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康复宣传标语
1、让关爱的阳光照亮每一个残疾人的心灵2、 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3、把温暖送进每一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社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转发: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O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中国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尽快解决民生问题,帮助残疾人与全社会共同实现小康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紧迫的任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发掘现实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调研成果,确保工程项目编制质量。
同时本标准平衡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兼顾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的区域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便于实际操作。
因此本标准可作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是,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相比,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严重缺失,有关中国络亟待建立。
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系统规范的残疾人服务中国络,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完成的,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根据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
第四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地方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既要确保服务设施能够有效地服务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未来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强调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性质和任务。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承担对下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的综合服务机构。
残疾人康复机构不可贪大求全,应当高效利用其它残疾人服务设施资源(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合理优化机构各项功能,控制机构建设规模,经济有效地促进残疾人服务中国络体系的完善。
第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投资渠道的问题。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能力、残疾人类型比例等因素,统筹安排,以便为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综合、有效的服务。
考虑到部分地区土地资源紧张,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可考虑与其他服务残疾人的建筑按实际需求合并建设(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进行社会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问题。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精神,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解决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 由于我国还有部分县政府所在地为建制镇,因此本条表述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其中镇规划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
第八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
第二章 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基本分类。
目前我国残疾人康复机构是由政府投资兴建并负责维护和运行,并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或建制镇、区)等。
三个级别的划定首先是以所在辖区的行政级别为基础来划定的。
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口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机构的选择不拘泥于行政级别的划定。
尤其对于人口数过多或过少的省、地、县等,其机构的级别应根据需求进行适宜的选择。
残疾人康复机构根据划定的级别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服务内容、功能构成等要求。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要求。
根据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性质和任务,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各方因素。
由于残疾人行动交流存在不同程度障碍,一般独立出行或乘公共交通出行距离不宜太远,且希望行程便捷,因此项目选址宜在人口密集区且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以便于更多残疾人到达。
同时由于机构的康复治疗功能与综合医院有功能联系、儿童康复服务设施与公共教育设施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宜与医疗与教育等服务设施靠近,方便残疾人进行相关活动。
对于儿童康复服务设施,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卫生、安全、方便等方面的需求。
这些需要参照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停车场地要求。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越来越多。
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残疾康复机构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各地有关部门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残疾人康复机构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
其中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无障碍停车位宜布置在地面上,且临近主要出入口。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层数要求与合并建设要求。
为节约土地资源,鼓励设施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合并建设时,依据建设成本,防灾要求,设施尽量设于建筑低层,不宜布置过高。
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可共用出入口,但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设置独立出入口。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室外场地要求。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和残疾儿童进行室外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本条规定了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两种活动场地的下限。
对于全国机构建设相对成熟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床位在100床以上)进行统计,床均康复训练场地中位数为1.7m2\\\/床。
以此确定康复训练场地的用地指标。
儿童活动场地以2m2\\\/生为计算标准,此处参照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中对于儿童分班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此指标不包含室外跑道、沙坑等大型公共活动场地。
如有条件,可在此基础上另外增加活动场地面积。
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建设规模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本条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规模的依据,提供了各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取决于其业务设置和服务量,而机构的服务量与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正相关。
由于有些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的统计有难度,则将这些地区的辖区人口数作为确定机构规模的补充依据。
据统计,我国残疾人人口数约占总人口数的6.3%。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应以综合康复设施床位数(a)、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b)、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c)、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d)、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床位数(e)、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f)六个指标为依据共同确定,这六个控制指标分别决定了六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六项设施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后面的章节中分别具体说明。
另外,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多于5.5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多于35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多于400万人,残疾人口规模超出相应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应适当地进行面积补偿。
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超出相应规定上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
另有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少于1.4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少于7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少于90万人,考虑到在这些地区单独建设残疾人康复机构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所以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宜与其他残疾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以节约社会和经济成本。
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未达到相应规定下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
由于本标准确定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业务项目为相应残疾人的基本服务功能,因此有特殊需求地区需开展不包含在本标准业务项目范围内的业务时,应另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二节 设施A(综合康复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
由于三个级别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综合康复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
例如“科研教学”部分只在三级设施中设置,“中国诊部”、“医技部”只在二级和三级设施中设置。
第二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综合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8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
其中面积基数由综合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二。
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考虑到综合康复设施中交通面积、设备机房面积等,本标准将本设施的使用系数定为0.6。
设施B、C、D、E均采用0.6的使用系数数值。
而考虑到设施F(辅助器具中心设施)中库房、辅具展示、辅具评估甜酸等大空间较多,遂将其使用系数适当提高,在本标准中规定为0.65。
第三节 设施B(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 第四节 设施C (儿童智力康复设施) 第五节 设施D (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参考依据。
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与儿童智力康复工作在工作内容、房间面积要求上有相似之处,因此本标准中不再单独规定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而指出其功能房间配置、建筑面积要求、生均建筑面积指标等参照儿童智力康复设施中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设施的特殊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六节 设施E (脑瘫儿童康复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20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
其中面积基数由脑瘫儿童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五。
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第七节 设施F 辅助器具中心设施 第四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
由于三个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规模、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
例如“综合评估”部分只在三级机构中设置。
在一级设施中由于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的数量有限、服务开展的能力有限,各类辅助器具的功能房间不单独设科室,统设“综合服务科”。
第四十八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22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件均面积计算数(m2\\\/件)、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件)。
其中面积基数由设施中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比例可参照附录六。
件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第五十条 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由于六项设施之间的独立性较强,其各自使用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面积采用六项设施面积分项累加得出。
第五十一条 本条阐明了各级机构中各类设施合并建设的原则。
由于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功能复杂、人员繁多,为了便于管理,三级机构的六项设施应分别独立建设。
二级、一级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为了节约土地成本和社会成本,二级、一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六项设施在条件不具备地地区可合并建设。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总体布局要求。
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集残疾人康复治疗、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在建筑总体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做到动静分离,路线畅通。
第五十三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工作性质,设施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要求建设周全的无障碍设施,应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使用需要,以确保残疾人康复机构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垂直交通要求。
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康复机构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残疾人专用坡道。
第五十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标识系统要求。
信息交流无障碍是建筑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部分残疾人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应积极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体现其无障碍建设的社会示范作用。
第五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防灾疏散要求。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满足国家现行防灾规范的要求。
为了便于残疾人的疏散和营救,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所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灾避难间可与部分业务用房共用。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此五条阐明了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电气系统、排水系统、排污处理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弱电系统的要求。
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
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服务于残疾人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的尤为突出。
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对此应有充分地考虑,防止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补造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 国际残疾人公约 ,看看里面有什么同和不同?
1、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2、走进人家庭,关心残疾人劳动生3、你我同在一个蓝天下,共享一片蓝天。
4、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5、倡导助残风尚 构建和谐社会。
6、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7、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8、真实的了解,真挚的关爱。
9、把温暖送进每一个残疾人家庭。
10、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1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解决残疾人根本问题的重要措施。
12、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13、倡导扶残助残良好风尚,营造文明进步社会环境 。
14、让关爱的阳光照亮每一个残疾人的心灵 关爱残疾人并不是只要喊喊口号而已,对残疾人这样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大家绝对不能袖手旁观,应力所能及地主动伸出援助之手,明确表达自己乐于帮忙的意向,以便残疾人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
让残疾人明确感觉到您是真诚的、善意的、是平等的
相信有了大家的帮助残疾人的生活一定会少一些障碍,多一些光明。
智力残疾人能否上普通小学
残疾人 目录 * •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 • 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 • 对残疾人实行特别照顾的规定有哪些
* • 残疾人需要服兵役吗
* • 如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 • 什么是残疾人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 • 如何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和社会为了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3)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相对于普通的大众读物和传播方式,特殊读物和特殊的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对于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编辑本段]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
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 国家和社会对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
(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扶助,包括在政策、物质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
救济,则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接济、补助。
供养,是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国家、集体和社会组织对他们实行长期供养、救济。
而举办福利安置收养机构,则是安置收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残疾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编辑本段]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一般采取个人投保、集体办理、集体和个人共同投保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
重度残疾人、被监护的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则需要由其法定扶养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育、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是解除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本人的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
对残疾人实行特别照顾的规定有哪些
[编辑本段] (1)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2)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3)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4)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国家日益注重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残疾人利益,给予残疾人尽可能多的照顾,防止残疾人遭社会淘汰,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
残疾人需要服兵役吗
[编辑本段]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此外,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应当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除有严重残疾、严重生理缺限或者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
如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编辑本段] 为残疾人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国家和社会应当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良好的环境,包括社会物质环境和社会精神环境两个方面: (1)社会物质环境: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2)社会精神环境: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
什么是残疾人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编辑本段] 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取得法律保护和救助的前提。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权,是指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提起诉讼权则属于司法救济权利的范畴。
赋予受到侵害的残疾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是完全必要的。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以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十种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3)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侮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虐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申诉、起诉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往往都有时效的限制,例如,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则是一年。
如何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编辑本段] 我国法律充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能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都应依法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规定。
● 尽管残疾儿童有种种不同的残疾情况,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实现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我国的一贯政策。
著名残疾人:张海迪,桑兰,海伦.凯勒,贝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