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读书笔记
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
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
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
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
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
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
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
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
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
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
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
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释义】 本条作了修改,规定了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它们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钱财为目的。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是剥削社会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根本不相容的,必须坚决禁止。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对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要严加惩办。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表现,譬如,双方婚事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认为不要彩礼就降低了“身价”,于是就向男方要许多东西。
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女儿出嫁的条件。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亦为婚姻法所禁止。
至于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二、禁止重婚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重婚是剥削阶级玩弄异性、压迫妇女的罪恶行径,故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纳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
妾是旧社会一夫多妻的产物。
纳妾是一种重婚行为,应当坚决取缔。
近年来出现的包“二奶”,妻与“二奶”同堂的,相当于纳妾,应当予以惩治。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姘居关系。
近几年在有些地方“包二奶”、养情人现象呈增多趋势,已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还影响计划生育。
这次修改,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述现象构不成重婚的,可依照这个规定处理。
同时增加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还应当通过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解决。
这样修改,有利于加大对上述现象的遏制力度,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 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必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
虐待家庭成员,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生活,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亦为法律所不容。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要受刑法所制裁。
除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
是将家庭暴力含于虐待中禁止,还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修改婚姻法中争论的一个问题。
考虑到虐待和家庭暴力虽有重合之处,但虐待不能包括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夫妻之间吵架,丈夫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像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不适用虐待罪。
因此,修改婚姻法时单独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
遗弃家庭成员是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反映,是违反社会公德的可耻行为。
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要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什么是婚姻
释义:[matrimony]∶男人和女人结为夫妻;已结婚的状态。
男人为女人而婚,女人为自己而嫁,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并延续自己的生命。
婚姻的由来: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
一般而言,婚姻一词的起源有三种说法: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
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 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
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婚姻:已婚者比未婚者更幸福,这是全世界科学家都同意的结论,超级幸福感至少能在婚后持续一整年。
编辑本段婚姻定义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强调两性、配偶身份及“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1] 编辑本段婚姻本质 构成婚姻是有前提条件的;前提条件可能是自己有的,对方没有 执子之手 ,或者双方的某些地方都比较薄弱,需要结合互补来达到强盛和繁衍的目的;结婚的本质也是有目的的,就是为自己生活的更好.所以“婚姻”这个词条,不仅限用于形容人类姻缘的结合关系,还可以用于形容事件、物体的结合关系。
编辑本段世界主要国家法定结婚年龄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 世界主要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如下:伊朗法定结婚年龄9岁;荷兰法定结婚年龄18岁;俄罗斯法定结婚年龄14岁;法国法定结婚年龄15岁;菲律宾法定结婚年龄16岁;韩国法定结婚年龄18岁;日本男18岁、女16岁;巴西16岁;中国香港16岁;中国台湾16岁;美国各州不一,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
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编辑本段人类婚姻史 追溯到原始时代,就有了所谓的婚姻,这是一种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属性,自然法则会用异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类生命繁衍生息。
人类的婚姻存在形式以及结合方式,受人类社会环境的影响。
不同时代和地区的社会环境,造就了多样的婚姻模式,以及结合方式。
科学的意义上看,如果没有婚姻,很多血统就会出现混乱,不利于人们的优良繁衍。
原始人类并不需要婚姻,这跟今天的灵长动物是一样的,不必细说。
后来有了氏族社会,采用的是集体群婚制,即一个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体嫁到另一个氏族。
这也是在进化过程中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乱伦导致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个习俗。
再后来进入了私有制社会,才有了一对一或一对数的固定的夫妻关系,于是就产生了婚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婚姻产生于私有制,所以它一直与人的财产关系密切相关。
由于男子是私有制社会的主体,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财产,于是多数古代社会是一夫多妻制。
而且抢婚、买卖妻妾等现象也源于此。
由于私有制的财产由于血缘关系中的男性继承,为了保证血缘的纯净,就有了“处女情结”和对女子性行为的严格约束。
当出现了部落和国家等社会组织之后,婚姻又成了一种政治筹码。
从部族的通婚,到国家统治者之间的“联姻”,都是试图通过婚姻来达到政治目的。
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于结盟和理顺财产继承关系。
至于在自然小农经济社会中,婚姻则是一种劳动的分工组合,即所谓“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
而在现代社会中的老百姓,婚姻则是为了组成一个家庭,在满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时,承担为家族和社会养育后代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人的一种归宿。
综合看来,婚姻是自然的法则,违背这一法则的人,会给自己带来一些烦恼。
人类的婚姻发展史大约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杂乱性交时期、群婚(血缘群婚、族外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 杂乱性交时期人群杂居,采集植物,食用鱼虾和动物。
上帝尚未将人逐出伊甸园,人还未吃善恶果,无羞耻之心,父母兄弟姐妹杂处性交,毫无现代人的“乱伦”观念。
在中国神话中,伏羲和女娲乃是兄妹相交合;在古希腊神话中,宙斯和赫拉也是兄妹为夫妇,大地之母该亚生了众多子女,又以自己的儿子为新夫;在《圣经》里,甚至在耶和华确立了男性中心地位之后,还能读到关于索多玛俄摩拉被毁灭后,所留的罗得和两个女儿,为了传递后裔,女儿灌醉了父亲与之同寝的故事,这也是原始的杂乱性交的记忆。
杂乱性交是为了繁衍后代,最终必定形成,只知其母不知有父的以母亲为主的社会关系。
正如蚂蚁和蜜蜂的世界,是“母后”的统治。
中国古代圣人的出身,往往是母亲踩了神迹、吞了大星,或者与神物交合而生,不知有父。
但是以母亲为主的社会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形成矛盾。
当社会进入更高的阶段,狩猎和捕鱼业日渐发达,男人在生产劳动中,力量的优势不断体现,这就伴随着对地位的需求。
群婚及对偶婚 男人的力量优势开始挑战母亲的权威,同时也挑战父亲的权威,这必定在性的分配上有了冲突,而大冲突,争夺性伴侣,甚至会导致群体灭亡。
人类学家发现十几万年前,欧洲有一个被称为尼德特人的种族,根据骨骼化石表明,其身材高大,体魄强健,后却神秘消失。
是否就是在这样的内部争斗中相互残杀而亡的呢
一方面是生存的本能和性的本能促使力量强大者要获得权利和地位,从而瓦解现有的族群;一方面则是人类的发展要求维持稳定的群体。
怎么办
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认为,原始人依靠“性禁忌”来维持相对时间的稳定。
“性禁忌”要求在狩猎时期或者捕鱼时期,禁止任何的性交活动,甚至禁止接触与女人有关的东西,否则就被认为是触犯神明,乃是死罪。
因为狩猎和捕鱼的活动,关系族群的生存,这时候如出现因为性的争夺引发的内乱,势必导致族群的覆亡。
但是,随着狩猎和捕鱼时期不断延长,“性禁忌”也越来越频繁,这不能解决问题,必须有新的限制。
恩格斯认为,人类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将群婚阶段分解为:一、血缘家庭,即仅仅排斥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
二是,普那路亚家庭,即同胞(母方的)姐妹和兄弟间,不可性交。
他没说明为什么要有这样的限制。
至于限制嫡亲间的通婚是为了保证后代质量的说法也被证明是不科学的。
而谢苗诺夫所说的,为了避免内部的混乱和冲突的提法是可认同的:第一种形式,为了防止犯上作乱;第二种,是维持成年雄性的相互宽容,消除嫉妒。
普那路亚家庭形式,必定会使得族群分化为一些氏族。
在同一个氏族中,姐妹与兄弟之间,不可通婚。
这就开始了不同氏族之间的通婚,进入了族外的群婚阶段。
一群男人,共同地与另一氏族的一群女人通婚,反之也是。
族外婚,维持了本氏族的和谐,消灭了嫉妒,发展了族群。
族外群婚发展到新阶段,就是对偶婚,即,一个男子以一群女子为妻子,其中有个主妻;反之,一个女子也有一群男子为夫,其中有主夫。
现代中国云南摩梭人在正常的一夫一妻制下,还维持“走婚”的形式,其实就是对偶婚的残留形态。
但是,随着男性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必定要挑战母权,久而久之,女人从属于男人,成为了男人的财产。
一夫一妻制 牵手 父权的确立,财产的私有化,为了保证后代子息能够继承父亲的财产,要求子息血脉的纯洁性,同时孩子须确认父亲的身份。
这就意味着对偶婚中,将以一夫多妻的形式保存下来;也对女子的贞洁性提出了要求。
而血脉的正统性要求,即便是一夫多妻制,也需有个主妻,像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为了让儿子以撒继承财产,将使女夏甲及其孩子赶走。
而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是这种要求的最终结果。
所以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的,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是私有制对原始公有制的胜利。
家庭就是一个经济结合体,女人是男人的从属物,是财产。
因而,不存在婚姻的离异性。
但是,现代的婚姻家庭,要求以爱情为基础,而男女的独立,尤其是经济的独立,消解了经济结合体是必需的形式,女性也不再从属于男性,而同时,爱情也并不一定能够持续。
这就是为什么现代家庭离异现象日趋严重。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应该解体一夫一妻制,寻求以爱情或性本能维持的婚姻关系呢
值得讨论。
编辑本段婚姻的法学概念 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
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
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念混为一谈。
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
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
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
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
“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
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
我国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姻的目的;基督教婚姻,结婚的目的在于子女的生养教育以及夫妻间的互相扶养和性要求的慰藉;近现代各国的法律也对婚姻的目的做了种种规定。
这些“目的”虽然纷繁复杂,但透过这些表面的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强调结为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生活”。
这既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层次的含义。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
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
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现象层次上的含义。
它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婚姻概念的这一层含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学建立相应的法学名词。
而要把这些法学名词和婚姻的概念区分开来,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为内涵。
第二,夫妻身份只要为公众认可,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内涵。
这与婚姻法学中有关婚姻种类的理论相矛盾,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不吻合;既不利于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于从世界范围来研究婚姻制度;而且与我国目前的婚姻状况也不相称。
在法律法规和婚姻法学典籍中,涉及各种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参见1992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上述种种婚姻,都不合法,但在我们的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学研究中,都视它们为婚姻。
因此,我们在界定婚姻概念时只应确定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婚姻的个人需求 1.婚姻生活满足个人需求 结婚 个人需求是人们行为的基础与推动力,这些需求必须获得满足,下列的需求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尤其重要: ⑴爱——在婚姻中最重要,最先满足的应是爱情的渴求,婚姻中的爱也应包含着诚实、责任心和给予的态度,及柔和的适应能力。
⑵安全感——女人比男人更需要,换句话说,她更依赖男人,道德操守与经济能力也是安全感的一部分。
⑶自信——每个人都需要别人的认可,赞美或平等待遇,夫妻间更有此需要。
婚姻生活中彼此鼓励,增加对方自信,才是正路。
⑷生育——正常的婚姻也满足彼此性欲的需求,生儿育女更是自然的发展,完全拒绝生育定会导致婚姻生活的裂痕。
⑸家庭权威——家庭中权威职责分明。
儿童在家庭中学会接受权威,才能长大后在社会上尊重法律及权威。
2.细心灌溉婚姻的花圃 ⑴对于破坏夫妻关系的事,应保持警觉,避免刺伤的误言或无谓的争吵。
⑵平时多结交对家庭生活有帮助的朋友,多交换对家庭生活的各种意见。
⑶夫妻两人也需不时的检讨婚姻生活,寻求改善。
⑷冲突、吵架、冷战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每个人都有感情冲动,要紧的是把每次冲突化为成长经验,学着开放个人的心胸,面对现实。
惟有爱和为对方着想,才能化解一切。
婚姻家庭就是爱情的花圃,花圃要有足够的空间来成长,有计划的栽种,有时要翻土,有时要施肥,有时要移植,有时要铲除。
种花要看季节,季节不同,开的花也不同,婚姻生活也有四季的变化,每个季节有不同的困难与危险,而危险的意思,不正说明“危机中的危机”吗
所以对爱情小花要细心灌溉,如果让它同野草一起长,必会被捣乱死,任它受风吹日晒,不会长好,惟有努力的灌溉,充分的准备,耐心的等待,早晚劳苦才会有成果。
3.四个婚姻危险期 第一个危险期: 孩子出生时夫妻两人的压力骤然加大,原来的嬉戏和娱乐大大减少,性生活质量下降。
孩子到来所产生的“三角”关系,改变了原来的“两人世界”,夫妻对婚姻同时感到紧张、困惑、茫然。
第二个危险期: 婚后四至五年这时期夫妻容易觉得生活平淡乏味。
丈夫工作了多年,却见不到什么光明前途,更加懒于做家务;妻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忙得不可开交,夫妻都没有闲情卿卿我我,这时候他们有可能另觅知音。
有位社会学家调查了七十位与有妇之夫有染的女性,发现这些婚外情多半始于单纯的友谊。
当丈夫或妻子把本应说给对方听的知心话向别人倾诉时,夫妻双方都难辞其咎。
第三个危险期: 婚后七年左右社会学家的调查发现,夫妻在婚后第六至十年之间,对婚姻的满足程度降至最低点。
而实际上,离婚发生率也在婚后第七至十年形成高峰。
这时候,夫妻双方应以最大的忍耐,最多的关怀来帮助对方,以保证婚姻的质量。
第四个危险期: 婚后二十年左右这时候,男女双方身体状况逐渐发生变化。
妻子进入更年期往往烦躁不安,担心自己魅力全失,丈夫则为日渐衰老而忧心忡忡———精力不再充沛,才思不再敏捷,打篮球打不过儿子,提升全然无望。
此时他正需要理解和安慰,而妻子也恰恰有同样要求。
如果夫妻不能彼此给予,那他(她)就可能到其他异性那里去寻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离婚法
中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婚姻法其实真的是对于很多女性不利了
“七年之痒”是个舶来词,意思是说许多事情发展到第七年就会不以人的意志出现一些问题,婚姻当然也不例外。
结婚久了,新鲜感丧失。
从充满浪漫的恋爱到实实在在的婚姻,在平淡的朝夕相处中,彼此太熟悉了,恋爱时掩饰的缺点或双方在理念上的不同此时都已经充分地暴露出来。
于是,情感的“疲惫”或厌倦使婚姻进入了“瓶颈”,如果无法选择有效的方法通过这一“瓶颈”,婚姻就会终结。
从人的成长角度来讲,大多数人是在婚姻中实现人自身的成长。
恋爱的时候对自己的认识和把握还不清楚,更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配偶。
随着婚龄的增加,尤其是许多家庭抚育幼儿之后,育儿任务的繁重和教育理念的差距,使婚姻中长期积累的矛盾慢慢凸显。
加之双方人生发展轨迹的不同,造成实力的悬殊和共同语言的减少。
婚姻专家指出,最大的离婚理由,不是婚外情,而是夫妇二人不能配合,不能再生活在一起。
从沟通的方式来讲,中国有句俗话“熟人不讲理”,夫妻间的关系太熟了,往往忽略配偶的需要,不再选择表达的方式,在表露自己情感的时候不加掩饰,很多情况下会伤及对方。
孩子出生之后,母亲的情感全部迁移到孩子身上,冷漠成了双方情感的症结,彼此的负性情绪相互渲染,使家庭氛围紧张。
那么,很自然地,心理学家们就提出了避免“七年之痒”的一些策略:婚前预防。
据权威部门统计,出现问题的婚姻中,当初草率结合的比例很大。
在恋爱的时候保持较为清醒的头脑,如果可能的话多听听周围朋友的意见,如果能够得到婚姻专家的指导就会使婚姻增加理性的成分。
澄清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理念,用理性的目光对待未来的婚姻生活。
奉献理念。
不要挑剔对方,不要希冀重新塑造对方。
而应常常自问:我能够给对方带来什么———无忧的物质生活
充实的精神食粮
安全感、幸福感
日常生活中发自内心地为对方做些什么,哪怕是最小的事情,一个拥抱,一个笑容,一个亲吻,让对方体会到温情。
留下空间。
许多婚姻在束缚与反束缚中走向灭亡,于是许多人提出要给对方留有空间。
其实应该先给自己留有空间,在婚外保持正常的朋友圈子,不要将婚姻作为自己唯一的精神寄托。
在交往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人生智慧,不断调整自己,适应婚姻。
调整期待。
过高的期待会与现实形成反差,造成双方的压力。
配偶不一定是你结识的异性中最好的最优秀的,但可能是最适合你的,这就足够了。
选择离婚。
离婚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可怕。
如果双方都认定是错误的婚姻,离婚或许是最明智的选择。
而离婚之后仍不能好好地反思自己,依然不明确自己到底需要什么的话,那才真正可怕。
我们经常看到第一次离婚之后,对于结婚和离婚都不太重视了的人,婚姻进入了不稳定状态,整个人生就出现了巨大的扭曲。
婚姻不是简单的七年之痒,其实许多婚姻,婚龄达到一定阶段都会出现问题。
尤其是在目前彰显个性的时代,谁都不愿再委屈自己,离婚呈现新的特点:婚龄越来越短,离婚率越来越高。
其实,每个人就像一本书,再好的书,读第一遍时的激动、新鲜和悬念在以后读时都会淡化,自己要不断注入新的内容,使人常读常新。
用自己的智慧去营造爱的氛围,将婚姻进行到底
有关法律的名著有哪些
给你介绍几部法学名著:法学名著不计其数,这里给你介绍国内外著名的法学书籍: 1、罗尔斯的《正义论》2、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3、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于法律方法》4、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5、梁志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6、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7、台湾王泽鉴的《民法概要》8、王利民的《民法总则研究》9、陈兴良的《规范刑法学第二版》10、迈克尔·D贝勒斯的《法律的原则》11、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2、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13、哈特的《法律的概念》14、哈纳克的《法律立法与自义》15、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6、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7、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英美法原理》18、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19、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20、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