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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读道德经德育育人读后感

时间:2019-06-29 03:11

什么是德育教育

一、总则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的教育。

它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智育、体育、美育等相互联系,彼此渗透,密切协调,对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学校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按照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其基本任务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公民,进而成为报效祖国、积极进取、诚实守信、敬业乐群,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要体现时代感,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时俱进,继承和创新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德育目标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目标是:使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想信念,具有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科学的思想方法;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造,大胆实践,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

具体要求如下:1.具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自觉维护祖国的尊严、荣誉、独立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视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立志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理解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努力学习初步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确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形成符合社会和个人实际的就业观,提高自我就业能力,做好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准备。

5.树立社会主义民主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

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校纪校规和职业岗位规范。

6.具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敬业爱岗,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

7.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信心,乐观向上,学会合作与竞争,提高应对挫折、匹配职业、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德育内容1.民族精神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培育和弘扬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伟大民族精神的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教育;创新精神的教育。

2.理想信念教育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教育;初步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知识教育;立足岗位、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教育。

3.道德品质、文明行为教育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教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以及职业礼仪的教育与训练;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教育;保护环境的教育。

4.遵纪守法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职业纪律和岗位规范教育;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5.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教育;心理咨询、辅导和援助。

除以上各系列教育内容外,中等职业学校还要随着经济、政治形势发展进行形势任务和时事政策教育。

四、德育途径1.德育课教学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是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教育、创业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的主阵地。

德育课教学应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做到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和行为养成相统一,切实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充分发挥德育课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职业能力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2.其他课程教学文化课教学应结合课程特点,充分发掘德育因素,有机地渗透德育内容;专业课教学应结合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发展的需要,对学生进行职业理想、职业意识、职业道德与创业精神教育。

学校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专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活动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技能,增强职业意识,提高职业能力。

3.实训、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实训、实习既是强化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其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劳动观念、职业意识、敬业精神、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感教育和促进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重要途径。

实习过程中,教师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相关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及其养成训练。

学校要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学计划。

定期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和遗址,祭扫烈士墓,参观城市、农村和名胜古迹,参观现代企业等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公益活动、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活动,使学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职业,认识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主客观条件,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增长才干,完善自我,全面发展。

4.心理健康教育与职业指导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内容。

根据学生特点和他们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

职业指导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职业指导工作中全面渗透德育内容。

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加强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5.班主任工作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班主任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肩负班级日常管理和德育工作的重要职责。

班主任应结合学生的实际和专业特点,遵循德育规律,组织建设好班集体,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培养好的班风学风;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密切联系家长,充分利用家长、用人单位、行业及社区等各种资源对学生进行教育。

做好德育工作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责任。

教师要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学校各项管理工作都应与德育紧密结合,要从关心学生发展的需要出发,着眼教育,严格要求,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实现管理育人。

学校各项服务工作都应体现德育功能,全体服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优质服务,使学生受到感染和激励,实现服务育人。

6.党团组织、学生会工作要通过举办业余党校、团校和组织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特别是学生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要发展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入党。

共青团、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

共青团、学生会应根据各自任务和工作特点,积极开展适合学生特点、喜闻乐见、健康有益的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学校要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班集体、学生社团,有组织地开展科技、文艺、体育活动。

要鼓励、指导学生建立各种课外兴趣小组和社团,因地制宜开辟活动场所,建设活动设施,使学生在寓教于乐的活动中培养健康的情趣,发展个性特长,提高审美能力,锤炼意志品质。

7.校园文化建设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要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要开展生动有效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加强学生文化素质教育。

要结合民族传统节日、重大事件和开学、毕业典礼等,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

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

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络等的建设,发挥黑板报、橱窗、图书馆、陈列室及模拟职业场景等的宣传作用和校训、校歌及学校发展历史等的激励作用,注重宣传先进的企业文化以及行业劳动模范和学校优秀毕业生的事迹。

8.家庭与社会家庭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学校要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建立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密切与家长的联系,指导家庭教育,使家长了解并配合学校贯彻实施好本大纲,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部门均应履行关心、促进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助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发利用社会的德育资源,开辟青少年教育的社会教育舆论阵地,加强社会文化市场及娱乐场所的管理,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工作,打击腐蚀毒害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文化环境、治安环境和社区环境。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依靠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和街道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并同所在地的机关、部队、企业建立固定联系,发动、协调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德育工作,逐步建立学校与社会相互协作的社会教育网络,共同营造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教育环境。

五、德育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评价的内容与标准以本大纲为依据。

评价由学校德育工作评价和学生品德评定两方面组成。

1.学校德育工作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德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学校德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学校实施本大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校长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在评估工作中应注意听取学生、用人单位的意见。

学校要加强对德育课教学质量、班级德育工作、部门及教师育人质量的考核评比,把德育工作实绩作为对部门及教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

评价与创建相结合。

通过创建文明学校、文明班级和评选优秀学生和学生干部等活动,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对成绩突出的学校、班级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2.学生品德评定对学生品德的评定,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德育目标,并结合行业和用人单位对从业者的品德要求,对学生在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与职业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行为表现提出具体要求,由学校制定具体测评办法,并组织测评工作。

对学生的品德测评,应坚持科学性、客观性、教育性、民主性等原则。

六、德育的领导与管理1.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明确的机构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

应根据本大纲德育目标要求与教育内容,针对本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需要,制定本大纲实施细则以及实施情况的评估制度和办法,定期对本大纲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的德育工作管理体制。

党组织要发挥德育的监督保证作用。

全体教职工都要做学生的德育工作。

学校要建立贯彻实施本大纲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励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育人责任,并落实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面、全程、全员育人的局面。

2.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德育工作。

优化队伍结构,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工作队伍;制定规划,有计划地培训学校的校长、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及其他德育工作者,不断提高德育专(兼)职工作者的素质和德育工作的能力、水平;培养一批在德育工作方面有专长和造诣的管理者、优秀校长(书记)、班主任、德育特级教师和研究人员;切实解决德育专(兼)职工作者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3.德育工作的经费与物质保障德育经费要确立科目、列入预算。

学校德育经费投入的范围,包括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教学、管理和日常德育活动两部分。

教学、管理经费投入包括德育课教学、德育专职教师的培训提高、社会考察与调研、有关教研室的业务条件建设和图书资料购置、德育科研。

日常德育活动经费投入包括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假期和课余时间组织的学生社会实践、大型德育活动以及用于学生和德育队伍表彰奖励等所需经费。

学校应把建设适应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德育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基地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并从基本建设费和设备费中给予保证。

4.德育科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德育的研究项目列入科研规划,建立德育研究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实施本大纲提供理论指导和业务咨询。

要注重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调查,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的实际,确定研究课题,探索德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与实际工作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德育研究成果的鉴定、奖励、推广机制。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在初中阶段德育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 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品德修养(2)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3) 民族团结教育(4) 心理健康教育小学德育的主要内容德育的内容实际上就是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的内容。

德育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主要层次:一是基本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二是公民道德与政治品质的教育;三是较高层次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理想教育等。

依据这一层次划分,我国小学德育内容的重点具体说来应当包括或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基本道德是个体生活的基础性道德要求。

基本道德往往是历史上传承下来为人类社会广泛接受的道德规范。

美国教育学者阿迪斯?瓦特曼说,不管时代如何变化,我们总将有着和我们祖先同样的需要。

那就是,愉快、勇敢地度过我们的一生,和周围的人友好相处,保持那些指导我们更好成长的品质。

这些品质是欢乐、爱、诚实、勇敢、信心,等等。

德育的基础是要教学生学会做人,所以诸如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等应当成为中小学德育的奠基性内容。

在基本道德教育方面,我们曾经有过极左的思维,用道德的时代性、阶级性、民族性等等否定道德的历史继承性和全人类的共性。

其结果是基本道德情感的消失和起码的道德规范的丧失。

极端的例子是“文革”时期,打、砸、抢等犯罪行为反而成为合乎道德的“正义”行动。

这一历史教训在今天的德育实际中决不可以轻易忘记。

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教育,培养学生文明行为习惯,也是学校德育经常性的重要的内容之一。

学生无论在学校、家庭和公共场所,都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则。

文明行为的内容广泛,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看起来似乎是日常小事,但却是一个有教养的人的文化修养和精神内涵的标志或表现。

当然,文明行为不只是一个人的行为的外部表现,重要的是这些外部行为应反映出一个人的内部心灵或性格的特征。

否则,一些人学会了“彬彬有礼”、衣着讲究,给人一种很有“教养”的印象,但实际上他仍可能是虚伪、狭隘、自私和粗鲁的人。

所以文明行为教育应当同个体的精神培育结合起来。

小学生的“学生守则”以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小学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它是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及其他道德品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学校要教育学生坚持不懈地严格地切实地遵照执行。

对小学生进行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是小学德育内容的重中之重。

2.公民道德与政治品质的教育公民道德与政治品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和其他政治常识的教育等项内容。

集体主义教育是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集体主义教育必须要养成学生善于在集体中生活的习惯,使学生能够关心集体,关心同学,愿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学生对集体要有责任感与荣誉感;发展同学间的友谊,促进同学间的团结。

我国现在的小学生许多人是独生子女,对他们进行集体主义教育是他们健康和幸福成长的重要途径。

爱国主义是人类一种最古老的感情,是千百年巩固起来的、人们对祖国一种最深厚的情感,是对祖国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的正确理解,也是力图使祖国更富强、更强大,为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作出更大贡献的一种坚定的志向。

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爱国主义教育既有一般的对于祖国的向往、爱恋之情,也有对于具体的祖国的热爱与奉献的冲动。

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主要是倡导民族奋发精神,焕发儿童和青少年的斗志,为把祖国建设成一个社会主义强国而不懈努力。

其中要特别注意实现爱国主义教育对小学生学习动机的增强作用。

第二,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制度是一致的。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这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

所以真正的爱国主义者必然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政策。

应当努力实现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教育的内在统一。

第三,爱国主义应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紧密结合。

由于科技、经济的发展,今天的世界已经变成了一个“地球村”。

中国的发展进步是世界发展进步的一部分。

当今世界的许多问题也只有从全球的大局出发才有可能解决。

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是世界进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条件。

所以,今天的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将爱国主义同国际主义、国际合作和对世界和平事业的理解和支持等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爱国主义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表现是自觉维护民主与法制。

所以法制意识的培养也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

小学阶段应当努力对小学生进行民主与法制的启蒙教育,使学生对民主的政治与社会生活及其条件有较为感性和直接的了解,从小树立民主与法制的观念。

同时还应当采取适合小学生发展实际的形式进行其他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常识的教育。

3.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的基础教育世界观、人生观、理想是人的精神内核。

对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的培育是德育的最高目标,同时也是德育的基础性工作。

只有确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及美好理想,学生才可能有健康、自觉的价值生活,才能有真正合乎道德的行为,形成真正的文明行为习惯。

儿童、少年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的形成、发展的关键时期。

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的基础教育应当成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任务。

小学德育在处理这一方面内容时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第一,小学生年龄和发展的实际决定着小学德育工作者的重要使命是努力探索适应我国小学生品德发展实际的教育方式,生动活泼地完成启蒙和奠基性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教育的任务。

第二,采用适当形式开展这一教育不等于完全否定这方面的教育。

适当地开展世界观、人生观和理想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可能和可行的。

以上是德育内容的重点。

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对小学的德育内容有统一的规定,目前主要体现在《小学德育纲要》上。

《小学德育纲要》规定:“小学德育主要是向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包括必要的生活常识、浅显的政治常识以及同小学生有关的法律常识),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国。

”具体德育内容主要有以下十条:一、热爱祖国的教育;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教育;三、热爱人民的教育;四、热爱集体的教育;五、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六、努力学习、热爱科学的教育;七、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的教育;八、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九、良好的意志、品格教育;十、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启蒙教育。

加强道德教育的作文分论点

古人讲“先修身而后求能”,还有一句古训叫做“人可一生不仕,不可一日无德”。

说的都是修养、品行对个人成长的重要性。

没有良好的人品做底子,是干不了大事的。

一个品行不端的人,仕途上也许能够上升到必须层面,但经不起时间的考验,迟早要栽跟头。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

马克思以前说过:“不可收买的是最高的政治品德”。

所以,有了好的人品作保证,做人才有底气,做事才会硬气,做官才有正气。

对党员干部来讲,就是要做到品行端正。

一要正直。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所以,做人必须要堂堂正正、光明磊落,当领导必须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这是党员干部所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品质。

我们说党员干部要讲党性,按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要讲良心,其实质就是做人要正直、说话要公道,做事要公平公正。

能不能凭良心说话、按党性办事,是检验一个党员干部品行好坏的重要标准。

《礼记.中庸》上讲“在上位,不凌下;在下位,不援上。

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

上不怨天,下不尤人。

”这是古人对“正直”这个概念的一个很恰当的诠释,同时也就应是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修身之道、立身之本。

为人处世也好,为官从政也罢,务必先打好正直高尚的道德根基。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然后才能谈的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二要严谨。

严谨是一种负职责的态度,是遵守客观规则的具体体现。

严谨体此刻工作作风上,是务实、高效、追求完美的一种表现;体此刻生活作风上,是洁身、克欲、维系自我的一种手段。

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手中握有必须的权力,要把“严谨”二字时刻悬于脑际,慎言、慎行、慎独、慎思,做到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否则,权力就有可能成为堕落沦丧的根源,甚至成为祸国殃民的工具。

三要忠诚。

如果说“正直”和“严谨”还是一种个人修养的话,那么“忠诚”则是对一个人在生活中所扮演主角品格的更高要求,是惠及他人的一种大德。

有位作家以前说过:“高于一切的忠诚是伟大的品德,是爱的外延。

”关于忠诚,古人也有过很多精辟的论述。

东汉马融在《忠经》里谈到:“忠者也,一其心之谓也。

为国之本,何莫于忠忠能固君臣,安社稷,感天地,动神明,而况于人乎”从这个好处上讲,人各有所事,便应各有所忠,作为一名党员,就要忠于党、忠于人民;作为一名干部,就要忠于事业、忠于职守。

上,要无愧于国家;下,要对得起百姓,做到做人要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不让自己成为不忠、不孝、不义之人。

学生德育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的基本内容?

文明礼仪教育内容  (一)尊师礼仪  1.见到老师应主动问好,态度自然大方。

  2.学生进老师的办公室时或宿舍,应先敲门,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

在办公室内不高声喧哗,不东望,不随意走动,不乱动办公室的物品;与老师交谈时,注意礼节礼貌,办完事后向老师道谢,出门后随手关门。

  3.老师到宿舍探望同学、检查工作时,同学应暂时放下自己正在干的事情,起立问好,主动让座,与老师交谈时不躺在床上(病号除外)。

  (二)课堂礼仪  1.衣着整齐,进教室面带微笑,平视教室。

如果老师在教室,应向老师致意。

  2.上课的铃声一响,学生应端坐在教室里,恭候老师上课,当教师宣布上课时,全班应迅速肃立,向老师问好,待老师答礼后,方可坐下。

若因特殊情况迟到,应先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

  3.上课时,姿势端正,专心听讲,不制造噪音,不随便打断老师讲课,手机须关闭。

当老师提问时,应该先举手,待老师点到名字方可站起来回答,发言时,身体要立正,态度要落落大方,声音要清晰响亮,并且应当使用普通话。

  4.课间主动擦干净黑板,备好粉笔;如果教师带有水杯,可在课间帮助取水。

  5.听到下课铃响时,若老师还未宣布下课,学生应当安心听讲。

下课时,全体同学仍需起立,与老师互道:“再见”。

待老师离开教室后,学生按秩序离开。

  6.最后一个离开教室的同学,应自觉关灯,关门 。

  7.上自习时,要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学习。

  (三)仪态仪表礼仪  1.衣着整洁,朴素大方,严禁只穿短裤、跨栏背心、拖鞋、鞋托到课堂、办公地点及其它公共场合。

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留奇怪发型,不佩戴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各种饰物。

要体现出大学生的风度和修养。

  2.举止文雅,不勾肩搭背,行走时,不左右摇晃,不喧笑打闹。

  3.站立时抬头挺胸,两腿并拢立直,给人以挺拔向上、庄重大方、精力充沛的印象。

  4.入坐时要轻稳,入座后腰背挺直,两臂自然弯曲放在膝上,双腿并拢。

  5.化妆时以整洁为最基本的礼貌,参加学习和座谈会时,应化淡妆,不宜使用浓香型化妆品。

  (四)交往礼仪  1.自我介绍礼节。

自我介绍要简洁,内容是:姓名,院系年级专业。

自我介绍时,表情要大方自然,表现出友好、自信和善解人意。

  2.握手礼节。

学生见到老师、领导时,应当先行问候,待后者伸出手来之后,再向前握手。

握手时需眼睛注视对方,面带微笑,自然大方。

  3.问候的礼节。

问候的表情应当有亲和力,面带微笑,态度自然大方;对于出自善意的任何问候,都应礼貌回答,而不应当毫无表示。

  4.致意的礼节。

表示问候之意,通常在各种场合用举手、点头、欠身等方式向相识的人打招呼。

  5.乘坐电梯礼仪。

长者优先,女士优先,先下后上,依序出进;进电梯后尽量不站在进门处,面朝门同一方向站立;主动帮助不方便者按按钮,请别人帮忙,不越过别人身体按钮,不当众整装,不吸烟,适当保持距离,尽量避免交谈。

  6.交谈礼仪。

交谈时注意运用礼貌用语,语言表达准确明了,语调亲切,语速适中。

精神饱满,表情自然,认真聆听,积极反馈,不轻易打断别人。

  (五)集会礼仪  参加大型集会要整队入场,领导、来宾到会,须起立鼓掌欢迎;散会后请领导、来宾、老师先退场;遵守会场秩序,不中途退场,不看书报,不乱讲话,会后按次序退场。

升国旗时,全体学生应列队整齐排列,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神态要庄严,切忌自由活动、嘻嘻哈哈或东张西望。

  (六)举止文明  1.保持校园整洁,不在教室、楼道、操场乱扔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

不在黑板、墙壁和课桌椅上乱涂、乱画、乱抹、乱刻,爱护学校公共财物、花草树木,节约用水用电。

  2.遵守交通规则。

行人应走街道和楼梯右侧,不可数人同排横行,不走机动车道,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有天桥的应自觉从天桥上走,不乱穿街道或攀越街道护栏。

骑自行车要注意安全和谦让,在减速道要适当减速。

自觉将自行车存放在指定的车棚或地点,不乱停乱放。

  3.在食堂要文明用餐,做到排队礼让,不乱拥挤;爱惜粮食,不乱倒剩菜剩饭。

  4.自觉遵守宿舍、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的管理规则,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保持安静和卫生清洁。

要评选中学特级教师需要什么资格、条件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第四条 政治条件  1、依法执教,遵守和有关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成绩显著。

  2、,树立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职业理想。

具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志存高远,乐于奉献。

  3、模范遵守的有关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践行,模范遵守家庭道德、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同志,团结协作,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在学生和教师中具有人格魅力,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声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4、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满腔热情地关爱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发展,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

在学生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成绩显著,曾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或近五年来获得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两次以上。

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两次为优秀。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单独设置的研究机构和其它教学机构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

后取得的合格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

  2、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学、高级讲师、副研究员)五年以上。

  3、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六条 业务条件  1、能够高质量地履行现,教学工作量饱满,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特别是在培养优秀生,转化学习困难生等方面成绩突出。

教育教学水平与业绩在地区同级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得到广大师生公认,在本地区教育界有一定声望。

  2、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能用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系统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并在市(地)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同行的认可。

教学经验具有推广价值,能有效地指导本单位及本地区同行,形成骨干教师群体。

做过市(地)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三次以上,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

对于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申报者,必须是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省级教学能手。

  3、树立理念,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创新精神。

及时把握现代教育理论及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始终站在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沿,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其教改成果得到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具有推广价值。

能有效组织和指导校本教研,是校本研修、校本培训活动的骨干力量,具备开发校本课程的能力。

  4、具有指导中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计划和措施。

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至少有两名青年教师经其培养后进步明显,并获得同行公认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能开展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以自己先进的教育思想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影响、指导周围的同事,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了贡献。

  5、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具有很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

曾主持地市级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取得既有创新性又有实效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行为。

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写出具有一定研究深度、对本学科教学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等,并得到有关专家的鉴定和认可。

  6、能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教学手段,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工作之中。

  7、中小学教师进修、研究机构中的教研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教研员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6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

  (2)任教研员后,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教研活动,引领、示范作用突出,或经常上示范课、公开课,经常开展和指导本学科的校本教研活动,本人负责的学科教研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在该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特别是在中小学课程改革实践中,能针对教师在课改实践中的困难与问题开展教研活动,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在其引领下取得显著成绩。

  (4)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8、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领导职务之前有丰富的任教经历,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被所在市(地)同行公认。

  (2)担任领导职务后,熟悉并深入研究教育教学业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评课,指导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具有较强的课程领导能力。

  (3)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重视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履行校长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政策法规观念和教育科学理论基础,掌握教育管理和学校管理的基本规律和方法;坚持德育首位,管理措施得力;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大力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务实,群众反映好。

  (4)在学校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在本市(地)校级领导干部中出类拔萃,有很高的威信和声望。

在本地区起示范作用,本人任职期间被评为市(地)级以上骨干校长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所在学校的教师专业化成长、教育教学等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学校多次被评为市(地)级以上先进单位。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或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2、在师德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先进事迹特别突出,入选省级以上师德报告团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3、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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