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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善正格言

时间:2015-04-03 13:59

关于廉政的格言

古代官职的情况,涉及官署名、官名、官员的职掌等方面。

各朝代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大体可分为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大类。

中央官职秦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组成中枢机构。

丞相管行政、太尉管军事、御史大夫管监察和。

汉朝大体上沿袭秦制称为三公,下设九卿,分管各方面政务,后世又演变为。

三省为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

宋代中书省职权扩大,同枢密院分掌文武大权,门下、尚书省遂废。

明代内阁为最高政务机构,内阁大臣称为辅臣,首席称首辅(即宰相)。

清代有军机处,王、公、尚书等为军机大臣,掌握政府大权。

六部,是指“吏部,管官吏任免、考核、升降等事;户部,管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事;礼部,管典礼、科学、学校等事;兵部,管军事;刑部,管司法刑狱;工部,管工程营造、屯田水利等事”。

各部长官为尚书,副职为侍郎。

下设郎中,副职称员外郎,下属官员有主事等。

寺即官署。

九寺即九卿之官署。

汉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谓之九寺大卿。

历代略有变动,迄于清皆因之。

(1)光禄寺:掌宫廷宿卫及侍从,北齐以后掌膳食帐幕,唐以后始专司膳。

(2)太仆寺:掌舆马畜牧之事,北齐始曰太仆寺,清光绪改革官制时并入陆军部。

(3)太常寺:秦署奉常,汉改太常,掌宗庙礼仪,至北齐始有太常寺,清末废。

(4)宗正寺:明清为宗人府,掌天子宗族事。

(5)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6)卫尉寺:掌门卫屯兵,北齐改为卫尉寺,隋改为军器仪仗、帐幕之类,明废,清有銮仪卫。

(7)鸿胪寺:秦曰典客,汉改大鸿胪,掌赞导相礼。

鸿,声也,胪,传也,传声赞导,故曰鸿胪。

至北齐曰鸿胪寺,清未废。

(8)少府寺:掌山泽之事,后又掌宫中服饰衣物、宝货珍贵之物,隋改为监,历代因之,明始废。

(9)太府寺:即大司农,掌钱谷金帛诸货币。

此外,中央还设有专门机构和官员,负责管理图书、编修历史、制定历法等工作。

如司马迁、张衡曾任太史令。

高启为翰林国史编修等。

地方官职秦汉主要行政区是郡。

郡的长官,秦称郡守,汉称太守。

隋唐主要行政区是州,州官称刺史,属官有长史、司马等。

唐代在一些军事重镇。

设节度使,属官有行军司马、参谋、掌书记等。

宋代州官称知州,县官称知县。

明清改州为府,称知府。

此外,汉代也设州,天下分十几个州,基本上是监察区,中央派官员去刺探情况,称刺史。

隋唐全国分十几个道,也称监察区,中央派官员前往巡视,称黜陟使。

宋代全国分二十左右路,路中设若干司,分管各方面的事务。

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叫行中书省,明代改称,习惯上仍称为“省”。

【官职的任免升降】“三省六部”制出现以后,官员的升迁任免由吏部掌管。

官职的任免升迁常用以下词语:(1)拜。

用一定的礼仪授予某种官职或名位。

(2)除。

拜官授职,就是授予官职的意思。

(3)擢。

提升官职。

(4)迁。

调动官职,包括升级、降级、平级转调三种情况。

(5)谪。

降职贬官或调往边远地区。

(6)黜。

“黜”与“罢、免、夺”都是免去官职。

(7)去。

解除职务,其中有辞职、调离和免职三种情况。

辞职和调离属于一般情况和调整官职,而免职则是削职为民。

(8)乞骸骨。

年老了请求辞职退休。

【爵】即爵位、爵号,是古代皇帝对贵戚功臣的封赐。

【丞相】是封建官僚机构中的最高官职,是秉承君主旨意综理全国政务的人。

有时称相国,常于宰相通称,简称“相”。

【太师】指两种官职。

其一,古代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后多为大官加衔,表示恩宠而无实职。

其二,古代又称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为“东宫三师”,都是太子的老师,太师是太子太师的简称,后来也逐渐成为虚衔。

【尚书】最初是掌管文书奏章的官员。

隋代始设六部,唐代确定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各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学士】魏晋时是掌管典礼、编撰诸事的官职。

唐以后指翰林学士,成为皇帝的秘书、顾问,参与机要,因而有“内相”之称。

明清时奉旨、侍读、侍讲、编修、庶吉士等虽亦为翰林学士,但与唐宋时翰林学士的地位和职掌都不同。

【上卿】周代官制,天子及诸侯皆有卿,分上中下三等,最尊贵者谓“上卿”。

【大将军】先秦、西汉时是将军的最高称号。

魏晋以后渐成虚衔而无实职。

明清两代于战争时才设大将军官职,战后即废除。

【参知政事】又简称“参政”,是唐宋时期最高政务长官之一,与同平章事、枢密使、枢密副使合称“宰执”。

【军机大臣】军机处是清代辅佐皇帝的政务机构。

任职者无定员,一般由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或京堂兼任,称为军机大臣。

军机大臣少则三、四人,多则六、七人,被称为“枢臣”。

【御史】本为史官,秦以后置御史大夫,职位仅次于丞相,主管弹劾、纠察官员过失诸事。

【枢密使】枢密院的长官。

唐时由宦官担任,宋以后改由大臣担任,枢密院是管理军国要政的最高国务机构之一,枢密使的权力与宰相相当,清代军机大臣往往被尊称为“枢密”。

【左徒】战国时楚国的官名,与后世左右拾遗相当。

主要职责是规谏皇帝、举荐人才。

【太尉】元代以前的官职名称。

是辅佐皇帝的最高武官,汉代称大司马。

宋代定为最高一级武官。

【上大夫】先秦官名,比卿低一等。

【大夫】各个朝代所指的内容不尽相同,有时可指中央机关的要职。

【士大夫】旧时指官吏或较有声望、地位的知识分子。

【太史】西周、春秋时为地位很高的朝廷大臣,掌管起草文书、策命诸侯卿大夫、记载史事,兼管典籍、历法、祭祀等事。

秦汉以后设太史令,其职掌范围渐小,其地位渐低。

【长史】秦时为丞相属官,两汉以后成为将军属官,是幕僚之长。

【侍郎】初为宫廷近侍。

东汉以后成为尚书的属官。

唐代始以侍郎为三省(中书、门下、尚书)各部长官(尚书)的副职。

【侍中】原为正规官职外的加官之一。

因侍从皇帝左右,地位渐高,等级超过侍郎。

魏晋以后,往往成为事实上的宰相。

【郎中】战国时为宫廷侍卫。

自唐至清成为尚书、侍郎以下的高级官员,分掌各司事务。

【参军】“参谋军务”的简称,最初是丞相的军事参谋,晋以后地位渐低,成为诸王、将军的幕僚,隋唐以后逐渐成为地方官员。

【令尹】战国时楚国执掌军政大权的长官,相当于丞相。

明清时指县长。

【都尉】职位次于将军的武官。

【司马】各个朝代所指官位不尽相同。

战国时为掌管军政、军赋的副官。

【节度使】唐代总揽数州军政事务的总管,原只设在边境诸州;后内地也遍设,造成割据局面,因此世称“藩镇”。

【经略使】也简称“经略”。

唐宋时期为边防军事长官,与都督并置。

明清两代有重要军事任务时特设经略,官位高于总督。

【刺使】原为巡察官名,东汉以后成为州郡最高军政长官,有时称为太守。

【巡抚】明初指京官巡察地方。

清代正式成为省极地方长官,地位略次于总督,别称“抚院”、“抚台”、“抚军”。

【校尉】两汉时期次于将军的官职。

【教头】宋代军中教练武艺的军官。

【提辖】宋代州郡武官的官名,主管训练军队、督捕盗贼等事务。

【从事】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

【知府】即“太守”,又称“知州”。

【县令】一县的行政长官,又称“知县”。

【里正】古代的乡官,即一里之长。

【里胥】管理乡里事务的公差。

【都尉】职位次于将军的武官。

:“陈涉自立为将军,吴广为都尉。

”:“沛公已出,项王使都尉陈平召沛公。

”【冏卿】太仆寺卿的别称,掌管皇帝车马、牲畜之事。

“贤士大夫者,冏卿因之吴公”’“因之”是吴默的字。

【司马】各个朝代所指官位不尽相同。

战国时为掌管军政、军赋的副官,如:“沛公左司马曹无伤言之。

”隋唐时是州郡太守(刺史)的属官,如:“元和十年,予左迁九江郡司马。

”白居易当时被贬至九江,位在州郡别驾、长史之下。

【节度使】唐代总揽数州军政事务的总管,原只设在边境诸州;后内地也遍设,造成割据局面,因此世称“藩镇”。

第四回:“雨村便疾忙修书二封与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

”【经略使】也简称“经略”。

唐宋时期为边防军事长官,与都督并置。

如范仲淹曾任陕西经略副使。

明清两代有重要军事任务时特设经略,官位高于总督。

如“经略洪承畴与之有旧”,洪承畴降清后曾任七省经略,驻扎江宁。

【刺史】原为巡察官名,东汉以后成为州郡最高军政长官,有时称为太守。

唐白居易曾任杭州、苏州刺史,柳宗元曾任柳州刺史。

【教头】宋代军中教练武艺的军官,中的林冲就是京城八十万禁军的枪棒教头。

【提辖】宋代州郡武官的官名,主管训练军队、督捕盗贼等事务。

如中的鲁提辖鲁智深。

【从事】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

《赤壁之战》:“晶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

”中国古代常见官职一览表尹 史 卿 宰 尉 令 丞卿士 太史 左史 右史 司徒 司马 司空 司寇 职方太师 太傅 大保 少师 少傅 少保 太宰 少宰 六卿封人 工正 相国 庶长 令尹 柱国 公主 驸马 三公丞相 宰相 御史 太尉 九卿 太仆 廷尉 宗正 少府将军 洗马 大夫 博士 郎中 侍郎 中郎 议郎 令史尚书 六曹 合阁 仆射 侍中 内史 刺史 州牧 别驾主薄 郡守 太守 长史 从事 督邮 县令 县尉 三老亭长 列侯 主事 三省 行台 都督 录事 护军 可汗六部 三馆 学士 总管 元帅 留守 判官 巡检 提刑提辖 通判 孔目 押司 大人 内阁 厂卫 太监 都司知府 亲王 总督 巡抚 监司 州判 知县 提督 总兵参将 散官 流内 流外 贝勒大良造 左丞相 右丞相 大司徒 大司空 御史台大司马 郎中令 大司农 大将军 执金吾 中郎将尚书省 尚书令 结事中 京兆尹 左冯翊 右扶风关内侯 中书省 中书令 门下省 秘书省 枢密使员外郎 著作郎 国子监 节度使 招讨使 都点检观察使 按察使 衍圣公 大学土 宣政院 集贤院军机处 翰林院 钦天监 内务府 布政使 未入流税务司 资政院 咨议局 国务院 枢密院三闾大夫 御史大夫 司隶校尉 将作大匠 谏议大夫光禄大夫 绣衣直指 监察御史 同平章事 参知政事翰林学土 中书舍人 都指挥使 钦差大臣 牛录额真参赞大臣 总税务司 海军衙门典农中郎将 北洋通商大臣 南洋通商大臣古代秘书官制简介主书:战国时魏国为国君保各种文字资料的人员。

御史大夫:秦朝时负责监察百官,代表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国家重要图册、典籍,代朝廷起草诏命文书等。

西汉时,御史大夫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

丞相缺位时,往往由御史大夫递补。

晋以后御史大夫不再负责文书工作。

令史:汉代郎以下负责文书工作的官职。

分:兰台令史、尚书令史。

隋:唐以后,令史变为三省、六部御史台低级事务员的称谓。

宰相:封建时代“宰相为君主之幕僚长。

”相当于现在的秘书长。

谏议大夫:西汉时称秘书工作人员的谏大夫。

东汉时改称谏议大夫。

隋、唐时录属于门下省,职责是侍从和规谏。

宋代设谏院,辽金沿置,明代废除。

黄门侍郎:西汉时在宫内内服务的郎官。

东汉时黄门侍郎为专职,职责是侍从皇帝,传达诏命。

南朝以后黄门侍郎负责掌管机密文件。

左右曹:汉代处理皇帝文书的官职。

这种官职不是专职,而是加职。

大臣能得到左右曹加官,就能处理皇帝的文书。

译官令 九译令:汉代设置的翻译官,负责翻译异国来信之语言。

相当于当代的外文秘书。

符宝郎:东汉时掌管天子印玺及符节的官。

御史中丞:汉代御史大夫的下属官员,负责中央馆、图书馆,处理直达君主的一切奏章,监督在外行使巡察权的各部刺史等。

汉以后御史中丞为御史的长官,与司隶校尉国为最有权威的督察官。

从事:汉代刺史的佐吏,如别驾、治中、主簿等都为从事。

当时各郡国也有从事。

书佐:汉代主管文书的小吏。

像功曹书佐、典郡书佐等,负责起草和缮写文书。

尚书:尚书是主管文书的意思。

汉代在宫廷中主管文书的官称为尚书。

二千石曹尚书:汉代郡国守相的官傣为二千石,古习惯上称地方行政长官为二千石。

那时尚书是分曹办事,分管郡国守相文书的尚书被称为二千石曹尚书。

三公曹尚书:东汉时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

那时尚书是分曹办事,分管三公职掌的文书的尚书被乐为三公尚书。

尚书令:尚书的主管为尚书令。

隋、唐时逐渐形成以尚书为尚书省长官的制度,这样尚书令就不是主管文书的官,而是中央行政监督各部门的最高首长。

丞相:秦、汉时期定的制度。

以丞相为辅佐皇帝的最重政务长官,与太尉、御史大夫地位略等。

汉代初期有时置左右丞相各一人。

一般只置一人,不分左右。

明初亦说左右丞相,不久即废,此后不再有丞相之名。

中书令:汉武帝时以宦官充任,职掌传宣诏令。

曹丕即位后设中书监及中书令,监令同等,其权任相当于宰相,习惯上监在令前。

隋、唐以后,中书监废止,只存中书令。

中书监:魏时曹丕即位后所设,与中书令同等权位。

中书省:魏晋以后,尚书令之权被中书监、中书令所代,开始以中书省为中央总机构。

至梁、陈时,中书省内部事务官中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书吏二百人。

中书舍人:唐、宋时中书舍人是相当尊贵的官职。

明代设中书科中书舍人,仅掌书写诰敕等事,官阶从七品。

开始名为中书省直省舍人,后固中书省废而改称中书科中书舍人。

中书舍人不为人重视,仅作为外观装点而已。

其中有以工书得名实际担任缮写者,清仍其制,一般称中书科中书,是无是轻者之官。

秘书令:汉末曹操为魏王,初置秘书令,掌机要文书。

曹丕即位后,改为中书监和中书令。

等级与管理权限:清分九品,每品有正、从之分,共十八级丞相(辅佐皇帝的最高政务长官)正一品——(文)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

(武)领侍卫内大臣。

从一品——(文)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各总督、各部院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左都御史。

(武)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文)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省总督、各部院左、右侍郎。

(武)副都统,总兵。

从二品——(文)各省巡抚、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各省布政使。

(武)副将。

正三品——(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左副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各省按察使。

(武)参将。

从三品——(文)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盐运使。

(武)游击。

正四品——(文)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鸿胪寺卿、太仆寺少卿、各省道员。

(武)都司。

从四品——(文)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内阁侍读学士、各省知府。

(武)城门领正五品——(文)左右春坊左右庶子、光禄寺少卿、钦天监监正、六科给事中、各部院郎中、各府同知、直隶州知州。

(武)守备。

从五品——(文)鸿胪寺少卿、各道监察御史、翰林院侍读、各部员外郎、各省知州。

(武)守御所千总。

正六品——(文)国子监司业、内阁侍读、左右春坊左右中允、各部院主事、京府通判、京县知县、各省通判。

(武)门千总、营千总。

从六品——(文)左右春坊左右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直隶州州同、州同。

(武)部千总。

正七品——(文)翰林院编修、各部院七品笔帖式、顺天府学教授、训导,京县县丞外县县长、各府学教授。

(武)把总。

从七品——(文)翰林院检讨、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国子监博士、直隶州州判、州判。

(武)盛京游牧副尉。

正八品——(文)太医院御医、各部院八品笔帖式、外府经历、外县县丞、州学正、县教谕。

(武)外委千总。

从八品——(文)翰林院典簿、府、州、县训导。

(武)委署骁骑尉。

正九品——(文)各部院九品笔帖式、县主薄。

(武)外委把总。

从九品——(文)翰林院侍诏、邢部司狱、州吏目、巡检。

(武)额外外委。

未入流——(文)京、外县典史、驿丞、河泊所所官(武官未入流)。

水利万物而不争 人傲于世而不顺 什么意思

意思是:最高的善像水那样。

水善于帮助万物而不与万物相争。

它停留在众人所不喜欢的地方,所以接近于道。

上善的人居住要像水那样安于卑下,存心要像水那样深沉,交友要像水那样相亲,言语要像水那样真诚,为政要像水那样有条有理,办事要像水那样无所不能,行为要像水那样待机而动。

正因为他像水那样与万物无争,所以才没有烦恼。

拓展资料:出自老子《道德经》第八章:上善若水。

水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居善地,心善渊,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夫惟不争,故无尤。

注:最善良好像是水。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

注:水的善利益万物而不计较。

处众人之所恶。

注:水之善它能够在众人厌恶不去做的事,水去做。

故几於道。

注:所以水之德性就近於道了。

居善地。

注:水喜欢居住在安静无事的地方。

心善渊。

注:水的心最善良,不贡高能和万物之性,所以水它都处在最下的地方。

所以水它都处在最下的地方 与善仁。

注:水的德最善最仁,施万物不伐其功,利万物不求其报。

言善信。

注:说起来水最有信用,万物要他,他就给他。

政善治。

注:水润万物升为雨露降入河流,其善治於世间也。

《道德经》,又名《老子》,是春秋时道家创始人老子的著作,记录了春秋晚期思想家老子的学说。

是中国古代先秦诸子分家前的一部著作,为其时诸子所共仰,是道家哲学思想的重要来源。

道德经分上下两篇,原文上篇《德经》、下篇《道经》,不分章,后改为《道经》在前,《德经》在后,并分为81章。

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完整的哲学著作。

《德经》在前是谓先修自身心意,后《道经》是谓以身心精进,在体悟道之所传。

地税局岗位主要做什么

岗位没什么好坏,文字能力强,就去综合岗位比如办公室、人事部门、政工部门,善于和人打交道就去征收岗位,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机关可能将来发展快些,在基层比较累,而且什么人都能碰上,心理承受力弱的人可能要有个过程。

知府手下有什么官

知府衙门为知府的办事机构,亦称府署,府衙。

通常主要设有府堂、经历司、照磨所和司狱司。

府堂是知府衙门中一个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内有典史若干人。

经历司,是知府衙门内掌管出纳文移诸事的机构,设经历1人秩正八品,知事1人轶正九品。

照磨所,是知府衙门掌勘磨卷宗等事的机构,设照磨1人,秩从九品。

司狱司,是知府衙门掌察理狱囚诸事的机构,设司狱1人,秩从九品。

吏房:掌署内考勤,乡绅、丁忧、起复,在外省做官各事。

户房:掌户口管理,征税纳粮,灾荒赈济等事。

礼房:掌兴学、科举、教化、旌表、礼仪、祭祀、节庆等事。

兵房:掌兵差、民壮、考武、治安等事。

刑房:掌破案侦缉、堂事笔录、拟写案牍,管理刑狱诸事。

工房:掌工程营造,修理仓库,起盖衙门等事。

铺长房:掌邮传及迎送官员之事。

承发房:应办各种公文信札,皆由此房挂号,又分发各房转办。

各房办事人员通称典吏,而各房之头目,或称经承,或以各房之名冠之,称吏书、户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

其下工作人员称胥吏、书吏、书办等。

各房书吏一般为十余名,不超过20人,他们不是官员,没有品级,大都是举业无望之人,只好掏钱纳粟买来书吏差事,或通过招募考试而被选用。

此外,各府还设有儒学,置教授1人,掌教育在学之士,考察生员学习、品德之优劣等,以训导佐之。

医学,设正科一人,品秩未入流,为府属之医官。

阴阳学,设正术一人,未入流,为府之阴阳官,兼辖星学。

僧纲司,设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未入流,为一府管理僧人之官员。

道纪司,设都纪一人,从九品;副都纪一人,未入流,为府内管理道士之官员。

古代的官职和现代的官职对应表

朝制(总表)文京内官 武京内官 武京外官  大清朝官员等级分“十八,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正一品:【正国级】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殿阁大学士【政治局常委】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北京军区司令】、掌銮仪卫事大臣【中央机关事物局、安全局长】  武职外官:无  从一品:【正国级减】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副职】  协办大学士【政治局委员】、各部院尚书【副总理兼部长】、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书记兼最高监察长】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北京卫戍区司令兼北京市公安局长】、内大臣  武职外官:将军【八旗军大军区司令】、都统【八旗军首都及陪都军区司令】、提督【绿营军区司令】  正二品:【副国级】  文职京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荣誉称号,相当于总工会主席】、各部院左右侍郎【国务委员兼副部长】、内务府总管【中央办公厅主任】  文职外官:各省总督【大区书记,如以前的东北局、华北局等】  武职京官:左右翼前锋营统领【中央警备团司令】、八旗护军统领、銮仪使【中央仪仗队】  武职外官:副都统、总兵【绿营集团军司令】  从二品:【部级】  文职京官:内阁学士【国务委员】、翰林院掌院学士【社科院院长】  文职外官:巡抚【省委书记】、布政使司布政使【省长】  武职京官:散秩大臣  武职外官:副将  正三品:【副部级】  文职京官: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副书记】、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信访办主任】、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院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  文职外官:顺天府府尹【北京市长】、奉天府府尹【直辖市长】、按察使司按察使【省纪委书记】  武职京官: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  骁骑参领、王府长史【军级军队领导】  武职外官:城守尉、参将、指挥使  从三品:【副部级减】  文职京官:光禄寺卿、太仆寺卿  文职外官:都转盐运使司运使  武职京官: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护卫  武职外官:游击、五旗参领、协领、宣慰使、指挥同知  正四品:【厅级加】  文职京官:通政使司副使【中央信访办副主任】、大理寺少卿【最高法院副院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少卿、鸿胪寺卿【外交部长】、督察院六科掌院给事中  京职外官:顺天府丞【北京市副市长】、奉天府丞【直辖市副市长】、各省守巡道员【地委专区书记】、  武职京官:二等侍卫、云麾使、副护军参领、副前锋参领、副骁骑参领、  太仆寺马厂驼厂总管、贝勒府司仪长、侍卫领班  武职外官:防守尉、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  从四品:【厅级】  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中央党校校长】  文职外官:知府【市委书记】、土知府【自治市市委书记】、盐运使司运同  武职京官:城门领、包衣副护军参领、包衣副骁骑参领、包衣佐领、  四品典仪、二等护卫  武职外官: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厅级减】  文职京官:左右春坊庶子、通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给事中、  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郎中【各部司长】、太医院院使【首长医院院长】  文职外官:同知、土同知、直隶州知州  武职京官:三等侍卫、治仪正、步军副尉、步军校、监守信礮官、分管佐领  武职外官: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慰使司佥事、宣抚使司同知、千户  从五品:【副厅级加】  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读、翰林院侍讲、鸿胪寺少卿、司经局洗马、  宗人府副理事、御使、各部员外郎  文职外官:各州知州【直辖县书记】、土知州、盐运司副使、盐课提举司提举  武职京官:四等侍卫、委署前锋参领、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鸟枪护军参领、  委署前锋侍卫、下五旗包衣参领、五品典仪、印物章京、  三等护卫  武职外官:守御所千总、河营协办守备、安抚使、招讨使、宣抚使司副使、  副千户  正六品:【副厅级减】  文职京官:内阁侍读、左右春坊中允、国子监司业、堂主事、主事、  都察院都事、经历、大理寺左右寺丞、宗人府经历、  太常寺满汉寺丞、钦天监监判、钦天监汉春夏中秋冬五官正、  神乐署署正、僧录司左右善事、道录司左右正一  文职外官:京府通判、京县知县、通判、土通判  武职京官:兰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前锋校、护军校、鸟枪护军校、  骁骑校、委署步军校  武职外官:门千总、营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副招讨使、  长官使、长官、百户  从六品:【县处级加】  文职京官:左右春坊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  钦天监满洲蒙古五官正、汉军秋官正、和声署正、  僧录司左右阐教、道录司左右演法  文职外官:布政司经历、理问、允判、直隶州州同、州同、土州同  武职京官:内务府六品兰翎长、六品典仪  武职外官:卫千总、安抚使司副使  正七品:【县处级】  文职京官:翰林院编修、大理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国子监监丞、  内阁典籍、通政司经历、知事、太常寺典籍、太仆寺主薄、  部寺司库、兵马司副指挥、太常寺满洲读祝官、赞礼郎、  鸿胪寺满洲鸣赞  文职外官:京县县丞【首都县副县长】、顺天府满洲教授、训导、知县【县委书记】、按察司经历、教授  武职京官:城门史、太仆寺马厂协领  武职外官:把总、安抚使司佥事、长官司副长官  从七品:【副处级】  文职京官:翰林院检讨、銮仪卫经历、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詹事府主薄、  光禄寺署丞、典薄、国子监博士、助教、钦天监灵台郎、  祀祭署奉祀、和声署署丞  京职外官:京府经历、布政司都事、盐运司经历、直隶州州判、州判、  土州判  武职京官:七品典仪  武职外官:盛京游牧副尉  正八品:【科级】  文职京官:司务、五经博士、国子监学正、学录、钦天监主薄、太医院御医、  太常寺协律郎、僧录司左右讲经、道录寺左右至灵  文职外官:布政司库大使、盐运司库大使、盐道库大使、盐课司大使、  盐引批验所大使、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士县丞、  四氏学录、州学正、教谕  武职京官:无  武职外官:外委千总  从八品:【副科级】  文职京官:翰林院典薄、国子监典薄、鸿胪寺主薄、钦天监挚壶正、  祀祭署祀丞、神乐署署丞、僧录司左右觉义、道录司左右至义  文职外官:布政司照磨、盐运司知事、训导  武职京官:八品典仪、委署亲军校、委署前锋校、委署护军校、委署骁骑校  武职外官:无  正九品:【股级】  文职京官:礼部四译会同馆大使、钦天监监侯、司书、太常寺汉赞礼郎  文职外官:按察司照磨、府知事、同知知事、通判知事、县主薄  武职京官:各营兰翎长  武职外官:外委把总  从九品:【副股级】  文职京官:翰林院侍诏、满洲孔目、礼部四译会同官序班、国子监典籍、  鸿胪寺汉鸣赞、序班、刑部司狱、钦天监司晨、博士、  太医院吏目、太常寺司乐、工部司匠  文职外官;府厅照磨、州吏目、道库大使、宣课司大使、府税课司大使、  司府厅司狱、司府厅仓大使、巡检、土巡检  武职京官:太仆寺马厂委署协领  武职外官:额外外委  未入流:【普通科员】  文职京官:翰林院孔目、都察院库使、礼部铸印局大使、兵马司吏目、  崇文门副使  文职外官:典史、土典史、关大使、府检校、长官司吏目、茶引批验所大使、  盐茶大使、驿丞、土驿丞、河泊所所官、牐官、道县仓大使  武职京官:无  武职外官:百长、土舍、土目  现代官职从股级、科级、处级、厅级、部级到国家领导人只有6个大等级12个小等级,而古代的等级从品级建立时就有9品18级(9品30阶)。

做级别对比时,只好以几个区域品级对齐了。

如巡抚对应省级、知府对应厅级、知县对应处级。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税务分局长工作

基层分局长是税务的兵头将官衔不大,但所处岗位却至要,是一个单位的和纽带,既是税收基层工作的指挥员,又是落实上级指示的战斗员,是领导决策得以有效实施的中坚力量和重要保证,作为税收工作最具体、最直接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的分局长权责兼具,位置险要,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经济税收形势,按照上级部署迅速做出反映,把排头兵的作用发挥好,个人认为要着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科学定位,提高大局认知能力。

中层干部上接单位领导,下连一般群众,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

不断提高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是一个基层分局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

一方面要摆正位置,严防越位。

另一方面对结合部和交叉的工作,要通盘考虑、周密筹划、搞好合作、加强协调,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对全局工作都有无可推卸的责任,都应全力关心。

二是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税收工作要求税务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而作为基层税务分局长,更要在加强学习,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努力适应税收工作需要。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时刻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明确政治方向,学会用理论分析处理问题,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头脑清醒、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要加强世界观改造和党性锻炼,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高抵御各种不良思想侵袭的能力。

二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业务知识是税务干部的看家本领,基层分局长要自觉带头学习好,只有自己学会弄懂了,才能带领全局干部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严格做到有税尽收,无税禁收,使全分局人员成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战斗集体;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使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从而赢得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

三是要加强对上级要求和指示的学习。

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上级精神,真正把上级精神吃准吃透,用以指导税收工作实践。

四是要加强多学科、多领域的学习。

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报刊等媒介,开阔视野,主动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将个人塑造成为能适应不同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三是要树立管人理事的理念。

带好队、收好税是税务工作的总目标,作为一名基层税务分局长,带好队与收好税同样重要。

收好税是中心,带好队是保障,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要求税务队伍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因此,二者都不能放松。

分局长是基层税务分局的队长和带领者,能否带好这个团队,分局长起关键作用:一是分局长要从自身做起,从严要求自己。

在工作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党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拼搏竞争的自强精神、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和搞好本职工作的务实精神;要自觉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要注意培养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预先做出正确的推测、估计和判断,制定出符合工作实际的工作意见和计划,能够动员、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各项工作;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公正廉洁,襟怀坦白,谦虚谨慎,以诚待人;要有担负起繁重的领导职责,身先士卒,带领群众去克服困难,完成任务的自信心和决心。

二是要充分发挥好副职的作用。

坚持民主集中制,以民主集中制作为班子团结的基础。

在班子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副职在自己分管的工作中是主角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揽功,不诿过,相互尊重,紧密合作。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分局的工作靠分局的领导班子带领分局全体税务人员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坚持工作依靠群众、工作为了群众、工作的成绩归功于群众;要关心群众生活,与群众同甘共苦;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发挥好每一个人的聪明才干,从而充分调动起分局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想如果能做到这几点,每一个干部职工都会拥护你,都会愿意和你一起克服困难,做好工作。

四是树立规范管理的观念。

规范管理是落实依法治税的基础,明职责,抓落实,是确保税务管理行为严格有序、优质高效和队伍稳定的保障。

基层税务分局处于执法的第一线,是执法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征管工作,千头万绪,上头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作为基层分局长,如何在繁杂的工作中理出头绪,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彻底的落实,这在目前大部分分局普遍存在着人员少、管户多、辖区面积大的客观现实困难情况下的确是个不容回避的难题。

这里,要把握好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每个税干的岗位职责,要针对税干的工作特点和能力状况,合理界定岗位职责;其次,要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头,到月份,到税种,到税源,使人人肩上有担挑,增强税干的工作紧迫感和压力感;第三,要抓住关键,总揽全局,对待工作要学会十个指头弹钢琴,分清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兼顾。

日常工作要长计划、短安排、重落实、多督促、细检查、勤总结,遇事要向领导多请示、多汇报;第四,要严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力避在单位形成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不良局面。

五是敢为人先,以创新理念引导人。

基层分局处在税收征管的第一线,面对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经济、市场体系、全球信息化、网络时代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冲击,也对税收征管手段、征管模式等各方面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

作为一名分局长,一是要勇立潮头,善于创新。

要体现时代特征,改革和超越过去凭经验收税,凭经验管理的传统方法,在创新上狠下功夫,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是要突出重点,敢为人先。

要善于抓住中心,把握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工作的大趋势,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发展情况超前思维、超前决策。

工作上要善于打老牌出新招。

在方向对、情况明的基础上,把上级精神和本局情况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

三是要常怀远虑、居安思危。

看到本单位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未雨绸缪,做事前诸葛亮。

四是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

基层分局长只有不断研究、思考当前税收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予以考虑,进行预测,适时增添新的举措,才能推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六是善协调,促工作。

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和协作,这就要求基层分局长应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摒弃地税是省级垂直部门高人一头的思想观念,主动协调各方关系,大力营造一个全社会理解地税、关心地税、支持地税的良好局面。

一是要搞好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协调,经常汇报工作,对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及时安排,积极落实,在地方党政领导心目中提升税务分局的地位。

二是要搞好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加强联系,相互尊重,相互依赖,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三是要搞好征纳关系的协调,决不能动辄以管理者的身份粗暴僵化征纳关系,要切实树立纳税服务意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支持纳税人发展生产,改善经营,诚信纳税。

四是要搞好与上级领导和相关科室的协调。

对上级领导在感情上要公平一致,不能亲此疏彼、阳奉阴违、谄媚取宠,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对各科室的业务工作,要积极做好配合,特别要注意加强与兄弟分局的联系,经常进行工作交流,了解各分局工作动态,寻找自身工作差距,制定切实工作措施,力促整体工作上台阶。

七是树立廉洁自律的观念。

坚持廉洁从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铁的纪律。

基层税务分局长肩负着带领基层一班人的重任,在工作中一定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廉政的问题上常敲警钟。

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担负起基层分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重任,切实把队伍带好。

为此,分局长要努力做好表率:一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做廉洁为税的带头人;二要做遵守法纪的表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制度;三要做爱岗敬业的表率,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四要做坚持原则的表率,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各种偷、骗税行为;五要做艰苦奋斗的表率,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

把自己的言行管住管好。

八是戒空谈,重实干。

分局长既是一名指挥员,又是一名战斗员。

税务干部的天职就是收税。

作为一局之长,决不能一味地坐而论道,寻找客观理由,强调各种困难,为完不成任务作这样或那样的辩解,而只能是俯下身子,同全局人员一道,冷静分析税(费)源情况,挖掘潜力,制定方案,采取措施,既在工作当中做好指挥员,又在具体征管中当好战斗员,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同税干深入征管一线,埋头苦干。

唯有这样,才能把上级赋予的工作任务完成好。

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利用医疗资源,根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

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

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

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

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

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  (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  (三)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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