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怎么做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党纪处分后是否进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
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
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
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
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吗
只有在政纪处分中有期满后解除处分这一说,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则没有“解除”处分这一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经过一定期限后,应当由原处理机关给予受处分的公务员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是否也要办理解除党纪处分的手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之所以未作出解除党纪处分的规定,其原因: 一是认为解除党纪处分没有意义,不能改变过去该党员确实违犯了党的纪律,并且受到过党的纪律处分的历史情况。
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党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会因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
二是解除处分也会给党的各级组织增加很大工作量。
《党纪条例》虽然没有规定解除处分,并不意味着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在选拔任用上不受任何限制。
对此,《党纪条例》第12条至14条有相应的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不但可使违纪党员受到教育,又不致于发生受党纪处分长期受影响的情况,还可以省去解除处分的繁琐手续,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规定,尤其在提名或推荐候选人时,首先看受过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已过了期限,如果没过期限,应当暂缓任用,如果过了期限,并在实践中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的党员,应当根据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恰当地予以使用。
以下是受到党纪处分后的党员在选拔任用上的期限规定: 1、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一年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二年。
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时间为两年,起算时间是从恢复党员权利那天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