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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时间:2019-10-01 01:06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

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

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

对于哈特《法律的概念》的理解

本书集中而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律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世纪法学经典之作。

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批评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定义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比较适当地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近代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求助:哈特《法律的概念》中译本对这句话是怎么翻译的

「根据我的理论,law的存在与内容都可以依据其社会来源(例如立law、司law裁判、社会习惯)被鉴别而不须诉诸道德,除非由此方式被鉴别的law本身已安置了鉴别law的道德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鹏翔(2010)《反对安置命题》.《中研院law学期刊》第7期(2010年9月)第145页,脚注之5.

法律读后感

[法律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

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

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

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

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

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

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

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

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

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

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

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

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

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

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

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

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

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

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法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跪求一篇法律读物的读后感,有要求的哦,高分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消防0701 刘嘉雯就个人而言,《法律的概念》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经典书,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分析论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在日渐显现。

无论是语义正式,还是逻辑论证,都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为权利而斗争》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不乏睿智的文学。

读一本学术的书籍的过程期间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过程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既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

这意味着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

“之其所以然”所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候,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一本书

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知识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

这里必然世纪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

文本提供的是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少提供的信息,知识这个词语高寒的肯定的价值判断吗

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

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进化论式”的感觉;哈特的观点比奥斯丁要完善。

这种解读文本的方式是静态受动的。

在肯定时间精力有限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是对自身而言甚至是对研究一门学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文本,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这种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们提取,形成了某种认识。

提取过程无形中赋予了认识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似乎在开辟远离生活实践的自身的历史和世界”,当我们以后在就该认识进行讨论时,“往往不是从这些生活现实中具体的历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从抽象的一般理论入手,不是使理论回到现实,而是在远离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离开了文本自身的创作历史环境,以及作者感受,我们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给完整的知识,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肤浅。

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纸张,而是思想传递的载体,思想虽然具有超越时代的一面,但是同样也无法摆脱时代、国家的烙印。

注重逻辑和体系的分析法学论著里一般存在一个中心意象,或以此延伸出众多观点最终形成体系,或虽不是核心观点却始终贯穿文本。

《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想告诉我们服从的重要性。

福利国家的英国正在进入新的上升期。

哈特的理论无形中反映了繁荣的社会面貌:“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人们几乎可以嗅到战后英国乡村的风味。

板球,家球,顺从……这是一个基本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反映,在那里,阶级冲突已经被制度化为政党政治和贸易协会活动的合法,受规则约束的斗争,在那里,正在出现的福利国家给所有的人提供养老金,教育和医疗保障;这个国家对其制度的价值和官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期待:完全就业,其体育运动队都能不断成功。

主要的社会问题似乎是要确定每个事物的确切功能,分析各特殊部分在社会整体中适合于哪个位置,好像在一个庞大的进步机器中一样。

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中性的语义分析行文方式,没有掩盖他内心某种法制国理想的流露。

的确哈特的文章较少谈及战争,混乱,文章中出现的都是描述性词汇掩盖之下的和平主义服从意象。

但“社会学家们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如此顺从

为什么他们都似乎遵守规则

”但哈特看起来没什么烦恼:他只是简单的架设了遵守规则的行为是当然的。

或者,也许更公正地讲,他设定社会化惯例是成功的。

这样我们就又体会到奥斯汀与哈特的区别,前者总是把法律之后的强制性一面显露给读者,最终赋予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后者跳过这个步骤,并当然的认为那是由内在观点可以解释的义务观点,服从是毋庸证明的。

如果从强调服从的角度之后,哈特比奥斯汀走的更远;当一个人认为某物是当然之时,意味着他已经深深具有了某种信念,同时也相信这个“当然”会被别人所理解。

哈特的法制国理想就在这样不经意间表呈在我们面前,那里既不是法律形式主义的“概念天国”,也不是现实主义法学的“噩梦”。

他的服从意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英国社会具有某些特征,同时也加入了他对乐观一面的放大:一个规则统治的世界,不再需要硬加入主权者,也不用强调强制力在现代社会的威慑作用

法律规则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

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

有关法律的名著有哪些

给你介绍几部法学名著:法学名著不计其数,这里给你介绍国内外著名的法学书籍: 1、罗尔斯的《正义论》2、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3、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于法律方法》4、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5、梁志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6、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7、台湾王泽鉴的《民法概要》8、王利民的《民法总则研究》9、陈兴良的《规范刑法学第二版》10、迈克尔·D贝勒斯的《法律的原则》11、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2、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13、哈特的《法律的概念》14、哈纳克的《法律立法与自义》15、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6、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7、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英美法原理》18、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19、亨利·莱维·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20、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法律专业的学生应该读那些关于法律的名著

中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一年级学生必读书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

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

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

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

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

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

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

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

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

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

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

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

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

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

“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

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

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8.冯向:《木腿正义》  [点介] 我相信此书对于专事法律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好的启迪案本。

作者凭借自身的文学学科的优势,游仞于法律和社会之间。

对法律个案层层剥离,既立意深远,又视界宽广,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9.梁治平:《法辩》[《新波斯人信札》、《书斋与社会之间》]  [点介] 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系列文章,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

辩异、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

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

《新》一书亦是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书斋》一书是作者的文化随笔,写得轻松随意,也更见功力。

  10.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点介] 作者对历史的厚积薄发和驾轻就熟,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谙熟洞然与透辟分析,都显示出其“史实”与“史识”的完美结合。

文笔老辣,一气呵成。

其对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揭示、规则与生活状态的运作的阐说,对于我们了解传统和法律都有着极大的启迪。

此书不可不读。

  1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社会科学方法论》]  [点介] 作者对学术、政治,甚至人生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实在可以廓清我们的许多认识。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缺少虔诚和信念的时代,这影响着我们对自身的了解,我们竟不知道从事的职业除了谋生以外还有什么意义。

本书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答案。

  1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  [点介] 用“讲故事”的方法写的社会学著作。

直面“移民”中国家和人民的权力运作,从中揭示政治控制的策略和游戏,又不乏对平民的生存状况的关注。

无论从研究方法、研究问题的开辟和创新上,本书对沾沾自喜的法学中人来说,都是一记棒喝和警醒。

  13.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  [点介] 对于每一个从事社会科学的学习者(在此包括法学)来说,对社会科学本身的性质及走向得有一个比较自觉的(虽然不一定是清醒的)把握。

本书在这方面是极具挑战力的。

它研究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建构;对社会科学的分工的质疑;从事社会科学的学术立场何在等问题。

本书短短七万言,薄薄小册子,但却比那些动辄数十万、百万言的著作要有价值得多,更具思想的包容量。

  14.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点介]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

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

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

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视角。

  15.梅因:《古代法》[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点介] 历史法学派之代表著作。

其重要之处不仅在于经由自己的研究勾画出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振聋发聩的命题。

更在于,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和怀疑的精神,对“自然平等”的流行话语的批判。

一如梅因所说,我们最需要的也许是对新旧材料的不断审查,而不是盲信。

后一本书亦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著作。

  16.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  [点介] 本书是苏格拉底审判与处刑的三篇著名对话。

展示了苏格拉底是如何被判刑的,他对待神、知识、伦理、法律、死亡等的态度如何。

读者从中受到其人格的震撼之余,还会进一步思考苏格垃底到底是怎样死亡的重大的政治和人生的问题。

在对话和诘问中教给你智慧,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收益。

中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二年级学生必读书目  17.卡夫卡:《卡夫卡短篇小说选》  [点介] 卡夫卡思想的深度和语言的穿透力相信会让每一个读者发凉。

对于伟大的作家来说,任何形容的言辞都是多余的。

卡夫卡让我们意识到,我们正在失去那些人的宝贵的东西,失去以后,我们又将面对何种的生活。

卡夫卡的一些有关法律的经典著述,是开启我们认识法律和现代、法律和人性的重要之门。

  18.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法学初步》、《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  [点介] 该书主要是对二十世纪英美法律理论的批判性的解读,和一般的国人写的介绍性的读物不同。

该书对其认为是重要的理论进行的深入细致的剖析。

用语平实、例证简洁。

在此基础上,作者意在抒发自己对法律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1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点介] 这本书对法学自身的一些范畴的分析是谨严的,是中国法学规范化的和体系化的代表作。

其提出和分析的许多概念和“权利-义务”模式对当下的法理学教材有很深的影响。

就“学术”的标准看,本书虽然有一些政治化的烙印和某种建构的色彩,但从整体来看,仍是中国法学类的一本可供批判的优秀著作。

  20.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点介] 一本“保守主义”自由观的中国化的“激进”之作。

作者的立场自不待言,其用语的鲜明甚至“鼓动”,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学术的味道。

自由主义实际上在中国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对于不了解自由主义的广大学生来说,“自由”的各种思潮实在不易把握和分辨,此书提供的是一种积极的进路,我们还应该有一种更全面和冷静的思考。

  2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点介] 他是一位优秀的法官,也是一位有深刻洞察力的学者。

他的想法干净利落,简炼精当。

他告诉我们他是如何判案的,法官不仅是“发现法律”,还应该是“创造法律”。

他把创新和限制融贯一炉。

他的热情和理智凸现出法律职业在他们这些人身上的崇高。

卡多佐作为学者和法官的睿智与节制,使他赢得了应有的尊重。

  22.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  [点介] 本书聚集了一些法学和社会学的学者的研究。

学者们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判断与描述,以及对其中的秩序状况的把握与解释,为以后的研究留下了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

就法学来讲,本书的研究取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遗憾的是如今再没见后续性的研究,不足以造成真正的学术气势。

这是一本好书,也是我们借此反思中国的学术传统如何营造的一本书。

  2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点介] 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等。

探询法律的性质和精神,视野宽广,气度优雅。

也是启蒙时期的代表著作,阐述了自然权利观和三权分立等思想。

虽然作者的“分类和框架”与他提倡的社会考察的方法有某种裂痕,但这恰好是优秀著作的标志——确立了一个“范式”,供后继者超越。

  2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点介] 本书与前一本书气质上有很多相似之处。

作者对美国社会的分析和对民主的洞见,充分展现了他横溢的才华。

作者对自由的理解,值得我们进行长久的反思。

关于美国法律职业和法律信仰的论述,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建设,仍是宝贵的思想财富。

  25.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  [点介] 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范式”意义的著作。

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更重要的是方法运用上的自觉。

它是事实描述式的,也是文化的同情和辩异式的。

重要的不是作者对多种史料的采用,而是对这些史料的解释。

重要的也不是他是否解决的问题,而是他提出问题的方式本身。

  2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点介] 和前一本书一样,也是法史研究上的经典。

本书作者的功力深厚,语言平实。

从社会学的视角切入。

当然,社会学的方法本身也有多种,本书可能还属于“规范社会学”的进路。

而且,由法律的分析透视中国的社会,这一学术取向本身就让人尊敬。

  27.哈特:《法律的概念》  [点介] 分析法学的代表著作。

作者对语言与法律的关系有特殊的敏悟,提出和讨论了一系列当代法学的重要概念,对二十世纪乃至今后的西方法学有深远的影响。

本书的翻译稍微有些问题,但整体上还是可读的。

作为一个主要研究哈特的人,我建议大家都多关注本书和哈特的其他著作。

  28.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点介] 是分析法学的经典文献。

受实证主义的影响,奥斯丁恪守“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离,试图把法律当成一种真正的科学。

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法律模式。

我们应该重新理解分析法学。

在今天,分析法学的初衷(法律的独立)似乎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扭曲(法律的意识形态化)。

后书亦是分析法学代表作,但气质上与哈特的和奥斯丁的已是大不相同。

记住:分析法学者内部的差异也许比分析法学和其他学派的差异还大。

所以,读一本书时,重要的是看其问题,而不是“标签”。

  29.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自由的法》]  [点介] 作者早期的代表作和成名作。

本书系统阐述的作者的权利观。

是当今研究权利问题的重要著作。

作者在书中对规则、原则和政策等的分析对我们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有很大的启示。

我们怎样关怀和尊重人的权利

这始终是令人深思的问题。

  3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点介] 在比较法里,这是本简洁而有特色的著作。

作者更关心的是决定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在的思想、观念等层面。

易言之,本书是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不同的法律和传统。

从论述方式上,本书也不同于其他的比较法著作,而是按涉及的问题,综合论述各个法系。

  31.江山:《中国法理念》  [点介] 作者在中国法学界是独树一帜的。

他很幸运,没有受什么现代西方产业化学术体制的“污染”,因此,他对中国法的现实和理想的解读必然是浸淫着真正的中国式思考的。

也因如此,他的法律观是我们这些着眼于“现代世界“的法律人所不具备的。

这是一本难得的称得上有“思想色彩”的中国人写的书。

   3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点介] 在中国影响颇大的综合法学著作。

书的前半部分简要介绍了西方法思想的历史,后半部分论说了作者认为重要的一些法理学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自然法为立场的综合法学观。

该书的价值之一也许是它对中国1980年代中期以来的法理学的影响。

从学术史和语言翻译史的角度,对本书倒也可以有一些有趣的研究。

中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三年级学生必读书目    33.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点介] 法律思想史的另一种写法。

以“问题史”代替“英雄谱”,注重探索思想的知识社会学的分析。

加之作者的文学功力和看问题的敏锐,使得本书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比较“原味”的法律思想的餐饮。

从的翻译上看,在翻译界“伪劣产品”漫天的今天,本书是难得的优秀和杂实的本子。

  34.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  [点介] 本书全面、系统地探索了社会学的七位大家孟德斯鸠、孔德、马克思、托克维尔、涂尔干、帕累托和韦伯的思想。

作者本身就是一位富于魅力的社会思想家,他不仅要努力把握这些社会学家的基本思想,也不忘记这些社会思想与哲学观念及政治思想的内在关联。

  35.罗素:《西方哲学史》[《哲学问题》]  [点介] 哲学史方面的著作是太多了,但这本是经受时间的洗礼的。

罗素先生在书中显现出一种从容幽雅的气质,并时时不忘对某个哲学家调侃上几句。

我想,这样的气度是“沉重有余,深度不足”的国人所欠缺的。

本书写法和体系上是属于正统的,也是非常实在的。

  36.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  [点介] 作者本来还有一本更全面的《中国哲学史》。

这本最初是写给外国人看的。

但从另外一个层面看,本书读起来更为精当。

这可当作一本入门的书,但同时又可以常读常新。

作者在书中提出的关于人生境界的看法,对我们也是大有启示的。

  3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  [点介] 作者的治学进路和思考进路都深深体现了某种宏大和理性的情怀。

书中对当代西方法理学说和域外(特别是日本)法治经验的绍介,都无不透露出作者自身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关切。

该书论证谨言,学术色彩浓。

  38.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点介] 作为法学家的梁启超对中国法学的开创性贡献理应为青年学生所了解和认识。

梁启超涉猎广泛,思想敏捷,对中国的社会现实和实践有深切的体验。

其行文恣肆汪洋,论辩雄浑有力。

至于其理论和实践中实际存在的裂痕,诸位在读该书时须具有同情的理解,从而正确认识:一个人的贡献之大小,一定要与所处的时代结合考察。

  39.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  [点介] 这本书的块头是大了一点。

不过,作为一本教科书式的著作,本书涉及了当代法律的几乎所有的重要领域。

富于启发而又不乏生动;重在训练思维而又无正襟危坐之感。

可以说,此书正是一步一步地把学生带入法律殿堂。

有趣且有分量,这是我对该书的总的评价。

和国内大量充斥的“垃圾教材”相比,优劣自判,不必多言。

  40.刘小枫:《沉重的肉身》[《拯救与逍遥》、《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  [点介] 对现代性伦理的一种新的解读。

弘扬个体主义的伦理叙事观。

顺着刘小枫的指引,我们会进入一个有些神秘、有些飘渺、但又无比真实的世界。

我们要做什么样的人

我们的道德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

我们的怎样去把握生命

我们又如何看待艺术与人生

读完此书,在慨叹之余,你一定会有沉甸甸的收获。

  41.涂尔干:《社会分工论》[《自杀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点介] 作者乃与马克思、韦伯齐名的社会学思想大家。

本书是作者确立自己思想理路的开山之作。

书中提出了“社会团结”、“集体意识”、“社会分化与整和”等重要概念,对“机械团结”、“有机团结”、“压制性制裁”、“恢复性制裁”等二元划分及历史规律进行了探讨。

  42.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点介] 本书志在阐明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使得诠释学从认识论和本体论转向了方法论。

该书认为:理解和解释依赖与主体的前见所构成的视域和当下视域的融合。

该书在思想上具有的穿透力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能够为“解释学”作出的贡献当在“应用”方面,而这恰是当今我们在研究法律解释和法律方法问题时要注意的。

  4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具体法治》、《法边馀墨》]  [点介] 该书体现了作者进入司法研究以来的重要思考。

作者的风格独特,思想敏锐,并善于把西方的制度和理论和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结合起来。

作者在收入几篇重要的长篇论文之外,还收入了许多短小机智、曾经有广泛影响的篇什。

作为知识分子和制度改革者的积极推动者的双重角色,作者的行动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可供分析的样本。

后两本书同样敏锐和有趣,特别是后一本书,充满浓郁的人文修养,在我看来也许更值得一读。

  4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  [点介] 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最具备学术意识的一本书。

作者持什么样的文化立场在我看来倒不是非常重要,重要的是作者如何以自己的学术实践做到自我的总结、批判和反省。

如果我们的学术都能建立在这样的一步步的积累和批判的基础之上,我相信这才是中国学术的真正希望。

本书是一本“编”的书,和时下流行的许多“编著”两厢对照,读者会有很多感叹和判断。

  45.克尔凯郭尔:《恐惧与战栗》  [点介] 我对这本书情有独钟。

我被作者“孤独的”气质和宗教的体验所吸引。

也许我们会遗忘一切,但不能遗忘自己作为人本身的存在。

作者被认为是存在主义的先驱,他对生命的无奈和痛苦的洞察,让我们重新理解生命的幸与不幸。

  46.罗尔斯:《正义论》  [点介]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

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

求尔雅法社会学答案,

1.1 1.流派不属于社会法学在西方法理三大流派

(儒家)2.哪一项不社会学的名称

(社会学)3.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与社会)4.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

(对√)5.法律现象只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错×)1.2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例证”

2.埃尔文认为哪项不是法学家研究法律制度的特点

(从历史的、哲学的等角度出发)3.埃尔文认为社会学家研究法律制度不关心的是(书本上的法)4.法学家意见的特点就是从法律观点出发。

(对√)5.从多种角度来研究同样的问题很有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

(对√)1.31.布莱克认为法学模式的目标是(判决)2.(弗里德曼)提出“内在的观点”和“法律观点”这两种观点。

3.那种人不是“内部的人”

(普通人)4.布莱克认为社会学模式关注的焦点是规则而不是社会结构。

(错×)5.人类学家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感兴趣的可能是不同文化在处理这类问题中的差异。

(对√)1.41.不属于“法律多元”表述的是(国家的法和政府的法)2.拿类学家使用了国家法和非国家法的二元结构

(法人类学家)3.这本书是()写的4.《法社会学研究的主题是法律的有限性和法律的受制性.(对√)5.民间法仅仅是指习惯法。

(错×)1.51.法律是“暴力的授权行使”是(霍贝尔)2.拿一项不是原始与现代法的共同之处

(现代成熟的法律制度)3.“第一类规则”和“第二类规则”是(哈特)4.trobrander人服从这些“原始法”是因为畏惧法律的制裁。

(错×)5.原始与现代法有原则的区别。

(对√)1.61.(格里费斯)从社会控制分工的角度对人类学家法的概念进行了整合。

2.“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的框架着眼点是(未开化的社会)3.“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的框架的着眼点是(现代社会)4.习惯的再制度化就是法律产生的过程(对√)5.“暴力的授权行使”就是非法律与法律的分界点(错×)1.71.“正义与非正义”和“善和恶”是从那种观点思考问题

(伦理观点)2.“私人政府的法”是(马考利)的观点3.(图博纳)提出将法律多远主义观点带入到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当中4.对于社会的同一个问题应该从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角度分析和看待(对√)5.只有公共政府才能制定规则、解释规则(错×)1.“正义与非正义”和“善和恶”是从那种观点思考问题

(伦理观点)2.“私人政府的法”是(马考利)的观点3.(图博纳)提出将法律多远主义观点带入到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当中4.对于社会的同一个问题应该从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角度分析和看待(对√)5.只有公共政府才能制定规则、解释规则(错×)1.81.(弗兰克)认为法官是凭感情而不是凭推理判决。

2(布莱克)认为“法是可变量。

可增加可减少”3.(社会)不是影响行为的因素4.“全球法”就是民族国家的法和国际法(对√)5.马考利认为书本上的法按其效果排练可以分为:从来没有执行的法、有时执行而有时又不执行的法、从来都执行的法(对√)1.91.下列哪项不属于中国习惯法

(国家法)2“行动中的法”指的是(法的实际运行)3.下列哪位不是西方经典法社会学创始人

()4.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

习惯法与国家法同时共存,构成一种二元或多元的结构。

(对√)5.法律是神圣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法律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错×)1.101.杜尔克姆提出(社会一致性)2.马克斯韦伯的核心问题是(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西方)3.哪一项不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三种权威

(皇家权威)4社会分工导致了古代和现代社会一致性的变化(对√)5.结构功能法社会学是批判的左翼的理论(错×)1.111.冲突论法学社会主义的鼻祖是(马克思)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侧重点是(法律与社会)4.冲突论法社会主义认为社会和法律不是建立在冲突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

(错×)5.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

(对√)2.11.下列哪一项不是经验研究方法

(纯理论研究)2.观察的方法分为哪两种

(个人观察和机器观察)3.只要出于研究的目的,实验就可以在人的身上进行。

(错×)4.一分材料一分话,十分材料十分话,没有材料不说话(对√)2.21.哪一项不是抽样调查的特点

(抽样的全面性)2.“盖洛普民意测验”失败的原因(调查的代表性不好)3.哪一项不是实验的方法

(抽样调查)4.个人观察同个人体验有着直接的关系。

(对√)5.人口普查虽然成本很大但准确率较高(对√)2.41.哪一项不是按照现象之间的相关程度划分的

(正相关)2.相关系数值在0.5-0.8之间的是(显著相关)3.代表数量关系的点的分布大体上在一条直线的附近,代表这两个变量是(线性相关)4.相关是现象之间存在的反复出现的、非确定性的数量关系(对√)5.现象之间数量依存关系的具体数值是固定的。

(错×)2.51.下列哪一项不是相关系数的表现形式

(相关性)2.下列哪项描述是错误的

(有相关关系一定存在因果关系)3.采用什么方法可以排除其他变量只研究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

(控制的方法)4.相关系数是反映两变量间相关关系密切程度的综合指标。

(对√)5.“北美冰淇淋销量和强奸 案数量有很高的相关关系”说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2.61.哪一项不是因果关系的确定过程

(直接判定二者是否为因果关系)2.哪一项是法律指标的特点

(具体性)3.法律指标通常由(指标树)表示4.在判定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只要看两者是否高度相关就可以了。

(错×)5.法律指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指标。

(对√)2.81.“严打”中投入的警力、物力指的是(投入指标)2.下列哪项不是对法律指标恰当性的描述

(增加主观性)3.伊万的《法律体系-跨国分析》中选择的法律指标有(7项)4.主观指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调查对象本人的感觉如何(对√)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意味着客观指标是真实的、主观指标是主观的不真实。

(错×)PS:错1题2.101.那一项不是立法机构设置

(地方政府(市一级))2.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2007)中最不理想的是哪一模块

(经费与收入)3.下列哪项是社会指标

(教育)4.是法律实施机构。

(错×)5.法社会学一个主要的研究特点就是问题导向。

(对√)3.11.“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进行自由裁量”是自由裁量的那种形式

(规则之内的自由裁量)2.“审判因人而异。

放映了治安法官的脾气、个性、教育、处境和个人特点”这句话出自(弗兰克)3.“法官审判并非是根据规则”是那种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派OR规则OR事实怀疑主义)4.判刑期从多少年到多少年是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我答×)不知答案5.法官判决公式其一:法律规则(R)*事实(F)=判决(D)(对√)3.21.那一项不是布莱认为的社会歧视

(法律空间平等)2.下列哪项不是文化歧视

(熟人和陌生人)3.“黑人与白人相比,有更高的比例被确认为有罪并获更长的刑期”从这句花可以看出(种族歧视)4.在社会空间没地位的人更容易受到歧视(对√)5.黑人更容易犯罪(错×)3.31.从刑事立法看,规定中的自由裁量不包括(原则性规定下的自由裁量)2.“对某一种犯罪的处罚,往往有多个主刑和附加刑,同时判决刑期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进行选择”,着属于那种

(选择性规定下的)3.哪一项不是刑事司法实践的过程

(监狱看押)4.刑法颁布实施以后,法官仍有很大的(错×)3.41.下列哪种情况不会发生

(任何法庭对同一案件的判决都是相同的)2.中,试点旨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并将(量刑)纳入法庭色温审理程序,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3.妇女受攻击的概率是男人的(10)倍4.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防止。

(对√)5.警察逮捕决定随加害者之间的关系距离而变化。

(对√)3.51.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决定着警察做出逮捕决定的可能性的是(当事人的性质(我)OR案件本身的直接性质)2.下面哪种情况,警察做出逮捕的可能性最低

(女方拒绝签字逮捕)3.那一项不是警察的自由裁量的原因

(警察权利最大)4.警察到来时,双方在场,发现男方喝醉酒,逮捕的可能性减少(错×)5.女方报警,警方作出逮捕的可能性降低(对√)3.61.“说清“、”托关系“属于警察自由裁量的那种原因

(来自警察局外部,内部的压力)2.我国女性犯罪的主因是(家庭暴力)3.那些现象不是模糊家庭暴力的体现

(对施暴方处以应有的惩罚)4.家庭暴力案件与财产状况。

文化程度、民族有必然的关系(错×)5.在某种程度上,虽然反对家庭暴力,但社会对其容忍度还是比较高的(对√)3.71.那一项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劳动法)2.对于儿童家庭暴力事件上处理偏轻属于那种困境

(我(观念上的困境 不知道)3.追究父母责任后孩子无人监管属于那种困境

(我:观念上的困境)4.对于撤销监护人监护权利,司法机关的态度一向比较谨慎(错×)5.审判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对√)3.81.“肯定性行动”是从哪个政府开始的

(肯尼迪政府)2.哪些人群不是弱势群体

(富人)3.印第安大学的学生对中国最感兴趣的是(民族自治政策)4.在社会中实际存在的歧视是造成执法者自由裁量时偏袒强势一方,而不利于弱势一方的重要原因(对√)5.“肯定先行动”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照顾就会得到他们的感激(错×)3.91.控辩双方存在的交易在英国被称为(认罪请求)2.控辩交易程序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90%以上)3.控辩交易在美国法律界受到的职责不包括(控辩交易是秘密进行的违反公平的原则)4.控辩交易是刑事案件中被控方与检察官达成的并经法院同意的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的过程。

(对√)5.控辩交易的价值取向是一种纯粹的法制(错×)3.101.该老师考过驾照后,由原来的扣9分变为后来的(3)分2.控辩双方存在的交易在英国被称为(认罪请求)3.在英国认罪请求大多用于什么案件

(轻罪案件)4.在美国法官员询问是否有罪,如果回答没罪则进入控辩交易程序(错×)5.在英国法官询问是否有罪,如果不承认有罪,则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对√)3.111.德国惩罚令内容不包括(所使用的刑法条款)我:估计错了2.坦白制度是(日本)的制度3.控辩双方存在的交易在中国被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4.惩罚令的惩罚可以适用于罚金和监禁的案件(错×)5.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对√)3.121.“犯人的二难推理中”如果两人同时认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减轻处罚但不能得到报酬)2.控辩交易或类似的制度在所有的国家都受到指责,最主要的指责是(审判不公)估计错啦3.控辩交易的前提是(证据不足)4.控辩交易或类似的制度能够很好的快速处理案件。

不应该受到指责(错×)5.控辩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在牺牲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对√)3.131.那一项不是刑事案件“私了”的目的

(将加害者绳之于法)2.在强奸案件中,受害者除了经济考虑外还主要考虑(对名誉的考虑)3.“私了”具有什么性质(不公平性)4.“刑事案件的私了”是肇事者和受害者的一种交易、(对√)5.医疗事故中,医院选择“私了”的原因往往是出于对医院的名声、时间,精力等角度的考虑(对√)3.141.“不告不理”指的是刑法中的什么性质

(谦抑性)2.矿难后经协商煤老板瞒报改怎样处理

(国家必须干预)3.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审理的原则。

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4.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法院有权利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错×)3.151.是哪个国家的

(新西兰)2.在家庭群体回忆中,(受害者家属)不参与私下商谈赔偿和再犯预防的问题(不知道)3.“和解普遍化”运动发生在(法国)4.那一项不是决定实行调解的前提(受害者不同意和解)(不知道)5.家庭群体回忆制度适用于罪行轻微、对公众利益影响不大的案件(对√)6.英国的刑事案件制度主要用于对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错×)7.迄今为止最为全面规定和解制度的国家是英国(错×)3.161.德国罪行轻微的自诉案件调解无效时则(自诉人起诉诉讼)2.《关于轻伤案件在诉讼阶段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是哪个城市颁布的

(上海)3.哪项处理不属于轻微案件的从宽处理(依法严肃处理)4.德国刑法典规定刑事和调解对象可扩展至未成年人(对√)5.我国不同地区刑事和解制度可能不同(对√)3.171.2002年,在轻伤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比例是(0,221)2.2005年,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比例是(0.076)3.国家机关贪腐行为主要因为什么问题(退赔能力)4.刑事和解制度可能产生因为贫富不均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5.有其罪必有其罚在任何时候都是正确的(对√)PS:错了1题4.11.合同的条款中哪项不是必须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2.订单的战斗是指(订货单和确认单上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条款经常不一致)3.商人之间的交易和合同是一回事(错×)4.合同有主要条款和次要条款(对√)4.2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商人之间的允诺是不可信 的是不受尊重的)2.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对合同有替代作用的是(协议)3.下列选项中商人最不注重的是(一次的合作)4.大量的交易都是在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有缺陷的情况下进行的(对√)5.大多数合同纠纷都会请律师来解决(×)估计我错啦4.31.那一项不是合同对交易的阻碍(可以明确交易时间、地点)2.在中国白酒行业,交易的订货意向有多大的比例可以实现(0.1)3.那种合同在交易中不必严格按照合同法履行和解决纠纷(销售性合同(订货意向))4.合同对交易有阻碍作用(对√)5.企业不同部门对合同重要性的看法是一样的(错×)4.41.“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关系型契约”是(麦考尼尔)的观点2.“与习惯、内部规则、社会性变化、对于将来的期待等交织在一起的契约”是那种契约

(关系型契约)3.英美的现代契约法理论将(关系契约)因素吸收了进去4.由于诚实信任的介入导致契约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对√)5.“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契约是指关系型契约(错×)5.11.我国《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颁布的2.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牺牲劳动者的权益)3.《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被调查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有近三分之一的认为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员工辞退成本增加和选人压力加大)4.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越来越高(错×)5.从宏观的角度,我国劳动者出于劣势地位(对√)5.21.2007年泸州老窖销售公司北京片区要求80名老员工以个人名义辞职是以(劝辞模式)规避《劳动法》2.属于“玻璃小鞋”隐藏裁员模式的是(通过调整岗位降低薪水使员工被迫辞职)3.深圳劳动行政部门对华为“劝辞”时间保持沉默最主要的原因是(遭遇法律难题,对退辞行为无应对条款规范)4.一次或分批裁减人员是用人单位以裁员模式规避《劳动法》(对√)5.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的模式属于“金蝉脱壳”模式(错×)5.35.41.用人单位通过相应的甚至丰厚的补偿而与劳动者达成协议”是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妥协的哪种因素

(利益因素)2.现在的劳动合同制度处于(社会法时代)3.对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引起的争端,采取“防水养鱼”态度的是(法院)4.书本上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都是有利的。

(错×)5.由于我国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权利的阈值较高。

(对√)5.5得40分5.61.哪一项不是政府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表现

(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修改问题)2.我国政府对劳动合同法的态度是(不动摇,认真执行)3.哪一项不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在经济危机条件下做出的一些变通

(地方政府严格执法,不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开绿灯)4.我国政府坚定地维护劳动合同法,认为不存在修改问题,只有认真执行的问题。

(对√)5.我国政府在经济危机条件下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做出了一些变通。

(错×)5.71.促使行动中的劳动合同法向书本上的劳动合同法靠近的理由不包括(劳动者维权意识能力不高)2.立法对行动中的自由裁量和交易起的作用,描述错误的是(没有作用)3.关于劳动合同与物权法的说法错误的是(劳动合同法和物权法都创造了某些关系)4.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和执法者自由裁量时法律是没有约束力的。

(错×)6.11.下列不属于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的是(舆论)2.下列属于自己解决的方式解决争端的是(辱骂责打)3.“第三方独自决定”指的是哪种解决争端的方式

(独裁)4.“嘲笑、批评赞扬等”是一种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错×)5.是否有一致性要求指的是是否需要双方都同意(对√)6.21.关于美国解决争端的现状错误的是(诉讼爆炸)2.面对诉讼爆炸,属于“节流”的是(提高诉讼费用,限制审判数量)3.美国解决争端的最主要的方法是(简易程序)估计错啦4.日本选择的是一条扩大法院规模的一种“大司法制度设计”。

(错×)5.美国面对诉讼爆炸的压力所采取的措施:截流、开源。

(对√)6.31.法院不受理的许多案件实际是通过哪种方式解决的

(行政管理)2.下列关于我国解决争端状况说法错误的是(信访和法制社会是相背的)3.信访中占主要比例的是(涉诉涉法信访)4.改革开放以来不论是民间调解,还是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都日趋弱化。

(对√)5.95年之后,经济合同仲裁属于行政仲裁。

(错×)6.4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管理

(经济纠纷仲裁)2.哪一项不是简单关系的特点

(目的复杂)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简单关系,关系距离近,不适用于法律)4.劳动仲裁与经济纠纷仲裁的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民间仲裁。

(错×)5.当人们处在一种复杂关系的时侯,更适用于法律的手段解决争端。

(错×)6.51.更愿意采用调解的方式的是(边缘关系)关系。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像孩子。

珠宝等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东西更容易成为核心关系)。

3.以“日本四大污染案件为例”说明的是哪种解决争端的理论模型

(利益的最大化)4.东方人厌诉,西方人好诉。

(对√)5.如果争端之间有亲密关系,一般都不愿选择诉讼的方式。

(错×)错啦一题7.11.马克斯·韦伯是(德国)人。

2.法律体系之外的标准是(实质的法律体系)3.案件所遵循的标准是个案决定的,没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法律体系)。

4.所谓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指运用法律体系内在的标准,它用于衡量法律体系的自主性程度。

(对√)5.韦伯认为形式的法律体系是落后的,实质的法律体系是先进的。

(错×)6.韦伯提出了法律思想的类型学四种范畴:形式的不合理性、实质的不合理性、形式的合理性、实质的合理性。

(对√)7.21.韦伯将合法性的权威分为三种,其中不包括(合理的统治)2.人们遵守酋长的命令是哪一种权威

(传统的)3.韦伯说明“法律权威与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的联系”的目的是(说明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欧洲)4.实质不合理的法律体系适用于可观察的标准,但是它根据特殊案件的具体道德和实际的考虑。

(对√)5.只要是首领就会具有一种权威。

(错×)8.11.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和法律类型是(机械连带性和压制性法)2.下列属于压制性法的是(刑法)3.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是(调解人)4.杜尔科姆认为社会分工是区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主要的标志。

(对√)5.从调解人到警察再到辩护人这样产生的顺序意味着人类社会最先出现的是刑法。

(错×)9.11.基布兹出现在(以色列)2.关于基布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这种生产方式完全适应资本主义私有化)3.关于库迪撒的基布兹生活描述错误的是(建立了处理纠纷的司法委员为)4.基布兹的生活是目前最接近共产主义的生活。

(对√)5.摩沙坞是进行集体生产和居住的。

(错×)10.11.宪法规定禁酒令的是(美国)2.哪一项是中亚伊斯兰妇女解放运动后出现的不好的状况

(有些妇女沦为娼妓)3.美国康纳狄各州的限速法令规定高速开车不能超过(55迈)。

4.法律能够概念人们的行为方式。

(错×)5.“中亚伊斯兰妇女解放运动”事件是法律不能改变习俗的一个例证。

(对√)10.21.哪位国家领导人提出集中地点放炮

(李鹏)2.哪个不属于我国曾颁布的禁令

(禁酒令)3.禁止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的法令在什么时候死灰复燃

(改革开放以后)4.北京的限放令在一开始执行就受到了阻扰。

(错×)5.对于一些无法禁止的行为,只有把它合法化才能进而规范化。

(对√)10.31.哪一项禁令不是用来标明法律不能改变人们行为的例证

(票证制度)不确定2.哪一项不是孟德斯鸠关于法律改变人们行为的消极的的观点

(法律具有能动作用,法律是人类改变自身的工具)3.(一切宗教制度等都是人类精细设计出来的)不是进化理论主义的观点。

4.人们对采用法律的手段改变习俗都是消极的观点。

(对√)5.萨维尼认为法随着一个民族的壮大而壮大,随着一个民族的消亡而消亡。

(√)PS:60分11.11.不守法就会被制裁是哪种理论

(威慑理论)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存在两种犯罪行为有两种相同的法律曲线)3.人们服从法律是由于自我利益的权衡,如果服从法律利益大,就会选择服从法律”是哪种理论

(利益理论)4.守法对我来讲是一种习惯”是一种习惯理论。

(对√)5.只要威慑的力度一直加大,违法的次数会相应一直不断减小。

(错×)11.21.马考利举例中的女教授每天循规蹈矩遵守制度和法律的原因是(是一种习惯)2.都属于自愿遵守法律的角度回答遵守法律的原因的是(道德和习惯理论)3.芝加哥和人大做的违法行为调查中唯一相同的一项是(从商店偷小东西)4.法律和道德是高度一致的,所以人们遵守法律都是为了遵守道德。

(对√)5.在作弊这件事上,道德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还是惩罚。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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