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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学读后感

时间:2018-06-16 07:21

民事诉讼法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的读后感

导语: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复习方法,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既能熟练、系统、准确地掌握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内容,又能适应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从而取得满意的成绩,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就成为众多考生热切关心的问题。

一、熟悉考试内容与题型规律司法考试对于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考查虽然还是以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考查为主,辅之以基本理论知识的考查,但是随着司法考试的逐年深入,其具体考试特点也呈现出两大主要变化法\\\\律教育网\\\\趋势:第一,由对知识点单一法律规定的考查逐渐转变为对知识点的综合性法律规定的考查。

第二,由对单一知识点的考查逐渐转变为对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综合性知识点的考查。

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注意知识的系统性以及比较思维的运用。

从司法资格考试的发展趋势来看,即使在试卷设计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也还是呈现出倾向于考核考生的法学基本理论功底与对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动态的关注,既让真正具有高素质且关注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的考生脱颖而出,也让真正热爱法律职业并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法学人才充实到我国的法律职业者群体中去。

二、复习方法学好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并融会贯通地理解与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基本内容:(一)理解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1.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

当事人有限处分与法院审判行为的有机结合是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可以以此为基点贯通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及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具体如下: 法\\\\律教育网\\\\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第二,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第三,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第四,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第五,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第六,申请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综上所述,考生可以以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相结合这一主线,将民事诉讼法的主干内容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当然,在这一知识体系中,还包括对上述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予以保障的程序制度。

2.理解仲裁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

仲裁作为与民事诉讼相并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制度,其核心特点在于当事人的自愿性。

考生可以当事人的自愿性为理论基础将仲裁法中的重要内容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以便于系统地掌握。

第一,对于法定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提请仲裁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第二,将争议事项提请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与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法\\\\律教育网\\\\第四,仲裁审理方式与结案方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为基础,可以将仲裁法的相关内容组成仲裁法知识体系的主干。

当然,除此之外,为保障仲裁解决争议案件的公正性,仲裁法还设置了以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内容的监督制度。

(二)总结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相区别的内容考生在阅读教材的过程中,要善于总结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区别之处,这些内容往往是历年司法考试中重点考查的内容。

其中主要包括: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管辖不同、审理组织的确定方式不同、审理人员的确定程序不同、回避的具体情形不同、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程序不同、审理方式不同、和解的效力不同、调解的开始方式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同、判决书与裁决书的制作程序不同、审理人员有无拒绝署名权不同、当事人对审理涉外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适用的语言有无选择权不同、能否由外籍人员审理涉外案件不同、审级不同等等。

(三)以知识点建立学科内知识群体系是为了理解和掌握知识点,零散的知识点不容易掌握,如果将知识点附着于体系及其结构之上,从而将知识点体系化,便能更好地掌握知识点。

例如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私权性质使得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中得以运用,也就是说,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选择(通常程序与特别程序、通常程序与督促程序、通常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不同诉讼程序的选法\\\\律教育网\\\\择(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具体程序制度的选择(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审理方式的选择——公开与不公开、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解与调解以及调解与判决等)。

三、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

也就是说,考生应当先根据考试规律,特别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试真题试卷,将民事诉讼法中经常考查以及偶尔考查的内容按照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制度确定出来,然后再将各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该内容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形成关于该具法\\\\律教育网\\\\体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条文的内容。

此外,考生需注意体系与知识点的结合,以知识点为归宿。

(二)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众多具体制度中,因具体制度的不同,法律的具体规定方法也有所不同。

因此,考生应针对具体制度规定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去理解、掌握法律规定。

具体有两种主要情况:1.既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又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补充性规定。

例如特殊地域管辖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如果考生了解协议管辖的基本含义,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后,即可从规定中总结出以下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律:(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未作出协议管辖约定时,即应按照下列确定法定管辖的方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一,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仅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充。

这种情况考生掌握起来相对容易一些,只要能够理解该法律条文规定,并掌握条文中的核心内容即可。

3.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作出规定,而只是在《民诉意见》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这种情况同上一种情况相似,只要考生分析理解该法律条文即可。

四、习题练习与自我模拟测试的方法为了巩固所复习和掌握的学科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习题练习是必不可少的;而为了使自己积累一定的考试经验,进行一定的模拟测试也是极其重要的,但关键是要适度,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重点知识(一)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民事诉讼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1.主管与管辖部分。

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3.民事证据部分。

如证据的立法种类中书证、物证等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证据的理论分类中本证与反证等的鉴别、案件中具体证明对象的确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的法定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无需证明对象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具体情形等。

4.通常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该部分的考查很明显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5.民事执行程序。

6.其他审判程序。

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7.其他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程序保障性制度。

(二)仲裁法重点知识仲裁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1.仲裁协议。

2.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3.仲裁程序。

如仲裁程序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特殊文件、仲裁庭的组成。

4.其他内容。

如独立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与条件、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等。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简易程序法\\\\律教育网\\\\的适用范围以及审理方式的特殊性等。

读《共产党宣言》读后感

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重读《共产党宣言》作者:陈明凡《探索》2007年2期《共产党宣言》通篇体现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观。

《宣言》不仅全面系统地剖析了资本主义诞生、发展到必然灭亡的历史过程,而且也预测了未来社会的本质特征。

我党倡导的科学发展观是结合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观的运用、创新和发展。

今天我们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重读《共产党宣言》,仍会获得颇多教益。

一、考察社会发展问题的哲学基础恩格斯在《宣言》的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指出:“构成《宣言》核心的基本思想”是:“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因此人类的全部历史(从土地公有的原始氏族社会解体以来)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既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之间斗争的历史;这个阶级斗争的历史包括有一系列发展阶段,现在已经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即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无产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一劳永逸地摆脱一切剥削、压迫以及阶级差别和阶级斗争,就不能使自己从进行剥削和统治的那个阶级(资产阶级)的奴役下解放出来。

”这是《宣言》作者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精辟概括。

它包含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历史发展动力的原理;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原理,等等。

历史唯物主义是《宣言》的灵魂,《宣言》对资本主义的剖析和对未来社会的预测为我们树立了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考察社会发展问题的典范。

早在《宣言》发表之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已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做了全面的清晰的表述,并且从根本上划清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界限。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的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

[1]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考察社会发展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指导线索,也是我党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石。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是活的机体,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社会的发展。

科学发展观正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结构及其矛盾运动的原理,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原动力,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形成合力,从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本身是他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也是他进行的其他各种生产的基础”。

〔2〕历史就是追求目的的人的活动。

所以,考察历史的前提是人,“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

”〔l〕作为科学发展观指导原则的“以人为本”正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学观点,与资产阶级人本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

它不是从抽象的人出发,而是从现实的人出发;不是“实现人的本质”的无谓思辨,而是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的不懈追求。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早在《宣言》发表前的1844年,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一书中就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陶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人,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

”[3〕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体论。

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民群众为本。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律的,这种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作为科学发展观指导原则的“以人为本”,决不是唯意志论,决不是说人无论怎样任意活动都能创造历史,人的活动必须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科学发展观要求把经济社会的发展纳人科学轨道,就是要求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结合起来。

二、资本主义发展史给我们的启示《宣言》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做了生动的论述,对其发展的规律做了深刻的揭示,对资本主义的历史地位做了科学的评估。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具有历史联系的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制度。

由于社会主义首先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取得胜利,实现现代化尚需很长的一个历史过程,在这方面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成为先行者,因此作为后发型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当也可以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宣言》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进样的生产力呢

”[1〕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比以前的任何社会的生产力发展都要快。

人类社会正是在生产力的推动下,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

所以生产力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是决定社会制度优劣的根本标准。

社会主义要最终战胜资本主义,必须使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大解放,创造出使资本主义文明黯然失色的辉煌成就。

只有这样,才能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增强社会主义的吸引力。

所以《宣言》指出:元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改造的同时,必须“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1〕在《宣言》作者的预想中,社会主义国家最先应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而事实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建立的。

因此,发展生产力就成了这些国家极其迫切的任务。

有一句名言:“发展是硬道理”。

他指出:“社会主义的任务很多,但根本一条就是发展生产力,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体现出优于资本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基础。

”〔4」我党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宣言》指出:资产阶级“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

《宣言》还指出: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

资本主义的教育是由资产阶级“进行教育时所处的那种社会关系决定的”。

〔1〕任何社会的发展都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的发展,这是一个客观的规律。

社会主义和以前社会的区别在于人们能够认识这个规律,自觉地按照这个规律行事。

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是我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一贯方针。

从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到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战略思想,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反映出我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拓展和深化。

如果只是把经济搞上去,政治腐败、社会道德沦丧、社会风气败坏,那就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就会走到邪路上去。

《宣言》指出:“资产阶级除非使生产工具,从而使生产关系,从而使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革命化,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

这个特点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恩格斯说: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

”[5〕所不同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带有对抗性,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

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变革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动荡,社会主义改革不会破坏反而会促进社会的稳定。

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改革是在社会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

但是,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如果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其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也会由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甚至出现社会大动荡、大倒退,苏联东欧剧变就是活生生的例证。

《宣言》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

”“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

”“资产阶级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

”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

“[1]《宣言》在这里虽然没有使用全球化的概念,但已经对资本主义全球化的本质做了深刻的揭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全球化就是资本的扩张,就是靠火与剑实施对落后民族的侵略和掠夺。

所以按照资产阶级面貌创造出来的世界不可能是和谐的世界,只能是霸权的世界、两极分化的世界、动荡不安的世界。

我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发展决不能走侵略和扩张的道路,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的道路,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全世界人民的利益是相一致的。

胡锦涛同志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向世界宣告:“中国将是始终不渝地把自身的发展与人类共同进步联系在一起。

”〔6〕所以,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发出建立和谐世界的呼声。

我党提出的“对内建设和谐社会,对外推进和谐世界”的战略体现了我国内政和外交政策的高度统一。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越来越需要中国。

我们党站在时代发展和中国振兴的战略高度,将国内执政理念与外交理念相统一,这不仅是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只要资本主义、霸权主义存在,建立和谐世界的美好愿望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但是,从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出发,我们必须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宣言》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

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l〕不同阶级的运动是如此,不同社会的建设也是如此。

资本主义生产目的不是为人民谋利益,而是为少数人谋取暴利。

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

”〔7〕这样的生产目的必然会产生两极分化,人和社会都畸形发展,在阶级对立和斗争中陷入不可调和的危机。

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

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奋斗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表现。

因此,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必然要求生产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

成果共享正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8〕《宣言》指出:“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

[1]共产党人在革命运动中必须坚持的这条原则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也同样适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决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

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走的是一条先发展后治理的路子,资本家为谋取高额利润而破坏生态环境,《宣言》发表前,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不仅揭露了资产阶级对工人进行的残酷剥削,而且也揭露了由于资本主义发展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给工人带来的灾难。

我国的工业化绝不能走资本主义的这条老路,必须走一条发展生产,同时保护环境,降低资源消耗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党中央倡导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正是从广大人民群众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出发的。

《宣言》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

因此,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

”[1]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失去了独立性和个性,只是资产阶级增殖资本的工具。

“人为物役”,资本主义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物为本,以金钱为本。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人民已经当家作主,劳动者不再成为增殖资本的工具。

我党倡导“以人为本”,就是以做了国家主人的人民为本。

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现在支配过去”将会越来越充分地实现。

三、社会和谐的最高境界《宣言》对未来社会的本质特征做了经典性概括:“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1〕《宣言》的作者在其他著作中对这一思想也多次作过大体相似的表述。

尤其值得注意是,1894年瑞士准备出版《新纪元》周刊,请恩格斯找一段题词,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述未来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以别于但丁曾说的“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的旧纪元。

恩格斯答复说:“除了《共产党宣言》中的下面这句话,……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

[1]接着,恩格斯抄录了上面我们所引用的《宣言》中的那个经典论断。

这件事表明,《宣言》中的这个论断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占有何等重要的地位。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是社会主义新社会区别于资本主义及一切旧社会的根本性标志。

资本主义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金钱关系,淹没在利己主义的冰水之中。

19世纪初的社会主义空想家傅立叶曾经以辛辣的笔触描述了一幅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利害冲突的讽刺画:“医生希望自己的同胞患寒热病;律师则希望每个家庭都发生诉讼;建筑师需要一场大火把一个城市的四分之一化为灰烬;安装玻璃的工人希望下一场大冰雹把所有的玻璃打碎……”。

[10]既然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因此少数人的幸福必然建立在多数人的痛苦之上,损人利己,唯利是图也就成了天经地义。

|要充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伟大目标,不仅要消灭一切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现象,而且要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还要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受到良好教育,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都极大提高。

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人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利益才能达到高度一致,社会和谐才能达到最高境界。

那时,“让别人的生活由于你的生存而更美好”,将会成为每个人的生活信条,成为普遍的社会现实。

实现《宣言》提出的这个伟大目标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我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朝着这个伟大目标前进的现实步骤。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改革给我国的发展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我们必须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新世纪新阶段,重读《共产党宣言》,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使我们更加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和信心。

参考文献:〔l〕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想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恩恩格斯全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文选:第3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37.[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6〕《人民日报》2005-9-16,第l版。

〔7〕马克恩,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光明日报》,2004-4-5,第l版。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傅立叶.立叶选集:第1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22。

作者简介:陈明凡(1972年一)女,哈尔滨人,清华大学马思主义研究中心博士后,法学博士,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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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

昆虫记蜜蜂,猫,红蚂蚁读后感

读后感是议论性较强的读书笔记,要用切身,实践经验和生动的事阐明从“读”出的道理.因此,读后感中既要写“读”,又要写“感”,既要叙述,又必须说理.叙述是议论的基础,议论又是叙述的深化,二者必须结合.读后感以“感”为主.要适当地引用原文,当然引用不能太多,应以自己的语言为主.在表现方法上,可用夹叙夹议的写法,议论时应重于分析说理,事例不宜多,引用原文要简洁.在结构上,一般在开头概括式提示“读”,从中引出“感”,在着重抒写感受后,结尾又回扣“读”.写读后感一般应做到三点:1、要读懂原文的内容.“读后感”,顾名思义,就是先读后感.因此,读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通过读,抓住了原文的重要内容,才会写出自己的真实体会.2、写自己体会最深刻的部分.一篇文章叙述的内容很多,要抓住文章中你自己体会最深的内容来写.体会不深,感想不丰富,读后感就写不成功.

看《手机的危害》读后感800字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有着很大的进步,但是,生活中的那些高科技,也会来我们带来危害。

手机,想必大家的。

手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手机给人们带来的危害甚至超过了吸烟。

当人们使用手机时,手机会向发射基站传送无线电波,而无线电波或多或少地会被人体吸收,这些电波就是手机辐射。

一般来说,手机待机时辐射较小,通话时辐射大一些,而在手机号码已经拨出而尚未接通时,辐射最大,辐射量是待机时的3倍左右。

这些辐射有可能改变人体组织,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而且,据《东方日报》报道,德国一项研究首次发现,手提电话可能会导致眼癌,因为研究人员发现,常用手提电话的人患上眼癌的机会比其他人多出三倍,这项研究结果倘获进一步证实,势必会导致大量索赔诉讼。

由手提电话释放出的辐射,长久以来都被指会暂时改变脑细胞的功能,却一直无证据显示这些辐射会长远地危害人类的健康。

不过,今次由德国埃森大学施汤授领导进行的研究却有惊人发现,他们在调查一种“葡萄膜黑素癌”的眼癌时,便发现该癌症与辐射有密切的关系。

手机就是一位无形的杀手,在不知不觉中给人们带来了危害,但现在人们又离不开手机,所以,不要将手机危害置之不理。

手机的危害作文二:手机的危害现在社会上,配带手机的人越来越多,以至这种风气四处蔓延,连我们当学生的都被感染了。

为此,我在本校内做了一次调查 就在上周星期三,我曾问过几个在高年级的好友,他们班有多少人配带手机,其中一人说:“我们班的手机数量基本上等于一副扑克牌数量的三分之一。

到现在为止,还有人想要去买呢

”另外几个人报告的数量和他说的基本相同。

这能说明什么

这能说明手机已经在我们学生中传播开了

   就在同一天,我也问过他们中的几个已经配带手机的。

问他们为什么要配带手机,配带之后有什么好处。

其中一人说:“我不知道,反正看到我们班的同学基本上都有,我没有好像不太合适,赶不上潮流。

配带之后有不知到他能干什么,只能当手表用,看时间啊什么的。

闲暇时玩一玩上面的游戏也不错啊

”另一位说:“我买手机是为了打电话、接电话不让被人听到,我十分不喜欢让人听到我讲电话。

”还有一位说:“我买他就是为了装帅,让同学们对我另眼相待。

”    听到上面的这些回答,我不禁怔住了。

有的是不想让人听到他讲电话;有的是为了装帅;更有甚者,买了之后竟然不知道该怎么用。

一个手机至少要200元,一个人要浪费200元,如果全国1300000000人都像这样要浪费多少钱呢

手机的危害作文三:小学生用手机的危害今天,我来说一说手机对小学生的危害。

1、用手机接电话时,辐射最大,听电话过久时,耳朵会疼,记忆力也会减退,身体器官也发育不全。

2、手机上的游戏,通常是销售商用来吸引顾客的。

游戏并不好,它会使小学生沉迷于其中,导致成绩直线下降。

经常玩手机游戏还会严重损害视力,也会浪费爸爸妈妈辛苦挣来的血汗钱。

3、手机也会引起一连串麻烦。

比如上课乱叫,干扰课堂。

手机丢失,到处寻找,没把心思放在课堂上。

有些同学甚至上课不听讲,回家发短信、打电话问同学,计算不知道时,用手机上的计算器计算……我觉得这是对小学生莫大的危害。

同学们,别让手机永远的“伤害”我们

精神卫生法读后感想

对精神障碍患《精神卫生法》就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亮点之一是将强制“住院治疗”治疗的范围限定于 两种情况:即(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对于第一项情形的,该法还规定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性权利的具体化,更重要的是,《精神卫生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在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治疗方面长期以来的“违法收治”历史,将《立法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这一立法保留事项重新收归立法权限范围,其法治意义极其重大。

具体而言,《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首次以权威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负有的领导责任。

疑点:自愿会不会导致“该收治不收治”? 精神卫生法中“自愿治疗”原则得到了业内人士极大推崇,但也引发了一种疑问,这会不会造成“该收治不收治”问题

其实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

另有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数量已超过1600万。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全部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

此外,世卫组织还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将增长至25%。

与高发病率和庞大的患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

据了解,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

“在众多疾病中,治疗精神病的花费最多。

”聊城市心理医院宣传科科长翟晖在接受聊城晚报记者时表示,由于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身吃药维持,许多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高昂医疗费用。

虽然目前患者在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相关费用可以按比例报销。

记者了解到,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的患者若持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可按照相应比例对费用进行报销,若持有新农合,则可按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可达70%-80%。

不过,由于精神疾病复发率高,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生服药,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仍然让众多家庭吃不消。

“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

他们的贫穷程度让人吃惊。

”翟晖如是说。

从近年来发生的精神病人涉案也能看出这样一种趋势:很多精神病人肇事惹祸之前没有得到家属或专门机构的监管,也没有得到相关救治。

一旦肇事惹祸,经公安部门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才进行保安性强制性入院。

冯玉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精神卫生法提出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接受治疗,但在有效供给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该收治不收治”问题就出现了。

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陌生,比如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

他认为这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能依靠社会发展来解决。

可喜的是《精神卫生法》明确了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领导责任,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我们期待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能加大投入,这不仅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具体要求,更是政府履行其服务社会公共职能的必然要求。

”冯玉厅说。

另外,《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降低治疗成本,规范治疗流程是现行的较为可行、务实的办法。

难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表达意愿权利和能力咋确定

在非自愿治疗中,如何断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能力,成为整部法律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冯玉厅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到底是按照法律标准,还是从医学标准上,判断一个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表达的意愿。

其实这个问题并非很难回答,“法律标准以医学标准为依据,医学判断必须上升为法律判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就是冯玉厅认为的答案。

冯玉厅进而解释,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的基本假定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该公民为精神病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

就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而言,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成年人,如果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假定仍然有效,其他任何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均为无效。

所以,法律在具体执行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是否具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能力将成为一大难点。

观点“强制代理制度”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维权 如何切实保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不被侵犯

在冯玉厅看来,尽管《精神卫生法》设计了“诊断-再次诊断-鉴定”的程序,但是,一方面该程序没有排除“再次诊断”中利害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该程序面临着成本高昂的难题,即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

就医学判断如何上升为法律判断的问题,《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赋予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各方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居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法院裁判。

冯玉厅说,该程序的适用具有被动性,仅在各方意见冲突的情况下发生作用,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障不利,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故此,即使是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同意,医疗机构在实施非自愿治疗行为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规定,首先申请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指定监护人,并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这样医疗机构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才是有效的。

也唯有此才可以避免二难境地:不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同意违法,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同意无效

另外,在申请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中,应当建立“强制代理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律帮助。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法律离我们有多远?先看两条法律条文:第218条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毁损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

第823条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

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前一条法律出自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后一条出自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前者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可查的最古老的法典,它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后者被认为是现代西方最成熟的法典,它是现代民法典的楷模。

两个法典之间,相距近3000年。

在这3000年的历史中,人类的法律制度伴随着人类的演化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

上述第218条给我们提供了一幅法律画卷:一个医生手术不成功,导致病人的死亡或者伤害,他因为他的行为而失去了他的手指;上述第823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权威,一个威严的尊者命令对有过错的人实施惩罚。

法律画卷给我们的是生动、具体和生活化的法律形象,而法律权威给我们的是概念、抽象和职业化的法律形象。

法律由具体的个案发展成抽象的规则,被认为是法律的一种“进化”。

法律的这种演化带给我们一些积极的东西,同时也失去了一些鲜活的东西。

法律的抽象化、规则化和职业化,使得法律的从业者可以从法律的一般原则推演出法律的特殊性,他可以不管具体案件之间干差万别的事实而适用法律、决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这种“科学”的法律学也使得法律远离了社会生活,法律的知识被少数“社会精英”所垄断,法律运作的主体不再是社会中活生生的人,而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和法官,及法律的其他附属职业者。

这种演化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退步?与之相关的问题则是:法律应该与现实的生活有多远?中国原本也有自己法律传统的,可惜在清末的时候中断了。

我们的老祖宗们不小心抄袭了日本的法典,而那个日本的法典又是不小心的德国法典的复制品。

这样一来,我们现在的法律既没有中国社会生活的根基,也没有日本或者德国法典内在东洋和西洋的社会生活的根基。

法官们学的是西方的法典,用的是西方传统的法典,而他要处理的又是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在人类共同的问题上,适用西方法律规则是没有问题的,而在东西方有差异性的地方,法律职业者们用西方的法律理念处理中国的问题,他们强暴了中国的社会,法律职业者又没有真正弄清西方法律理论所依赖的西方社会生活,他们又强暴了西方社会。

中国学习西方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事实,“西方法律制度中国本土化”只是学者们的良好愿望,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与民族法律个性的丧失,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模式,读后感《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要提倡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弄清西方传统法律如何在西方社会中发生?这也是本书的一个出发点,这就是:从西方社会的生活中去发现西方法律规则的含义。

将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最后形成法律规则体系最典型的法律制度,应该是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拿专业术语来说,就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本书的内容就是对英美判例的介绍、解读和评论。

就每个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法律的纠纷,就是一个法律的事件,每个事件都是紧张的、冲突的、微妙的,甚至是带有个人隐私的,从而也是具有社会价值及新闻价值的,每个事件都可以上大报的头版头条。

当事人到了法院,法官们就会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方案,每种方案都具有法官们的法律理由,法律理由的浓缩就形成了法律的规则。

这种法律规则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同时也指导着普通大众在相同或者相似事件中将来的行为,因为法律的规则指引着法律行为的预期结果。

与此相一致,我对每个案件的表达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具有好奇心的读者也许会找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二是对法官所形成或者适用的法律规则的解读,对法律智慧有兴趣的读者会感受到法律智慧的愉悦;其三是对案件进行形而上的评论,喜欢刨根问底的读者可以发现进一步思考的线索。

选人本书的案件,基本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种可以称为lea血1gcase,一个案件代表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和诉讼规则;第二类可以称之为principalcase,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入选法学院的教科书,第三类可以称为famousCase,每个案件都可以成为大众讨论的话题。

为了方便起见,本书统称之为“名案”。

如果读完本书后,你有如下的感叹之一,那么我就觉得这本书没有白写:这本书很好玩,案件很有趣,漫画也很精彩。

法官的分析很精辟,我知道了在何种案件中应该如何处理。

读懂这本书其实不容易,不过,在折磨自己大脑的时候却颇有收获。

哈哈。

法律原来是这样。

它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啊!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求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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