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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与法治读后感

时间:2015-09-19 07:02

法治中国读后感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站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决策部署,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转型、社会转轨、利益多元、矛盾多发,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本清源,厘清法治要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法治化。

  一是着力制定善法,实现善法之治。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善法是法治的根基。

如果法律是恶法,如同源头活水遭受了污染,法治便无从谈起。

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

判断法之善恶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为,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也是人权。

只有人权得到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保障,才具备了现代法治的主要品格和“实质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逐步实现“实质法治”。

  二是加快推进立法,健全法律格局。

通常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无论国家还是社会的任何大事小情,都会被纳入法律框架内,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能够在社会很大范围内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目前已有239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全部立法,相反,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因为,社会立法较为薄弱,民生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冲突比较普遍,法律滞后现象较为明显、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齐全、配套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支撑。

  三是提升法律信仰,培育社会基础。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深入推进,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但也由于内在道德教育、外在法律制约、违法惩戒机制相对不完善,衍生了诸多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

有因强拆引发的血案,有因宝马撞人后的殴打,有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有官二代、富二代的肆无忌惮,有弱势群体的求救无门,等等,已数不清有多少这样血淋淋的个案在刺痛世人逐渐麻木的神经,法律信仰到了丧失的边缘。

放任这种现象,法律就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变成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更加遥远。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手段,着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做到,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绝不能遇到问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是强化法律实施,保障法律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其价值得不到落实,只能是文字的堆砌,毫无意义可言。

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苏格拉底拒绝越狱的故事告诉我们,他着力把法律推定为人格化的存在,无论法律本身或其执行公正与否,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即守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这不但推迟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也给政府威信带来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做到违法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加大违法成本,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大地。

  五是推动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公正司法,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国家。

我国由于特殊国情决定,不可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要限制官员、限制权力,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妄加干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治政体问题初探》的读后感要怎么写

一、格式和写法读后感通常有三种写法:一种是缩写内容提纲,一种是写阅读后的体会感想,一种是摘录好的句子和段落。

一般用自己的感受(一两个词语)做主标题,下一行是读《xxx》有感,为副标题。

也可直接写读《xxx》有感二、要选择自己感受最深的东西去写,这是写好读后感的关键。

三、要密切联系实际,这是读后感的重要内容。

四、要处理好“读”与“感”的关系,做到议论,叙述,抒情三结合。

五、叙原文不要过多,要体现出一个“简”字。

六、要审清题目。

在写作时,要分辨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力求做到“读”能抓住重点,“感”能写出体会。

七、要选择材料。

读是写的基础,只有读得认真仔细,才能深入理解文章内容,从而抓住重点,把握文章的思想感情,才能有所感受,有所体会;只有认真读书才能找到读感之间的联系点来,这个点就是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文中点明中心思想的句子。

对一篇作品,写体会时不能面面俱到,应写自己读后在思想上、行动上的变化。

八、写读后感应以所读作品的内容简介开头,然后,再写体会。

原文内容往往用3~4句话概括为宜。

结尾也大多再回到所读的作品上来。

要把重点放在“感”字上,切记要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与自己的生活相结合,否则作文会显得空虚。

九、要符合情理、写出真情实感。

写读后感的注意事项①写读后感绝不是对原文的抄录或简单地复述,不能脱离原文任意发挥,应以写“体会”为主。

②要写得有真情实感。

应是发自内心深处的感受,绝非“检讨书”或“保证书”。

③要写出独特的新鲜感受,力求有新意的见解来吸引读者或感染读者。

④注意不要写成流水账

《法治读后感》拜托各位大神

一、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hjt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人民检察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检察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必然要求。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对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明确了五个理念的内涵 通过学习,使我明确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是最高检提出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

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保证广大干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人民检察官,必须时刻旗帜鲜明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 通过学习罗干等同志的讲话和郭检在动员会上的讲话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使我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树立了清廉从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执法为民的意识、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以我院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荣辱观”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地审视自己的言行,看自己的观念意识是否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上的行为、做法是否违背了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了执法理念,规范了执法行为。

今后,我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贡献力量。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的第四章读后感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读书笔记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法治的根本之义在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把法治放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去考察,指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法治的基础和界限,并以此对中国法治的建设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设计和解说。

法治文化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即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

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审时度世、科学论证而提出的重大时代命题。

这一命题具有深刻的内涵,可以集中表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第一内涵,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

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

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

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

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

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

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

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

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

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

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

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

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法治护航读后感或我的学法感悟。

1.有些事,轻轻放下,未必不是轻松。

有些人,深深记住,未必不是幸福。

有些痛,淡淡看开,未必不是历练。

坎坷路途,给身边一份温暖,风雨人生,给自己一个微笑。

生活,就是体谅和理解,把快乐装在心中,静静融化,慢慢扩散

2.人生就是这样,想要拥有却不能够拥有,或许会使人们自暴自弃。

确实失去,就要越坚强,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无法挽回过去。

就让我们坚强起来,失去了一个人,至少还有其他人,不会让我们觉得寂寞的

3.总想努力工作认真生活,总想待人真诚保持微笑。

总想永怀希望从不绝望,总想善待家人友爱朋友,总想心怀感恩乐观向上。

却发现生活中总有一些路,一直难行。

总有太多期待一直失望,总有太多梦想一直落空,总有太多言语无人可诉。

总想逃离纷争,被现实牵绊,总有很多不平,一直无奈。

4.走过的路长了,遇见的人多了,经历的事杂了。

不经意间发现,人生最曼妙的风景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头脑的睿智与清醒。

人生最奢侈的拥有是一颗不老的童心,一个生生不息的信念,一个健康的身体,一个永远牵手的爱人。

一个自由的心态,一份喜欢的工作,一份安稳的睡眠,一份享受生活的美好心情。

人权与法治读后感

由刘志强教授编辑的罗隆基《人权 法治 民主》一书,近日出版。

法学家郭道晖教授在本书序言中说:“中国有一个不良传统:‘因人废言’。

当某人一旦被视为异己者、敌对者、麻烦制造者,被权力者所诟病,受到排斥、打压而沦落后,即使这之前或之后他的言行是正确的,有益的,都被一概封杀,落得和其人一样被废。

而其人之所以被‘废’,往往也是由于其言遭忌,‘因言废人’。

中国现代史上著名民主人士罗隆基先生多少处于这种境遇。

自从1957年那场狠整知识分子的运动中他中计落马,成为至今也不蒙‘改正’的‘大右派’之后,他在民主革命时期的进步活动和有关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的理论贡献,从此被人们遗忘、禁谈、消失。

现今的一些中青年人、乃至七十来岁的老人,大都不知道这个新中国时期被千夫所指的名士,在20世纪30年代曾经是一位为伸张人权正义而被国民党政府一度关进监牢的民主斗士。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可谓是近十年中国法理学界乃至法学界最具影响力,最具争议性的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作为学术理论著作,它却一度名列畅销书排行榜,不仅成为法学学子课外必读的著作,专家学者著述立作的参考,也被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大众读者竟相捧读。

一本学术著作,尤其是法学著作,能够受到如此高的礼遇,在中国知识界实属罕见。

畅销书的流行,大多是因为媚俗,而它,却恰恰相反;深刻,促成了它在读者当中巨大的生命力,塑造了它在理论上持久的影响力,成就它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的强劲的渗透力。

  变革中的社会终究逃脱不了文化多元所导到的种种不幸。

中国法治进程例外。

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

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

中国是没有文艺复兴的,理性渠道的诉求习惯在中国是极少的。

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读后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全书从变法模式的讨论提出问题----如何建设中国的法治,从而反思法律的功能,进而提出其意见。

从《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和《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我们看到的是文化多元而导致的法律多元在现实中对法治进程的某种阻碍或不谐调。

这种阻碍往往被人们谁为只有时间才可消除,而忽视其对这种阻力产生的原因---------其价值预设------西方法治文化优于中国本土文化。

从而建立文化价值等级秩序,而这种预设不可避免地也把问题的解决可能性全交付于时间,而非人。

苏力运用吉尔茨关于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观点,把这两种制度或观念的差别转化为两种知识的差别;而在知识上,我们很难判断其优劣高低(赵晓力语)。

从而推翻了前述之价值预设,从而提出其解决方案。

在知识平面化的前提下提出两种知识的沟通“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并希冀中国法学家们:“通过我们的努力来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从而打破这种文化的隔阻”。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道德与法治读后感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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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年级法治读后感200字

《作文:法制教育读后感》上周四下午,我们学校请来了法院的工作人员上周四下午,我们学校请来了法院的工作人员,给我们讲了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案例,我们听了大吃一惊。

一个个案件,让我们知道了那些和我们年龄差不多大的青青少年是怎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想,造成他们现在的样子,直接原因是法律知识过低,认为自己做的是不会触动法律,等到事情弄大了,才反应过来的时,已经太晚了,有很多青少年是一时冲动杀了人,如果当时静下心来想一想,杀了人会带来什么后果,也就不会弄的一番不可收拾。

写一篇儒家理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读后感

、人治、礼治与德治(道德规范) 所谓人治与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那种把人治理解为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关系,而没有一定的规范可守,这种人治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观点,中国传统社会中实行的乃是一种礼治秩序。

当然,那些开国皇帝在制定新皇朝的规范时是会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多少会带有一些人治的色彩。

但他们也会受到社会传统规范的束缚,不可能随心所欲。

有些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实行的是通过绅权来实施的礼治,并把其与西方社会的法治作为相互对立的两种法律制度。

但是,与朝廷官府的法治和(社区绅权的)礼治相对应的,应当说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还存在着由于民间道德规范约束而在民众生活中实际发生作用的德治(以积德为宗旨,以善恶之报为法则),或者说存在着民间的对于一般行为的普遍性的道德规范。

当然这一提法(称之为德治并与法治、人治、礼治相并列)还需要进一步的推敲论证,但只讲礼治并不能完全涵盖我国民间的全部道德规范。

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治是有其特定含义的,礼义由贤者出(《孟子·梁惠王下》),礼是特定文化中由圣贤制定的行为准则,而不同于民间朴素的伦理规范(民间的积德)。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治、礼治、法治这些列于经传的、与政治权威相联系的行为规范都可以归类于人类学所说的大传统,而一些流行于民间朴素的道德规范(民间的德治,训诫人们不要作孽)也许可以归类于小传统。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了法律、礼和道德:礼……显然是和法律不同的,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谓道德。

法律是从外部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

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

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

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

……礼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费孝通先生的这段话讲明了法律、礼治和道德三者之间的不同。

法律是朝廷政府制定的刑律,礼被传统社会认为是士大夫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但这是由统治者为维护三纲五常和尊卑有别社会秩序而倡导并教化民众的正统的、自上而下推行的规范。

而民间的道德则源自于民众中多少带有些自发性的如积德、从善,恻隐之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朴素的观念。

所以,礼治与德治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礼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君权、族权、父权、夫权和乡绅利益的,根据巴金小说改编的电影《家》非常生动地说明了礼教的吃人与不道德。

在一些社会场景中,礼治压制了民间的朴素道德观。

如礼所维护的三纲五常推崇烈妇,年轻寡妇自杀殉夫是会受到家族、社区乃至朝廷的表彰的,要立贞节牌坊,但老百姓在背后会叹息落泪,说这是作孽。

虽然儒家推崇的守礼与民间流行的积德在某些行为规范上是重合的(如孝敬父母),但同时也有不少事例可以说明两者之间也存在冲突(如寡妇殉夫),所以礼治并不能等于以朴素道德观念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德治。

这里称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理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行为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我国传统的农村,几乎村村都有庙宇,其中有佛寺和道观,但更多的是城隍、土地、龙王和当地有灵验的地方神癨\\\\。

人们会到城隍庙里去求签问卜和哭诉自己的冤屈。

民众对于作孽会遭天谴的敬畏形成了他们在思想和行为方面自我约束的某种德治的精神基础和文化氛围。

但是这种民间朴素的德治自解放以来,随着历次政治运动的涤荡已不复存在。

60年代文化大革命中的那些以革命的名义对其他人(包括亲戚、同事、邻居、老师等)进行的关押迫害、人身侮辱、武斗等等行为,从传统道德的观点来看都是作孽,但是却成为得到政府提倡和支持的最革命的时髦行为。

斗私批修可以说就是文化大革命的礼,而这种以革命的名义实施的红色礼治与封建社会的礼治一样在实践中同样有违反基本人性的作孽的一面。

同时,解放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破四旧运动直接与全面地冲击了民间宗教,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摧毁了民间关于积德和作孽会遭报应的信仰体系。

除了那些居住在偏远山区与世隔绝的村落里的人们,现在的祖父母和青年父母们已经不大会对孩子们讲不要作孽这样的道德训诫了,恐怕向孩子们重复频率最高的是功利主义的训诫好好读书,将来才能挣钱做官,才能有出息。

孽这个词汇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和出现得越来越少了。

这标志着社会的发展呢? 还是某种意义上在道德方面的堕落? 在强调法律的同时,社会中关于孽的意识的普遍淡化,不考虑做了缺德事是否会遭报应或者根本否认报应的存在,是否是当今人们行为中道德水准下降的原因之一?杜克海姆(E.Durkheim)认为如果道德力量失去了它的社会权威,那必然是一种强权就是公理的混乱状态。

中国民间的传统道德规范(如孽)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我国在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某种民间乡土资源而加以改造和利用?在今天对我们的传统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的梳理中,在我们对自己文化的再认识与达到文化自觉的过程中,这也许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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