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到什么程度
法学刑法专业方向,以专业来看,师资力量最强大的是北京师范大学的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比法学院要好一些,专门的研究生学院,独立于法学院),其他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都不错。
以下是关于这些院校刑法学师资力量的介绍。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12)、副教授(9)、讲师(4);比较知名的教授有,高铭暄赵秉志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法学评议组成员,学科评审组专家, 特邀咨询员,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暨国家教委“ 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 、中国法学会首届“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称号, 入选国家人事部“ 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国际刑法、外国刑法。
卢建平常务副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国蒙彼埃大学刑事法学博士,国际刑法学协会执行委员、副秘书长暨中国分会秘书长,国际犯罪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刑事政策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副检察长,获得第十六届北京市五四奖章,入选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张远煌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分党委书记,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湖北省政法委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第十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为犯罪学、中国刑法。
李希慧中国刑法研究所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暨中国分会理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外国刑法。
黄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暨国际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暨中国分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曾任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局级巡视员。
获得意大利政府“共和国骑士勋章”、意大利总统“仁惠之星”共和国爵士勋章。
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刑法、外国刑法、罗马法。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副秘书长, 获国家司法部“ 杰出青年”、“ 中央国家机关优秀青年” 称号,为国家人事部“ 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得中国法学会“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入选国家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执行法学、犯罪学。
其他还有刘志伟、王秀梅、王志祥、左坚卫、阴建峰、王俊平:教授(13)、副教授(3)、讲师(1)。
x比较有名的教授有,高铭暄、王作富、刘明祥、黄京平、谢望原等。
简介如下: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名誉主任。
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王作富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专职顾问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刘明祥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刑法研究所所长黄京平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韩玉胜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执行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友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副所长谢望原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政策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其他还有,赫兴旺、张小虎、田宏杰、戴玉忠、肖中华、冯军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带教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业务咨询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咨询监督委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监督委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北京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点指导小组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曾为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光权教授、博士生导师1.2008.3至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2.2008.3至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3. 2007.11至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4.2001.10 至今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5.2007.11至今中国法学会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咨询委员6.2007.1至今北京市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7.2007.12至今北京大学廉洁社会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8.2006.6至今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黎宏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博士,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博士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劳春燕副教授1.1992-1996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1999-2004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硕博连读)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储槐植教授是无可争议的大牛。
另外有白建军(教授、博导)、赵国玲(教授、博导)、王新(教授、博导)、王世洲(教授、博导)、梁根林(教授)、郭自力教授等政法大学曲新久、阮齐林、田宏杰都是大牛,另外有王平教授、于志刚教授、张凌教授等都是很不错的。
以上是关于各校师资力量的介绍,个人建议的话,刑法方向,报考北大、人大或者清华,但是北师大、政法大学更容易一些考。
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
我由这本书知道苏力先生 这是我读的第一本苏力先生的书,我当时在达二寒假,带回家不少书,但真正看下来就这本。
关于法社会学、的朦胧的意识从此时开始形成。
对于诸如马克斯 韦伯 、 、福柯、等学者的思路也由他的文章的注释、引用中开始了解。
“地方性知识”“非线性历史”“知识考古学”等概念也是从他的文章中。
苏力先生的许多文章曾在中发表(是我本人最喜欢的书评类读物,我曾经在旧书摊淘到很多,甚至八十年代的纸页发黄的都有找到)。
编辑黄平曾讲,的选稿标准是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苏力先生的文章无疑是合乎他们的品位的。
我一度因为法学教材里面充斥着大量政治性的内容,痛恨法学的学习,甚至连考试前应付考试而背书都深感恶心. 但是,这本书无疑是洗去了很多我对于法学的误解与偏见. 大陆的教材的编写无疑受到了“教育行政体制“上的“不可抗力”的阻挠。
而且课程安排上许多法学院将抽象的法理学安排得最早,让学生难以捉摸。
苏力先生<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见<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 1996年10月第一版 苏力著 ))说,“我建议,从第一学年开始就讲授民法总论,第二年开始讲授刑法,刑诉和民法,事实上将这些课程作为法律系的基础理论课,而将诸如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程排在三四年级上.之所以作这种安排,并不是不要或弱化理论,而是因为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实际是一切法律的基础理论” 其实如果这种改革有困难的话,完全可以指定将这类似的法学家的学术随笔类(再如刘星的)课外阅读作业作为弥补法理学枯燥难学的补充。
我倘若早些读的话,可能浪费的时间会少很多 读 这本书汇集了作者这些年发表的部分论文、学术随笔和读书笔记。
老师一贯的做法是从身边日常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如对“法”字与不同的解说,比如对已经意识形态化的“人治”的重新审视,比如对“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的剖析,比如对制度地形成并非平面化而是机缘巧合凑成的观点等等,这些出人意料又让人颇为折服的解说,常常让人耳目一新,掩卷沉思。
尽管有时候我不一定同意老师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思考的愉悦。
让人感觉“原来文章可以这样写,原来理论可以这样表述,原来我们的周围还有这么多的理论素材”,尽管有的学者也对此提出了善意的批评(我是在网上了解到的)。
总体的感觉已经说了,下面就来具体的谈谈一些问题吧: 1、为什么“朝朝暮暮”——讲的是两性之间的恋爱,婚姻以及性之间的问题,作者在用法律分析的时候,似乎运用较多的社会学方面的知识。
我非常同意老师的几个观点:一、任何的婚姻制度必须和社会的需求相适应;二任何的婚姻制度,不能由少部分人决定其合理性,而应该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需要;三、离婚自由并不一定能提高男女的生活幸福指数,四、传统中国的一些婚姻做法在规制了妇女的“自由”的同时,也规制了(特别是通过社会舆论)规制了男人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其也是一种对女人的保护…… 2、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老师对之死的一些看法。
分析了之死中媒体和那几位记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引起人们的反思:为什么在这个事件中人们没有关注戴的男友多迪。
在苏力老师看来,其实已经被媒体和公众视为了一种“符号”,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她超过其他的人并将责任推倒那几位记者身上在于“当社会遇到某些人们难以接受的突发事件时,社会会寻求替罪羊来调整和巩固自身”。
在现代社会陷入巨大的精神分裂的情况下,戴安娜一方面利用了媒体型塑了自己的形象,另一方面又被其所害,尽管这并不对其死亡起决定性的影响。
可怕的是,在现代社会的这种分裂中,我们看到媒体和公众仍旧会毫不悔改地继续加深这种分裂,哪怕它是以一种“反省”的方式。
3、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我很感兴趣的一篇文章,学问和睿智的完美体现。
用来一些假设性的事例(详见P38)告诉我们:有些原则是有特别的适用对象的或者说主要的适用对象的,而且原则的确立时为了杜绝某些错误的观点,所以当我接触到这些原则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理解这些,切不可将该原则推之四海。
语境化的东西不能一般化、普适化,特别是在政治正确的强力下,我们更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如果真的这样那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语言和思想的暴政”。
“任何法律从根本上都是要回应其所在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迈向某个确定的方向。
在这个意义上看,一个发展也许只是一轮新试错的开始”。
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故事。
先说明一点,该文中老师有一些错误,特别是细微的事实上和日期上。
瑕不掩瑜,老师的观点还是很富有哲理的。
作者通过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分析,对于制度的发生与形成得出了这样几点认识:一、仅仅追求个人的动机或以“道德”来评价历史和制度的形成是不贴切的,至少是不完整的。
因为近代以来,由于对人类理性的力量的过分崇拜,我们如今几乎习惯于将某个后来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人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把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论证等同起来;我们不仅日益注重制度设计,而且在设计时,也往往注重所谓的制度的“本质关系”;在考察一个制度时,也习惯于从善良愿望出发考察它的纯洁、崇高的起源。
而一个制度的失败,也往往归结于其先天的理论不足或创制者的道德缺陷。
然而,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的总体历史观的观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带上了神圣的光环;而这种光环常常使得我们不能或不敢以一种经验性的求知态度来“凝视”(福柯语)它和凝视我们自己。
二、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
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
三、社会的构成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
四、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时,但也不完全是随机的,无需任何条件的,而是需要有多种社会的因素,包括有法学家、法律家的职业因素和努力。
5、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标题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老师的观点。
“有过这样的时代吗
公众认为社会道德水准正在提高
”面对这个问题,我是不敢发言的。
但我想我还是能明白苏力老师的意思: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可能实际具有的地位,不是我或你认为应该具有的地位。
非常认同下面这个观点:学者的议论往往只是有助于理解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6、这里没有不动产——从西藏的故事讲起,说的是法律的移植问题。
“不针对法律植入地的实际需要而仅仅根据‘外国有的我们也要有’这样一种简单逻辑,不仅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移植过来也是白费力气。
最令人可怕的是,这样的意识形态化的法律移植必定是压迫人的,一种借助宏大话语对民众选择的剥夺和强迫”。
7、家族的地里构成——充分展现老师思考路径的一篇文章:“别人想不到的,你就去想;别人不敢做的,你就去尝试;别人想到了而这样理解的,你就换一种思路”。
“感受有挑战意味的事实也并不只是为了推翻已有的习惯命题;还是要尽可能尊重以被广泛接受的命题,尽可能把旧命题纳入新的命题中,形成一个更具包容解释力的理论命题。
只有当新旧命题完全无法兼容时,才大胆且果敢地同哪怕是被他人都当作真理的旧命题决绝。
学术的目的不是挑战,也不是反抗,不是提出一个“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因此只能“独怅然而泪下”的思想和观点,而在于推进理论的解说力以及这种解说力中蕴涵的(因此是尚未工具化的)更有效率地改造世界的进路、角度、方向和方案”(摘自P90)。
8、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作者向读者展示的一种法律进化论的观点,同时表现了作者在科技飞速发展、高度发达情况下,对法律执着的信心。
9、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从金桂兰法官经验说起的中国司法现实。
作者指出:法学界需要关注农村的法律需求,理解农村司法的特点;特别是应注意到:中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同时又是在发展和转型中的大国。
我们思考问题,必须针对中国的这些特点、问题和需求来设计改革调整司法制度,而不是教条主义地按照某种法治或司法制度的理念来设计改造司法制度和法官体系。
10、阅读中国市场经济中秩序——用形象的比喻指出中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无序”。
中国只是没有按照“常规”走而已,并不一定就是“出轨”。
在本书的第二编主要讲的是“法”的故事,第三编主要是老师的一些书评。
应该说老师的想法很多,也很新颖。
譬如“法”的解释问题,不是原来的“平之”,而是“从上而下”,感觉很有说服力。
“反思法学的特点”和“法学知识的分类”触动我的有两点:一是感受法学知识的“社会大环境”需求和法学知识的三种类型,二是让我产生一种思考政治学的特点以及其分类的思考,后一问题的答案基本上也和法学差不多,政治哲学是纯粹理性的,政治科学则是实践理性和技艺,前一个问题很复杂,我的看法是政治思想能在一个动荡的社会环境下蓬勃发展,而完美的、合乎规则的政治学则只能在比较宽松的环境内发展。
“法律如何信仰”是个严肃的问题,我还是同意老师的看法的: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而且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 说得很多了,还是大家去读原书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盗窃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中从检察院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多久应当提起公诉
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时间才能向法院提出公诉。
当然,对于特殊情况,这个期限还会延长。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