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法律思想史 这门课程,有哪些论题可以写
1,教会成为凝聚社会大家庭的组织纽带和自治权威,也成为秩序与和平之源。
不仅是罗马教廷提供了西方属灵世界的统一权威,而且各地方教会也成为社区自治的组织核心。
这种以教会为组织核心而形成的秩序,对结束无政府的混乱状态来说,具有着远比世俗政府更强大的功能。
怪不得有人戏称:“梵蒂冈的世界性权威就是宗教领域的‘联合国总部’。
”但与现在的联合国相比,梵蒂冈的统一权威具有悠久的传统,而联合国的权威仅仅是二战后的产物,所以,梵蒂冈对世界各地的天主教会的权威之有效,远非纽约联合国总部对各成员国的权威所能比拟。
梵蒂冈训令对全世界的教徒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而联合国决议却难以真正约束各主权国家的行为。
2,基督教信仰,逐渐凝聚起整个西方教徒的信仰共识,从而形成了相对于世俗权力及其利益的超验良知,随着教会的普及和日渐扩张,这种独立于世俗王权之外的道德的或精神的普遍共识,逐渐变成了高度组织化的宗教权威,在世俗政权本身无法形成对最高权力的内部制度化制约的情况下,基督教作为社会性的精神权威,发挥着从外部制约世俗王权的作用。
由此,基督教改变了西方社会的整体结构,即在世俗政府的权威之外,造就了另一个独立的属灵权威,构成了两种权威、两套法律、两种责任的并存。
神权的确立及其教会财产的合法化,在使西方人的宗教信仰由多神教变成一神教的同时,也使古希腊遗留下来的一元社会随之退出历史舞台,西方社会的权力结构逐渐由一元变成二元,神权与王权、教会与政府、僧侣与俗人、宗教法与世俗法……的并存,构成了古罗马社会结构的二元化:一是僧俗并存并日趋走向政教分离,二是自上而下的封建和自下而上的自治并存。
正是在两种不相上下的社会力量及其制度的相互对抗中,西方社会才能逐渐形成两种统治力量相互制约的权威均衡,为西方制度向自由宪政的演变提供了成熟的社会条件。
3,为西方法治秩序的形成提供超验基础。
在基督教成为古罗马的国教之后,不仅教会法在技术上为世俗法提供了可资效仿的对象,而且对来自超验正义的教会法为法治秩序的超验基础,于是,西方人逐渐形成了这样的法治思想:法律如若要形成稳定的普遍的规则,首先,法律来上帝的意志,乃善法而非恶法,《摩西五经》是法律的原型;而法律如果仅仅来自恺撒,就很容易变成主要服务于统治者意志的恶法。
其次,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会被尊重、被自愿服从,整个社会才能具有以遵纪守法为荣的公共意愿。
否则的话,法律要么变成“恶法”,只服务于统治者的意志;要么形同虚设、被法律之外的潜规则代替。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对留学有好处么
这个看具体情况。
看代指的好处是什么。
一般来说,学多些知识是有一定好处的。
不过,并不一定对留学申请有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