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范入室盗窃读后感
从结构上看,一篇读后感至少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组成:一是要介绍原作的篇名内容和特点;二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对原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和评价,也就是概括地谈谈对作品的总体印象;三是读后的感想和体会.即一是说明的部分,二是要有根据评价作品的部分,三是有感而发,重点在“感”字上.读是写的基础,只有读得认真仔细,才能深入理解文章内容,从而抓住重点,把握文章的思想感情,才能有所感受,有所体会;只有认真读书才能找到读感之间的联系点来,这个点就是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文中点明中心思想的句子.对一篇作品,写体会时不能面面俱到,应写自己读后在思想上、行动上的变化,摘取其中的某一点做文章.
盗窃公司金属的观后感300字
这种偷盗行为见怪不怪了,只是对于公司的这种行为我们可以看成是一种查看员工对公司发生事情的看法,也许领导也是想从这件事件当中看出一些员工对公司的是否真心付出。
领导要求员工写感想在以前一些企业所发生的事件当中也有要求过啊,把所有的事情看的不要太简单,作为领导的这种要求一定有他的道理,我们小员工只要把它做好就可以了,当作又一次的学习吧。
盗窃后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有哪些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消防0701 刘嘉雯就个人而言,《法律的概念》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经典书,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分析论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在日渐显现。
无论是语义正式,还是逻辑论证,都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为权利而斗争》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不乏睿智的文学。
读一本学术的书籍的过程期间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过程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既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
这意味着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
“之其所以然”所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候,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一本书
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知识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
这里必然世纪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
文本提供的是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少提供的信息,知识这个词语高寒的肯定的价值判断吗
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
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进化论式”的感觉;哈特的观点比奥斯丁要完善。
这种解读文本的方式是静态受动的。
在肯定时间精力有限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是对自身而言甚至是对研究一门学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文本,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这种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们提取,形成了某种认识。
提取过程无形中赋予了认识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似乎在开辟远离生活实践的自身的历史和世界”,当我们以后在就该认识进行讨论时,“往往不是从这些生活现实中具体的历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从抽象的一般理论入手,不是使理论回到现实,而是在远离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离开了文本自身的创作历史环境,以及作者感受,我们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给完整的知识,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肤浅。
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纸张,而是思想传递的载体,思想虽然具有超越时代的一面,但是同样也无法摆脱时代、国家的烙印。
注重逻辑和体系的分析法学论著里一般存在一个中心意象,或以此延伸出众多观点最终形成体系,或虽不是核心观点却始终贯穿文本。
《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想告诉我们服从的重要性。
福利国家的英国正在进入新的上升期。
哈特的理论无形中反映了繁荣的社会面貌:“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人们几乎可以嗅到战后英国乡村的风味。
板球,家球,顺从……这是一个基本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反映,在那里,阶级冲突已经被制度化为政党政治和贸易协会活动的合法,受规则约束的斗争,在那里,正在出现的福利国家给所有的人提供养老金,教育和医疗保障;这个国家对其制度的价值和官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期待:完全就业,其体育运动队都能不断成功。
主要的社会问题似乎是要确定每个事物的确切功能,分析各特殊部分在社会整体中适合于哪个位置,好像在一个庞大的进步机器中一样。
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中性的语义分析行文方式,没有掩盖他内心某种法制国理想的流露。
的确哈特的文章较少谈及战争,混乱,文章中出现的都是描述性词汇掩盖之下的和平主义服从意象。
但“社会学家们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如此顺从
为什么他们都似乎遵守规则
”但哈特看起来没什么烦恼:他只是简单的架设了遵守规则的行为是当然的。
或者,也许更公正地讲,他设定社会化惯例是成功的。
这样我们就又体会到奥斯汀与哈特的区别,前者总是把法律之后的强制性一面显露给读者,最终赋予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后者跳过这个步骤,并当然的认为那是由内在观点可以解释的义务观点,服从是毋庸证明的。
如果从强调服从的角度之后,哈特比奥斯汀走的更远;当一个人认为某物是当然之时,意味着他已经深深具有了某种信念,同时也相信这个“当然”会被别人所理解。
哈特的法制国理想就在这样不经意间表呈在我们面前,那里既不是法律形式主义的“概念天国”,也不是现实主义法学的“噩梦”。
他的服从意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英国社会具有某些特征,同时也加入了他对乐观一面的放大:一个规则统治的世界,不再需要硬加入主权者,也不用强调强制力在现代社会的威慑作用
如何确定一种行为是盗窃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具有主观价值 (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
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
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
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
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
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
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
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
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
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
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
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
《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
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
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
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
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
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
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
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
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
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
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府当定罪处罚。
”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花木村和盗贼们的读后感是什么.
童话《花木村和盗贼》讲了一个动人的故事,一个坏事做绝的盗贼带了四个从未做过贼的徒弟,来到美丽富裕的花木村实施盗窃,四个没偷过东西的徒弟的行为令人啼笑皆非。
可见一个好人想做坏事也不容易啊
但盗贼头很快就把他们四个训练成了盗贼,可当徒弟们都成了盗贼后,一个天真无邪的牧童对贼头儿的信任,使贼头又回归了他善良的本性。
是啊,谁一生下来就是坏人呢
贼头以前受尽了人们的奚落和冷漠,现在竟然一个小孩对他信任有加,还能把他当做好人,感动的眼泪止不住的流啊流……使他又生出了重新做好人的信心,毅然不辞辛劳、麻烦的把牛送回了花木村,并且勇敢地说出了自己不光彩的过去,请求人们原谅他,并决心从此洗心革面做个好人。
从故事中我感到一个人一旦做了坏事,再加上人们对他的嘲笑和冷漠,会使他更坏。
一个人一生不可能一件坏事也不做,但只要有人能理解帮助他,他们就会迷途知返,重新做人。
这个社会太需要理解信任了
我们不能对一个做过坏事的人打击嘲笑,而是要走近他、帮助他、理解他、信任他,这样世界上好人才会越来越多,坏人越来越少。
读《法在我身边》的读后感
读《法在我身边》的读后感 最近;我正在读一本书叫作《法在我身边》这本书。
下面,我要跟大家讲一讲里面的我会保护自己这几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的名字叫作面对欺负和威胁。
林林是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他是性格活泼,非常喜欢打乒乓球。
今天林林正和其他几个同学在一起玩乒乓球。
这一局林林整合对手玩得起劲,只见林林一个反扣,结果把乒乓球扣飞了,球正好落到几个六年级同学的脚下。
林林跑过去捡球,其中一个大个子把乒乓球抢先捡起来,转身就要走。
林林说;‘‘同学,那是我的球。
”此时,这个同学看看手里的球,有看了林林一眼说到;;‘‘同学,我们也在打球,可是乒乓球坏掉了;不如先借我们用用吧。
”林林说;可是我们现在也在玩。
”这时,那几个六年级的同学都围到林林身边,那个大个子说到;‘‘你以后还想不想玩乒乓球了、告诉你,得罪了我们你就别想玩球了。
”说着,还向林林伸出了拳头。
告诉我们教育部发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小学生要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待人有礼貌,不打架,不骂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要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法律很重要,时时刻刻保护自己。
寒假作业-赵桑瑞-《真正的贼》读后感
[寒假作业-赵桑瑞-《真正的贼》读后感]当我翻开这本书时,我就感受到了朋友的友谊是多么的伟大,这本书还让我懂得了朋友间的友谊比金钱、钻石都要珍贵,寒假作业-赵桑瑞-《真正的贼》读后感。
这本书讲了个这样一个故事:动物王国里有一只叫加文的鹅,他很忠诚,所以国王任命他为皇家金库的侍卫长。
忽然有一天,加文发现金库被盗了,越来越多的东西从自己的眼皮地下不易而飞。
由于金库的钥匙只有加文和国王俩人拥有,而金库的大门丝毫无损,所以加文成了这起盗窃案的唯一的嫌疑犯,那个真正的贼到底是谁呢
就是加文的朋友老鼠德克,老鼠德克因为贪恋金银财宝,所以从细小的裂缝里钻了进去,偷走了钻石。
后来加文从自己的王国逃走了,老鼠德克用自己的机智救了他朋友,读后感《寒假作业-赵桑瑞-《真正的贼》读后感》。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随便相信别人,要经过证据和确认才可以,不能向国王一样,老听别人在那胡说八道。
我们知道:朋友有困难,要去帮助他,遇到朋友有冤屈应该让他清白,要向德克学习。
还要学习加文的为人,他十分正直,诚实,大方,从不做不公德的事,对他人不利的事,所以他使人非常崇拜。
不了解情况就不要向别人乱说话,诽谤别人,这是很不好的行为,也是十分可耻的行为。
加文的朋友对加文一点也不信任,如果是朋友就应该互相信任,不应该对对方有猜疑,要互相信任才是好朋友。
〔寒假作业-赵桑瑞-《真正的贼》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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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汉巧遇洞庭红》是《拍案惊奇》第一篇,小说分“入话”和“正话”两个部分。
“入话”里写宋代汴京经纪行中人金维厚“朝晨起早,夕晚眠迟”,经营所得除了维持生业之外,把银子放在家里存起来。
70寿辰时高兴,说将8大锭银子分给4个儿子,每人2锭。
不料银锭作怪,竟然辞别他自往某县某村王某人家里去了。
“正话”写明朝苏州人文若虚,贩扇子到北京卖碰上阴雨季节,扇子霉坏,“本钱一空”。
并且,“频年做事,大概如此,不但自己折本,但是搭他作伴,连伙计也弄坏了。
故此人起他一个混名,叫做‘倒运汉’。
”后来有幸随一伙商人出海,他带的几篓“洞庭红”橘子,到吉零国竟卖了八九百两银子,归途中为躲避飓风泊船荒岛,他独自登岸,捡到一只巨大的海龟壳,本来以为不过是好玩的东西而已,回到福州,被识宝的波斯商人玛宝哈用5万银子买了去,陡然间无意中成了“闽中富商”,比起原来卖扇子折本,频年“倒运”,不啻天壤之别[1](3页)。
本篇在小说史和文学史上得到了较高评价,游国恩《中国文学史》上说:“在《转运汉巧遇洞庭红》、《叠居奇程客得助》等篇中,通过商人追求金钱的活动和对他们海外冒险理想的多方面描绘,使我们看到了明中叶后商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
”[2](121页)齐裕火昆《中国古代小说演变史》上说《转运汉巧遇洞庭红》这篇小说“真实地描述了海外经商的客船往返贸易的情况,以及福建沿海波斯商人的商业活动,反映了明代海外贸易的规模。
作品还成功地刻画了文若虚这个商人的典型形象。
从他身上可以明显地看到在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和发展过程中,商人们那种渴求一本万利、横财暴富的心理,以及为此而不惜投机冒险的性格特征。
作品对经商过程的描写也非常生动,如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等,都能使人产生如临其境的感觉,从而加深对当时商业活动的了解。
”[3](131页)从认识价值和审美价值两个方面立论,大都说得很准确。
本文试图从商业和金融的角度,对这篇小说再作一些具体的分析。
一 生意和市场中国古代社会向来提倡以农为本,封建时代的历朝政府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惟恐无农不稳。
明太祖朱元璋开国之初,鼓励发展农业,对商人和商业作了许多苛刻的规定,并且严厉禁止私人出海经商。
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资本经济力量的增强,商人特别是富商大贾的子弟通过读书应举进入官场成为朝廷要员的大有人在[4](207、210页),社会上对商业作用的评价随之提高。
并且早在隆化时代,已经开放海禁,允许私人从事海外贸易。
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被否定了,著名改革家张居正着眼于商人和农民、商业和农业互相依存的关系,而提出了“厚商”、“资商”的思想。
他的思想无疑直接影响了当时朝廷的政策[5](317页)。
重商,成了当时社会的普遍风尚。
这种社会风尚影响到文学创作,于是有关商业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反映,商人在文学作品里也有了更好的形象。
从凌氵蒙初《转运汉巧遇洞庭红》中,就可以看到当时人们对商业贸易的认识以及当时贸易市场的一些特点:(一)经商有风险,挣钱不容易,信息和预测很重要文若虚贩扇子亏本是个很好的例子。
文若虚“见人说北京扇子好卖”,便邀人从苏州贩扇子上北京,想从地区差价中发个小财。
为了使扇子卖个好价钱,事先花钱请人在扇子上摹拓名人诗画。
可谓既重视商业信息,也颇有经营头脑。
但他对北京的气候缺乏了解,没做好防湿防潮的保护,扇子进京便碰上霉雨季节,等到天气好时扇子却已经粘住了、霉坏了,所有的美好设想都落了空。
此后频年做事,连连亏本,得了个“倒运汉”的诨名。
凌氵蒙初不同意说话人“人生功名富贵,总有天数”和“万事分已定,浮生空自忙”的宿命论观点,认为“假如人家出了懒惰的人,也就是命中该贱;出了败坏的人,也就是命中该穷”,事在人为,无关宿命。
文若虚既不“懒惰”,也不“败坏”,为什么就破产受穷呢?故事说明,原因就在于对影响生意成功与否的各种因素缺乏全面研究,文若虚作为商人个体,他收集、吸收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何况那时的信息传递方式比现在不知落后多少倍。
这段故事为文若虚日后出海时来运转作了铺垫。
这个铺垫看似无关紧要,其实它反映了作者的一种思想,认为经商有风险,生意不好做,挣钱不容易。
生意不好做的原因在于市场情况千变万化,难于把握,稍有一点估计不到,就要“倒运”。
因此,信息和预测都很重要,作为商人,要重视影响生意成功与否的各种因素的全面研究。
(二)海外贸易风险大,利润高,值得冒险一试当时人们普遍认为海外贸易虽然有风险,但却能够赚大钱。
小说中说:“原来这边中国货物拿到那边,一倍就有三倍价;换了那边货物,带到中国,也是如此。
一往一回,却不便有八九倍利息,所以人都拼死在这条路。
”他的算法是这样的:一定成本的货物带到吉零国能换到三倍于原价的当地货物,贩回国内去,又可以卖到三倍于吉零国的价钱,于是这一趟来回贩卖,跟他起始动身时相比,已经得到了九倍于初始本钱的利润回报,除掉贸易转运的成本开支,估计可赚七八倍于初始成本的利润。
因为利润高,所以张大等生意人才冒惊涛骇浪之险租船驶向茫茫大海,所以他们力劝文若虚把卖橘子赚的钱用来买同船客商贩去的货以便换取吉零国的货物贩回国内去卖。
文若虚因为贩卖扇子亏本余悸未消,横竖不肯,“众人齐拍手道:‘放着几倍利钱不取,可惜!可惜!’”回到了福州,牙行主人玛宝哈先登记客商带的货物,然后据货物价值轻重安排接待座次,作者让文若虚因为不肯带货,摈居末席,满面羞惭,心里懊悔;以他在特定情境下的心理活动,否定了不敢冒险,轻易放过发财机会的做法。
(三)贸易之道,在互通有无;商业行为符合相互需求原理,就能挣大钱文若虚一两银子买去的百来斤洞庭红橘子赚了八九百倍的利润,是因为它在苏州生产成本极低,价钱极便宜,而吉零国没有橘子,彼国之人更不知此物价钱,所以文若虚奇货可居,供不应求,随口开价,趁便提价,开始一个银钱一个橘子,接着两个,最后竟卖到三个银钱一个橘子,这个国别差价挣得极为痛快,令多少商人神往不已。
文若虚从荒岛上随意捡来的海龟壳能让玛宝哈毫不犹豫地用5万两银子买了去还兴高采烈,是因为玛宝哈识宝,他买去加工之后出售可赚20多倍的利润,他需要文若虚提供这个原料让他赚大钱。
海龟壳肋节中有夜明宝珠的说法似乎没有科学的根据,所以作者给小说主人公改名为文若虚。
“文若虚”者,问若虚也,经不起再三追问、经不起实践检验之谓也。
他不过是借这故事表达生意人的理想,说明冒险出海,说不定就能碰上赚大钱的机会,从而激起那些商人对这本小说的购买欲望。
故事题目叫“转运汉巧遇洞庭红”,也许作者认为文若虚的发财只在两次“巧遇”,其实这两次巧遇中便包含着很实际的经济学原理,互通有无,优势互补,贸易行为符合相互需求原理,就会无往而不赢利,无时而不赢利。
(四)“牙行”为生意人提供了良好的中介服务,反映明代中后期商业市场已经比较规范牙人作为贸易双方的中介人在唐代已经出现,到五代时则进一步出现了牙行。
牙行是商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和规模时才出现的贸易中介组织,靠为买卖双方说合抽取佣金而牟利,历代既有“官牙”,也有“私牙”。
官牙固然是为官府牟利的,私牙也往往与官府吏员勾结、“操纵市场、欺挟买卖双方”,“阻挡商人直接交易,成为商业正常发展的障碍”[5](151页)。
所以,明太祖曾下令将“天下府州县店去处”的官牙私牙一并取缔。
永乐时取消禁令,允许开设牙行,应是着眼于它在贸易中的中介作用有助于商品的流通[5](312-313页)。
到明代后期,由于商业流通领域的扩大,牙行日益增加,彼此竞争,虽然仍不免有如顾炎武等所批评的欺行霸市的现象,但规范性增强了。
“官牙”失去了垄断的地位,客商有了选择牙行的自由。
从小说中可以明显看到:“次日风息了,开船行走,不数日,又到了一个去处,却是福建地方了。
才停住了船,就有一伙惯侍候接海客的小经纪牙人,攒将拢来,你说张家好,我说李家好,拉的拉,扯的扯,嚷个不住。
船上众人拣一个一向熟识的跟了去,其余的也就住了。
”[1](13页)“小经纪牙人”是为牙行拉客的,“张家”、“李家”自然就是指众多的牙行了。
张大等一帮海客,“拣一个一向熟悉的跟了去”,于是就到了波斯商人玛宝哈的店里。
玛宝哈本人其实就是一个在福建经商的资本雄厚的外国商人兼经纪牙人。
他在这桩交易中没有利用文若虚等人对海龟壳的无知实施欺诈,作为富商,他虽然精明,却也比较诚实厚道。
玛宝哈的处事方式为素来形象不佳的牙行和牙人增添了光彩,这也说明明代中后期的牙行在竞争中改善了自己的形象,比较规范、比较值得信赖了。
这是贸易趋向于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进步。
(五)“写个合同文书,好成交易”,契约关系在市场交易中的作用得到了重视玛宝哈在与文若虚当着张大等众商人的面谈妥了5万两银子将海龟壳成交的事以后,立即郑重其事地安排书写“合同文书”。
小说如此描写:“主人家将一张供单绵料纸折了一折,拿笔递与张大道:‘有烦老客长做主,写个合同文书,好成交易。
’张大指着同来一人道:‘此位客人褚中颖,写得好。
’把纸笔让与他。
褚客磨得墨浓,展好纸,提笔写道:‘立合同议单张乘运等。
今有苏州客人文实,海外带来大龟壳一个,投至波斯玛宝哈店,愿出银五万买成。
议定立契之后,一家交货,一家交银,各无翻悔。
有翻悔者,罚契上加一。
合同为照。
’一样两纸,后边写了年月日,下写张乘运为头,一连把在坐客人十来个写去,褚中颖因自己执笔,写了落末。
年月前边,空行中间,将两纸凑猪,写了骑缝一行,两边各半,乃是‘合同议约’四字,下写‘客人文实,主人玛宝哈’,各画了花押。
单上有名的,从后头写起,下到张乘运,道:‘我们押字钱重些,这买卖才弄得成。
’主人笑道:‘不敢轻,不敢轻’。
”[1](16页)这一段描写对合同文书的内容、款式,签字的人数与顺序,合同书的防伪标志,买卖双方的最后画押及押字钱等都写得仔细。
如此不吝笔墨,除了表示这桩买卖交易数额极大不能马虎以外,也显示出“合同文书”在商务往来中的作用已经受到了重视,契约意识在商人群体中已经树立起来了。
这无疑是商业的进步,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二 资本和金融从《转运汉巧遇洞庭红》里,我们还可以了解有关明代中后期的资本和金融方面的一些信息。
在当时的商业社会中,对资本极为重视,并认为资本的作用是增殖。
但社会还缺乏与商业资本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存钱的方式既原始又不安全。
(一)“以利为重”、“看货轻重”定坐席,资本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波斯商人玛宝哈对海外来的客商是看货单定座席:“原来波斯胡以利为重,只看货单上有奇珍异宝值得上万者,就送在先席;余者看货轻重。
挨次坐去,不论年纪,不论尊卑,一向做下的规矩。
”文若虚因为没带货,坐了末席,好不懊悔。
第二天上船看货时,玛宝哈发现了海龟壳,惟恐昨日对文若虚的不恭会使他失去这笔生意,扯住文若虚连声道歉,赶忙拉上大家到昨日宴请的店里重新开宴,请文若虚坐了首席,然后才开始谈转让的价钱。
谈生意之前先请客,自然是为了联络感情,为接下来的讨价还价培养感情基础。
请客时按照货物价值大小排坐次,那就是看商人资本了。
重视资本,实际上是重视商人可能对牙行作出的贡献。
商人资本大,所做生意的规模也必定大,带来的货物价值也必定高,这样的客商给牙行带来的利润自然也大。
如果张三带来的货价值5万两,我们假定牙行佣金的比例是三十抽一,牙行从张三的业务中得到的“佣金”将是1500两银子,李四给牙行带来的货物只值1万两,那么牙行将这些货物介绍给买主能够得到的“佣金”不过是300两银子。
相比较而言,牙行当然更欢迎张三这样的客商了,因为他对牙行作出的贡献比李四大5倍,牙行有充分理由对他表示超过李四的敬重和欢迎。
“小说对商客前踞后恭之举的描述,形象地说明,社会的价值心态已向财富倾斜,成功的商贾可以让人肃然起敬,赢得社会的尊重。
”[6](40页)尊重成功的商贾,实际上就是尊重资本的价值。
(二)银钱要投入运营,才是资本;只赚不用,就失去了资本的价值资本的灵魂是增殖。
“入话”中的金老汉不懂这个道理,所以他不配享有资本。
他一辈子辛苦经营,积攒800两银子,熔成8大锭,用红线系在锭腰上,放在枕边,每夜入睡前摩弄一番,心里感到极大的满足。
他不想把这些银子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只是想给4个儿子每人分2锭作个“镇家之宝”,这个想法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小生产者、土财主们的想法,不符合资本增殖原理。
银锭们知道他的心思以后,趁他在睡梦中向他辞行,然后告以去向,飘然而去。
老汉醒后追踪,得知梦中见闻是真以后,他却无此财力将银锭赎回,“眼睁睁无计可奈”,“扑簌簌掉下泪来”,其情其境真使人同情,叹其命苦,为之唏嘘不已。
但金老汉的做法违背了资本增殖的原理,资本在他手里,有与没有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这种小生产者的财富管理方式使他最终无福消受这笔财富,他虽然还想拥有,财富却自动离他而去。
这段入话看似夸张,而且荒诞无稽,但其中包含的资本应该增殖的道理跟海龟壳的故事所包含的贸易要适应相互需求的道理一样,是真实而可信的,并且是非常正确的。
“资本只有在不断的运动中,才能生产和实现剩余价值,达到保值和增殖,扩大资本,占据优势,保持和增强资本的生命力。
一旦停止运动,资本的生命就完结了。
”[7](75页)金老汉不让资本运动,等于是扼杀了资本的生命;而资本本身是有生命力的,因此金老汉的银锭要自己寻找出路。
(三)没有银行,没有钱庄票号,明代中后期存钱的方式既原始又不安全玛宝哈与文若虚的5万银子如何交付?文若虚等人根本就没有考虑这个问题,还是玛宝哈想得周到。
他说:“此银数不少,搬动也不是一时功夫;况且文客官是个单身,如何好将下船去,又要泛海回还,有许多不便处。
”听玛宝哈这么一说,文若虚才感到“见教得极是”。
文若虚是苏州人,得从福建泛海北上才能抵家。
于是玛宝哈把一个缎匹铺给了文若虚,连房屋和货本都交给他,抵了5千两银子,另外付了45 000两现银:10个大桶,每桶4千两;又5个小匣,每个1千两,直接从玛宝哈家高阁上的土库里搬了出来,然后就送到文若虚的缎匹铺里去了,“文若虚搬在一个深密谨慎的卧房里头去处”。
玛宝哈作为资本雄厚的外国商人,把大宗银子放在店里的做法实在是不保险的,我们甚至没有看到他的牙行里有任何看家护院的保镖之类的人物。
付给文若虚买海龟壳的5万显然不是他的现银的全部,从故事可知,他还要买下张大等一大批客商的全部货物。
就算这4.5万两是他的全部资本,这也是够大宗的现银了。
明朝官员的正式工资是中国历史上最低的,这4.5万两现银,相当于107.46位省级官员一年的名义工资,166.64位省级官员的实际工资,这正如吴思所言:“明朝官员的正式工资是历史上最低的。
省级的最高领导,每年的名义工资是576石大米,折成现在的人民币,月工资大概是13 700元。
正司局每年的名义工资是192石大米,月薪大概相当于4 570元人民币。
七品知县,每年的名义工资是90石大米,合月薪2 140元人民币。
……总之,明朝的县太爷每个月实际领到的薪俸,其实价值不过1 380元人民币。
”[8]拿七品知县的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相折算,可知实际工资只是名义工资的0.644 9,照此计算,则省级最高领导的实际工资是每年371.44石大米。
潘建国引用了万历二十一年首版的明代沈榜《宛署杂记》记载,“万历时期米价平均为每石七钱二分七厘”。
45 000两银子,可买61 898石大米,相当于107.46位省级最高领导的名义工资;按每年371·44石计算,则相当于166·64位省级最高领导的实际工资[9]。
相当于数千贫民百姓家庭一年的生活费用。
这么多银子,就这样放在家里的“一个深密谨慎的卧房里头去处”,能够保得住不被偷盗、不被抢劫吗?不管是文若虚还是玛宝哈的存放现银的办法,都不符合金融安全的要求。
但当时社会没有钱庄,没有票号,更没有银行,“明代剩余资金,因无信用存款之机构,除经商及高利贷之外,只有埋藏地下。
”[10](17页)即使是埋藏地下也是不保险的,如果被坏人知道,这钱的主人就难免要遭到抢劫、绑架,甚至于有杀身之祸。
当然,由于社会上还没有出现银行,凌氵蒙初在写作这个故事时,不可能凭空给玛宝哈和文若虚们设计出银行信用的方法来的。
三 商人文若虚本篇中的商人很多,与张大一同出海的有40余人,与他一起同玛宝哈讨价还价把生意做成的有十几个人,但除了对玛宝哈和张大稍有刻画以外,其他人物都是以“众人”面目出现的,是陪衬性人物。
其实张大也是陪衬性人物,真正的主要人物是“转运汉”文若虚。
讲他的故事,写他的命运,刻画他的性格,塑造他的形象,才是作品的重点所在。
文若虚的命运经历了从“倒运”到“转运”的转变,有大落大起的变化,因为有这个转变和变化,他的性格便表现得比张大等商人鲜明,也比那豪爽果断、多财善贾的玛宝哈复杂,可以说是“成功地刻画了文若虚这个商人的典型形象”。
(一)“存心忠厚”,是文若虚的性格基调,也是他“转运”的性格基础小说最后,当文若虚等人得知海龟壳的价值百万之后,有一位共同出海的商人提出:“只是便宜了这回回(指玛宝哈———笔者注),文先生还该起个风,要他些不敷才是。
”文若虚道:“不要不知足,看我一个倒运汉,做着便折本的,造化到来,平空里有此一主财爻。
可见人生分定,不必强求。
我们若非这主人识货,也只当得废物罢了;还亏他指点晓得,如何还好昧心争论?”众人都道:“文先生说得是,存心忠厚,所以该有此富贵。
”存心忠厚,是作者赋予文若虚的性格基调,在小说中有多次表现。
倒运之时,张大与同行的40余个商人商议替文若虚凑点本钱“将就置些东西去”,不料“说着钱,便无缘”,只有他自己“同两个好的弟兄,拼凑得一两银子”。
文若虚也“称谢不尽,接了银子”,买了百多斤洞庭红橘子,一则用于船上解渴,二则“答众人助我之意”,已见其为人之忠厚了。
带橘子出海受到“众人”取笑,捡了海龟壳回船又受到“众人”取笑,文若虚都没有计较,亦见其人性格之忠厚。
尤其是在海龟壳卖了大钱,陡然之间暴发之后,先是把卖橘子所得的银钱拿出来,“每人送他十个”(据小说所写,每个吉零国的银钱重八钱七分),“张大与先前出银助他的两三个,分外又是十个”,“又拿出几十个来”,请张大替他“分与船上同行的人,每位一个,聊当一茶”。
接着将1 000两银子“用钱”拿出来,将100两散与船上众人,其他900两全部分给了张大等人,更显示了他性格的忠厚。
惟其忠厚,能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他人,有爱人之德,无害人之心,所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困难时能够得到别人的帮助,在成功时受到“众人”的关心。
所以,“忠厚”是文若虚“转运”的性格基础。
(二)热爱生活,敢于实践,是文若虚“转运”的心理因素凌氵蒙初把文若虚写成了一个非常热爱生活,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心的人。
“生来心思慧巧,做着便能,学着便会。
琴棋书画,吹弹歌舞,件件粗通”。
当坐吃山空之后,看见别人经商图利的,时常获利几倍,便思量着做起生意来。
“见人说北京扇子好卖”,就去贩卖扇子,可谓敢于实践了。
遇挫亏本以后,继续商业实践,连连折本,被人称做“倒运汉”也不在乎。
知道张大等人要走海泛货,就自求同去,哪怕自己一点本钱都没有,根本就置不起什么货也要去“看看海外风光”。
正是因为抱着看海外风光的目的去的,所以当商船被飓风卷到一个无人的荒岛岸边的时候,他不顾众人反对,抖擞精神,独自登上“树木参天,草莱遍地”的荒岛观光去了。
发现了巨大的海龟壳,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拖了回来,于是才有了后来的“转运”。
我们可以反过来设想,假如文若虚不是一个热爱生活,多才多艺,能说会道,朋友们都喜欢他有趣的人,恐怕不会有人来邀请这样一个既没有本钱、且又“倒运”出了名的人同行;假如人家邀请他出海而他自惭没有本钱而不敢应邀,就不会有后来的两次“巧遇”;假如他对海龟壳视而不见,不感兴趣,不想把这件“希罕的东西”费点力气带回去与人共享稀奇,那就不会有后来“转运”而来的巨富了。
所以,文若虚热爱生活,敢于实践,禁得起挫折,对世界永远充满好奇心的心理因素,也是他成功、“转运”的条件。
(三)精明而灵活,是文若虚“转运”的决定因素文若虚的“转运”,得益于“转运”以前经商失败的经验教训。
商业实践使他更加灵活,失败的教训使他更加精明。
卖橘子得钱之后,不肯置货,看似保守,实则是从前的失败教训使然。
因为他是初次出海,不知道置些什么货回去才能适合国内市场的需要,所以才坚决不听“众人”的劝告。
卖橘子和出让海龟壳,都显示出文若虚的精明和灵活。
他本没有想到洞庭红橘子可以卖钱,不过是趁着众人上岸之后没人取笑他了,翻检一下橘子看看有烂的没有。
摊开在船头上,“摆得满船红焰焰的”,吸引得岸上很多人围观。
于是他当众剥了一个自己吃了,这个动作明显是告诉吉零国的人:这个东西是可以吃的。
看见有人要“买一个尝尝”,赶紧接过银钱,“拣个大些的,红得可爱的,递一个上去”,目的是让吉零国的人感到一个钱买一只这么大、这么好看的从未见过的而且可以吃的东西,这钱花得值,以便吸引更多的人掏钱来买。
卖了不少钱以后,看到买的人有增多的趋势,而橘子已经剩不多了,就“拿一个班道:‘而今要留着自家用,不卖了。
’”在买者的再三要求下,趁机将价钱上涨一倍。
当最先买橘子的那人“骑了一匹青骢马,飞也似的奔到船边”,大声吆喝着要全部买下时,文若虚“瞧科在眼里,晓得是个好主顾了”,“又拿起班来”,52颗橘子“准准地要了他一百五十六个水草银钱”。
在玛宝哈的店里,他本不知海龟壳可以卖钱,更不知这东西值多少钱。
当玛宝哈问他是否肯卖时,“文若虚是个乖人,趁口答应道:‘只要有好价钱,为甚不卖?’”什么是好价钱,他并不知道,“讨少了,怕不在行;讨多了,怕吃笑”,迟迟不肯开价。
张大做手势,叫他讨3千两,他用手势加说话表示1千两都讨不出口。
张大开玩笑,说他开价1万两,玛宝哈却说“此等宝物,岂止此价钱!”于是在众人的怂恿下,尽管“碍口识羞”,还是大胆“讨了”5万两,后来就以5万两成交了。
文若虚在面临新机遇、新发展的时候,既能敏捷地把握机遇,又凡事三思而行,这种审慎态度,正是文若虚“转运”的决定性因素。
《转运汉巧遇洞庭红》的故事,无论是入话还是正话,都有来源,也都有所改造和发展。
对题材的改造,体现了作者的思想。
正话源于明代周玄日韦《泾林续记》中所记苏和的故事[11](219页),但凌氵蒙初对商人的看法与周玄日韦有明显的不同。
周作开头便说:“闽广奸商惯习通番;每一舶推豪富者为主,中载重货,余各以己资市物往,牟利恒百余倍。
”将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称为“奸商”,反映了周玄日韦对商人的歧视。
在《转运汉巧遇洞庭红》中,“奸商”一词从未出现,说明凌氵蒙初对商人的认识比周玄日韦正确。
凌氵蒙初对故事本身是有怀疑的,从他将苏和改名为文若虚可知,但他还是用夸张的笔法对故事作了更加详细也更合情理的描写,从中反映了他对于商业和资本的一些宝贵的思想,如前所述故事反映出来的相互需求和资本增殖原理至今也没有过时。
文若虚的形象中反映出来的要学经商先学做人,经商和为人相统一的思想,也是非常正确的。
凌氵蒙初心目中的商人是应该有些“儒商”精神的,儒家提倡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思想,也应该成为商人为人处世的准则。
在物欲横流的商业社会里,文若虚的形象无疑是凌氵蒙初树立的正面典型之一。
小说描写了商人追求金钱的活动,反映了他们海外冒险的理想,能够使我们从中看到“明中叶后商业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并且有了一定的规范。
如四十多位商人同船贩货出海,如福建沿海的外贸吞吐能力,如牙行、用金和契约的描写等都能说明问题。
但是,文若虚贩扇子亏本的故事反映了商业储运适应不了市场行情和气候情况的千变万化,玛宝哈和文若虚存放银子的方式反映出当时还没有与商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
商业的更大发展还有待于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进步。
我的行为是否算盗窃
1 已有借条 2 有协议书 3 她知情 否则不会给你卡和密码 综上情形 不符合盗窃罪等违法情形 不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希望你能告知我当时她同意你取走钱的情形和怎么把卡交予你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