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有哪些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 (2)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
\ (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 (4)审理申诉案件。
\ (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
包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和信访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
\ (6)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 (7)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 (8)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
\ (9)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
\ (10)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和规定。
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随意旁听吗
凡是公开的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个人隐国家机密的案件公开审理的),理论上都可以去旁听,只要带着身份证在开庭前去法院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县纪委审理室工作哪些
县纪件室主要职责是: 审理本委(局)直接检查处理和各县直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本委(局)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及对各镇、县直单位作出复查决定的异议申诉等申诉案件,处理、督办申诉信件;承办应当由乡(科)级党委、纪委批准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和其他需要处理报县纪委备案的案件;承担县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县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承办各镇、县直单位和本委(局)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程序性规章制度,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业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