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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服务的名言

时间:2013-07-26 13:22

有关法律的古代名言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  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求遵纪守法的名言警句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孟子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

——韩非子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执行法比制定法更重要。

——杰弗逊(美)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贵于宝;不为爱人而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

——管仲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拜伦(英)

有关尊重与担当的名言(不超过20个字)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作弊名言

作弊可怜

作弊可” 高考前夕教育部的新气会上,教育部考试中任戴家干的观点非常鲜明,他对于个别作弊者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多数人的不负责任和不公正。

作弊事件伴考试而生,每年高考国家都会出台政策整顿高考纪律,以保障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正如一篇人民时评所言:“学子攻关,魔道斗法,一年更比一年精彩

” 高考作弊将记入诚信档案 从2004年起,教育部连续四年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开展“诚实守信,诚信高考”主题教育活动。

今年,教育部则采取教育、管理、处罚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进一步打造诚信高考。

在继续组织所有考生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的基础上,教育部将开始尝试对全国考生实施“诚信档案”管理。

对于考生在考试中出现的严重违规行为,譬如使用手机、对讲机、耳麦等无线通信工具内外勾结进行作弊,各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也会在考生的电子档案中反映出来,供高等学校、招生单位甚至将来的用人部门查询。

作弊档案将成为一生污点 记者了解到,以前考试作弊的处理结果可能只是小范围知道,也只会“当年有效”;而如今一旦进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这个作弊的行为事实就会保留下来。

“即便这位考生来年再考,这个不良记录也是抹不掉的。

它不仅会成为高校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之一,甚至在将来毕业找工作时用人单位也能查到。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就把对考生的诚信教育从道德层面提升到了制度层面,其震慑效果可想而知。

” 关于惩戒力度略有争议 按照今年出台的新规定,高考考生一旦作弊,付出的可能是影响其一生的代价。

那么,对于这样的惩戒力度,社会各界持什么样的态度呢

高考前后,新浪网就“高考作弊记录将跟踪一生”的事件做了一项调查,共有5580人参与了调查。

结果显示,36.59%的人认为“很好,打造高考诚信,严防作弊”;有32.03%的人认为“太严厉了,作弊不应成为一生的烙印,应该他们有改正的机会”。

对于这种“毁誉参半”的结果,有关专家表示,作弊记录记入诚信档案,是事先告知考生的,考生并不是处于无知状态。

“在带有竞争性、高利害的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个别人考试作弊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在损害他人利益,最终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

” 戴家干主任认为,不应把考试作弊者当做弱势群体看待,“如果不对他们进行严厉处理,对社会、对大多数人是不公平的”。

【科技篇——魔道之争】 高考反作弊 一场高科技的“较量” 教育部严打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自有考试起,作弊与反作弊,就是一场无休无止的“魔道之争”。

为了防范高考作弊,确保考试安全,近年来,各地高考考场加强了电子监控,陆续配置了一些必要的手机探测仪和监控设备,一些省(市)还相继建成远程巡查系统。

可以说,高考作弊与反作弊,已经成为一场高科技的“较量”。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7年,各级财政就为反作弊投入近亿元。

作弊手段不断“升级” 从小抄、枪手(指替考者)到手机、电子词典,再到现在的军用对讲机、针孔摄像机、无线耳机……作弊工具不断升级。

沈阳市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的作弊工具真是叫人叹为观止。

”他向记者展示了一批刚查获的作弊工具:能传送答案的手表,外表看上去与普通电子表毫无二致;网上热卖的隐形笔,利用笔尾灯照射才能显出字迹;一些多频道的对讲机,并不受手机屏蔽器的影响。

记者采访了解到,使用微型摄像机和无线耳机,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高科技作弊手段。

开考后,作弊者先用胸前佩戴的纽扣摄像机或眼镜上安装的摄像机将试卷扫描出去,一些专业“枪手”在附近的居民楼内接收图像,然后分头答题,约20分钟或半小时后,把答案通过对讲机或手机短信传给学生。

这种高科技作弊,大多具备“团伙化”的特点。

他们多通过网络信息和非法手机短信发布自己的联系方式。

政府为反作弊“埋单” 面对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作弊工具,政府部门不惜斥巨资与之 “较量”。

以辽宁省为例,2005年,部分城市开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系统(电子眼);2006年,全省全部考场安装使用电子眼,高考试卷保密室实现全省联网监控、联动报警;今年为全部考场配备手机屏蔽器、金属检测器,各考场的考试过程将刻制成光盘,上报省招考办备案待查。

其中手持式金属检测器性能跟机场案件设备不相上下。

重拳打击高科技作弊 据了解,今年教育部加快了国家教育考试考场监督巡查网络平台建设,连通覆盖更多的省市,实现了大范围的网上实时巡查。

高考前,要求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重点培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防范、识别及处置能力,提高反作弊工作水平,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教育部学生司司长林蕙青强调,有关部门都在不断强化对考试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

据了解,公安部在今年高考之前向公安战线发出通知,要求高考期间各地在考点周边、网络监控等方面增派警力,维护考试秩序和环境,严防有害信息传播、破坏高考正常进行。

另外,目前公检法等部门正在协商,研究对考试高科技作弊进行严厉打击的司法解释,确立进一步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大对考试违规违法行为的专项打击力度。

【法制篇——猫鼠游戏】 考试立法 呼之欲出的作弊惩戒尺 首部考试条例将在重庆试行 作弊行为特别是在类似于高考这样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几乎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然而由于法律的“空子”,作弊与反作弊之间似乎成了一场“猫和老鼠”的游戏,年年喊打,却年年都有作弊现象。

这样的尴尬只好期待相关法律的出台。

高考作弊的“法律空子” 教育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了这样一件事情: 今年的1月20日,是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第一天。

当天下午,陕西省西安市无线电监测站根据事前接到的群众举报,出动移动无线电监测车确定位置后,会同西安市警方一举捣毁了西北政法大学附近一个研考作弊团伙架设的无线电发射台,8名参与作弊者被当场抓获。

事后查实,该作弊团伙的作弊手段和方式是:这是一起与国家级考试紧密相关的重大作弊事件,而且性质非常严重。

然而当将案件移交给西安市雁塔公安分局时,该局则以“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为由,拒绝受理此案件,8名作弊者被释放。

教育部官员认为这是法律的空白,更是法律的尴尬。

事实上,这种尴尬在高考作弊事件中也屡见不鲜。

记者从辽宁省的高招部门了解到,近年来辽宁在查处一些高考作弊案件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只能将考生该科的成绩作废;对于团伙犯罪,也没有相关的量刑依据,由于处罚较轻,导致少数家长及考生“勇于”铤而走险,他们内心的潜台词非常干脆:“抓住了,大不了明年重头再来

” 专家呼吁相关法律出台 为此,有专家建议,必须在法律上、法规上和制度上分层明确规定诚信考试的违规行为、处罚及其实施以及相应的法制程序,使针对作弊者和参与作弊人员的处罚有法可依。

同时,对作弊的处理要快捷、严格、准确,从而对企图作弊的人形成一种威慑力。

5月28日,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在人民网做访谈时曾经透露,国务院将立法防高考作弊。

他认为,为高考立一部比较全面的法律,对考试命题权力、录取名额分配、自主招生办法、加分政策等予以细致的法律规范,以减少混乱和不公平的发生,尽力避免各种形式的“作弊”,显然是极其必要的,更是维护人们对高考的信心、对社会公平的信心之必需。

首部考试条例将在渝试行 在新近下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适时启动考试法的起草工作。

教育部日前透露,《国家教育考试法》目前正处于前期调研和学术讨论阶段,草案中专家提出应当认定考试舞弊属于违法行为。

一些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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