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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人大代表会后感言

时间:2016-12-05 06:18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能起什么作用

乡级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镇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组成人员最多、离广大人民群众最近、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乡镇人大具有上级人大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1、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权。

由于乡级政权离老百姓最近,所以,广大基层农民评价政府是否廉政,制定的政策是否正确,执法是否公正,是否代表人民的利益,是否为人民服务,主要是从乡镇政权的行为中得出结论。

只有人们对乡级政权产生依赖感,整个国家政权才能稳固。

由于乡镇人大在乡级政权中处于核心地位,它能否选出让人民满意的“公仆”,能否对这些公仆的行为进行监督,将直接决定国家政权的根基是否稳固。

2、乡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是实现基层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根本途径,对于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切实的保障作用。

中国的最大国情就是12亿人口有80%在农村,因此,推进广大农村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的途径,一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健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性自治;二是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使它成为集中民意并根据民意行使职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根本的途径。

因为,一是群众性的自治是在很小的范围(村、街道)内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一般性问题。

而对于涉及法律性、政策性的国家事务,无法作出决定,因此,群众性的自治需要得到人民代表机关的保障。

二是只有人民代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国家事务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并且监督本级政府贯彻执行。

比如,减轻农民负担依靠村民委员会无力解决,因为不少负担项目是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文件增加的,只有乡镇人大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决定,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3、人大是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主渠道,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对于保证国家活动的正确方向具有真实可靠的检验作用。

全国近7万个乡镇的数百万人大代表与9亿多农民有着天然的、直接的、经常性的联系。

可以说,乡镇人大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广泛、最深入、最真实的主渠道。

国家活动方向是通过法律、政策来体现和调整的。

每一部新的法律、每一项新的政策最终的目标是变为亿万人民群众的利益,这需要经过亿万人民的实践检验。

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就可以为党和国家广开“言路”,吸取人民的集体智慧。

4、乡镇人大是容纳、集中民意的法定场所,具有稳定大局的作用。

国家管理是一项极其纷繁复杂的工作,事事时时处处都充满着矛盾。

即使正确的政策,不同地区情况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还会因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使人民群众对政策产生意见甚至不满情绪。

这些问题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就会引起或带来社会矛盾和问题。

人民群众有意见就要有说话的地方,正确的应当得到采纳,错误的要得到纠正,不满的情绪应该得到疏导。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正是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场所。

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可以避免那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在基层可以化解的矛盾变为“上交问题”的现象的经常发生,逐步在广大农村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如果9亿农民享受这样的民主生活,那么国家的安定团结从大局上就获得了稳定。

省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

在中国最高职务是,军事委员会主席,,。

都由一个人兼任往下还有国家副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发布动员令。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副主席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农民档案记录哪些情况

1)村务公开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确要求公开的事项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

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

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2)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

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3)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4)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5)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6)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7)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杨林 17:05:45(8)村级事务民主管理。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

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9)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

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

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

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10)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

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1)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12)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13)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民主评议由乡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

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

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14)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

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

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内容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二、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一)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

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

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三、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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