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忠诚\\\/友善\\\/勤奋\\\/进取
忠诚:指对国家、对人民、对事业、对上级、对朋友等真心诚意、尽心尽力,没有二心:忠诚老实|忠诚勇敢|忠诚可靠|对祖国无限忠诚。
忠诚代表着诚信、守信和服从。
友善:朋友之间亲近和睦。
勤奋:认认真真,努力干好一件事情,不怕吃苦,踏实工作。
进取:努力上进,力图有所作为
中国历史上保护森林的朝代有哪些
并说出其朝代保护森林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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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利用森林保持水土的实践中国古代人从惨痛的历史教训中清楚地认识到森林的破坏是引起水土流失等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懂得治土必治水、治水必治山、治山必治林。
最根本有效的办法是保护森林资源,大力提倡植树造林。
2.1 大力提倡植树造林水土流失直接来源于森林的砍伐,因此保持水土的首选方案是植树造林。
中国古代先民很早就注重种植草木,发展林业,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远在上古时代就有轩辕黄帝提倡“时播百谷草木”。
西周初提倡植树造林,并把植树造林与解决国计民生联系于一起。
[15] 秦汉以后历代朝廷都重视植树造林。
具体而言,古代人植树造林除注重材用和经果林木获取的目的之外,还通过在以下方面发挥森林保持水土的作用,对防止局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2.1.1 重视江河水道护堤林的营造。
《周礼·夏官司马》有“掌固”之职,负责“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凡国都之竟有沟树之固,郊亦如之……”,这是指护城河的河堤植树。
春秋时政治家管仲在《管子·度地》中曾提出在沿河等地,应“树以荆棘,以固其地,杂之以柏杨,以备决水”。
管子是提出以植树造林来固堤保土的第一人。
隋炀帝开凿汴扬大运河,在河堤两岸种植柳树,唐·白居易的“大业年中炀天子,种柳成行夹流水;西至黄河东至淮,绿荫一千三百里” 诗句[16] 就是其写照。
宋代重视护堤林的营造。
《宋会要辑稿》载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十月,即诏“缘汴河州县长吏,常以春首课民夹岸植榆柳,以壮堤防”;还要求“每岁首令地方兵种榆柳以壮堤防”。
南宋·魏岘在《四明它山水利备览》中提出种植护堤林应选择根系发达的树种榆树和柳树。
明·嘉靖年间的治黄专家刘天和发明了固护堤岸的植柳六法,即卧柳、低柳、编柳、深柳、漫柳、高柳等六种植柳方法,他在其著作《问水集》述嘉靖十四年(1535年)治理黄河在河堤“植柳二百八十万株”。
[17] 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为广植护堤林,制定了捐资种树的政策,劝令文武属官,自道判、守备以上各出己资,栽柳树五千株;州同千总以下各出己资,栽柳一千株,方可称职,若超出此数议叙记功晋级。
[18] 古代种植的护堤林对防洪护堤保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1.2 提倡种植行道树。
行道树有遮荫护路、防尘固土、涵养水分、绿化环境的作用,还可以满足材用之需。
行道树的种植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在周代已经成为一种制度。
《国语·周语中》称:“列树以表道”。
大规模的种植行道树则推秦朝驰道两侧的行道树。
秦始皇统一了六国,修建了以咸阳为中心通向全国的驰道,《汉书·贾山传》称:“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原筑其外,树以青松。
” 宋代朝廷多次下诏令种植行道树,地方官多依令而行。
《宋史·辛仲甫传》载,太祖时辛仲甫知彭州(今四川彭县),当时“少种树,暑无所休。
仲甫课民栽柳荫行路,郡人德之,明为‘补阙柳’。
” 《宋会要辑稿·方域》载福州知州多次“劝谕乡保遍于驿道及通州县官路两畔栽种松杉冬青杨柳等木”,到徽宗政和六年(1116年)仅福州“共栽植杉松等木三十三万八千六百株,渐次长茂,已置籍拘管”。
[19]《宋史·蔡襄传》载蔡襄知泉州曾领泉州人“植松七百里以庇道路,闽人刻碑纪德。
”清代督办新疆军务的陕甘总督左宗棠在修筑东起潼关西迄乌鲁木齐的新疆大道,沿途种植柳树数百万株,时人有“新栽杨柳三千里,引得春风度玉门”称颂,甘肃人还把这些柳树称之为“左公柳”。
2.1.3 重视边防林的营造。
我国古代王朝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多重视营造边防林。
边防造林由来已久,它是起源于历史上的边境林。
《周礼·地官司徒》有“遂人”、“封人”之载,“遂人”是边境林营造的执行者,“封人”也具有营造和管理边境林的职责。
《荀子·疆国》记载战国时秦国和赵国之间的边境林有“松柏之塞”。
秦朝时边境林就演变为边防林。
秦始皇为了北方边境的安全,在西起临洮东至辽东,修筑了万里长城。
在长城广种榆树,成为一条绿色长城,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条边防林。
《汉书·韩安国传》称:“蒙恬为秦侵胡,辟地数千里,以河为竟,累石为城,树榆为塞,匈奴不敢饮马于河。
”汉代又多次进行复修,史称“榆溪塞”。
这条边防林对当时的西北、华北地区的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北宋为了防止辽、西夏的骑战,重视边防林的营造。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三载自太祖诏令“于瓦桥一带南北分界之所专植榆柳”始,历朝坚持营造,雄州李允则治雄州十年,“下令安抚司,所治境有隙地悉种榆。
久之榆满塞下。
”该书卷二百六十七还载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沈括奏报“定州北境先种榆柳以为塞,榆柳植者以亿计”[20],说明当时边防林营造的面积之大。
明朝为防止蒙古族人的侵扰,在修筑长城的同时营造边防林,所植树木多为柳树。
2.1.4 注重营造风水林。
风水林是古代人们深受风水思想的支配,人工培植或天然生长并严加保护的林木。
营造风水林是古代人的自觉行为,它对防止局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风水林主要有村落宅基风水林、坟园墓地风水林、寺院风水林等.[21] 皇家陵园种植风水林最为兴盛。
位于河北遵化县境内的清东陵,共有帝、后、妃陵十四座。
从石牌坊至陵院十多里长的“神道”,两侧各种植着十行紫柏,共计43660株,称为“仪树”;在各座陵寝的宝山(后靠山)、砂山(两翼砂山)、平原、路旁遍植松柏,谓之曰“海树”。
景陵(康熙陵)植仪树29500株,裕陵(乾隆陵)植11007株,定陵(咸丰陵)植11848株;从皇帝陵通向皇后陵的神路,也都植满仪树。
慈禧定东陵就植有松树10234株,其他妃陵也各植仪树。
整个清东陵植有仪树20万株,海树近千万株,数字之大,实在惊人,清东陵“前圈”四十八平方公里处,遍植翠柏苍松。
[22] 陕西黄陵县桥山黄帝陵,历代王朝均植柏树,仅宋嘉祐元年就植柏树1415株。
1938年普查时共达61186株,时隔50年,至1988年已增至8万多株。
[23] 四川通江县中林走马坪伏氏宗族对保护宗族先人种植的古柏立有禁碑, [24] 是种植村落风水林。
广东肇庆鼎湖山庆云寺僧营造寺院风水林,有碑刻称:“所有松杉皆由常住工植,五十余载,已成丛林风水之树。
”[25] 因而使得鼎湖山成为景观优美的风景胜地。
2.2 注重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在我国起源很早,相传黄帝时代就提出了保护森林的要求,《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有“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 之语,《正义》解释说:“言黄帝教民,江湖陂泽山林原湿皆收采禁捕以时,用之有节,令得其利也。
”开创了我国保护森林资源的萌芽。
西周时期出现了管理森林的职官“山虞”和“林衡”。
《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山虞职责主要是掌管林木砍伐的日期和数量;林衡是“掌巡林麓之禁令,……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
”唐孔颖达疏说山虞主管山上之林,林衡主管山麓之林。
历代都设有专官来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
我国古代对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举措有以下方面,对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2.2.1 实行“以时禁发”的措施。
“以时禁发”就是规定允许在一定的时间内砍伐林木。
它是我国古代人长期形成的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之一。
《逸周书·文传》有“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之载。
但明确提出“以时禁发”的则是春秋时期的管仲,《管子·八观》载:“山林虽美,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
”认为封禁与开发须有一段的间隔时间,反对过度利用森林资源,使之达到持续利用。
战国时荀子则有了新发展,《荀子·王制》提出按照林木的生长规律掌握禁发的时间,使得林木资源就不会枯竭。
孟子也主张对山林实行“时禁”,《孟子·梁惠王上》说:“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
” 古代对森林实行禁发的时间是春季、夏季,《礼记·月令》中多次提及“时禁”,如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季春之月“毋伐桑柘”、孟夏之月“毋伐大树”、季夏之月“毋有斩伐”。
由上可见,“以时禁发”成为我国保护森林的重要林业传统。
以后历代王朝都对森林实行“以时禁发”的措施。
如《秦律·田律》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上伐取树木,不准都塞水道。
……到了夏季七月才解除禁令。
《汉书·元帝纪》载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诏诫要求百官遵循“四时之禁”,根据利用和保护林木的需要,在季节上规定保护山林的禁令。
“以时禁发”对现代林业的经营管理、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仍具现实意义。
2.2.2 实行森林防火的制度和措施。
我国古代人很注重防止森林的火灾发生,形成了较为完整地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周代时就把森林防火作为国家制度之一,制定了防火法令“火宪”。
《管子·王制》载:“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
《管子·立政》则指出:“山泽不救于火,草木不植成,国之贫也,故曰山泽救于火,草木植成,国之富也。
”把“修火宪,敬山泽”,于山林田野的禁火视为国策。
周代专门设立“掌行火之政令”的“司烜”,《周礼·秋官司寇·司烜》规定:“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军旅,修火禁”,说明“司烜”是一个主管防火的官职。
以后历代王朝都很重视森林防火。
如秦朝把防火写进《秦律》,西汉淮南王刘安《淮南子·主术训》援引“先王之法”,提出了“不焚林而猎”的措施。
宋朝对防止森林火灾有明确规定,宋真宗祥符四年(1011年)诏令:“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
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
诸州县人畲田,并如乡土旧例,自余焚烧野草,须十月后方得纵火。
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察,毋使延燔。
”[26] 规定除开荒垦田外在冬季可焚烧野草外,其他地方不得焚烧。
明朝对造成山林火灾、烧毁山林的行为均施以严厉的制裁措施。
律令规定:“若于山林地域失火,杖八十,徒二年。
延烧林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27] 上述防止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对历代森林的保护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2.2.3 严禁砍伐和毁坏森林的措施。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注重对森林的保护,严禁毁坏森林。
《通志·三王纪》载周文王在伐崇国时,曾下令:“无杀人,无坏室,无塞井,无伐木,无掠六畜,不如令者不赦。
”这是最早反对战争毁林的军令。
《周礼·山虞》有“凡窃木者有刑罚”的记载,禁止偷砍林木,当是以法律保护林木的开端。
春秋时对破坏森林者制定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管子·地数》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
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然则其与犯之远矣。
” 《汉律·贼律》规定对盗砍林木者处以偷盗罪。
宋朝制定有关法令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宋太祖诏令:“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
”[26] 毁坏桑、枣树罪至于死,说明宋代对毁坏林木者处罚手段之严厉。
明清王朝对盗砍林木者也制定了惩罚严厉的制度。
在我国历史上,民间还制定了许多乡规民约来保护森林。
护林碑刻是乡规民约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最早出现于北魏时期。
今山东莱州大基山道士谷有北魏光州刺史郑道昭《进山告示》石刻:“其松林草木有能□奉者,世贵昌吉,慎勿侵犯,铭告令知者。
”[28] 距今约近1500年。
明清时期护林碑刻最为普遍。
[29] 如陕西平利县迎太乡铁厂沟有清道光末年的禁山碑课严禁滥砍盗伐森林的规定“此地不许砍伐盗窃、放火烧山。
倘不遵依,故违犯者,罚戏一台、酒三席,其树木柴草,依然赔价。
”[30] 宗谱家法是约束宗族成员行为规范的乡规民约,其中就有保护森林的内容。
如明安徽祁门六都程氏宗族的管理法规严禁滥砍滥伐林木。
[31] 清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宗族为保护宗族山林制订了“樟木坑禁约”, [32] 这种赏罚严明、制度严格、措施得力的族规家法制度,对森林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2.2.4 建立森林“保护禁区”的措施。
我国古代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还建立过森林“保护区”。
《周礼·地官司徒·山虞》载:“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
”郑玄注:“物为之厉,每物有蕃界也。
为之守禁,为守者设禁令也。
”李根蟠先生认为“厉”与“列”字在古代同音通假,是遮列的意思。
对山林中的各种资源(“物”)设立“蕃(藩)界”而“遮列”之,实际上就是建立山林资源保护区。
[33] 以后历代都建立有保护森林的山林“保护区”。
汉代的上林苑周围三百里,就是一处保护森林的保护区。
唐代将郊祠神坛、五岳名山、陵地等划定为 “禁地”,严禁毁坏林木。
宋代划定边防林来确保边境安全。
宋王朝为保障边郡安宁,禁伐“禁山箐竹”。
明代设立“九边”以御塞外蒙古骑兵侵扰,边防林是其天然屏障。
明朝多次发布禁令,视为禁地,严禁砍伐,还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条例。
皇陵风水林也是朝廷划定的禁地(即“保护区”),“不得入斧斤”,“禁樵牧”。
清代除了帝王陵寝的清东陵、清西陵风水林是划定的保护禁区外,东北的长白山林区因系满清发祥之地,被划为保护禁地,禁止砍伐;河北承德的木兰围场是清朝皇帝的狩猎之所,也被划为保护禁区。
以上历代所划定的森林保护禁区,客观上对森林资源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请问陷入时间的谎言这首诗歌的原作者是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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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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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安石 《泊船瓜洲》 京口瓜洲一水间,中间只隔数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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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不与周郎便,铜雀春深锁二乔。
田井制是什么
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
那时,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封建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井田制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壳,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地剥削制度。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
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
助即服劳役于公田 ,贡为缴纳地产实物。
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
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
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
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
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
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于对夏、商 、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 ,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
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
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
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
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
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
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
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
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时实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渊源于井田思想。
宋、元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确立。
虽然还有人继续鼓吹井田思想,但与其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时间存在。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
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
耕种井田的农业庶世也随着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
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
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
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
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
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
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
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
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
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
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
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
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
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
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
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
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
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但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
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
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
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
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
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
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
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
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上去。
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
晚间收工时也如此。
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
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
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
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
他们在田官(“田畯”)的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奴隶主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
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
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
领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井田制的瓦解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
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我国用铁始于商代。
七十年代在河北荣城县和北京平谷县各出土一件商代中期的铁刃铜钺,经科学鉴定,刃部都是用陨铁加热锻打成的。
这样的铁器,自然是稀罕物。
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
所以《诗经·秦风》中出现“驷铁孔阜”的诗句,这是秦襄公(前777-766)时的诗。
用铁形容马的颜色,只有在铁成为习见物之后才允许。
大约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
《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齐桓公建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
”“美金”是指青铜,“恶金”是指铁。
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文中有“造 徒四千为汝敌寮“一句,“ ”:是铁字的初文,可见当时官府铁冶炼的规模已相当大了。
难怪到春秋末期,铁器在齐国已普遍使用。
《管子·海王篇》记载:“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
”从考古发掘成果看,江苏六合程桥出土有铁条和铁块,长沙龙洞出土有铁削,长沙识字岭出土的铁臿,常德德出土有铁削,长沙一期楚墓出土铁臿、铁削数件,以上这些铁器都可确定为春秋晚期东西。
这表明,在春秋晚期,我国南方也已使用铁器了。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
甲骨文有“犁”之。
可见,用牛拉犁启土,在商代就发明了。
《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中行氏将宗庙的牺牲用来耕田。
孔丘的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
晋国有个大力士叫牛耕。
牛与耕相连,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
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
农业的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可能。
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的、一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个别贵族为了额外榨取庶民的剩余劳动,强迫庶民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
这样开垦出来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亩积,是瞒着公室,不纳税的私有物,叫私田。
周恭王时的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用四匹马换倗生三十亩田,就是明证,因为公田是不允许用来交换的。
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当显著。
争夺田邑、交换土地的记载也多起来了。
周厉王时的散氏盘铭文记述:矢人侵犯散国城邑,被打败了,便用两块田地向散国赔偿。
周厉王时还有两铜器,一个是鬲攸从鼎,另一个是鬲从盨。
前者叙述鬲攸从分田地给攸卫牧,而攸卫牧没给报酬,遂成讼事;后者叙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换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换,结果都顺利成交。
贵族们土地私有的欲望不断增长,倒周幽王时,连公田都企图据为己有。
周王再象原先那样从贵族手里收公田,就引起贵族们强烈的不满。
《诗经·大雅·瞻卯》记录了当时贵族们牢骚:“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复夺之。
”到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私田急剧增加。
诸侯、大夫们富起来。
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田地了。
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郑国田地,就得王畿内苏仇忿生之田作为交换条件。
贵族之间为田地争斗、诉讼,也层出不穷了。
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至与周争鄇田,公元574年晋却锜夺夷阳五田,却犨与长鱼矫争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公元前528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等等。
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
而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
《公羊传》何休注说: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
”于是,一些顺应新形势的贵族为了招徕劳动人手,改变剥削方式,如齐国田氏向民众征赋税使小斗,把粮食贷给民众用大斗;晋国韩氏、魏氏、赵氏采取扩大地亩,而不增税额的办法,收买民心。
这样,奴隶们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归之如流水。
”封建依附关系产生了。
春秋时代见於记载的“族属”、“隐民”、“宾萌”“私属徒”,都指的是这些逃来的奴隶。
虽然他们身份还不是自由的,但却不同于庶民。
他们可以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家庭副业。
他们已经是封建农民的前驱了。
奴隶的逃亡,使一些国家的公由,“唯莠骄之”。
“唯美桀桀”(《诗经·齐风·甫田》),变成了荒原。
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
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顿田制,视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赋”,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
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维护旧秩序,但它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已成的事实,从而事与愿违。
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
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
--------------------------------------------------------------------------------------------《周代无井田制》 井田制之有无,古今争辩众矣,然其所论多不从大处着想,博而寡。
余今否认井田之说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无土地授民是也。
周为封建社会,封建者何?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诸侯,建立国家者也。
诸侯有封地,卿大夫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权,非天子所有。
即畿内之地,亦分赐卿大夫,亦非天子所有。
全国土地、一再分割,所存无几,而谓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宁有是理乎? 有论者曰天子虽无土地授民,然周已大一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盖可颁布法规,通令诸侯施行,不必亲以地授民而后可。
是又不然,周之中央集权,是相对而非绝对,可能而非必然。
天下宗周,固诸侯所承认。
然周只能宗之,非真能命之,诸侯亦只能宗周,非真受命于周,所谓“朝诸侯而有天下”是也。
诸侯与天子之关系,唯有一朝,不朝即无关系,天子亦即无天下,非如后世有君臣之义。
诸侯内政,天子向不过问。
事实上,亦无权过问。
例如君位传授,鲁多行兄终弟及制,齐晋及其他国,则行父子相传,各随其便,皆不同周之传嫡制,又如到任呈报,齐太公五月,鲁伯禽三年〔注1〕亦皆听之。
周无一定法规,诸侯亦不一定用周制,而谓井田之制,周能通令,行诸天下,又宁有是理乎?施行井田制,大前提必须是天子有充分土地,以及中央权力健全集中,而周于此两点未之能行,则井田制之实施,不知从何说起。
再观周代农业生产形态,从史书上亦未见大规模之庄园经济。
亦未见小农场之井田组织。
第一,大规模之耕作。
《诗经》有“千耦其耘”(《周颂·载芟》)、“终三十里”(《噫嘻》)之耕作。
井田之制,只有方里为井,八家之口八,八八六十四人,焉与三十里,焉有千耦乎?第二,大量之农作物。
农奴为大地主耕作,收获丰硕,《诗经》有“千斯仓”、“万斯箱”(仙、雅·甫田》),“万亿及秭”(《周颂·丰年》)之咏。
即农奴本身,亦有“获之桎桎,积之粟粟。
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
百室盈止,妇子宁止”(《周颂·良耜》)之收获。
试问井田制,八口之家,能有百室乎?一夫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注2〕,又能有如此收获乎? 此外,由周代土地封授制上言之,所谓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
明代张燧言井田不可行云:“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知也。
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众寡,所当周知也。
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再其次食七人,则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
农民每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余夫,年十六则别授二十五亩,士工商受田五亩,乃当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亩则其民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当周知也。
……后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均平乎。
”(《千百年眼》卷一)可知授田须知地性人数。
然在周代,此两点亦非易事,故井田制之实施亦非易事。
再从周代劳力上言之,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
所谓井田之制,即“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注3〕,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非塞溪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不可为也。
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划)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
”(《文献通考·田赋一》卷一)由此可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井田之制,实不易行,且难以实施。
尝考井田制度,其成立的史料根据,最早见于《诗经》,次为《孟子》,再次为《周礼》。
爰就于此三者论之。
《诗经·小雅·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之句,所谓公田,主张井田制者,即谓系井田中八家共耕之公田。
其实不然。
周为封建社会,天子有籍田,卿大夫有圭田,此即所谓“公田”,非井田中之公田。
公田借民力耕种,所谓力役之征是也。
且解公田为公侯等之公田,或公子公孙之公田,亦极有理。
汉代犹称天子所有之田为公田,则公爵公子公孙之田,更宜物从主名。
籍田、圭田,不过是天子诸侯所有田亩中之小部分,而大部分分赐农奴耕种,所谓“遂及我私”是也。
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云云,不足为井田成立之根据。
次《孟子·藤文公》所言井田,更是托古改制,不足为证。
考《孟子·万章下》云:“北宫苟问曰:‘周室班爵禄,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
”则孟子于周制,既未目睹,又未详闻,故于藤文公篇言井田制,一则曰“其实皆什一也”,又则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模糊含混,妄加推断,以致其实不实。
周绝非助,完全错误。
观其当时所言,不过对于藤文公问为国,陈说土地改革之意见。
藤文公确是有为之主,好行仁政,时贤皆欲就见之,贡献意见。
故除孟子劝其行井田制外,许行、陈仲子等,亦自楚之藤,劝其与民并耕。
并耕之说,固是托古改制,井田之制,何独不然。
所以孟子之言,亦不足以为周行井田制之据。
再说《周礼》言井田,更是自相矛盾,不足为据。
井田范围,匠人遂人,有九夫十夫之异。
〔注4〕受出单位,匠人遂人大司徒小司徒,有丁口家庭之别。
同以家为单位,大司徒小司徒又有土肥瘠丁多寡之分〔注5〕,同为一书,其记载混乱不堪,矛盾百出,可知《周礼》为伪书也。
所言井田实不可信,亦可知世之以伪传伪,其可已乎? 再有论者谓:若无井田,孟子何以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之记载乎?世又何以谓商鞅废井田乎?然废井田,非始于商鞅。
《宋元学案》卷八十《鹤山学案》引魏了翁之言曰:“井田一变于宣王之料民,再变于齐桓之内政,大坏于渠梁、商鞅之决裂阡陌。
周人以厉、宣、幽、平并称,其有以夫!”且周实无井田,何从言废?故宣王料民,与齐桓内政,与井田何涉乎?商鞅决裂阡陌,又与井田何涉乎?改谓一变再变大坏,不知何所据而云然。
记载商鞅之事,较可信史料莫过《史记》,然《史记·商君传》记其“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蔡泽传》谓其“决裂阡陌”,从无一处提及废井田之事。
而且商鞅施政时,秦国尚未统一全国,纵有井田制,商鞅究有何权以废之,此不通之论也。
战国之世,人口增加,且以诸侯混战,豪强兼并,土地集中于少数大地主,贫者地无立锥,社会问题至为严重。
学者蒿目时艰,亟谋良策。
儒家以孟子之流,主张行井田制;农家如许行之流,主张君民并耕;法家乃商鞅之流,主张尽地力,各种流派,呈方献计,不一而足。
井田制,欲以口舌以舆论劝导大地主交出多余土地,分赐贫民,无异于与虎谋皮,空费心计,对牛弹琴。
并耕论,欲求养尊处优之君主,与民共同劳作,使社会无剥削、无阶级之分,事实上,也不过是纸上谈兵,亦难实行。
法家认为:此类主张皆不合实际,反不如主张提高生产效率,尽地力以救民生之苦,方能解决人多土少之国情问题。
商鞅决裂阡陌,即尽地力之教,实属仁心兼仁政,惠政而非暴力,于废井田何与焉。
至于孟子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亦不过是孟子惯用的口头禅,并非确实之数。
例如《孟子·梁惠王上》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尽心上》则谓:“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
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
”两文所载事实全同,然《梁惠王上>谓:“五十者……七十者……”而《尽心上》则谓:“老者……老者……”可知五十、七十,不过老者之称,不能指为确数。
因此,孟子所谓“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亦不能以确数指之。
而谓三代田制之五十、七十、百亩,真为确数乎?而且三代赋税,所谓贡助彻,孟子谓为“其实皆什一也”。
依井田制言之夏贡固什一,商助则九一,周彻又十一税一,〔注6〕,完全不同。
又何况五十、七十、百亩之田制,皆与贡助彻无关乎?三代无井田,赋税当然不能准井田以纳,所以贡非什一,彻亦非助(见前孟子谓“虽周亦助也”),助又非仅为力役之征。
按贡可作贡献解,即下贡于上。
初贡无定期,物无定品,品无定数,称有无而为贡。
后始有定期、定品、定数。
今之土司,尚行斯法。
“助”为力役之征,音与“租”同。
亦可作纳谷米之租税解。
〔注7〕彻有数义,就周代租赋制而言,系指农人献无定期定额之物于上。
换言之,即通量田地之所得,而取之于民也。
它与贡和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贡系指农人献无定期定额之物于上,助系农人献有定期定额之力和物于上,助与贡虽有轻重及确定与不确定之不同,但二者的征收方式,皆由下而上。
而彻在通度田地,征取赋税,征敛之发动方面,全操于上,由上而下,与贡助异。
古代小国寡民,治权与族权合一,自当行贡法。
后以疆土日广,人事日繁,政府组织日大,物产之主殖日众,自非行助彻不可。
吾尝谓夏为部落社会,殷始建立国家,为封建社会,于赋税方面亦得一证。
综上所述,井田制度,大前提上观之已不能成立,而援引《诗经》,亦不足为证。
再则《孟子》、《周礼》所言,尤为矛盾,五十、七十、百亩,又与贡助彻无关,世之好言井田,乐于信古,愿于此三致意焉。
(摘自黄现璠撰《周代无井田制》,载《扫荡报》(文史地周刊)第八期,1941年3月19日;又载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第325-329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谁废除井田制
(一)井田制核心内容 及运作情况关于井田,最早最具有权威性的追述者是孟子。
根据他的追述,井田制的大致有如下内容:“夏后代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彻者,彻也;助者,籍也。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
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所以以别野人也。
”(《孟子·滕文公上》)从这些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井田制的组织形式及领主与农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框架。
1、“公田”和“私田” 的划分和结合是井田制的组织形式。
与欧洲庄园制不同,中国的划分方法不是分割成狭长的条形,而是比较整齐的划成方形,公田居中,私田围绕在四周,形如井字,所以叫做井田 。
无论公田私田,均有固定疆界,不许紊乱。
在私田的分配上,实行计口授田 ,按劳动力平均分配使用。
2、无偿地耕种公田,而且“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是农奴的首要义务。
井田制实行的是劳役地租制,“同封建等级制的上层结构一样,佃农和地产拥有者的所有权,是一种土地占有权的有条件的转让,用来交换各种劳役、实物产品和货币给付,……其中,劳役是农奴和自由劳动者对领主义务的主要部分。
” 换句话说,获份地的农奴,要以“同养公田”来服无偿劳役,这是享受私田权利的对价。
3、在产品的分配上,“公田收入归公,私田收入归私,此制度之最要义” 。
农夫耕种“我私”的收入,除了一部分以贡赋的形式献给领主外,其余归自己所有。
农夫靠“我私”的收入来维持生活和自身的再生产。
4、公田与私田还反映出井田制度披着“农村公社”的色彩,村落外的森林、牧场、荒地属于村落公有。
领主对土地的产权是不完全的所有权。
领主是不能随意转让土地的,即所谓“田里不鬻”(《礼记·王制》)。
另外,井田的耕种实行三田轮耕制 。
(二)井田制衰亡的历史过程 井田制从衰落至消失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西周中叶以后,井田制就逐步暴露了其内在的矛盾而被一步步的改革和抛弃。
井田制衰落的核心是公田制度的衰落;但公田制度并不是土地私有发展便即刻消退的,而是一步一步被抛弃。
而且,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井田制在各国的变化也不是同步的。
大体上,其衰亡大致经历了这么几个过程 :1、实物地租的开始实行。
公元前770年,周宣王宣布在其直接控制的邦国内“不籍千亩”。
公田和私田,一律“彻田为粮”。
开始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变。
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和管仲实施“相地而衰征”。
2、实物地租成为普遍的地租制度,公田被分割,私田正式纳入征税范畴。
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作州兵”,划公田为私田,分赐有功之臣。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初税亩” ,履亩而税。
公元前408年,秦简公“初租禾”,实行实物地租,废止劳役地租。
3、土地分配制度和耕种制度的改变。
“制辕田”,将“爰田而居”的定期分配制改为“自爰其处”的长期占有制。
这种长期占有是私有化过程非常重要的一步。
4、井田制的彻底废除。
公元前359年和350年,商鞅在秦的两度改革 ,“终于在中国历史上比较完整的从法权方面废除了井田制度——农村公社或其次生形态田土形式的正式废除” 。
古老的“田里不鬻”的政策从此废除了。
土地自由买卖合法化,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正式从制度上建立。
(三)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井田制度崩溃之后,土地私有产权继之而起,其主要标志就是“土地变成了商品,它和其它普通商品一样,买卖都是完全自由的” ,也即是说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了完全的所有权,“田里不鬻”被废除。
地主对土地的处分权(特别是转让权)再也没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