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企工作辞职问题
你又不是香勃勃,为啥拖住你不让你离开
有什么特殊原因么
只要你不压货,或者不带走客户之类的问题,应该没问题。
到了年终奖和福利的时候了,考虑好再进行。
不过老外正规合作公司确实比较麻烦,但是只要是主动离职应该会很快。
外企中最最不人性的公司,阿斯利康,从上家公司辞职抱着憧憬过��
阿斯利康曾经获得中国最佳雇主的称号。
当然这个东西基本都是那么几家外企在做,也没有多大意思。
我曾经在阿斯利康呆过,不能说公司不人性,只能说外企都是这样的,结果导向,利益最大化
外企工作 辞职
那是企业的凝聚力问题。
既然留不住人,还是应该认真从自己内部找原因。
我在外企被迫离职
被迫辞职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节,迫使劳动者辞职。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各地的地方政府制订的劳动合同条例或地方人大制订的地方劳动法规。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主要情形有,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被迫辞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利用掌握了生产资料的剩余分配权,利用职权强迫劳动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除工资或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保护法,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是其必然使命。
地方劳动法规中赋予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中规定的事由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迫辞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事由范围不一致。
所以出现某些情况下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