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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立法联系点格言

时间:2017-05-04 12:52

企业怎样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

国家在县以下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并认真研究采纳。

贯彻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精神,开展立法协商。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

健全向地方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群众给立法基层联系点提建议和意见是属于民主决策还是民主监督

属于民主监督范畴。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裁决,不存在民主协商决策

法制与法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

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

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

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

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

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

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

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

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

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

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

”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三方面的任务,一是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维护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的关系。

这三项立法目的之间有着内在联系。

首先,社会生产水平决定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并进而决定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的丰富,人们会在要求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要求进一步建设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环境。

因此,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三者联系起来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政策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律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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