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说,历史经验证明,宪法的重要性在于民众对它的信任在,而民
最讨厌的就是你种复制堆的人人家问的是外残忍的刑法~~~~`~我觉得是铁处女~ 致命的拥抱:铁处女(Iron Maiden) 翻开拷问史,在众多关于拷问器具的记载当中,以人体形状为模型制作的器具最多。
这种器具往往都有左右对开的两扇门,门里面装置有尖锐的钉子,一关上门,里面的人就会体会到铁钉刺穿身体的疼痛。
在这类刑具中最为有名、而且不得不提的就是德国的“纽伦堡铁处女”。
让人意外的是,这种怪异的处刑工具竟然拥有相当久远的历史。
最早的记载是一名公元前二零五年至一九四年,统治斯巴达的暴君那比斯(Nabis)。
他经常会说:“如果我无法说服你,或许我美丽的爱琵加(Apega)可以。
”然后,这个倒霉的家伙就会被领到一个以暴君美丽妻子为外型的雕像面前,雕像的双臂上有尖利的刀刃,受刑者就会在这致命的拥抱中被杀死。
接着,西班牙人为了拷问那些不愿意改信天主教的异教徒,也研发出了类似的工具来。
这具雕像通常是由僧侣所雕刻,外面会披上薄纱,手中则拿着象征信仰的旗帜,外型则是代表着圣母玛丽亚。
由于大多数的拷问室都在地窖中,受刑的异教徒必须走过一段长长的阴森、黑暗、潮湿的走廊之后,才会看到这个恐怖的刑具。
行刑者会大声的念诵一段句子,其意为即使你是异教徒,圣母依旧愿意拥抱你。
然后,装有尖刺的双臂同样会收拢,让受刑人的上身被刺穿。
在这样的状况下,行刑人会继续审问犯人,要求他认罪,否则就会继续收拢雕像的手臂。
起初这种刑具只用来惩罚叛教或是污辱圣人的犯人,但稍后它也被用来当作处罚叛国和图谋不轨的刑罚。
在这之中最有名的就是德国纽伦堡的铁处女了
至今大部分的铁处女外型都是仿造这台原型机所创造的,唯一可惜的是在同盟国一九四四年二次世界大战轰炸德国时将它毁掉了,因此目前并没有保留下来。
德国人的手艺果然是最精巧,整个刑具可说是当时工艺的结晶
由于史书中对该种装置的使用情况记载得不是很多,所以很难判断这种刑具的存在是传说还是事实。
因为关于拷问的史料文献都是以19世纪的研究为基础,而当时的研究受浪漫主义思想和民间传闻的影响较深。
而有关“铁处女”使用的记载很少,从1515年8月15日第一次使用该装置起,只有几十年的时间。
当天,法官把受刑者关入“铁处女”中,门只是“稍稍”地关了一下:“钉子尖锐的前端慢慢刺入了那男子的身体,先是手腕,然后是脚等其它几个地方,接着是小腹、胸、膀胱和局部肌肉,接下来是眼睛、肩膀和臀部。
看上去虽然很疼,但还不至于立刻要了犯人的命。
这期间那男子不停地发出凄惨的叫声,显然他非常痛苦,就这样连续哀号了两天他才死去。
”根据这篇文章的记载,恐怕当时的“铁处女”内侧各个地方都装有铁钉,靠改变钉刺的不同部位进行拷问,而且铁钉还是可以活动的,尤其是会引起剧烈疼痛的地方和靠近致命处的铁钉是可活动的,执行人故意把这些地方的铁钉稍稍向外拔了一点,这样可以延长受刑人的痛苦。
18世纪后,纽伦堡逐渐取消了审讯时实行拷问制度的习惯,在1784年出版的旅游指南中,明确记载有“‘铁处女’这一可憎的、令人战栗的拷问器具,成为了弗雷德利克_巴尔巴罗萨时代的古董”的字样。
虽然该书把时代弄错了将近400年(弗雷德利克_巴尔巴罗萨时代比中世纪还要久远),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当时的“铁处女”已经成为博物馆中的收藏品了。
铁处女的外表像个人型棺材,内侧各个地方都装有可活动铁钉,靠改变钉刺的不同部位进行拷问。
尤其是会引起剧烈疼痛的地方和靠近致命处的铁钉是可活动的。
执行人故意把这些地方的铁钉稍稍向外拔了一点,这样可以延长受刑人的痛苦。
该刑具有四个基本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也充分显示了其非人道的特点。
一,若从小孔向里面钉入长钉会把受刑者的身体打通。
为了增加受刑者的痛苦,还特地避开了受刑者的致命要害。
由于该刑具是垂直放立的,因而受刑者在桶棺内完全是被铁钉悬挂起来的。
二,桶棺内的空间极其狭窄,这会不断地带给受刑者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三,这种刑具虽然四面也有对开的门,但即使把所有的门都打开,受刑者也跑不掉。
四,该刑具的桶壁做得很厚,不开门的话在外面是听不到受刑者的呻吟声和惨叫声的。
而且假如中途把门打开,再关上时,铁针还会刺入受刑者身上同样的伤口之中,因此根本不要奢望能够减轻临死前的痛苦。
如果只有这样,德国其实也不配被称作世界工艺技术最先进的国家。
在经过刚刚的一番折腾之后,很显然铁处女内部已经一片狼藉,要把尸体处理掉就成了很恶心的一件事情了。
但是,德国人在铁处女底下安置了一整条垂直的地道,行刑者只需启动机关,打开暗门,尸体就会直直落下。
在地道的尽头则是一连串转动的刀刃,结合上尸体从高处落下的冲击和锐利的刀刃,这倒霉家伙的尸体就会被切成碎片,正好落入纽伦堡中的培革尼兹河,最后流入莱茵河中。
行刑者最后只需要把血水冲入隧道中就可以保持干爽清洁。
取自
双规是什么意思
双规是什么意思
“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
双规与批捕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双规是党内的一种纪律行为,而批捕是司法系统的一种法律行为。
关于双规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双规在处理党纪、政纪范围内的事项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纪委所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检察机关处理。
双规是什么含义您知道双规这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的来由吗
双规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
党和政府对双规有哪些规范
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规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
这一手段,是长久实施,还是过渡性的
它究竟会保留多长时间
一直主张制度反腐的著名学者李永忠为您--揭开双规的朦胧面纱双规是怎么诞生的记者:在中国反腐大业中,恐怕没有什么手段比双规更令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了。
当然,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叫两指。
很多普通人都好奇,这种反腐败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国应运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称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
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
虽重任在肩,手段却只有一张嘴、一支笔。
在此尴尬情况下,一些能够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夹生饭;一些本该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眼睁睁地逃脱惩处。
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双规的威力来自何处记者:据我们所知,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在两规期间交代出犯罪事实的,您前边提到两规是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义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威力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
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
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
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在两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
两规、两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调查对象的屁股离开马桶,从而产生人所尽知的、臭味迅即出来的马桶效应。
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
两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
这也是外界感到神秘与特殊之处。
被调查对象不了解在此期间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
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的生活很可怕
记者:听说您在地方纪委当过6年案件检查室主任,也曾对调查对象实施过双规,不少人想像双规的生活非常可怕,是这样吗
李:应当说,双规下的生活和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
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人员同吃同住,惟一不同的是双规人员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由于对查办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的宣传远不及对非典隔离措施的宣传,因此一些人对此产生不理解乃至误解。
其实,两规、两指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如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两规后,情绪紧张,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由于他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
经过两个月的治疗,王乐毅身体恢复正常。
春节前,组织安排他与远在家乡的老父母通了电话;过生日,给他买了蛋糕;生活上,根据其饮食习惯安排饭菜。
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铁的事实面前,王乐毅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以及海关系统有关人员所送的巨额钱款等问题。
两规的限制记者:纪检监察机关对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有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李: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
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双规和法律的关系记者:作为一种非常规手段,两规、两指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运行难免会发生冲突。
比如广州市一国企总经理双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双规。
怎样处理双规措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李:由政策而法规,由法规而法律,是解决两规与现行的法律冲突的正确途径。
这方面香港的成功做法可资借鉴。
1971年港英政府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畴和惩治范围,加重了刑罚。
1974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
到1977年10月,廉署在反贪污行动中逮捕了260名警官,引起警务人员强烈不满,数千警务人员游行示威,廉署总部遭到袭击。
在此压力下,总督颁布了部分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
这种让步反而助长了部分警察的嚣张气焰,甚至提出解散廉署。
总督不得不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通过了《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即被开除,并不许上诉。
当年的港英总督用法制手段平息警廉冲突的做法,应该为今天我们规范两规、两指所参照。
香港廉署依法对公务员的生活及消费水平调查,高于官职收入水平而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即可立案调查。
而我们目前在这方面立法还比较欠缺。
两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情况,一方面说明两规不限制其政治权利的享有;另一方面,也说明办案单位与组织部门联系的渠道不够顺畅,舆论监督不到位,才使他的问题不为群众所知,因而当选人大代表。
至于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两规,则说明两规的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批准前某官员的行动没有丝毫受限。
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规、两指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拾遗补缺的过渡办法,需要逐步法制化。
12年来,如果不是坚决而大胆地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
两规、两指措施,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产生的负作用,现阶段明显低于正作用。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因此,评价两规、两指措施,当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趋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辞共害为借鉴。
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当然,超越阶段。
双规的局限性记者: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两规、两指是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有,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哪里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手段与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与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任务以及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政治地位不相符;二是这种手段的缺乏强制力与被调查对象已严重违法乱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相符。
世间任一事物,外延的扩大,必然是内涵的缩小,这些年来,为应对反腐败斗争之急,纪检监察机关在增加两规、两指调查手段的同时,办案职能凸现了,监督职能却明显缩小了。
宋朝名臣王安石曾以令人无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的诗句,赞誉了商鞅变法。
从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当时和后来的非议一直没断过,而改革往往是在争议和非议中前行。
套用王安石的诗说:令人无可非两规,两指能使腐者败。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也将从以办案为主逐步转到以监督为主,从而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
记者:您预计,这种权宜之计大概会保留到什么时候呢
李: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前一段播出的电视剧《绝对控制》。
刑警薛冰在常规手段难以对付唐子杰那样的腐败分子的情况下,不得不舍生取义,采取非常规手段去侦破此案。
如果要使更多反腐斗士避免薛冰式的自我牺牲,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和两规两指措施的改进,就必须加快步伐。
我以为,从现在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同时,我也认为,在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在司法机关侦破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尚未获得更为独立的权力前,两规、两指措施可能会延用相当一段时间。
中国政治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现状的问题分析 【关键词】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问题分析 【摘 要】本文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其内涵进行了简要阐释;在此基础上,从宏观视角出发指出了当代中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法律制度、民族制度以及军事制度等五个层面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最后,本文指出了在观察中国政治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研究政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国家来说,历史上所有发生过的朝代兴亡、政权兴衰或更迭,社会经济发展或倒退,民生安乐或困苦等,几无例外总与当时政治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及其运行是否正常有关;对于个人来说,所有曾经在历史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物,也几乎都要依托当时的政治制度或借用某些部门达至目标;目前国际关系领域争论颇大的民主和平论,其研究基点也在于国内政治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
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
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围绕政治制度兴利革弊的评议和著作。
但可看出,这些评议和著作多就政治制度内的某一方面进行考察,如选举制度、民族制度等,而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及其运行现状缺乏总体上、宏观上以及系统上的分析。
同时,也可发现这些评议与著作多从成果取得的一面入手,而对客观存在的问题多采取回避态度。
荐于此,本文欲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重点考察了其制度设计与运行现状中所存在的根本问题,而这些则是我们进行政治制度、乃至当代中国政治科学研究,甚至关乎中国和平发展道路在国内是否可以实现的根本问题所在。
本文首先对政治制度的涵义作简要分析。
一、政治制度的涵义 所谓政治制度,意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
它是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在一起规范着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组织)的行为,以确保整个社会有序生存、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
它以规范国家政权行为的准则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含那些本身虽非国家政权,但与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政治实体(政党、公民等)的行为准则 。
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则指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大陆实行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 。
此外,由于政治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阶级间的斗争,阶级、政党、社会势力和集团有关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的活动,也包括各种类型的国家政治制度与政治思想学说及其发展史等,因此,政治制度的学科归属为政治学,其经科学总结得来的结果,可与政治思想学说的研究相互验证。
当然,作为一门必要的基础知识,政治制度与法学、行政管理、历史学等学科也密切相关。
由此可见,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与政体两方面,常反映以下三组关系: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
概括说来,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等。
二、我国政治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现状的问题分析 如上所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其设计与运行的近60年间逐步发展与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内部结构设置与其功能要求上不协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按照结构功能主义观点,社会行为的主观取向是作为建构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点,功能先决条件 ,有什么样的功能要求就应建构起相对应的结构。
以美国为例,其国会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两院的委员会,包括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三类,涉及外交、军事、财经等各个方面,其数量在1885年时只有60个左右,1990年时已发展到300个。
而美国的行政部分,包括总统办事机构(11个)、政府各部(14个)、军事机构(9个)等仅有34个。
因此,几乎提出的每个议案都可按其主题先提交给一个或几个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审议后再付诸表决。
可见,这些委员会真正实现了与政府各部间的一一对应,从而无论是议案提出时的研究审核,还是审核通过后的实施监督都真正实现了国会的功能。
相对于中国,1997年经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为:组成部门25个、直属机构17个、办事机构6个、部位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机构19个、再加上直属事业单位9个,共77个之多。
而从相应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来看,以第九届全国人大为例,仅设置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但就在此次人大会上共收到各种议案达830件之多 。
很显然,这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协调关系,全国人大也很难有效的对此进行审议与监督,也既无法实现其设置的功能要求。
第二、1979年中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下单位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意味着目前县级以下政府由直接选举产生。
而与之相对应,目前县级以上政府的组成则由间接选举产生。
这就产生了如何协调基层直接民主与高层间接民主之间的合法性程度问题。
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卢梭主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权利来自人民,政府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
目前无论东西方什么类型的国家,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均采纳这一思想。
但由于当时科技、人民民主习惯等原因,在大国主要采用间接民主的代议制方式。
但是间接民主尽管由人民的代表代替人民进行选举,但并不能达到直接民主的效果,原因有:⑴代表本身是否都能忠实地代表人民进行选举尚值得怀疑,在此基础上,他们投票来选举代表是否反映民意自然也属可质疑的对象。
⑵更进一步地讲,就算代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但由于人大代表的投票非此即彼,不可能反映他所代表的全体选民的真实意志 。
正因为此,在当代,随着科技手段等相关方面的发展,现代民主国家(包括大国)主要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组成政府。
就中国目前的选举制度而言,可以设想,按照制度设计的渐进性特点,将来某一天直接选举会逐步扩大到市、省一级,而当时中央行政机关仍由间接选举产生,由于合法性程度与直接选举的程度成正比,那么一旦中央与地方产生矛盾并激化,中央政府获取的支持将有少于地方政府的可能,甚至有被架空的危险。
以前苏联1989年8·19事件为例,群众及士兵之所以关键时刻公然违背苏共中央戈尔巴乔夫的命令,反而支持俄罗斯联邦领导人叶利钦,虽然与当时其他国内外复杂因素有关,但苏联本身选举制度设计上的内在缺陷也难辞其咎。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应尽快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问题,尤其在是否代表与能否代表两个方面。
第三,法律制度方面,应急待解决人民爱法、尊法与崇法的习惯。
近些年,虽然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与目前转型期所出现的问题相比,仍显不够。
以2001年1至11月为例,该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15877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8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9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13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2146件;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嫌疑人1704人,同比上升39.2% 。
由此可见,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其普遍性,而问题的根源则在于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体系中的自我规范的失效和法制的不健全。
中国古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只是统治方法的分歧,并未涉及民主和专制问题。
《礼记·中庸》以孔子名义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治格言倡导人治,这与其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愿依赖于明镜高悬的包公为民作主的思想是一致的 。
可见,中国古代并不存在有效的法制。
但是,中国古代尽管选择了人治,但同时也有强大的道德文化作为自我约束的工具,即通过反思而认识自我、评价自我,如孟子主张自反、内省来修养自己;荀子提出治气养心之本等;经验证明这是自我道德建构必要的过程,文化规范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对那些试图转化为要求的愿望在数量和种类上构成某种外在的限制,并且文化规范代代相传,指导并调节着某一种愿望…… 。
五四运动是这种内省文化发展的转折点。
新文化倡导者以民主和科学精神批判中国旧文化,重点是儒学孔道,并认为要革新新社会,非得创造新的信仰、新的人生观、改革旧制度,打破旧习惯不可 。
1949年后,文化大革命则是近现代对文化更大的一次摧残,它用革命形式进行文化运动,将此前刚刚形成的文化体系再一次粉碎,彻底制造了第二次文化断裂。
特别是它以文化的遭受摧残达到政治的控制目的,严重违背文化发展的潮流,从而彻底粉碎了人们的传统与道德观念、精神信仰,为目前的社会道德体系匮乏与严重缺少信仰现象埋下了祸根,这一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既然内省文化遭至破坏,那么只有依赖法制进行外求。
1949年后初期,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步,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后来随着政治运动加剧和浮夸风兴起,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中央决定废除和取消此前刚建立起来的人民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相应的律师组织、公证机构。
司法活动中的陪审、起诉、诉讼等程序和规定,以及公安、交通管理条理等也不同程度地被否定。
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甚至决定撤消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20年。
与此同时,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也被削弱。
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法制遭到空前破坏,中国在国家统治方法上又回到人治传统。
但由于五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破坏,传统道德文化体系中的内省部分又荡然无存。
这样,无论内省,还是外求都失去了支撑。
针对与此,根据绝大多数国外的经验,国内有学者提出建立国家元首的宣誓制度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即宪法至上,而这恰恰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另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有利于带动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早日实现宪政蓝图。
第四,在民族制度方面,我们如何既要防止把民族间的差异虚无化,又不要走向的另一个极端绝对化,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达至动态平衡,其中苏联与南联盟的教训值得借鉴。
苏联是在沙俄的废墟上以民族为特征建立起联邦制国家,其民族问题由来已久,历史上征服兼并的民族达120多个。
为巩固其野蛮统治,历代沙皇均对被征服的民族实行残酷压迫与奴役,极力煽动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情绪,唆使俄罗斯人鄙视、仇恨、欺压非俄罗斯民族。
非俄罗斯地区一切重要职务都由俄罗斯人担任,俄语为官方语言,禁止用非俄罗斯语出版书报,学校禁止用非俄罗斯语授课,非俄罗斯民族被迫俄罗斯化。
十月革命虽然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但在民族与民族问题上没有根本的改变 。
1936年,中央管理企业的产值占全苏联工业总产值的89%,各加盟共和国管理的企业产值仅占11%。
到勃列日涅夫时期,各加盟共和国有权支配的工业产品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10%左右。
苏联当局不承认当年对少数民族的征服和压迫,而把它说成是解放和自愿归并,还大力宣扬沙俄时代扩疆有功的统帅,而当少数民族赞扬本民族抗击侵略的英雄人物时,则被谴责为民族主义;把民族分为主次,称俄罗斯族是领导民族、最杰出的民族,而把少数民族看成是小兄弟;以行政手段大力推广俄语,凡是反对者都被认为是民族主义的表现而受到批判 。
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泛滥最终激起了其他民族主义的反弹,最终随着国内外政治气候的变化走向分裂。
相比于苏联,南联盟在处理民族问题上走的是另一个极端。
南联盟把民族间的差异绝对化,1968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使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两个少数民族组成的自治省享有了准联邦单位的待遇,1974年又使其升格为联邦单位。
这样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通过法令时必须征得下属两个自治省的同意,而这两个自治省的议会通过法令时却无需征得上级行政单位的批准。
不仅如此,1974年宪法还规定,南斯拉夫联邦的各种机构普遍实行由共和国派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南称其为表现民族平等的对等原则,用事实上邦联的方式处理民族问题,以至于中央财政仅占全国财政的30%。
同时在国内外重大政策上,各个邦联国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这种把民族间差异绝对化,而忽视其共性的做法,一旦面对国外入侵,只要内部邦联单位拒绝支持中央政府,甚至投降,那么国家在战争中的总体失败以及分裂也在所难免。
南联盟发展到今天的命运不能不说与此有关。
经长期的实践探索和分析比较,中国于1947年5月1日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意味着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对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民族政策从法律上给予了确认。
但反右与1967年文革的爆发,使民族政策遭受到重大挫折。
1976年,随着文革结束,民族政策开始重新迈向健康的发展轨道。
但是作为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中国民族问题所包含的内容并没有消失,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各不相同。
新中国的成立使以往民族问题中所存在的对抗因素基本消失,但因历史遗留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落后状况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深化,东西部地区发展的差距又进一步拉大,这些就构成了现阶段中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
同时,我国在陆路边境地区居住着34个跨界民族 ,再加上最近几年各种泛民族主义思潮也影响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关系,如泛突厥主义、大哈萨克主义、大蒙古主义等 ,这些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一定要借鉴与吸取相关国家的经验教训正确合理的解决民族问题。
最后,在军事制度上,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军队中班有中共党员,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
而为了从职务上保证党的绝对领导,在团以上单位设政委,营设政治教导员,连级设政治指导员。
政治委员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共同负责制定部队作战、训练后勤工作等。
事实上,由于近代历史上军队在导致我国分裂问题上所发挥的恶劣影响 ,因此当前党有指挥军队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就出现两种问题:其一,在机构设置上显得臃肿,机关编制上大下小,上粗下细,机构重叠,结构失调;其二,这样在从政治上保证党对部队绝对领导的同时,也存在一旦政治委员与军事指挥员两者意见不和,甚至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会直接影响到部队的作战效率,甚至胜败。
同时,由于我国正全面进入国际体系,在与国际社会交往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军队国家化的现实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官兵思维。
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军队、政党与国家三者间的关系,显然非常突出。
三、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本文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宏观层面重点考察了其目前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任何政治制度都有一个发生、发展、乃至成熟的过程,中国也不例外,概括说来,本文认为在观察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 其一,中国历代的政治制度都必然奠基于中国的土壤之上和体现本国的国情,并具有本国的特点,其结果也理所当然与中国的社会形态、经济模式、民族心态、哲学伦理思想等密不可分,因此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观察与思考首先应坚持历史的视角。
有些现在看来不适合,甚至违背现代民主原则的制度,如1949年后不久成立的军事管理委员会,强调党政不分的一元论,计划经济体制等,在当时却往往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并产生过难以取代的作用。
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之所以会采取当时的形式并非偶然,而是经过当时政论家和政治活动家的反复筛选和论证,是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物。
其二,要注意传统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我们一方面应看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抗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土,都曾起到值得肯定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应清醒看到,长期以来的中国社会是以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不论是奴隶主、封建主、还是官僚资产阶级,都必然运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机器以维护本身的统治利益。
因此,旧时代的政治制度从本质上讲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不可避免地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如他们或是突出王权、皇权、特权;或者是强调人治,发展个人独裁;或是强调华夷之分,顽固地保留和利用宗法体制等,这些都必然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代中国政治产生一定影响。
其三,要用比较的方法。
我们知道,自然科学最重要的方法是实验,但对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可能通过实验的方法来进行,而经验证明比较的分析方法最可行。
比较方法有两种:一方面,进行纵向对比,今天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上中国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进行横向对比,和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目前国外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随便列举几条
并不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或最高检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
但是民事指导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法院的主观。
高中生应该看一切什么样子的关于法律的书籍呢
专业人士来~~~
现在大学里法律都是文理兼收的因为我现在大四了,也是法学院的呵呵,比较建议你看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宪法的25个大案》,怎么说呢,大学开始肯定会开设宪法学,而我给你推荐的这本书真的很有趣味,很好看,是必读书目,而且不会很难。
有些理论书确实很好,比如《论法的精神》,但是真的很难读懂,还有可以看看《论犯罪与刑罚》,意大利贝卡利亚的,很薄的一本小册子,看起来也不难。
至于法条么,不用这么早看,其实是挺没有意思的。
如果你还有时间,看看《法学家茶座》也不错,都是一些精短的文章呵呵如果你真的对理论感兴趣,一些朱苏力翻译的波茨那的书可以看看,不过就是比较枯燥呵呵祝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