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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之研究读后感

时间:2020-04-16 15:24

一道民法关于物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理解题目

物权均具有对世性,而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仅在内部产生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

  但是,所谓不得对抗,并非不发生效力,而是指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

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

  因此,第三人既可以否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可承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如果第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可以允许该第三人承认这种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简而言之,在实践中,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法律效果,尽管登记对抗的是不特定第三人,但必须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存在的时候,才发生对抗力问题,而并非因未登记之事实而自然发生。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详细

俄罗斯首都 雅号:绿色首都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又叫即时取得制度。

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

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 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2 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 3 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4 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

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据此对抗原权利人。

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返还。

《合同法》第51条 无权处分 清华博士 40万字

尚绪美,清华大学,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2007年的 在中国知网上可以找到 【英文题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Its Legal Validity 【副题名】 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A Research on Provision 51 of Contract Law 【作者中文名】 尚绪美; 【导师】 崔建远; 【学位授予单位】 清华大学; 【学科专业名称】 法律 【学位年度】 2007 【论文级别】 硕士 【网络出版投稿人】 清华大学;尚绪美 【网络出版投稿时间】 2008-07-18 【关键词】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善意取得; 不当得利; 【英文关键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validity; bona fide gains; illegal profit; 【中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很多学者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反省。

本文将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分四个部分论述。

第一、二部分:准确界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等概念,使讨论的对象—无权处分合同特定化、清晰化。

第三部分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沿着初步论证—实证分析部分—反面论证—得出结论的顺序展开。

在初步论证阶段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分别进行论,并运用比较的方法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进行综合的比较。

实证分析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的法制背景和相关规定进行讨论。

接下来的反面论证部分分别反驳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说、有效说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说中的有力说,以从反面论证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效力待定(通说)的论点。

笔者认为对我国法律中的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效力应以我国法律体制及所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为背景作上述理解。

这样有助于我国法律的应用,其不足之处宜通过解释加以消除。

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结论:在我国无权处分合... 【英文摘要】 Although the 51st provision of Contract Law has stipulated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the arguments never stop whatever in academic circles or legal practice fields. Particularly many scholars challenge the correctness of the provision. The thesis made a research on 51st provision, having three parts to verify the author s views step by step. First part and second part: give the demarcation of unauthorized acts and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so as that we can specify and make clea... 【DOI】 CNKI:CDMD:2.2008.087944 【相同导师文献】 导师:崔建远 导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1] 吴旻.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裁判若干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7[2] 陈探.论长期合同调整[D]. 清华大学,2007[3] 尚绪美.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D]. 清华大学,2007[4] 曾宪发.浅析中国合同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D]. 清华大学,2007[5] 柏勇.特许经营受许人法律保护研究[D]. 清华大学,2007[6] 程世刚.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私权保护研究[D]. 清华大学,2006[7] 朱俊峰.公寓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6[8] 程世英.特许经营法律问题探析[D]. 清华大学,2006[9] 黄斌.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5[10] 陈喜年.围绕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权利冲突及相关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5【参考文献】反映本文研究工作的背景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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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私法)题目求解跪求答案

1C. 艾伦茨威格2C不同,适用前者时指向甲国实体法,适用后者时指向第三国实体法3A. 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4B. 法院地法5A. 卡夫与苏珊共同选择的法律6B. 冲突规范7C. 间接反致8B. 既得权说9A. 船旗国法10B. 被告一方本国法11B.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12B. 与彼得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3D. 不接受转致14D. 不动产所在地15A. 巴拿马法16D. 福果案17B. 转致

该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甲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一、房地产估价中的优先受偿问题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作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已经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受到一些限制,就其范围来说仅限于抵押物, 就其优先的层次来说也仅仅相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

尚有一些物权和债权优先于 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这就是我们要研究的对房地产抵押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二、什么是法定优先权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法定优先权。

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但它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优先权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而规定的,它的用意是对个别的特殊种类的债权加以特别保护。

就所担保的债权而言,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相比具有特殊性,所 以理论上将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称为“特种债权”。

从表面上看,这种特殊性体现在 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性质或发生原因的法定性。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 规定:“优先权为按照债务的性质给与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在 内受清偿的权利”。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982条也规定:“优先权为法律考虑特 定债权的性质赋予的优先受偿权”。

又如《日本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有因下列 各项原因产生的债权者,于债务人的总财产上有先取特权:1.共益费用;2.受 雇人的报酬;3.殡葬费用;4.日用品的供给”。

再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745 条规定:“先取特权是法律鉴于债权原因而赋予”。

显然,立法者在考虑赋予哪些 债权以优先权保障时,非常重视债权本身的性质或发生原因。

然而,从更深的层次上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所谓的“特种债权”都与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社会政策密切联系。

换句话说,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就是在于从法律 上直接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使特种债权获具有优于一般债权的地位。

而特种债权 与一般债权的区别之处就在于: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外,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权 还体现了公平、 正义等法律与社会理念以及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法政策。

例如,税收优先权体现的是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保障;工人工资优先权、受 害人赔偿金优先权体现了社会公平理念;丧葬费用优先权、食品医疗供给费用优 先权实现着人权至上的理想;诉讼费用、清算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优先权则发挥 着保护共同利益、集体利益的作用;动产及不动产买卖优先权、旅店主优先权、 承运人优先权起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强交易信用的社会价值。

三、我国的相关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 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 2、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 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 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 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 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如何学习法律

一、学习:成为优秀的人现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或者“法律人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

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共同的职责:实践和维护法治。

他们同是法治的实践者和维护者;二是共同的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

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

我们看到,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或者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都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

这是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所不同的。

怎样才算优秀的法律人

分为人格和理性两个方面。

先说法律人的人格:第一,是要有气节、操守、尊严。

法大校长2013届本科生毕业致辞:做有尊严的法律人

7月30日海峡两岸司法研讨会上,谈到法官和法院的气节,不应当是趋炎附势、看风使舵。

不应当是,在上级领导面前,低三下四、点头哈腰、奴颜婢膝,在下级(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张扬跋扈。

第二,要崇尚自由、平等、博爱,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悲悯之心,富于同情心、富于正义感。

第三,要信仰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以法律为业,执行法律,实践法治。

如果自身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法治,却又从事法律职业,必然会对法律和法治造成巨大危害,并且最终也会毁灭自己,给自己的亲人造成巨大伤害,这样的事例很多。

最后,是要格外的勤奋和严谨。

现代社会,法律人是最为勤奋、严谨群体。

我们知道,国内外知名律师,都是按照时间计费的。

拖沓、懒散、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当不了法律人,至少不是优秀的法律人。

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丢三落四,担任诉讼代理人,弄错了程序、引错了条文、遗漏了证据、忘记了抗辩,导致不应该的败诉,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也须对此承担责任。

须特别注意的是,须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开始,就注重法律人的人格修养,就以法律人的人格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人格修养,培养自己具有法律人的高尚人格。

再说法律人的理性,通过法学院的学习,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握法律思维模式,及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各种方法(裁判方法、研究方法、写作方法),不断积累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增长法律智慧。

二、学习法律的方法(一)法律的规范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严格言之,此所谓法律,特指成文法)。

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

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

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

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

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

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构成。

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双倍赔偿。

这是一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双倍赔偿。

因此,学习法律一定要从规范性入手。

法律思维与别的思维如经济学的思维的区别,正在于规范性。

既然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掌握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属于规范性思维,则在学习方法上就要从法律的规范性入手,而不是靠死记硬背。

不是记忆、背诵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词句,而是要掌握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规范构成。

只有理解、掌握了每一个制度、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才算真正理解、掌握了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

(二)法律的社会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

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学习法律,要求“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

“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

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

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

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

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

等等。

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甚至年龄、性别的不同,而影响其理论观点,可以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和“撞了白撞”的争论为例。

当年修改婚姻法关于是否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争论中,反对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男性,而赞成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女性;关于“撞了白撞”的争论中,赞成“撞了白撞”的大多是青年、中年而属于白领阶层,大多有车或者正准备购车,而反对“撞了白撞”的大多是老年或者属于蓝领,大多没有汽车或者买不起汽车。

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

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

“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

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

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源于法律学的科学性。

因为每一学科,均有其基本原理,而符合其基本原理的往往正确,违背其基本原理的往往错误。

因此可以用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

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

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

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我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

(三)法律的逻辑性与学习方法法律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是互为表里的。

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

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将各种法律规则按照一定顺序编排。

这个编排顺序,以什么为标准

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因为,所谓“重要性”,是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一项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将因人、因时、因地而有不同认识。

例如,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动”、“责任”的顺序,究竟“合同成立”重要,还是“合同生效”重要,还是“违约责任”重要

是很难判断,很难有统一意见的。

制定民法典,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上,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外,哪一个制度排在前面,哪一个制度排在后面,绝不可能以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这个逻辑性,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

民事生活的共同制度、基本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上;特殊关系、特殊领域、特殊市场的特殊规则和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民法典上的安排顺序,也以逻辑性为标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性”的制度在后。

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的规则)、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

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是分则);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分则);再其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是分则);最后,买卖合同也分为“买卖总则”和“买卖分则”(特种买卖是分则)。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一“一般”和“特殊”、“总则”和“分则”的逻辑关系,也正好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关系,这就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123条)。

制定法律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愈是一般的规则愈在前,愈是特殊的规则愈在后;适用法律的逻辑刚好是倒过来,从“特殊”到“一般”,愈是特殊的规则优先适用,愈是一般的规则愈靠后适用。

法律上的逻辑关系非常重要。

如果没有这个逻辑关系,逻辑混乱、支离破碎,法官就没有办法正确适用法律,他不知道应该适用哪一个规则才是正确的,他会无所适从,没法下判,这当然是指公正的法官。

反之,一个不公正的法官、受法律外因素影响的法官,却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既然好几个条文都与本案有关,相互间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他适用任何一个条文,你都没法指责他,没法批评他,就会使一些枉法裁判合法化。

可见,法律有逻辑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法律没有逻辑性不仅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还会助长司法腐败。

法律有严格的逻辑性,不仅可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可以增加法律的灵活性。

当法官受理现行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时,可以适用一般的规则予以裁判。

(四)法律的概念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

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掌握法律规范,必须先正确掌握这些法律概念。

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

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

因此,你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条,你就要先正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等等法律概念。

因此,完整准确地掌握法律概念体系,是正确进行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可以说,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就是运用法律概念进行思维。

我们法学院学习,学什么

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律概念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法律思维。

概念是人的发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学思维的工具。

因此,概念性是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根据。

理解、解释任何法律条文,必须先从该条文所采用的法律概念入手。

概念有其内涵、外延。

概念有其模糊边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

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可能得出多个解释结果。

当采用文义解释,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时,就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掌握完整的概念体系。

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整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

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体系或者发生了概念混淆。

因此,学习法律首先强调记忆这套概念体系。

但法律概念有其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单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

特别是初学者,一定要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边运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学习法律,不能不讲究读书方法。

读书的方法,有三种:其一,精读,目的在于掌握概念体系。

法学的每一个学科,都有一套法律概念体系。

当你初学一门法律学科时,就应当选择一本概念体系完整、准确,且简明扼要的好的教材,通过反复精读,把这套概念体系记在脑子里。

所谓有扎实的基础,就是指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

须知每一门学科的著作,都可以分为“教材”、“体系书”和“专题研究”三类。

其二,泛读,目的在于加深专业基础、获得广博的知识。

在精读一部、两部好的教材,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该学科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再选读一些专题研究论文和著作,补充、完善自己的概念体系,加深专业基础,开阔视野。

其三,研读,目的在于掌握研究方法,培养研究能力。

结合具体的问题研读体系书的有关章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反之,在未掌握好概念体系之前,抱着大部头的体系书通读,读到中间忘了前面,读到后面忘了中间,必然是事倍功半。

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法官、律师正是运用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权利、义务等等法律概念,进行思维,分析案件,裁判案件。

以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案为例,法官运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为”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地分析了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当属于下位概念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时,运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正确地裁判了本案。

(五)法律的目的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

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

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目的法学》,批评概念法学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的。

耶林将法律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北极星。

我们学习法律和解释、适用法律,犹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的目的性,在学习方法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所使用的概念,还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的。

一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

在解释、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

王泽鉴先生说,任何法律均有其目的,解释法律时必须想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

可见,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学习、研究、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键。

因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的解释方法。

所谓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

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释时,应当以该规范和制度的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六)法律的正义性与学习方法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

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

正如人有“善、恶”,法律也有“善、恶”,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与“恶法”。

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许多“恶法”,诸如规定对小偷砍手的法律,规定当众将“私通”者乱石砸死的法律,规定对流浪者加以鞭打、监禁甚至处死的法律,规定对同性恋者予以惩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相继被废止。

我国现已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若干地方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政府规章,就属于“恶法”。

当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从规范性入手,掌握每一个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以及正确把握其立法目的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用“正义性”标准予以评价、批判。

对于“恶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要通过解释方法回避其适用。

至少是不要为“恶法”辩护,不要制造所谓的“根据”、“理由”,把“恶法”硬说成“良法”。

在法学院学习或者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一定不能忘记法律的正义性,不能忘记维护社会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神圣职责

法律的正义性最终要通过法院的裁判予以体现。

法律、法规所体现的社会正义,是理性的正义;通过法院裁判所实现的正义,才是实践的正义、现实的正义。

因此,法官和律师对于实践法律的正义负有神圣职责。

裁判案件,不仅要考虑裁判是否于法有据,而且一定要考虑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于社会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妥当性。

只有合于社会正义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

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

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

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因为法律有正义性,于是决定了,法律科学,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也不同于工程技术,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也有本质的区别,而被称为“善(正义)的艺术”。

真正掌握了这套“善(实践正义)的艺术”,才称得上优秀的法律人。

下面举两个法官提的问题,说明法律科学是“善(实践正义)的艺术”。

一个人选择了法学,选择以法律为业,你就选择了“公平正义”

选择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处世的价值目标

你应该有正义感,有是非观

你如果还是学生,你也是弱者,没有力量为人民主持正义,但至少你应该能够判断是非,判断正义与不正义

你如果担任法官,就应当断然拒绝法律外因素的干扰,使你作出的每一个判决都合情合理合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人以实践法治为职业。

这绝不是一般的职业,不是仅仅为了赚钱谋生。

因此不是经营者(商人)。

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在于:维护法律,维护正义

你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当成正义的化身,就像神职人员之被视为上帝的代表

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你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你将来从事何种职业,身处社会的上层还是中层,你一定不要忘记法律的正义性,法学是实践正义的艺术。

不要忘记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遭遇不幸的人们。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法学论文写作(一)中文能力是法律人最重要的素质。

此所谓中文能力,非指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文体写作能力。

是指法律文体(法学论文和法律文体)的写作能力。

中国的法律人是用中文进行法律思维,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是进行顺畅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

凡是水平高、能力强的法律人,无论法官、律师,其中文能力(口头、书面)都很强。

法官指挥庭审,律师在庭上答辩,应当用词准确,有条有理,逻辑性强,撰写判决书、答辩状,应当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

中文能力差,语言拉杂,用词含混,缺乏条理,逻辑混乱,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二)法律文体写作与法学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要求: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

同样是一切法律文体的要求,如合同书、起诉状、公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

因此,法学论文写作能力强,法律文体写作能力就强。

法学院学习中,通过法学论文(学科论文、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律文体写作能力,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文能力。

这里单说“文字准确”。

古人有关于“推敲”的故事,贾岛吟诗: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

用“敲”还是用“推”

翻来覆去,拿不定主意,撞了贺知章的马头,贺不加责罚,反而共同讨论。

法律文体写作也有类似故事,是“敲”门而入,还是“撬”门而入

“敲门而入”,说明二人认识,女方为男方开门,不过是通奸;“撬门而入”,说明违背女方意愿,采用暴力,就是强奸,可能判死罪。

现今民事裁判实践中,有类似案件,“还欠款5千元”,究竟是“已经归还了5千元欠款”,还是“仍然欠款5千元未还”。

“全部货款已结清”,是全部货款“已经结算并支付完毕”,还是仅仅“结算清楚尚未支付”

说明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准确,一字不当,可能铸成冤案、错案。

此与文学写作不同,文学写作用词不当,不会造成冤案,而且作者可能故意采用多义词,故意追求模棱两可、语义朦胧的效果。

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用词准确,避免歧义。

这要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来训练。

(三)法律人的论辩能力与法学论文写作。

法律人的职业,特别要求论辩能力(口头论辩、书面论辩)。

你看民事审判的双方代理人在庭上辩论,刑事审判的辩护人与公诉人在庭上辩论,一方主张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辩称不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诉人主张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

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唇枪舌剑。

法官在庭上听讼,就看哪一方有理,辩论逻辑性强、有说服力

答辩状、法庭辩论,当然最终靠证据。

我们常说,靠证据说话,但证据自身并不会说话,而是在法庭质证时,由案件双方,辩护人与公诉人、原被告的代理人,替证据说话(辩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内容和意义)。

如果辩护律师中文能力很差,说话拉拉杂杂,缺乏逻辑,颠三倒四,语无伦次,用词不当,即使有充分的证据,也未必能够胜诉。

法庭辩论的真正目的是说服法官,必须思路清晰,用词准确,条理性强,逻辑严密,才具有说服力,才能说服法官。

法律人必须有高水平的论辩能力,掌握论辩的艺术、说服的艺术。

法学院除在模拟法庭训练外,主要靠法学论文写作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论辩能力。

我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把自己培养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有人误以为,只要把十几门课程学好了,各门课程都考试合格,成绩优良,就能够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我要告诉同学们,这样的认识并不正确。

刻苦学习各门课程,掌握各个法律学科的概念体系,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当然很重要,这只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素质之一,更为重要的素质是,能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实践,这就要求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

我们在小学、中学阶段主要是通过语文课和作文(主要是文学文体写作),无论高考语文成绩如何,都缺乏法律人的中文能力、法律文体的中文能力。

因此,要重视法学院各科论文写作、学年论文写作,特别是毕业论文写作。

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学生都认识到论文写作的重要意义。

一些同学不重视论文写作,采取敷衍的态度,甚至从网络找两篇题目相同或类似的论文,加以裁剪拼接,应付了事,只求老师给个及格分数就行了。

这些同学在法学院四年毕业,中文能力没有得到训练和提高,即使各科考试成绩优良,即使真的掌握了各门学科的法律基础知识,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须知将来担任律师写起诉状、答辩状,担任法官撰写结案报告、判决书,担任仲裁员写裁决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合同书,都是不可能从网络下载进行拼接所能够解决的。

因此,必须在法学院学习期间,重视法学论文写作,按照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自觉训练、提高法律文体写作能力。

四、自己造就自己明确学习目标。

明确原告优秀的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人格方面的素质和知识能力方面的素质。

掌握学习方法。

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

通过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和训练,把自己造就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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