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销读后感
[营销读后感]营销读后感市场营销读后感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产品市场透明化的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余地增大,各商家的竞争加剧,营销读后感。
如何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已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那企业应该如何走出这个困局呢?这是很多企业都在思考的问题。
市场营销,是当前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好帮手。
市场营销虽然是短短四个字,而里面的学问确实需要我们久久的去学习体会的。
通过市场营销的学习,了解到了新的营销管理知识,懂得了实践中积累经验的宝贵。
在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领域,我们很多是向西方学习,在这些方面他们有比我们先进的地方。
但是就市场营销而言,虽然西方的经济体制、市场都不我们国家的成熟,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的模仿。
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西方的市场营销理论很难生根发芽。
作为千年文明古国,中国有自己的文化积淀,这个文化积淀和西方国家的文化传统差异太大。
单从营销来讲,因地制宜的营销策略是最好的。
那能适合我们自己的营销策略也只能在我们自己的文化氛围中诞生。
对于市场营销,应当充分的做到适应我国的国情、民情。
营销的基础是一定要有过硬的产品。
要想做作长久的.要作百年老店, 就一定要有质量很好的产品, 然后在此基础上展开营销. 所以首先一定要在产品质量上把关。
再从产品的使用群体着手,确定产品的渠道及营销策略。
在进行产品推广之前,我们要先进行合理的策划,充分的准备,把握商机,不打无准备之仗。
记得孙子兵法里讲过“多算胜,少算不胜”。
不打无准备之仗,“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任何一件重要的事情,都需要事先作必要的准备和周密的策划,以确保能够达到目的。
销售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使得销售成功,它需要销售人员做必要的准备,读后感《营销读后感》。
准备工作,就是要做到胸有成竹,使下一步接近客户的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避免失误,争取主动高效地完成销售。
营销人员要做到“知己”,才能提高销售的成功率。
所谓的“知己”就是需要掌握自己公司多方面的生产、经营、规模等情况以及自己负责的产品的性能、指标、价格等知识。
对于客户来说,销售人员就是公司。
但事实上销售人员只是代表公司而己。
既然销售人员代表着公司,他就应该对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经营目标、经营方针、历史业绩、企业及所销售产品的优势等等。
还有掌握公司服务的敏捷度。
需采用运送方式送到客户手中的产品,客户对公司的服务的敏捷度要求就非常高,客户所希望的不仅是送货及时,而且要准确无误,如果送货有差错,就可能影响公司的形象,甚至使客户愤然离开,使销售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确定营销计划的核心目标。
目标是指导一切行动的根本,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在销售工作中设定一个核心的目标。
我们就应该以这种信念和精神去寻找我们身边的每一个可能的客户,努力去开拓并占领市常提高市场占有率比提高赢利率意义更为深远,以提高市场占有率作为定价的目标,以低价打入市场,开拓销路,逐步占领市常营销人员一定要具备创造性。
销售人员应具有很强的创造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奇制胜。
首选要唤醒自己的创造天赋,要有一种“别出心裁”的创新精神;其次要突破传统思路,善于采用新方法走新路子,这样我们的销售活动才能引起未来客户的注意,俗话说“处处留心皆学问”,用销售界的话来讲就是“处处留心有商机”,销售人员要能突出问题的重点,抓住问题的本质,看问题有步骤,主次分明,同时注意多积累知识和技能,知识经验越丰富越熟练,对事物的洞察性也就越强。
每个人都有两个彼此不同的人际网络,一个是你自然得来的,一个是你创造的。
自然得来的人际网络包括你的亲属、好朋友及其他一些熟人。
如果你具有良好的个人魅力,主动开拓自己的人际关系,你就可以通过这些人获得更大的人际网络。
“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句话说明了成功是需要一种精神的。
营销人员就需要这种意志,要有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信念,才有机会走向成功。
营销是条漫长又艰辛的路,不但要保持冲劲十足的业务精神,更需秉持一贯的信念,自我激励,自我启发,才能坚持到底,渡过重重难关,走向最终的胜利。
关于烟草的法律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的有关规定,照顾的利益,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
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
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同时废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条例
小区停车管理收费办法1、目的:为规范小区停车的管理,明确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小区停车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项目小区停车收费岗。
3、职责:4、方法和控制过程:4.1发票领用4.1.1小区停车前台管理人员负责到公司统计处按编号领取、交纳小区停车发票、费用,并对数量进行登记、核销,在小区停车收费员的《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4.1.2停车收费发票要有连续编号,小区停车收费人员每日领取发票按回缴费用数量签领,节假日由小区停车收费人员负责领取一定数量发票备用,收费岗位存放的发票不超过10本;严禁转交接班人员之外的人;4.2现金要求4.2.1小区停车收费岗人民币存底金额300元整,作为收费备用金及应对突发事件;4.2.2小区停车收费人员须连同发票存根上缴到管理处,由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前台人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存根,并填写《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当事人签名认可;4.2.3小区停车收费人员值班期内原则上不得带个人私款,如有带款须在值班前上缴领班代保管;4.3临时停车收费4.3.1小区停车收费人员必须遵循收款给票的原则,收费不给发票属贪污行为,并受严厉处理;车辆驶出小区时,收费人员凭电脑收费系统确认的收费金额或车辆出入凭证上记载的时间计算的金额收取停车费。
4.3.2小区停车收费按照政府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取服务费用,因特殊原因未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4.3.3执行公
“价格太贵了”读后感
前言:定价一书由肯特.B.门罗著作,全书520页,共计八篇,简述定价理论的经济学基础、顾客及购买者的消费行为、定价决策的盈利能力的分析以及定价战略的设计等有关问题的探讨,最终并给出如何做出更好的定价决策的现实意义。
整本书中所讲述的决定价格的因素及如何制定产品价格,对于我来说是从中学到的最宝贵的财富,帮助我了解在价格制定前需要考虑的多种客观存在的以及需要考虑到必要因素,充分了解了其构成的复杂性,对于我们产品最终制定价格有着深远的意义。
通过阅读此书,我来讲述我所学到的知识。
一、影响定价的因素1、五大基本因素在进行价格决策时,我们必须要考虑五大基本因素:成本因素、竞争因素、公司利润、市场目标、及管制的限制等五大基本因素。
这五大因素是构成影响定价的基本因素。
成本因素包括产品从研发、宣传到投入市场等所产生的相关一系列费用,决定着产品价格的最低限价,低于此价格企业必然会造成亏损。
竞争因素,构成了对价格上限的最为基本的影响。
公司利润及市场目标为企业为谋取利润而实现企业增长,所制定的战略产品价格。
管制的限制,是政府干预的决策,企业出于法律法规的限制而制定出的价格,此价格的上限及下限由政府管控。
2、与其他因素的关联除上述五大基本因素外,需求关系、购买者的消费心理等因素也同样不可忽视。
需求的增减是影响定价的外因,受需求关系影响,在以往乃至未来都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它的影响将伴随产品价格的走向。
另外购买者的消费心理似乎是最不好捉摸的东西,它是隐形的,随时在变动的不可量化的东西,它具有复杂性和前瞻性。
对定价策略来讲,它们与五大基本因素一样重要。
二、定价战略的设计1、经验曲线定价人们都知道,每当产量翻一番成本总会显著下降。
相应的,由于绝大多数产品的竞争本性,只要竞争关系保持稳定,价格倾向于按照类似的模式下行。
给定这些长期的、可预见性的成本和价格行为模式,预测价格和成本应当不会太难。
事实上,许多公司正是应用成本、价格和积累经验之间的这种关系设计出成功的营销和生产战略。
经验曲线又可分为三种:公司的成本经验曲线、竞争对手成本经验曲线、产业成本和价格经验曲线。
2、产品生命周期定价产品的生命周期分为:研发阶段、导入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饱和阶段、震荡阶段和衰退阶段。
在研发阶段,产品概念从设想到设计不产生任何收入,只产生直接外流现金所代表的成本。
一旦产品的设想经过策划,就进行市场测试来确定市场的接受程度,同时做好投产的准备。
进入导入阶段,也是就产品的测试阶段,测试市场对产品的反应阶段,此二阶段将决定新产品在初期的成功或失败。
步入成长阶段,随着市场的接受加速,产品的销量将迅速上升。
但随着销量的上升,单位成本可能下降,从而令价格进一步走低。
达到成熟阶段,随着新加入市场的顾客量减少,市场接受度开始下降,过剩的产品将拉开打价格战的序幕。
这样一来补充性销售在需求中所占比例将越来越大。
趋于饱和阶段,这一阶段中,产品和生产方法都已经标准化,购买者们对产品间的共性和差异也了然于心。
市场内充斥着激烈的竞争,市场份额的争夺也进入到了白恶化的阶段。
出现震荡阶段,是在从成熟阶段进入饱和阶段的时候就已经开始。
在这一阶段,价格会直线下降,导致无序竞争,最终高成本市场的销售商将开始退出市场。
导致衰退阶段,顾客转向新产品或更好的产品,销售量开始下降。
无品牌的产品销量上升,利润微薄。
然而通过产品改善和关注于小一些的、更加有利可图的市场类别,一些企业得以继续向市场提供该产品并且获利。
三、如何做出更好的定价决策1、首先,要了解你的成本。
只有了解了自己的产品成本,才能掌握做出定价时所必须的基本成本数据,为定价做出数据依据。
2、然后,要了解你的需求。
市场导向已是不可逆转的重大趋势,掌握市场动态需求,才能根据市场价格结合自身产品成本,制定出符合市场的产品价格,才能令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3、其次,要了解你的竞争对手和市场。
了解竞争对手,掌握市场讯息,是决定企业长期占有市场份额的关键。
4、最后,要了解你的目标。
目标与价格的制定息息相关,最终价格的制定将决定,最终的销售目标、利润的增长及公司规模的扩大,制定什么样的价格策略,将始终影响着企业的目标,它是在变化中不断变化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