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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收监案例读后感

时间:2016-04-20 05:58

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江苏省社区条例写读后感

5月12-13日,枣庄市司法局在薛城区党校举办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领导和干警参加了学习培训。

这次培训的目的是为全市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将本市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山亭法院刑庭马庭长、监狱狱政科吴科长、省厅吴处长、心理学专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共40条,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起重要作用;对社区矫正良好运行与进一步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不同角度、不同工作职责、不同矫正对象讲解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知识,本人受益很大。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源与意义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我国,于2015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有关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

2015年8月,上海、北京在全国率先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市)先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拉开了新世纪我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帷幕。

2015年我国又新增12个省(市、自治区)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省份,2015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2015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这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完善、成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内外社区矫正的实践的发展表明,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矫正相对应的刑法执行活动,相对于监禁刑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控制等多种社会功能。

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让明显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安置于社区范围内,与家庭社会保持密切联系,经过帮助矫正使其重新悔过,完成在社会化过程,不仅有效克服了监禁矫正所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与交叉感染。

而且体现了党和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对犯罪的人性关怀,使犯罪对象积极主动的接受教育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

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

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负责部门与适用对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及协作机制,强化了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依法执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共同承担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职能。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置于社区范围内进行教育、矫正的罪犯。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社会服刑罪犯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由司法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而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三、社区矫正的相关程序1、法律文书的交接。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的7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寄送至矫正对象居住地司法所,并要求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2、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社区矫正对象要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接受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与管理。

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

4、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针对矫正对象犯罪原因、现实表现、心理特征和矫正期限,制定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3篇】社区矫正心得体会3篇。

通过定期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参加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向居所地司法所汇报思想及工作生活情况。

5、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矫正对象解决个人就业、家庭、社交的问题,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避免其重新犯罪,为矫正对象正常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6、社区矫正的考核与奖罚。

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提出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建议。

7、社区矫正的解除。

司法所对矫正期限已满,且矫正期间未重新犯罪,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应当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并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犯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或被收监执行的,自羁押或收监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四、我国社区矫正的效果据统计,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试行9年来,各地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3.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51.2万人,已解除矫正人员中,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1%,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截至2015年12月22日,全国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万,每月净增8000至10000人。

矫正质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的低水平。

全国目前已有27个省级司法厅(局)和71%的地(市)、61%的县(市、区)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司法部要求,还没有建立社区矫正机构的省,要抓住中央批准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契机,大力推进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队伍不断壮大。

目前,各地重视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落实衔接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

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监督、考验措施,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教育基地和就业基地等,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问题。

五、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一)社会管理创新中敢于正视问题、总结经验、大胆创新、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认真借鉴境外相关经验和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先行先试,顺应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落实好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任务,做到严格管理、教育矫正、监督考察,健全应急措施等工作。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发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大力加强社区矫正能力,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三)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理念、目标和策略,将社会管理的理念和要素融入到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之中。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则,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

求助 帮忙写一下观后感 我是一个监外执行人员,不会写 社区矫正实施法帮忙写一下观后感

自己从网上找一个,然后把内容稍微改一下,加点自己的想法就行了。

这东西你交上去后没人看,也不入档案。

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被收监 担保人和监护人又责任吗

第六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除遵守第五十九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除遵守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除遵守第五十三九条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三)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四)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五)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六)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七)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第六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市)。

  第六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监控网,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手机定位管理,随时掌控行踪,及时预警和制止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

  第六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六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六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迁移户口后,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管。

  第六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矫正个案,落实监管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公益劳动应当安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个小时。

  第七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单位和村(居),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一般的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后,在法院开庭之前没有被收监,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大吗

通过一的社正,使我深认识到,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对刑罚的尊重,是一个全新罚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在亲人、邻居身边,我边工作边改造,能时刻体会到亲人、邻里对我的关怀,生活在社区中,我与其它居民打成一片,建立了比较良好的互助关系,同时社会志愿者的帮助,矫正工作者的指导、教育,也使我格外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格外珍惜法律、社会给予我的改过自新机会,我会自觉地接受矫正工作者的监督、管理、教育、帮助和疏导。

因在缓刑期间赌博被抓,会不会被收监

要怎样才不会被收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所以,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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