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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四个讲清感言

时间:2013-10-28 05:11

四个讲清楚个人体会

开展“四讲”活动,是我们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把“四讲”活动既生动活泼又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可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通过认真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我对“讲信念、讲政治、讲道德、讲规范”活动有了一些新的体会,现简述如下。

讲政治,就是要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头脑。

这是对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第一要求。

我们要始终牢记使命与责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任凭风吹浪打,都不迷失方向;对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要真学、真信、真用,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坚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强化执行,全身心投入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去,带头增强科学发展意识、把握科学发展规律、提高科学发展能力,在推动我委又好又快发展中担当大任。

信念包括了很多的含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党性觉悟等,通过这次局党组组织干部集中学习、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理解、从而夯实党员干部坚持党的信念和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及永远跟党走的决心。

讲道德就是要注重品德修养,加强道德建设,坚持以德为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

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要诚实守信,求真务实,讲实话、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把实干作为一种精神来追求,作为一种纪律来要求,作为一种习惯来培养;要讲党性,讲原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要管得住自己,把得住操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通过这次集中学习教育,作为一名发改委的干部,我更加意识到了将规范的含义。

在工作中,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照章办事,遵纪守法,做群众信赖的公职人员。

在实践工作中保持振奋的精神和良好的作风,面对矛盾和问题要深思熟虑,准确把握,寻找突破口,要一如既往,任劳任怨,能够吃苦、善于吃苦,契而不舍地去完成。

对看准了的事情要有一股韧劲,面对任何难题要敢于行动,扭住不放,不拖拉,不泄气,有干成事的恒心和斗志;就必须加强锻炼,提高工作能力。

面对复杂的工作形势及繁重的任务,要处理好各种矛盾,就必须具备干事的能力和水平。

要增强主动意识,面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了解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办法。

要增强创新意识,在观念、内容、方式方法和机制等方面的摒弃滞后观念、陈旧方法的束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四个讲清楚个人体会

开展“四讲”活动,是我们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把“四讲”活动既生动活泼又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可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通过认真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我对“讲信念、讲政治、讲道德、讲规范”活动有了一些新的体会,现简述如下。

讲政治,就是要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头脑。

这是对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第一要求。

我们要始终牢记使命与责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任凭风吹浪打,都不迷失方向;对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要真学、真信、真用,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坚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强化执行,全身心投入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去,带头增强科学发展意识、把握科学发展规律、提高科学发展能力,在推动我委又好又快发展中担当大任。

信念包括了很多的含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党性觉悟等,通过这次局党组组织干部集中学习、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理解、从而夯实党员干部坚持党的信念和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及永远跟党走的决心。

讲道德就是要注重品德修养,加强道德建设,坚持以德为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

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要诚实守信,求真务实,讲实话、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把实干作为一种精神来追求,作为一种纪律来要求,作为一种习惯来培养;要讲党性,讲原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要管得住自己,把得住操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通过这次集中学习教育,作为一名发改委的干部,我更加意识到了将规范的含义。

在工作中,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照章办事,遵纪守法,做群众信赖的公职人员。

在实践工作中保持振奋的精神和良好的作风,面对矛盾和问题要深思熟虑,准确把握,寻找突破口,要一如既往,任劳任怨,能够吃苦、善于吃苦,契而不舍地去完成。

对看准了的事情要有一股韧劲,面对任何难题要敢于行动,扭住不放,不拖拉,不泄气,有干成事的恒心和斗志;就必须加强锻炼,提高工作能力。

面对复杂的工作形势及繁重的任务,要处理好各种矛盾,就必须具备干事的能力和水平。

要增强主动意识,面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了解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办法。

要增强创新意识,在观念、内容、方式方法和机制等方面的摒弃滞后观念、陈旧方法的束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2016年全军主题教育中的4个讲清是什么

讲清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 讲清深化改革各项决策举措的科学性正确性 讲清拥护支持改革的实践要求 讲清新体制下履行职能使命的新要求

两学一做 四个讲清楚指的是什么

人人都有两个门:一个是家门,成长的地方; 一个是心门,成功的地方。

能赶走门中的小人,就会

施工员如何学会放线

学校安全教育基本内 一、课间活动1跳楼梯,不从往下跳,不爬栏杆,扶手,不做有危险的活动。

2、上下楼梯不奔跑,开展体育活动、课间游戏要到运动场。

3、上厕所要避开高峰,高年级同学要照顾低年级同学。

4、雨天路滑要小心,同学之间不推搡。

二、教室活动安全教育1、防磕碰:不在教室中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磕碰受伤。

2、防摔:需要登高打扫卫生、取放物品时,要请他人加以保护,注意防止摔伤。

3、防坠落:无论教室是否处于高层,都不要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谨防不慎发生坠楼的危险。

4、防挤压:教室的门、窗户在开关时容易压到手,也应当处处小心,要轻轻地开关门窗,留意是否会夹到他人的手。

5、防火灾:不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小鞭炮等危险物品进校园,杜绝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6、防意外伤害:不准带锥、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图钉、大头针等文具,不能随意放在桌子上、椅子上,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

三、交通安全教育1、行路安全首先要认识并掌握各种交通信号灯的含义:绿灯亮时,准许通过,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过;黄灯亮时,不准通过,但已超过停止线后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通行,黄灯闪烁时,须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的含义:绿灯亮时,准许通过;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通行。

横穿马路时,要养成看交通信号的好习惯。

同时,还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斜穿或突然改变行路方向。

不要倚坐护栏和隔离墩,也不要图省事翻越或钻越护栏和隔离墩过马路,而应走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

在没有人行穿越道的路程,须直行通过,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抢行。

在城市里的马路上,一般都用白色或黄色的线把马路分成机动行驶的快车道,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其他慢行车辆行走的慢车道,及行人走的人行道,在人行道上不要几个人并排行走,在没有划出人行道的路段,要尽量靠边行走。

低年级的同学们出门时,要有家长的带领,在行路时,如果有人在马路对面打招呼,不要突然横穿马路以防发生事故。

走路要专心,不能东张西望,看书看报或因想事、聊天而忘记观察路面情况。

那样很可能被路面上的石块、木棍伴倒,摔伤或撞倒树上、电线杆上,甚至可能发生车祸。

路边停有车辆的时候,要注意避开,免得汽车突然启动或打开车门碰伤。

不能在马路上踢球、溜旱冰、跳皮筋、做游戏或追逐打闹,更不要扒车、追车、站在路中间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

雾天、雨天走路更要小心,最好穿上颜色鲜艳(最好是黄色)的衣服、雨衣,打鲜艳的伞。

晚上上街,要选择有路灯的地段,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和路面情况,以防发生意外事故或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及各种无盖的井里。

穿越公路时,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及“一慢、二看、三通过”2、骑车安全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各种人力车上街。

就是满12岁,骑车上街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骑自行车上街走慢车道,不能进入机动车行驶的快车道,也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要尽量靠右行驶,不能逆行,也不能到路中后往马路中间跑,这样看不见路上来往的车辆,很容易出事。

3、打出租汽车时,不要站在机动车道上。

一旦不幸遇到翻车事故,不要死死地抓住车厢的某个部位。

而要去抱住自己的头,并缩起全身才是上策。

如果遇上交通事故,要维护好现场,同时呼喊大人,通知医院,以便迅速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交通警察或治安人员报警;还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

4、铁路及乘火车安全不能在铁路口或铁路上行走逗留、打闹,拣拾废余物品,也不能钻车或扒车。

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栏杆放下表示火车就要通过,千万不能钻栏杆过道口。

不要横穿铁路,更不能在铁轨上玩耍。

如果有火车来了,必须站到铁轨5米以外,在电汽化铁路线上,还要注意不能攀爬接触网支柱和铁塔,也不要在铁塔边休息或玩耍,防止触电。

在站台等车时,要站在安全线以外,如果在没有安全护栏的小站上,一定要离开轨道两米以外,火车进站时速度很快,离近了就有被卷入的危险。

在火车上,不要玩火;不要到两节车厢的连接外去玩,这样容易被夹伤或挤伤;千万不能把头、身子、手等伸到窗外,免得被车窗卡住,或是被沿线的信号设备、树木等刮伤。

用完的塑料饭盒、水瓶、包装袋等茶物,不能顺手扔到窗外。

四、食品卫生教育1、不要随便乱买零食,特别是不要在路边小店、街头买一些包装粗糙,质量低次的冷饮、冰棍,不吃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商贩出售的爆米花、膨化食品、豆腐脑、熟肉、羊肉串、麻辣等食品。

2、隔夜食品要加热,不吃腐烂变质的食品,不要喝自来水,更不要随便乱喝水。

生吃瓜果、蔬菜要洗净,吃水果前要削皮,不要乱吃野果、野菜、蘑菇等野生食物。

3、要勤洗手,特别是在饭前饭后,上厕所必须要把手洗干净。

4、不要乱吃零食,要时刻保持口腔卫生,这样才能长出坚硬、整齐、洁白的牙齿。

5、在购买食品时应认真看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

6、家里的餐具经常消毒,厨房要避风,防止发霉。

7、不要偷吃果园的水果, 可能有喷洒的农药,以免中毒五、防溺水安全1、不要私自在海边河边、湖边、江边、水库边、水沟边、池塘边玩耍、追赶以防滑入水中,有句俗语:有事无事江边走,难免有打湿脚的时候。

2、严禁学生私自下水游泳,特别是中小学生必须有大人的陪同并带好救生圈。

3、严禁中小学生私自外出钓鱼,因为钓鱼蹲在水边,水边的泥土、沙石长期被水浸泡,而变得松散,有些水边长年累月被水浸泡还长了一层苔藓,一踩上去就滑入水中,即使不滑入水中都有被摔伤的危险。

4、没有大人陪同或配带救生圈的情况下,严禁私自结伙去划船。

5、到公园划船,或乘坐船时必须要坐好,不要在船上乱跑,或在船舷边洗手、洗脚,尤其是乘坐小船时不要摇晃、也不能超重,以免小船掀翻或下沉。

6、在坐船时,一旦遇到特殊情况,一定要保持镇静,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能轻率跳水。

如果出现有人溺水,更不要贸然下水营救。

7、遇到大风大雨、大浪或雾太大的天气,最好不要坐船,也不要在船上玩。

8、如果不慎滑落水中,应吸足气,拍打着水,大声的呼喊,岸上的人应马上呼喊大人救援,并找附近的有长树枝、竹子、草藤什么的,便于抛向落水的人抓住,如果没有大人来救援,岸上的人应一边呼喊一边马上脱掉衣服、皮带并把它们接起来抛向落水的人。

9、如果不幸溺水,当有人来救助的时候应该身体放松、让救助的人托住腰部。

10、当自己特别心爱的东西,掉入水中时不要急着去捞,而应找大人来帮忙。

六、火灾的预防与自救1、特别常见的火灾事故:我们的生活处处与火打交道,但火又给我们带来很多危害,所以我们不要玩火,平时不要携带打火机、火柴、鞭炮。

2、我们的家长有很多都是抽烟的,同学们要特别提醒家长不要躺在床上抽烟,特别是烟头不要乱扔。

3、使用电器要小心,使用日光灯、电热器时,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要用灯泡、电热器烤衣服、手巾等物。

4、使用蚊香要注意,点燃的蚊香放在金属盘、瓷盘或水泥地、砖地上,同进还要注意远离可燃物。

5、使用火炉要小心,炉旁不要放可燃物,千万不要用火炉来烘烤衣服,如果要烘烤,必须要有人看管。

6、使用液化石油燃气灶要注意安全,点火时,要先开气阀,再用电子点火。

用完后,要随手关阀门,同时特别要注意用液化气做饭、烧水时要专心看守,以防水把火浇灭。

7、不要私自在野外进行野炊、烧烤等活动,以防引发山火。

8、不要在人口密集,和有油库、炸药、酒厂、化工厂附近燃放鞭炮和烟花。

9、不要乱烧垃圾,同时不要把燃烧的煤渣放在垃圾堆里,这样容易燃烧引起火灾。

10、清明节时,扫墓也要特别注意香蜡引发的火灾。

11、家中发生大火应立即就地取材,用湿毛巾盖住火焰,并迅速切断火源。

12、如果油锅着火,千万不要用水去灭火,更不要直接用手端锅,以免汤伤,应立即将锅盖盖上,或用沙土、棉被湮灭。

13、如果是电器着火,立即拉闸断电,用干的毛毯棉被捂盖,切记不要用水扑救,因为水是导电的。

14、发生火灾第一件事是拨打“119”讲清着火地点。

15、不要慌张,沿墙壁匍匐前进,并用湿毛巾包住口、鼻,如果衣服上着火,不能盲目乱跑,应该扑倒在地来回打滚或跳入近旁的水中。

16、如果在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火灾,首先要保持镇静,要辨明方向,千万不要拥挤、盲从,不要往座位下、角落里或柜台下乱钻。

17、要学会使用灭火器,常用的有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A、上下摇动 B、拔掉保险销 C、喷嘴管朝向火焰的根部 D、压下阀门,人离火不要太近,在喷射时人成弓步站立。

七、如何防止意外伤害1、学习用电常识,不要用硬的物品接触电源,也不要用人体某个部位接触电源,以防触电2、不要乱插、私接电源,特别是不要用湿手去插电源插头。

3、要多注意观察家里的各种电器,插头插座、电线、灯是否有破损、老化的现象,如果有应立即告诉家长进行正确处理。

4、我们中小学生不要私自玩电,特别是当家里没有人时,一定要把所有的电源都关闭或拔掉。

5、凡是金属制品都是导电的,千万不要用这些工具直接与电源接触。

6、不要用湿的手巾擦电器,防止水滴进机壳内造成短路,以免触电。

7、在放学、上学的路上,特别注意路边的电线是否有脱落,见到一定要躲开。

8、雷雨天气,千万不要站在树底下避雨,以免遭到雷击。

9、暴风雨吹落了电线,有人不幸被电击倒了,千万不要伸手去拉触电者,正确的方法是用干木棍等绝缘的物品,挑开电线,并告诉大人,通知有关部门。

10、不要在楼梯上玩耍,特别是楼道拥挤时必须靠右走。

11、严禁在楼梯的扶手栏杆向下直滑或追逐奔跑, 踩空或撞人都可能造成严重伤害。

12、严禁爬高或在阳台护栏上探取东西,特别是擦窗户时不要将身体探到窗户外面。

13、严禁用仿真手枪对准人或路灯、窗户、玻璃射击,这样会伤害他人和损坏物品。

14、抬餐、打开水时防止烫伤,应小心谨慎,在家使用高压锅前,一定要先检查气阀是否通畅,打开锅盖时,防止蒸汽烫伤,应侧过身朝另一个方向打开。

15、喝汤也要小心,慢一点去尝一尝、试一试。

16、大人炒菜时,不要站在油锅边,以防油星飞溅烫伤。

17、还要特别注意有些动物是有毒的,不要接近,如癞蛤蟆、马蜂、狗、蛇等。

18、不要在建筑工地玩耍,地上杂物较多,容易扎伤脚,楼房上面随时可能掉砖瓦砸伤头。

19、不要在垒放的木材、油桶、木箱等地方玩,以免物品倒下压着人。

20、不要在危房旁玩耍或捉迷藏,以免坠落砸到。

21、不要跟陌生人讲话、接触,更不要吃陌生人送给你的食物。

22、不要离家出走,与大人赌气出门在外,让大人操心,也避免遇上坏人。

23、放学回家不要在外面玩,应先回家,如果有什么事需外出应与家长商量,好让家人知道你的去向。

24、严禁进入游戏机室、网吧、录相厅、歌舞厅,以免接触到一些坏人。

八、教师要求:1、安全教育人人有责,各教师从身边小事做起,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发现危险苗头及时教育。

2、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各班做好困难生的教育档案,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

3、注意教育方式方法,杜绝体罚与变相体罚。

4、发现安全隐患、事故及时汇报

国民党的第一次围剿红军(我记得是胜利的了)请尽量详细点。

谢谢

从一九三零年十月起,先后调集十一个师另三个旅,即第18师、路孝忱新编第13师、第77师、新编第5师(后改第28师)、第50师、第24师、第9师、第60师、戴戟第61师、第56师、张贞第49师、第12师之马昆第34旅、刘夷独立第32旅、新编第14旅,及三个航空队,共十万人的兵力,分布于樟树、抚州、南昌、靖安、高安、上高及闽赣边地区,由江西省主席兼第9路军总指挥鲁涤平为陆海空军总司令南昌行营主任,张辉瓒为前线总指挥,采取分进合击的作战方针,准备向中央根据地的红1方面军发动第一次“围剿”。

这时,红1方面军有第1、第3两个军团,共约四万人,部署于靖江至分宜的袁水两岸地区,以战备姿态进行群众工作和筹款。

在面临敌人大规模“围剿”的情况下,方面军总前委和江西省行委,于十月十旬在新喻县罗坊举行联席会议,确定了诱敌深入的战略方针,红1方面军总部于十一月一日下达了“诱敌深入赤色区域待其疲惫而歼灭之”的命令,随即领导根据地军民进行反“围剿”的准备。

根据方面军总部的决定,十一月上旬,红军主力从袁水两岸地区转移到赣江以东的新淦、吉水、永丰、安乐、宜黄、崇仁等地,以战备姿态开展工作。

与此同时,向部队、地方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深入的政治动员,讲清敌人进攻的必然性、严重性和红军实行战略退却、诱敌深入的必要性,说明我们一定能取得胜利的道理以及对付敌人“围剿”的方法,统一思想,消除顾虑,增强胜利信心。

另外,还在根据地内进一步发动、组织和武装群众,按照“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方针,分配调整土地,加强赤卫队、少先队等群众武装的训练,实行坚壁清野,肃清反革命分子,筹措给养物资,充分发挥根据地党政军民的整体力量,造成取得反“围剿”胜利的良好条件。

  十一月五日,敌人首先向袁水流域推进,扑了个空,又继续向赣江东岸逼进。

红1方面军除以少数兵力配合地方武装,迟滞、迷惑敌人,诱敌就我范围外,主力实行“求心退却”,于十一月二十六日全部退到东固、南垄、龙冈地区。

十二月一日,又秘密转移到黄陂、小布、安福圩地区,荫蔽待机,进行作战准备。

  十二月十六日,各路敌军开始向我根据地中心区进攻,至二十八日,先后进占万安、泰和、东固、源头、广昌、建宁一线,东西相距八百里。

在我集结地域周围的敌军有五个师:左路第18、第28师进至富田、东固、南垄;中路第50师进至源头;右路第24师进至洛口,第8师先头进至头坡。

由于敌军深入我根据地,战线拉长,兵力分散,又不断遭到红军和赤卫军、少先队的袭扰,士气沮丧,饥饿疲惫等许多弱点都暴露出来,造成了红军反攻的必要条件和有利态势。

  十二月二十五日,红1方面军总部在小布召开了苏区军民歼敌誓师大会。

主持大会,并亲自撰写了一副对联挂在主席台两边台柱上,右边是“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游击战里操胜算”;左边是:“大步进退,诱敌深入,集中兵力,各个击破,运动战中歼敌人。

”他在反“围剿”的动员报告中,还指出了歼敌致胜的六个条件:(1)军民一致,人民积极援助红军;(2)可以主动选择有利的作战阵地;(3)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歼敌一部,一  口一口地把敌人吃掉;(4)可以发现敌人的薄弱部分,拣弱的打;(5)可以把敌人拖得精疲力尽,然后再打;(6)可以造成敌人的过失,乘敌之隙,加以打击。

  红1方面军总部,根据当面敌情,决定实行中间突破,先打第50师或第18师,打开敌人阵线的一个缺口,以便各个击破,粉碎敌人“围剿”。

由于第50师不脱离居高临下的阵地,我军两度由小布向北开进,又两度忍耐撤回。

十二月二十九日,敌第18师主力向龙冈推进,急于寻我主力决战。

该地区人民条件和地形条件均对我有利,敌人又是孤军冒进,于是红军主力秘密西进,埋伏在龙冈附近山中。

十二月三十日,当敌张辉瓒率其师部及两个旅,由龙冈进至小别附近时,即遭我猛烈攻击,边张辉瓒在内的九千余人全被歼灭。

  张辉瓒师被歼后,在源头的谭源师仓惶东撤。

红军乘敌阵势混乱,挥戈东向,星夜向东韶急进。

一九三一年一月三日,谭师退到东韶,立足未稳就遭我突袭,被歼半数,俘敌官兵三千余人,残敌向南丰方向溃逃,其他敌军慌忙撤退,敌人的第一次“围剿”遂被粉碎。

  “围剿”的敌人撤退以后,红1 方面军乘胜转入进攻,至三月中旬,在永丰、乐安、南丰、广昌、宁都等县境内,消灭了一些地主武装,恢复和加强地方武装,发动和争取了几十万群众,巩固和扩大了中央根据地,为粉碎敌人第二次“围剿”造志了有利条件。

求通知和电报的格式

通知的格式: 各种类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写法。

以下介绍各类通知标题和正文的一般写法: 1.标题。

通知的标题有完全式和省略式两种。

完全式标题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齐全的标题,省略式标题则根据需要省去其中的一项或两项。

省略式标题有如下三种情况: (1)省略发文机关。

如果标题太长,可省略发文机关。

如“关于县级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这个标题便省略了发文机关。

省略发文机关的标题很常见。

如果是两个单位以上联合发文,不能省略发文机关。

(2)省略多余的“关于”和“通知”字样。

发布性和批转性通知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发布(批转、转发)+被发布文件标题+通知”构成。

被发布、批转、转发公文为法规、规章时,一般应加上书名号,有时由于被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中已有“关于”和“通知”字样,或者被批转、转发的公文标题比较长,这时,通知的标题一般可保留末次发布(批转、转发)文件机关和始发文件机关,省略去多余的“关于”和“通知”字样。

否则,就会出现一个标题中有多个“关于”和“通知”的现象,显得很长,读起来也拗口。

如:“××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同志恢复名誉后享受××级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这个标题有四个层次,用了三个“关于转发”,两个“的通知”,很不顺口。

可把这个标题简化为“××县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同志恢复名誉后享受××级待遇的通知”。

至于被省、地区等转发过的内容,可在转发意见中交待清楚。

(3)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

如果通知发文范围很小,内容简单,甚至张贴都可以,这样的通知标题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只写文种“通知”二字。

2.正文。

通知的正文主要包括原由、事项、要求三部分。

主体在事项部分。

下面分别介绍几种通知正文的写法: (1)指示性通知的写法。

指示性通知的正文,一般先写发文的原由、背景、依据;在事项部分,或写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等,或写带有强制性、指挥性、决策性的原则(或指示性意见)、具体工作要求等。

指示性通知的事项,一般具有影响面较大、比较紧急和有一定的政策性的特点。

(2)批示性通知(批转、转发性通知)的写法。

批转与转发性通知正文写法大体相同。

可以把这两种通知称为“批语”,把被批转、转发的文件看做是通知的主体内容。

批语的内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说明批转的目的或陈述转发的理由; 2)对受文单位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 3)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补充性的规定。

用通知批转或转发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和上级机关的公文时,对被批转和转发的文件已起到了一种公布、认可或推荐的作用。

从构成上看,这种通知由批语部分和批转或转发文件组成,批语和被批转或转发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一份文件。

如果批语脱离被批转或转发文件,没有实际依托内容,不能单独行文;如被批转或转发文件离开批语则不能纳入通知的内容,不能体现发文单位的意图,没有批语予以的权威性和合法地位。

(3)事项性通知的写法。

事项性通知正文的写作,要使受文单位了解通知的内容(即事项),以及做什么,怎样做,有什么要求。

正文一般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开头,一般是说明为什么要发此通知,目的是什么。

第二部分是主体,即事项部分,将通知的具体内容一项一项列出,把布置的工作或需周知的事项,阐述清楚,并讲清要求、措施、办法等。

这类通知多数用于布置工作,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工作通知”。

第三部分是结尾,多提出贯彻执行要求,如“请遵照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贯彻”等习惯用语,也有的通知结尾不写习惯用语。

写事项性通知,要开门见山,忌转弯抹角。

在叙述事项时,要突出重点,把主要的、重要的写在前面。

根据需要,主要的内容可详写,讲清道理,讲明措施,次要的内容则尽量简略,扼要交代即可。

在语言表达方面,通知主要以叙述为主,对下级单位提出要求。

有时可以适当做一些分析、说理。

但通知中的说理不像议论文的说理那样要有严密的逻辑性,只要抓住关键问题,用简洁的语言把道理阐述清楚即可。

(4)知照性通知的写法。

知照性通知的正文,只要写清楚行文的依据、目的和事项即可。

要求文字简练、明白。

(5)会议通知的写法。

会议通知依据其不同类型,有不同的写法。

通过文件传递渠道发出的会议通知,一般应写明召开会议的原因、目的、会议名称、主要议题、到会人员、会议及报到时间、地点、需要的材料等,通常采用条文式写法,要求内容周密、语言清楚、表述准确,不致产生歧义。

供机关、单位内部张贴或广播的周知性会议通知,正文开头可不写受文对象,应在通知事项中说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准备材料及出席人员等。

语言力求简短、明白。

(6)任免通知的写法。

任免通知的写法比会议通知更为简单,一般的固定格式是:按任免决定写上任免人员即可。

电报:①电报上端第一部分由邮局填写,与发报人无关。

②收报人:在“收报地名”栏填写“××省××市”, 再在下边方格栏填写收报人详细地址和姓名。

③电报内容和署名:顶格从左向右写,一格一字,不留空格,不 加标点,阿拉伯数字四字以下占一格,按一字计费,电文内容要简明,应准确表达信息。

正文后连写姓名或单 位。

④末尾:电报下端填上发报人姓名、住址和电话,主要备查。

此栏内容不拍发,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

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

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

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

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

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

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

《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

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

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

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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