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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宇死刑研究读后感

时间:2016-09-15 11:24

有没有人就我们国家的死刑存废问题给我个回复。

谢谢

不能废。

原因很简单:治理乱世要用重刑

而我国恰恰处于“乱世”之中。

我想知道关于死刑的知名书籍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陈兴良《死刑备忘录》马丁.莫内斯蒂爱《人类死刑大观》罗贝尔.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

谁知道《罪与刑的思辩》这本书的全文啊

废止死是文明发展的趋势,且世界半数的国家废止了死刑不争的事实。

我国是一刑适用范围广泛的国家,学界对死刑的存废亦争论不一。

是借鉴外国废止死刑的经验赶文明发展之趋进而从刑法典上摒弃死刑,抑或是保持治乱世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继续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

本文拟就死刑在我国存废的命运作出些许法理探讨。

  一、 基本权利可以通约吗

  设想一部废止死刑的刑法典关于蓄意谋杀罪的惩罚规定是终生监禁,对于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这是不是等于规定他可以选择以他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

1这里涉及到基本权利的问题,一个是生命权,一个是自由权。

从权利配置的角度看,一个社会对权利的配置不尽雷同,哪些权利是基本的,哪些权利是衍生的,亦颇多争议。

单从刑法的角度看,关于基本权利,我们不妨从刑罚是对侵犯基本权利的惩罚性规定反演回来。

刑罚的种类随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日趋统一: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监禁),财产刑(罚金及没收财产)。

生命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刑剥夺的是人的自由权,两者皆属人身权利;财产刑则剥夺人的财产权利。

采用反演方法,和刑罚种类相对应的三种权利应视为刑法认可的基本权利,其他权利皆为派生。

  那么,基本权利可以通约吗

或者说基本权利可以切换吗

有两方面的理由阻却我们作出肯定的回答。

第一,刑罚自身的回答。

刑罚的种类相互之间是不可以互换的,从未有刑法明文规定司法当局可以和罪犯或其他相关人达成人身财产互换的协议,若此,必然导致法制的极度败坏。

第二,更为主要的是基本权利的基本程度不同。

刑罚种类的不可置换实是三种基本权利基本程度不同的要求,从财产刑场到自由刑到生命刑,反映的是刑罚不同的严厉程度,说明从财产权到自由权到生命权,一个比一个更加基本。

生命是自由产生的前提,自由是财产产生的前提,这种基本的道理决定了三种基本权利基本程度的差异。

既如此,基本权利难以切换。

  基本权利不可切换要求不同人之间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

不同人之间同一基本权利趋于平等是法律发展的结果,反映了法律的健全程度,亦是文明发展的结晶。

历史上不同人之间同一基本权利不尽相平等的例子比比皆是。

奴隶社会奴隶主对奴隶生命的任意剥夺姑且不论,我国古代刑律规定子杀父,施以死刑,父杀子,则施以监禁或笞杖,就是一例,欧洲中世纪贵族和平民之间亦有类似的关系,最典型的则是君主可以无端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而不受任何惩罚,所有这些反映的是文明落后的不同程度。

至当今社会,文明的发展促使公民的权利平等,这种权利平行首先要求不同人之间的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

  如前述,废止死刑,在一个有理性的人看来,相当于法律承认一个人可以以他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

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同基本权利之间的切换,违背了不同人之间的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的要求,当然也违背了权利平等这一普遍原则。

更进一步,废止死刑,必然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同一权利平等的原则要求同一基本权利的散失也应是该平等的,这是罪刑相适应的基础。

而且,既然刑罚规定排除危害性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必要时剥夺危害者的生命为正当,实难看出有什么理由可以证明待危害行为已经发生后,牺牲者已不可能再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时,法律剥夺危害者的生命为不正当,此时若以终生监禁代替死刑,实是一种牺牲牺牲者的做法。

  废止死刑,促使罪刑不相适应,不仅牺牲牺牲者,更主要的是伤害了刑法的公正性。

刑法的公正性,或者进而言之,法律的公正性,是以道德中的公正性为基础。

“除非存在道德规则和原则,否则就不会有道德上的错误行为,从而也不会有任何正当理由去规定应受惩罚的法律罪行。

”2因此,同一基本权利不可切换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原则,更主要地应视为一项道德原则。

对这项原则的违背无疑全伤害到人们的道德情感,废止死刑,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亦是如此。

  由基本权利不可通约可以看出,并无任何正当的理由来证明废止死刑是合理的,换言之,从法理上看,死刑并无废止的必要。

顺便澄清两处可能产生的异议。

一、从权利配置的观点看,权利系由法律创设,是否通约亦可由法律规定。

-这是就法律谈法律,忽视了道德义务是法律义务的逻辑前提的事实。

二、本文采用反演方法,从刑罚的种类推断三种基本权利,对于主张废止死刑者,从一些国家废止死刑的事实出发,可能只会推断出两种基本权利。

-这一异议与第一点异议有同源之误。

如前述,三种基本权利不可通约主要是一项道德原则,生命权随生命天然而来,并不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所左右,刑罚的三种类应是三种基本权利不可通约的结果,此外反演,只是为了论述之便。

  二、 部分国家废止死刑的现实及国人的报应观念  死刑废止论者的主要理由有三:一、废止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且部分国家(主要指部分西方国家)已废止死刑,未废止者亦少有适用;二、死刑并无有效威慑力;三、死刑存在的理由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而报应观念是文明史前时期的遗迹,理当摒弃。

3此三方面理由强有力,不过仍的讨论的必要。

本文将逐一论及。

  早期的死刑废止论者,如贝卡里亚,列举了多方面的理由来论证废止死刑。

不过,究其根本,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精神,贝卡里亚对莫斯科伊利莎白女皇的颂扬,就是极好的说明。

4废止死刑作为一种对于人道主义精神的弘扬,无疑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程度,但若相反论之,推断废止死刑是文明发展的结果,则颇值怀疑。

贝卡里亚处于君主专制时代,专制社会对死刑的滥用几乎不可避免。

如前述,由基本权利不可通约,可以论证并无废止死刑的必要,但对死刑的滥用,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一个人在侵犯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时,不得不牺牲自己的生命,这反映了法律的残暴,在专制社会也就是反映了君主的残暴。

为了抑制这种法律的残暴行为,防止死刑的滥用,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由一个极恶劣的极端走向一个较温和的极端,主张废止死刑,有其合情合理之处,但这不是应该废止死刑的法理证明。

  如果非废止死刑不足以防止死刑的滥用,废止死刑就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比之法律的残暴,个人的残暴毕竟只是一种小恶。

部分国家废止死刑的现实实际上就是出于这种明智的选择,较之死刑的滥用,这标示了文明的进步,但难以看出是一国内部自身文明孕育的结果。

以笔者观之,保存死刑而不滥用,才是文明的最终所求。

前文论述基本权利不可通约,废止死刑作为权利通约的一种形式,违背了权利平等的原则,这和文明的发展对平等的追求是背驰的。

另外,刑罚的三种类和三各种基本权利相对称,摒弃各种肉刑和非常刑,本是法制发展的结果,在不滥用死刑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证明破坏这种对称是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若以一个单一的指标,经济发展,来计量文明进步的程度,一些极发达国家保存死刑而慎用的事实,是反证。

  贾宇教授在论述废止死刑所需要的价值观时,写道:“人的生命都很重要,所以社会不能为了惩罚犯罪人而象犯罪人曾经做的那样再损害一个人的生命。

”并认为这才是文明社会所应有的价值观。

5贝卡里亚在论述废止死刑时,以一种激昂的语言写道:“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样的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并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6两者的论证在此是一致的,也一样地富于人道主义精神,只不过因时代背景不同,古者要激进一些。

问题在于,“象犯罪人曾经做的那样”和“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法律与犯罪人一样罪孽深重。

在滥用死刑的情况下,确系如此,反之,不会有什么实质上的相同。

犯罪需要罪孽,这才是法律惩罚的实质所在。

慎用死刑而不废止,最多说明法律不够仁慈,但不仁慈并非罪孽。

如若不然,像正当防卫可以致人于死命这类刑法规定,只能是一种法律教唆。

  和贾宇教授有所不同-贾宇教授认为应该淡化民众在刑法思想方面的报应观念,7贝卡里亚虽主张废止死刑,却未必如是。

贝卡里亚举例论述道,如果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伪造一份重要文件同样判处死刑,道德情感必定遭到破坏,而这种道德情感是无数世纪和鲜血的成果,极难形成。

8这种道德情感就是民众的报应观念,它是公正的基础。

看来贝卡里亚不想淡化它,相反,还有保持和继续培养之意。

以此论之,要是贝卡里亚处在当今社会,看到废止死刑同样有可能破坏这种道德情感而又无死刑滥用之虞时,对废止死刑也必定难以肯首。

  不过,在当今西方社会,人们崇尚法治,伦理观念日益衰微。

究其衰微的原因,按麦金太尔的论述,是道德伦理概念的竞相冲突,9法律似不再是道德的主要载体,相反,法律几乎成为道德本身。

法律几乎成为道德本身,在法治严谨的社会,不是不可行。

由神法、经由自然法演变而来的西方现代法律,随着宗教的衰落和法律的健全,法律的道德负荷日渐减少因而日益有替代道德本身的趋势,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是不可能。

不过,横向比较,历史地看,西方法律从未像古代中国法律那样承载过多的道德负荷。

在古代中国,仅有刑律,失礼则入刑,刑维护的是道德-礼,而礼是维护整个社会的根基。

因此,古代中国的法仅是维护道德的工具,而不是法本身。

梁治平先生在对西方的自然法和中国的礼作比较研究时指出,西方人强调实在法的道德依据自然法,表明了他们对法的尊崇,古代中国人对礼的强调,则恰好表现了一种对“法”的轻视,-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里面,法只具有否定的意义。

10由西方法律体系移植而来的中国现代法律,不再是维护礼的工具。

但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经过几千年的积沉,不会在短时间内有多大的改观,要求法律维护道德体现公正,依然会是民众强烈的呼声。

在大多数民众眼里,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杀人偿命”,就是法律,若断然废止死刑,杀人不偿命,法律又何在

如此伤害民众的道德情感,姑且不论是否会引起犯罪数量的增减,很可能会让民众对法律持一种不信任的态度。

  减少法律的道德负荷,不必力图去淡化国人的报应观念-这没必要,而且也不可行-只需健全法制即可。

健全法制会转移民众的信心内容,对公正的期待可以不必再依赖抽象的道德观念而向实在的法律转移。

前述在西方社会,法律日益有替代道德的趋势,就是民众信心内容转移的结果。

不过,在法制健全之前,废止死刑而导致权利通约,伤害民众的道德情感从而引发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态度,这和健全之道是相背的。

因此,在我国,法制尚待健全,主张废止死刑就有不切实际之处,死刑是否废止应是法治社会诞生之后的事。

  三、 预防论:功利主义对死刑的考虑应向程序方面转移  主张废止死刑的另一个强有力的理由是:死刑并不具有有效威慑力。

死刑是否具有效威慑力,争议颇多,断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都是贸然的。

从理论上看,死刑的威慑力实是一种心理强制,促使潜在犯罪人产生畏惧动机。

要估量死刑的威慑力(较之废止死刑而多出的威慑力),势必考察潜在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各种形态,再看由于保存死刑是否增加了额外的畏惧,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实践中部分国家废止死刑,谋杀犯罪率并不随之必然上升,有时还会下降,也不能得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不过不管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都不是死刑存废的根据。

  认为死刑并不具有有效威慑力,进而主张废止死刑者,是从预防论的观点看问题。

刑罚的严厉程度只需以遏制犯罪即可,死刑既无有效威慑力,则可废止。

预防论的观点本不错,但若单从此处出发,则必然趋向功利主义。

援引贝卡里亚的例子,为了防止打死一只山鸡,对打死山鸡的行为叛处死刑是最强烈的遏制方法,威慑力不可谓不高,若真有人打死一只山鸡自觉自己难逃死刑的厄运时,不能否认他很可能去杀人,以求死有所值。

这里是死刑的威慑力太高从而促使了谋杀的产生,死刑至少在此应该废弃,而向重罪偏移。

但对于有些重罪,不管是否适用死刑,潜在犯罪人依然会实施犯罪,死刑的威慑力似又不够,在此亦可废弃,而向轻罪偏移。

那么到底是死刑应该向重罪还是向轻罪偏移

-最终这只是一种功利选择而已。

威慑力的高或低都不是决定死刑存废的根据。

  和威慑力相伴的另一种预防论是矫正论,它着手于特殊预防,专门针对犯罪人本人。

矫正论能在多大程度上可行,颇让人质疑。

对于大多数过失犯罪的犯罪人来说,内心的愧疚就足以使他免于再次犯罪。

而对于象菲利所说的天生犯罪人,任何矫正措施都未必有效。

其他犯罪人亦然。

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这些根源不消除,难保它们不会对重返社会的犯罪人发生作用。

若仅以功利主义观之,对任何犯罪人都实施绝对消除是简洁实用的办法。

主张矫正论的菲利在后半生对法西斯主义持一种赞同的态度,让人匪夷所思。

那么,又是什么在阻却对任何犯罪人都实施绝对消除这一罪刑不相适应的行为

显然是人们的公正观念。

功利主义态度不可能把公正观念作为计量对象,从而计算其破坏与否对犯罪率的影响。

一种道德体系的内在价值是不可计量的。

  从追求刑法的社会效果的角度看,预防论应该考虑的是刑罚资源的有效配置,把犯罪遏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彻底消除犯罪不是刑罚能够做到的)。

废止死刑并不能表明是对刑罚资源的有效配置,特别是当废止死刑,导致基本权利通约,从而伤害人们的公正观念时。

反过来看,把犯罪遏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其实质就是在维护民众的信心内容,让人们相信虽然犯罪并没有消除,但公正不是正在起作用么

如果超出这个限度,人们首先想到的绝不是去计算犯罪的增加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影响,而是叹息社会道德的败坏。

  预防论追求刑罚的社会效果,无可非议。

这种追求的过程,必然产生功利主义计算,功利主义计算本也可以不必遭到非议,只要它能够算得清楚。

问题就在这里,一旦功利主义计算算不清,一种功利主义态度就可以促使一个政府采取任何偏颇的行为,刑法就有可能成为受功利指挥棒指挥的工具。

如前述,功利主义不可能把公正作为计算对象,而且功利主义计算应以把犯罪遏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作为目标,那么,公正的观念较之功利主义计算,就应当先行。

陈兴良教授在论述刑法的公正时也指出,刑罚的分配,总的说来,应当以按劳分配(报应论)为主,按需分配(预防论)为辅。

11陈兴良教授的按劳分配,其实质是罪刑相适应。

前已论述,废止死刑会破坏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死刑的保存适用也应是按劳分配的结果。

以预防论的观点,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废止死刑的结论。

既然按劳分配是主要,按需分配是辅助的,以预防论观死刑问题,就不应该是死刑存废的问题,而是如何适用死刑的问题。

  在君主专制社会,不废止死刑往往不足以防止死刑的滥用,废止死刑的呼声因而很高。

民主社会滥用死刑的现象少有鲜闻,呼声相对低了许多,反而,在一些国家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倒有所增长。

仅在名义上保留对叛国罪和海盗罪适用死刑的英国,近些年其国民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日高,就是一例。

12究以上现象的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健全程度。

专制社会刑诉程序极不健全,君主可以随心所欲地杀人就是典型。

民主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制完善的过程,当然也是刑诉程序走向健全的过程。

在法治社会,由于受到严格程序的限制,滥杀是不可能的,废止死刑的呼声自然低些。

按前文所述,在保留死刑而不滥用的情况下,文明对于权利平等的追求要求给予重大犯罪人以应有所得,出现恢复死刑的呼声当属情理之中。

  前已论述,基本权利不可通约。

按此原则,死刑既有保存的必要,同时死刑的适用亦极为谨慎。

否则,就会出现法律强制性地以犯罪人的生命切换受害人有自由或财产。

因此,死刑的适用应仅限于剥夺他人生命的罪大恶极的犯罪人。

贾宇教授指出,对死刑只能采取谦抑而非扩张的态度,13确是十分中肯的,虽然贾宇教授说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笔者则以为应该自觉为之。

  从诉讼上看,犯罪人是否有罪,只是一种可能性,当然这种可能性越接近一越好。

理由有三:第一、在审判制度中,陪审团定罪,法官量刑,陪审团定罪采用的是多数表决制,这表明定罪是一个概率事件。

第二、法律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定未必恰好切合每一个犯罪人的犯罪特点,且证据制度的严格程度易受实际需要的影响。

第三、即便证据制度十分完善,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不能排除自由心证的主观影响。

既如此-犯罪人是否有罪属于一种可能性,同时,又因存在量刑对罪刑相适应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偏差,死刑的适用就应该殊为谨慎。

生命权一旦遭到剥夺,无可挽回,这和其他权利被误夺时这可以进行救济是截然不同的。

  因人道主义之故,从预防论的角度出发主张废止死刑者,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完善刑诉程序,防止滥杀和误杀。

至于死刑的存在本身是否人道貌,不应该有什么过多的歧议,因为只需要人道地执行死刑就行了。

或许有一天,死刑终将失去存在的根据,但那不是民众关于公正的观念被淡化之时,而是民众素质普遍提高,社会上纵有犯罪,但罪孽还没有深重到需要赔进自己的生命去补偿时,此时死刑因无从适用而失去存在的理由。

听说要从审李昌奎案

支持废除死刑的脑残患者们怎么不出来捧捧场啊

驳贾宇:喊杀药家鑫、李昌奎不够理智  ______贾教授给公众提了个醒

  正当全国人民拭目以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伸张正义之时,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迫不及待的站出来,大谈礼仪文明,大谈宽厚与仁爱,大谈盛世与亲民。

这是继五教授联名为药家鑫哭丧之后又一篇富有同情和仁慈之心的卫道宣言

我在网上一搜,仅两篇文章就可以剥开这个假共产党员的画皮来,两篇文章附在后面,一篇是贾教授自己的,另一篇是一位记者对贾教授的采访录,期望读者阅读时参考。

这家伙,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于不顾,把《尚书》《孟子》《资治通鉴》,把汉景帝、唐太宗和康熙,把文景之治 贞观之治 和康乾盛世搬出来。

搬的好啊,那意思是明君治国,是不会乱用死刑的,如果把药家鑫和李昌奎们杀了,那就不是明君了,那就有损中华大地的礼仪之邦的声誉。

难道我们依法处死犯人就不讲文明了

不是的,恰恰相反,一个文明礼仪之邦,必须是奉公守法的必须是赏罚严明的。

倘若公民知法犯法乱杀无辜那是文明礼仪之邦吗

倘若官吏贪赃枉法纵容犯罪那叫文明礼仪之邦

那就是宽容仁爱吗

请贾教授明察之,慎思之。

  贾先生对““死缓翻案风”风生水起,莫衷一是。

”对“在一个和平年代的文明国家里,出现一浪高过一浪的喊杀声,”表示“深感忧虑”。

贾先生认为“死刑翻案风”,这是群众不够理智的表现。

这种看法是偏颇的。

在这里,人民群众的呼吁,我看倒不是死刑翻案风的问题,更多的是强烈要求云南高院伸张正义和纠正错误的问题。

李昌奎和赛锐们按律应当斩立决,云南高院枉法错判,正义力量摇旗呐喊,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如果说是风的话,那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法律尊严的的学法用法之风。

我希望这同时又是反对法学精英们的歪理邪说、反对司法腐败的大旋风。

翻案,不平则鸣,为含冤者叫屈,要求伸张正义,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呢

贾先生大可不必忧虑。

  贾先生在这里大谈文明礼仪,读者可以看一看附录的第二篇文章, 在第二篇文章的采访录中,贾宇,就不是文质彬彬了,由于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他  先是要求开通网站,“如果这件事情不能合法处理的话,我们打算自己公示材料,把各大学的材料贴到网上,让大家来评哪个学校强大一些。

只要稍微有点良心的人都应该评得出来。

”希望稍微有点良心的人都能出来为他评理。

  然后,进行人身攻击“当时我对他们说,如果不懂怎么依法行政,这是水平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出尔反尔、言而无信就是品德问题,是完全不能理解的。

”  再以后是强烈要求,简直是命令:“现在我在进行行政复议,他必须回答我,要么维持,要么纠正”  再后来,“我可以起诉。

学委会是政府机关,我可以告省政府。

”  大有穷追猛打,咄咄逼人,锲而不舍,不达目的不罢休的英雄气概。

  你看到了吧,人民群众有冤屈要求改正错误,那就是不理智,那就是翻案风,那就令人忧虑。

他大学校长锲而不舍,企图逼迫上级领导满足他的要求,那就不是不理智,简直是太理智太强势了。

如今,我们这些善良的小老百姓,胆战心惊的在呼吁,我们期望一个更晴朗的天空,我们希望出门时不被活活压死,我们期望在家不被活活捅死,我们期望有正常的生活、正常的爱情而不被欺男霸女的地痞流氓所捅死,就这样的要求却引起了大教授的惊恐和忧虑,引起这位教授的惊诧莫名,难道这就是贾教授的仁慈宽容

  贾宇认为:“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中“杀人必须偿命”的传统死刑观念。

”这个看法是错误的,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真理和谬误的争议,是真理和邪恶的较量,在这个较量中,人民群众是守法的,理智的,充满愤慨的,富有正义感的。

而且,我并不认为杀人必须偿命,我认为,依照现行法律该杀的就得杀,否则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就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

我觉得,像夏俊峰、任雪、陆晓凤等这些事出有因被逼无奈而被迫杀人的案子,要多多探究一下社会的和机制的问题。

在中华人民法律框架下,即使是严打的情况下,这一类人也是罪不至死的。

我认为被迫杀人的,防卫过当杀人的人,该宽容的就应该宽容,该法外施恩的也应该照顾礼仪之邦的文明和仁爱。

而像药家鑫、李昌奎和赛锐们,即使在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盛世情况下也应当斩立决,因为他们是反社会的,预示着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的,预示着道德沦丧的。

如果这样的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暴戾之气将成为社会的主流,和平年代将不复和平,礼仪之邦将成为弱肉强食的野蛮之邦,那时随处可见的应当是,欺男霸女风,求爱不成杀人风,撞死不成补刀风。

那社会可就真的疯了。

贾先生应当多多为这种风忧虑才是。

  贾先生援引经典把《尚书》和《孟子》搬出来“早在我国西周时期的经典著作《尚书》就提出“罪疑惟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注释1)的主张。

先圣孟轲早在2300年前就提出了“不嗜杀人者能一之”的统一论(注释2)。

”  还加了注。

说实话,要不加注释的话,还真能蒙蔽很多年轻人,可是,这一注释就更强化了人们对云南高院的愤怒,尚书上写的很明白“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在遇到疑难案子的时候,宁可偏宽不以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这其实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

令我不解的是,药家鑫李昌奎赛锐案,事实如此清楚,情节明显恶劣,怎么就成了疑罪了呢

把这些败类们依法处死怎么就成了“错杀无辜”呢

难道法律竟如此深奥

  再看孟子的话,孟子曰:“不嗜杀人者能一之”,贾教授,用这句话,强调不杀李昌奎不杀药家鑫不杀赛锐的重要意义,那就是可以赢得像美国英国等等国家的臣服。

不是吗

其实呀,那是孟子针对梁襄王所谓崇尚武力,排斥仁政而提出来的。

除此之外,这纯粹是一句屁话。

毛主席说过,革命不是请客吃饭,靠温良恭俭让统一国家,在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也未尝闻之。

即使贾教授真的能以此统一国家,那个国家里如果充斥着赛锐李昌奎药家鑫等这样的不法之徒,那境况恐怕也好不到哪里去。

反正我是不能归附的。

我担心,以贾哥之善良之宽容之博爱之文明,不久就会成为药家鑫和李昌奎们的刀下冤鬼。

  贾先生把汉景帝和文景之治搬出来,请允许我说说汉景帝。

文景之治,原因很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我们都不谈我们光谈法律,众所周知,汉景帝的确把轻刑作为安民政策的。

但景帝对地痞恶霸贪官污吏豪强却并不手软,执法必严。

景帝时,郅都是执法不避权贵的严酷官吏。

济南有大豪强间氏宗族,历任郡守无人敢制,景帝拜郅都为济南太守,郅都诛杀晌氏首恶,一年之后,济南郡成了道不拾遗的清明境界。

后来景帝又任郅都为雁门太守,匈奴威惮郅都,引兵远避,不敢靠近雁门。

宁成也是执法不避权贵的严酷官吏。

长安居住着许多宗族权贵,胡作非为,京官无人敢管,景帝调宁成为中尉,一举镇压住了犯法的宗族权贵。

执法必严,秉公执法,不管你是权贵还是豪强,都一视同仁,这是造成文景之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绝不像贾先生说的那样是因为什么慎用死刑的结果。

  再说唐太宗和贞观之治,唐太宗认为,赏罚是国家的大事,假如被赏的是有功的人,无功的自然就后退了。

犯罪的人及时受到惩罚,那些作恶的人就能悬崖勒马。

因此,赏罚问题非常重要,是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前进的动力。

为了明确赏罚的标准,特制订《贞观律》。

太宗的叔叔江夏王李道宗是开国元勋,为建立唐王朝立下了汗马功劳,但犯罪后,同样被免官削封邑,并且坐了大牢。

  贞观十七年(643年)太宗的姐姐长广公主的儿子赵节,犯罪按律应当处死,长公主哭着向太宗求情,太宗解释说:“赏罚不分仇人和亲戚,这是至公之理,我不能因为赵节是我的外甥违反法律赦免他。

”太宗的儿子吴王李恪,因为打猎踩坏了农民的庄稼,御史柳范上书弹劾他,李恪还不以为然,认为父亲不会处理他。

结果太宗不仅将李恪免去了官职,还削去了他300户封邑。

  太宗对自己的部属,也从不徇私枉法。

岷州都督高甄生是太宗的老部下,犯罪以后,有人在太宗面前说情遭到严厉批评。

太宗不仅执法严格,一旦发现执法有错。

能够及时改正。

刺史庞相寿,因贪赃被罢官,由于它是太宗的老部下。

太宗不久又恢复了他的官职。

魏征上表反对说:“亲王府的旧人现在当官的很多,如果犯法都徇私,恐怕影响不好。

”于是太宗对庞相寿说:“我现在是国君,不能因为你是我的故人,就徇私情。

”重新罢免了他的官职。

  正因为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才逐渐形成了执法严肃,令行天下的好风气。

在这种风气下,官吏清正廉明,王公贵戚和豪强大姓都不敢违法乱纪,欺压百姓。

正是由于法制严明,令行禁止,执法必严,才导致犯法的人少,犯法的人少,判刑的人自然少了。

贞观(629年)全国判死刑的人只有29人,这并不是因为慎杀轻型,恰恰相反,是违法必究、执法严明的结果。

是因为犯罪的少,所以判刑的少;犯死罪的少,所以判死刑的少。

  像药家鑫以及李昌奎赛锐之类知法犯法,随意剥夺他人性命,视生命如草芥。

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如果不执行死刑,怎么叫赏罚严明

怎么叫执法如山

如果执法不严,何以保证社会安定

这样的人如果逍遥法外必然导致人心惶恐,人心惶恐何以让人安居乐业

这样的人如果罪不至死,必然导致人民怨声载道,人民怨声载道何以让人奉公守法

一个身为政法大学校长如此是非颠倒,黑白不分何以教化莘莘学子

  再谈康熙,深知贪官污吏的勒索和压榨是激起民变的直接原因,为此他对贪官污吏绝不手软,他采纳了“民生安危视吏治,吏治贪廉视督抚的”建议,特别注意处置腐败的高级官吏。

山西巡抚穆尔赛贪酷不法,湖广总督贪赃枉法,两江总督噶礼受贿弄权都得到严厉的惩处,赐死的,有处极刑的。

对被认为危及统治阶级利益的知识分子更是严刑峻法,戴明世著《南山集>,几被凌迟处死,改判处斩后,累及戴氏、方氏一家16岁以上的男子全部被判处斩,女子及15岁以下的男子被罚为家奴。

受牵连着多达300人。

如果说康熙盛世必有原因的话,赏罚严明,严刑峻法一定是其中之一。

绝对不像贾先生所说的就是慎杀少杀的结果。

稍微有一点头脑的人就一定知道,倘若大清帝国对药家鑫和李昌奎、赛锐们这样的人也是不断放纵下去,人人为女色而互相残杀,各个为利益而相互蹂躏,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人人自危,哪里有可能造出个个清明盛世

  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吧,贾教授的这个提醒,必须引起每个中国人的警惕

再傻的汉子也不能在一个地方跌倒三次,中国人民有志气有能力,一定能团结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增进福祉,不断增强综合国力,使中华民族始终巍然屹立,永世长存

  好个文景之治,从汉成帝(前31年)开始大小农民起义近30起,100多年后就是绿林军、赤眉军起义和王莽篡权,300多年后就是黄巾起义,再以后就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分裂动荡时期。

  好个贞观之治,50年后就有武则天篡权,100多年后就有安史之乱,200多年后就有王仙之、黄巢起义,再以后就有五代十国的分裂动荡时期。

  好个康乾盛世,70年后就是白莲教起义,100多年以后就是太平天国运动,就是八国联军侵略、瓜分中国,再以后就是军阀混战的分裂动荡时期。

  好个康熙盛世

仅仅100多年的时间后,大小帝国主义国家在大清帝国烧杀抢掠、无恶不作,如入无人之境;仅仅不到100年时间里大清帝国割地赔款,丧权辱国

在大清帝国里,老百姓内外交困,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

  贾教授的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提醒

  以下第一篇是贾先生的文章第二篇是一个对贾先生的访谈录。

  参考文献1、《贾宇:喊杀药家鑫、李昌奎不够理智》  2、 贾宇:政法大学校长“维权”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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