然后将有关规定一一分条列出,最后再写一段结语,强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2.通篇条文式   将全部内容都列入条文,包括开头部分的根据、目的、意义,主体部分的种种规定,结尾部分的执行要求等,逐条表达,形式整齐。

  3.多层条文式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制度,特点是将全文分为多层序码,篇下分项、项下分条、条下分款。

如某省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下的条,用“1、2、3、……”来表示条下的款。

  (三)制发单位和日期。

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规章制度的写法:规章制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规章制度的标题一般由单位名称、内容、文种组成。

如《××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细则》等。

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订、颁发单位名称。

  2.正文。

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

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

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

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

  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

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

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条款式。

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

一般开头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列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其第1条相当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的写法。

  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

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更具有规范性。

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

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

  (2)内容的严密性。

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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