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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读后感200字

时间:2017-11-09 02:06

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读后感怎么写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写读后感关键是一个感字。

先用三四句话概括文章的主要内容再结合实际谈自己的感想和体会,可以夹叙夹议。

要注意写出真情实感。

疫情期间普通感冒不发烧坐飞机会被隔离吗

现在在我们这里呃正常感冒是不会隔离的,我们是山东省青岛市的。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报告时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病例监测方案(第)》,该方案对“病例报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 各县(区)确诊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热爱事业的名人事例。

越多越好~THX

1、20世纪初的一位美国意大利移民曾为人类精神历史写下灿烂光辉的一笔。

他叫,经过艰苦的积蓄开办了一家小银行。

但一次银行抢劫导致了他不平凡的经历。

他破了产,储户失支了存款。

当他拖着妻子和四个儿女的时候,他决定偿还那笔天文数字般的存款。

所有的人都劝他:“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这件事你是没有责任的。

”但他回答:“是的,在法律上也许我没有,但在道义,我有责任,我应该还钱。

”2、,这位屡创医学奇迹的呼吸病专家,这位在天冷时要把听诊器焐热了才给病人诊听的仁爱长者,当致命的疫病袭来时,毅然挑起重担,站到了抗击病魔的第一线。

当有关部门宣布“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时候,钟院士站出来说:疫情是得到有效遏制而不是控制,本身的病原搞不清楚,传播途径搞不清楚,疫情怎么能得到有效控制呢

现在病情是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遏制。

而当民众谈“非”色变时,又一直呼吁大家用正确的态度来对待。

从2002年底开始,这个名字就与联系在一起,他曾经抢救病人,开会研究病情……一连38小时没合过眼

作为广东省医疗专家组组长,他参与会诊了第一批病人,并将这种不明原因的肺炎命名为非典型肺炎,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案,大大提高了的成功抢救率,降低了死亡率,而且,明显缩短了病人的治疗时间。

他主持起草了《广东省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并提倡国内国际协作,共同攻克SARS难关。

作为一名的院士,从接触第一例非典病例开始,67岁的钟南山就以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战士形象出现在民众和媒体面前。

3、74岁的军队医学专家、原专家组成员,因,而且曾患癌症作过手术,医院领导要求他只在室外坐镇指导抗击“非典”。

然而,在治疗现场,感到问题严重,情况危急。

他以高度的责任感,始终站在抗击“非典”的第一线。

在那些日子里,人们在病房、手术室总能看到这位老专家忙碌的身影。

他连续参加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总结,经常忙得顾不上吃饭和睡觉。

然而,由于体力严重透支,他终于被感染了。

建议,立即到广州采集“非典”康复后患者的血清,在自己身上进行试验。

大家清楚,输注任何血制品都有一定的风险,是试验就有失败的可能。

但在无私无畏的姜素椿的执意要求下,经医院紧急论证,于3月22日,在姜素椿身上注射了这种血清。

同时,医院配合其他药物进行治疗,姜素椿患病23天,就奇迹般康复出院了。

姜素椿又回到工作岗位,为攻克防治“非典”难题做贡献。

新疆新增新冠肺炎确诊5例,后续疫情会如何发展

对疫情的防控期间,青年大学生有很多去做志愿者在做志愿者的过程里面,他们发痒了自身的能够担责任的精神,而很多大学生在一起期间,响应国家号召不聚集不乱出去活动,从而都成长成新时代的能负责任的好青年。

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对传染病的处置流程有哪些

常见传染病的应急处理流程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流程 1.疫情报告。

首诊医生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或不明原因疾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院 感科报告,由院感科逐级报告院领导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作出初步分析和判断,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治疫情的扩散。

3.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原则上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实现就地隔离治疗,各地指定具备呼吸道传染病急救和隔离条件的医院,就地相对集中收治病人。

及时采样检测,必要时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4.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后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5.疫点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等)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6.在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

7.交通卫生检疫:根据非典疫情形势,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交通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或疑似病人,防止疫情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传播。

处理流程:首诊医生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或不明原因疾病时→疫情报告院感科→院感科逐级上报疫情→防疫站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作出初步分析和判断,并采取控制措施→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疫点消毒处理→交通卫生检疫 aware天 猫(二)鼠疫应急处理流程 1. 首诊医生发现鼠疫病人,应立即报告院感科,院感科初步调查与分析判断立即报告防疫机构。

防疫机构向发病单位了解疫情的发生经过和发展情况,对疫情作出初步判断,分析流行趋势,实施严密隔离病人和疑似病人、封锁疫点、管理疫区等防疫措施。

2.核实诊断(确诊时限要求2天内)。

个案调查包括临床表现、流行病学暴露史等,结合病人淋巴液细菌培养和血清学检查进行诊断。

3.紧急疫情报告。

发现鼠疫病人或疑似病人史重大疫情,发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以最快的方式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4.封锁疫点,管理疫区。

5.隔离治疗病人与疑似病人。

6.深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包括疫源地、宿主、传播媒介等情况的调查,流行病学史,并追查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患鼠疫动物的接触者。

7.补充完善防治措施: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者。

处理流程:首诊医生发现鼠疫病人→应立即报告院感科→初步调查与分析判断→核实诊断→对疫情作出初步判断,分析流行趋势,实施严密隔离病人和疑似病人、封锁疫点、管理疫区等防疫措施→紧急疫情报告→封锁疫点,管理疫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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