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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格言

时间:2014-07-12 20:45

有谁知道行政法学的名言名句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  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宪法的名言

《宪法》的名言: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请问《必背法律格言197条》在司考中有什么作用

我觉得楼上的说的不对,虽然我没资格考过司考……这些句子对司考来说应该没多大的用处,司考考的是十几门核心课程的详细知识点,对于第四卷来说,如果你知道那些知识点只要条理清楚阐述出来就可以,毕竟那是案例分析,不是写作文,需要优美或哲理的句子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为什么超过这个时限法律就不予保护

近代以来,经济迅速发展,民法利性越来越凸显,越来越注重维持保护新的关系。

西方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诉讼时效的就是对此做出的法律保障。

一般诉讼时效有2年,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时间比较特殊: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即便权利人不知道被侵害也不再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相对人于诉讼中主张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

综上,超过20年的可以正常起诉,属于正常受诉范围的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期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 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是B

1、毫无疑问是,选B因为只有它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他的都是监督政府的。

2、看下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最高,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3、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中的“的监督”肯定不一样。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国是专有名词,是特指司法监督层面上,专指履行监督的功能,对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的监督,顾名思义,只要是(不仅包括司法机关,还包括行政机关、权利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实施的活动均是国家机关的监督,这就非常多了。

不知道我解答清楚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请问一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1.定义不同。

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

2.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3.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参考资料见下文: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

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

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

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又如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由于现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顾实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与程序规则,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

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

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

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

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

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倾向性态度不尽一致。

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著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

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

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

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

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

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

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

形成这种观念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拥有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即孟德斯鸠描绘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过程。

由 于法院在适用成文法过程中并没有遇到多大困难,法官通过他们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创造新的诉讼方法或诉权,确立与其相适应的实体权利,改变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条件的旧的实体规范,从而促成法律的不断发展。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像英国那样的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亦无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我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

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但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

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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