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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履职格言

时间:2020-01-28 09:53

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检察长是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对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职责  1、全面领导全院的工作,包括对全院的检察业务、检察行政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的领导。

  2、组织领导全院干警学习中央、省、市、区委、人大、上级院的重要指示,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并主持研究、贯彻、实施。

  3、组织领导副检察长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培养选拨后备干部,加强班子建设。

  4、领导和主持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和院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5、根据区委和上级院的指示部署,领导制定本院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

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的工作情况,随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院检察工作的意见。

  6、组织领导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总结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指导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

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宣传面、影响面。

  8、负责向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领导全体干警努力完成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关心干警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10、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三、职权  1、对全院工作有全面组织和指挥权。

  2、对涉及全院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建议权。

  3、对本院主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有任免权。

  4、对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的建议权。

  5、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6、检察委员会上,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再行审议或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委员会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副检察长的职能职责  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检察长外出,由第一副检察长主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 副检察长按照分工负责做好分管工作,负责检察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受检察长委托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外事活动。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2、 市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实行处(局、室)负责人负责制,认真领导本部门开展工作。

受检察长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上级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3、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均应明确主办部门。

需协调的,主办部门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应认真配合。

主办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协调或决定。

  4、 市人民检察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明确督办单位,督办单位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有责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有责任提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办公室有责任进行全面督查。

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的岗位吗

这个岗位怎么产生的

主要职责是什么

实行检察官制是落实司任制的前提。

本次推进会对进一步完善员额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一是要在全省范围内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

省级检察院要根据各层级检察院的功能定位和不同地区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向基层检察院倾斜,对全省的员额进行整体规划,使检察官员额在全省检察院之间合理配置。

二是要从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特点出发,把“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结合起来。

同时要注意平衡不同业务类别检察官之间的员额数量,保持工作量大体均衡。

(二)合理设置入额条件、标准和程序2016年6月26日上午,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批计入检察官员额考试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来自该市22个检察院的1642名检察官参加了考试。

一要把握好入额条件。

对于已经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只要符合确定的报名条件,都应该允许和鼓励他们通过遴选成为员额内检察官。

二要完善遴选程序。

关键是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试考核办法。

三要重视遴选结果的公平公正。

对入额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各地在符合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要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要建立退出员额制度。

结合完善检察官履职评价机制,对不能独立办案、办案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又离开办案部门的,要退出员额。

(三)员额制改革须正确处理好三类人员问题2015年12月,重庆首批161名员额内检察官宣誓就职。

一是正确处理好领导干部入额和办案问题。

入额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带头直接承办具体案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二是妥善解决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未入额人员的有关问题。

不仅要在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方面落实好相关政策,而且要考虑如何根据未入额检察官的年龄层次、自身意愿、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为他们确定不同发展方向和新的定位,充分发挥作用。

对于符合入额条件,但由于员额限制没有入额的,可先转任辅助人员,待有条件时再逐步择优入额。

三是充分调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改革过程中,要重视加强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

中央明确,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

发挥司法责任制的先导作用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

各地检察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并细化《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把《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一)要全面正确理解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从检察权的属性和特点出发,通过界定不同种类业务各层级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并建立相配套的司法责任体系。

(二)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权力清单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其基本功能在于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权力清单的制定——♢既要分业务类别,又要分检察院层级,逐步稳妥进行;♢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符合检察职能特点;♢既要考虑如何放权,又要考虑如何监督。

(三)组建好办案组织在确定入额检察官基础上,配备好辅助人员,组建办案组织是改革的重要环节。

一是明确检察官助理职责及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在配备辅助人员时,要结合不同类型检察业务的实际、案件复杂程度,以能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宗旨,并符合诉讼法的要求。

三是为保障检察官能够有效调动检察官助理的积极性,检察官应当参与或负责对检察官助理的业绩考核。

(四)处理好依法授权和加强监督制约的关系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强调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做实检察官的权力,又要强调加强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有的省权力清单对侦监、公诉类业务放权相对多些,对诉讼监督类业务部分放权,对职务犯罪侦查类限制授权。

有的省开始时对检察官授权的幅度较小,随着条件不断成熟逐步扩大授权。

这些做法符合实际,可以继续探索。

同时,放权以后还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不少地方有一些好的措施,比如完善检察业务管理、流程管理,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评鉴、检察官司法档案制度等,各地可相互学习借鉴。

2015年6月,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对已经结案的10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专项集中评查。

(五)正确理解司法责任的认定根据《意见》规定精神,对司法责任的认定,最重要的是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

实践中即使发生了错案,只要检察人员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不能追究司法责任。

认真抓好内设机构改革一些试点地区检察院已完成“大部制”改革。

四级检察院的定位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在内设机构设置上不能要求完全对应。

根据中央政法委部署,最高检已制定了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考虑按照精简、务实、效能的要求,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二)改革重点内设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基层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进行。

(三)改革思路坚持机构设置重点向业务部门倾斜、人力资源重点向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配置。

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划分部门职责。

要防止简单合并机构,影响检察职能整体发挥和检察管理改革的发展要求,影响检察业务专业化建设和不同职能之间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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