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旭牧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牧源企化包括三个章节:核心理念、企业责任和人生观价。
牧原文化的理念:倡导“利主义,走共同发展道路。
企业责任:1、 为员工创造机遇,为社会创造财富,为人类提供质优价廉、安全放心的猪肉;2、 让每个员工工作都顺心,每个家庭生活都幸福。
人生观价值观:1、 认识人生,感悟人生,体验人生;2、 幸福人生的标准:知足,快乐,追求着;3、 工作的最终目标:提高生活质量;4、 人生最终追求是:知足,满足、快乐;5、 人生的价值与意义:生活的真谛不在于你索取多少,而在于你给予社会和你的人类同胞多少。
农牧区分界线
农牧界线是划分农区和牧区的地理界线。
中国农、牧区大致的地理分界线是从东北斜贯西南,即东北大兴安岭东麓—辽河中上游—阴山山脉—鄂尔多斯高原东缘(除河套平原)—祁连山脉(除河西走廊)—青藏高原东缘。
此线东南部由农牧交错区逐渐向以农为主或农业区过渡,此线西北部由农牧交错区逐渐向以牧为主或纯牧区过渡。
此线两侧为农牧交错的过渡地带,即半农半牧区。
江苏铜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怎么样
我国征收牧业税的范围有“四区四省”。
即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四川省的牧业区和半牧业区。
多数省、自治区只对牧区、半农半牧区征收牧业税,对农区或城镇居民饲养少量牲畜不征收牧业税。
也有的地区对农牧业兼营单位或半农半牧区,只按主业征税,即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只征农业税,不征牧业税;以牧业生产为主,征收牧业税,不征农业税,习惯上称之为“征一不征二”。
一、畜牧业税率 1.畜牧业税比例税率 大体有三种做法: 一是纯比例税率,按应税牲畜头数及其金额依率计征; 二是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规定一个起征点,对超过起征点的,按金额依率计征; 三是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规定一个免征额,对扣除免征额的部分依率计征。
2.畜牧业税定额税率 按牲畜种类规定固定的征收额,如宁夏规定,每只绵羊每年征税0.4元,每只山羊每年征税0.2元等。
二、牧业税的计税标准 1.按纳税人的畜牧业总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计征。
总收入包括出售征税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产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给牧民的牧畜和畜产品的价值。
2.按牧畜头数计税。
一般按当年6月末实有牧畜头数减去免税头数(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为牧业税的计税依据。
对不同种类的牧畜,有的分别确定税率计征,有的统一折合成绵羊计征。
在一个省、自治区内用一个计税标准。
如1990年甘肃、四川以畜牧业总收入为计税标准;内蒙古以牧畜头数作为计税标准;新疆则规定对能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以上年畜牧业总收入作为本年的计税标准,对难以计算牧业总收入的纳税人,以当年6月末的实有牧畜头数作为计税标准。
三、牧业税的免减 1.地区性减免 依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情况和本身经济发展的情况给予不定期的减免。
如西藏1959~1962年和 1980~1984 年两度全部免征牧业税;内蒙古1980~1984年免征牧业税; 陕西省1980年起免征牧业税4年;新疆1980年起减征牧业税44%; 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1980年起四年减税一半等。
2.灾歉减免 根据受灾程度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减免。
畜牧局是什么啊。
是干什么的
谢谢了
属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设办公室、畜牧股、兽医股、人事财务股,下辖家畜改良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兽医院, 主管全县畜牧兽医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法规,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 负责全县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工作; 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畜牧业产品的质量管理; 负责畜牧业其他项目的审核、论证、 申报工作;研究制定全县畜牧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 指导协调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畜牧业生产、加工、供销体制改革工作。
畜牧养殖属于农业吗?
农业是指中国民经济重要产业部是以土地资源为生产对象门。
它是通过培育动植物生产及工业原料的产业。
农业属于第一产业。
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种植的活动部门是种植业, 利用土地空间进行水产养殖的是水产业,又叫渔业,利用土地资源培育采伐林木的部门,是林业,利用土地资源培育或者直接利用草地发展畜牧的是畜牧业。
对这些产品进行小规模加工或者制作的是副业。
它们都是农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这些景观或者所在地域资源进行开发展出的是观光业,又称休闲农业。
这是新时期随着人们的业余时间富余而产生的新型农业形式。
在在现在大农业中含畜牧业,要是狭义的农业就指种植业
请问我公司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业技术推广和种植销售应该怎么缴税呢
刚成立的新公司
农业企业的缴税费情况 一、农业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月网上)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和其他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二、印花税的相关政策规定: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其他如:资金账簿、营业账簿、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申报缴纳。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8〕81号)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支持农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浙地税发〔2009〕22号)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3.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产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对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9、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9、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规定的时限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
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根据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出具的《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执行。
《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对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麻烦采纳,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