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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读后感

时间:2015-05-02 12:05

党政机关公文又新增了哪些公文各类

原来是13种公文,现在有15种了。

增加了两个文种:决议和公报。

原会议纪要改名为纪要。

其他的没有变化。

201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排版格式样例

1.2012.7.1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具体细则:2.公文格式各种具体范例图片: 3.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模板详注: (版记部分改为4号仿宋)

关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一些问题。

1、公文正文中的数字不能回行是指阿拉伯数字较长时不能从数字中间回行,比如30008,写不下了,就不能上一行写30,下一行开头写008。

office办公软件默认数字不换行。

2、关键字一般也是由起草人设置的,但如果设置不规范,秘书科的人员可以调整,这个没有什么特殊规定。

3、一号多文和一文多号都是公文写作中禁止的。

一号多文是指本来是不同的公文,因为在序号编排上的失误,使用了相同的文号。

这会引起公文存档等方面的混乱。

主送机关不一样,不是一号多文。

4、关于转发印发的问题,一般是在公文正文后附上被转发的公文的原文。

你可以找找《秘书》和《秘书工作》等专业杂志,这两种杂志都是月刊,上面有很多这方面探讨性的文章。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这是指请示、意见、报告的行文只能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不可以以下级机关的名义对个人发文,但是上级领导特别指示和交办的,才可以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负责人发文。

6、本人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一份行政机关的公文:其标题为《关于市政协N届N次会议第N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公文的抬头是“XXX委员:”这个答复的抬头是没有错的,因为提案是个人对组织机构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但是必须给提案者比如政协委员一个答复,所以抬头用某某委员。

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才能用函,就是你后面说的那种情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7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7版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的书写格式包括哪些

下列定义。

  3.1 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技术指标编辑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

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版面尺寸编辑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中,国演,讲网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颜色要求编辑  未作特殊代,写公,文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排版规格编辑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电化:幺三二,二令五三,五令令六用3号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

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

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

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

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

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

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

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标识规则编辑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 眉首  8.1.1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

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

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 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2 主体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8.2.5 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见8.2.6。

  8.2.6 公文生效标识  8.2.6.1 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

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8.2.6.2 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

两印章之间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

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8.2.6.3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2.7 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号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8.3 版记  8.3.1 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8.3.2 抄送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8.3.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

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

印发时间以公文复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8.3.4 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8.3.5 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页码编辑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

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表格编辑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就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党政机关公文标题中书名要加书名号吗?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对“标题”这样规定: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没有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之类的说明,与其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也无相关规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什么时候颁布

最新版的条2012年补充修改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46日,中共中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七、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对照两办的《条例》检查工文办理过程中的格式和办理环节,“公务员考试之路”新浪博客博主上海刘源老师还发现有很多与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后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提请公考考生注意: 1、明确密级及保密期限。

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规范用语为“绝密”“机密”“秘密”。

2、明确紧急程度。

有时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文件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电报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规范发文标志。

《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必须统一。

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落实签发人。

在《条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对“签发人”有明确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5、规范文件标题。

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工作实务中,有时由于文件标题太长,文件上又有发文标志,往往在标题中忽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亟需规范。

6、规范文件落款。

在《条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的内容(“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在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7、规范成文日期。

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 8、删除主题词一栏。

在公文的要素上,《条例》中减少了“主题词”的内容,在以后制文时就需删除这一栏内容,同时还规范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9、严格上行文的报送程序: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排版要求与旧的公文处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1、重新定义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原《办法》: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新《条例》: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2、增加公文种类 原《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新《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去掉原《条例》的“指示”、“条例”、“规定”3个文种。

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

只有命令(令)、议案2个文种例外。

3、调整公文格式要素 增加“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主题词”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4、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一些具体规定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5、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起草环节,“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审核环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 签发环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 6、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收文办理,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由8个环节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分发”改为“核发”7、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新《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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