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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为法治提出宣传口号

时间:2017-11-20 13:43

光盘行动宣传口号有哪些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

1.辩证唯物论要求想问题办事情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党根据时代的发展,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科学决策,体现了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2.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在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将技术向相关产业辐射,并以自身需求刺激高端产品的研发,从而带动了我国新材料、生物品种、通讯等产业快速发展。

3.坚持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与时俱进,培养创新精神。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才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坚持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结合。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遵循科技创新规律,遵循经济全球化时代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创新规律,勇于探索与实践。

5.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办事情要善于抓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须把增强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关键。

6.实践决定认识。

认识要深化、扩展、推移。

党和政府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认识过程是认识深化、扩展和认识向前推移的结果,体现了认识在实践基础上的飞跃。

要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

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培养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使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创新人才大量涌现。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国家,要从我做起。

人为我镜,万象为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国家,要从家庭做起,从夫妻开始,夫妻是一对反射镜,夫妻是男女两性神圣的结合,是家庭健康、发展和一切幸福的源泉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这24个字是什么意思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

富强即国富民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应然状态,是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夙愿,也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

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征。

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文化建设的应有状态,是对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概括,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生动局面。

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是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

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

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

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

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

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

爱国是基于个人对自己祖国依赖关系的深厚情感,也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关系的行为准则。

它同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要求人们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报效祖国。

敬业是对公民职业行为准则的价值评价,要求公民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精神。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它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

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

如何理解法治和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一,法治含义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也是中国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新修改的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治国方略写进本文之中,使中国人无不开始重视法治问题,思考人治与法治的对立及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弊端.可以说,关于法治问题的探讨不仅仅是一个热门话题,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种时代趋向和人心所向,它还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它面前,每一个人,包括普通公民,学者,更包括掌握政权的官员们必须付出深深的思考.(一)法治的概念和含义关于法治,人们目前研究的很多,给它下了许多的定义.原因在于,法治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极不相同的理解.最早的法治概念,可以说是古希腊思想家和中国先秦的思想家们提出并论证的,继其之后,历代思想家前赴后继不遗余力地对法治问题进行了探讨.法治一词,在西方为rule of law或legality.古代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法治的观念,认为法治包含两层含义,即(1)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2)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实际,这个定义勾画了法治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含义两个明显特征,或两个最根本的标志.首先,法治是要有已经制定出的法,人们遵守现行法;其次,这个法律必须良好,不是恶法,不是落后,残酷,等级制的法.纵观起来,法治大致可以从五个方面概括其含义: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是与人治对立的,依法治理国家的制度,手段或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一般被定义为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从字面理解,法治首先是与人治的治国方略相对立的,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强调人们普遍服从良法,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中选择了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进行社会控制.后者强调人的作用,主要选择以贤明的君主和官吏作为国家运转,社会控制的手段.我国自将依法治国理论写入十五大报告以来,基本的提法,就是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定义,在报告中表述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见沈宗灵教材第220页)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法律制定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活动都应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法律规则,在这个意义上,法治被称之为依法办事.这里有两点需要解释,一点是,之所以将法治说成是理性的,原因在于它是人们预先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统一性,不为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所左右.第二点,这个意义上的法治,主要强调的是已经制定的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只要是既定法律规则,即现行法律规则,所有的机关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也就是说,它注重的是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是内在价值,无论法是好法还是恶法,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它.虽然有人批评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法治,说恶法(如法西斯法)也要遵守是对法治价值的破坏.但在法律面前,只有先做到形式合理,才能做到实质的合理,现代法律往往精雕细琢而成,并且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所以依法办事也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3,法治是政治民主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和法制即有联系也有区别.从法治和法制的关系上看,一度两个概念混用,后来学者将其区别而论.(1)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意义上的概念,法制的制指制度的制,往往指一国一地区的现行法律和制度,如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制是指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关键),执法必严(要求),违法必纠(保障)的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这被称为十六字的法制内容.(2)法治与民主的观念相联系,是一系列民主原则,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在法律中的体现.制度可以是民主的,也可以是专制的;可以是立法技术很发达先进的,也可以是相对落后残酷的.没有了民主的精神,便没有了法治,只剩下作为工具使用的法制.如封建社会,我们说其没有实现现代意义的法治,但并不等于说封建社会没有法制,当时的法制也是封建君主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君主在法律之上,法自君出,言比法大,所以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理.历史告诉我们,法制和专制结合,就会成为专制的工具,如封建法制;法制和民主制结合,就会为民主制服务,如社会主义法制.世界文明发展到今天,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专制制度,而实行民主制度,则法治成为民主的法制模式.所以在当代意义上,法治和民主的法制概念通用,但法制绝不能与专制的法制通用.如,我们能说,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就是实现法治,但我们不能说,在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也实现了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只能说,当时有法制,制度的制.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观念或法律精神,在这个意义上,法治被称为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法治观念,法治信仰等等.法治精神和观念主要有: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在外观上表现为要有良好的法律并使这种良好的法律获得执行,但法治还表现为一种内在的理性的观念和原则,它是法律文明的象征,它是人类进步的产物,它与一系列人们接受了的价值准则相联系.反过来说,如果人们都不在内心接受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法治精神,而维护的是等级,特权,压迫,强权的价值标准,即使有好的法律,也谈不上实现了法治.5,法治还意味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这被称之为法治社会.法治的实现最终要体现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体现在有一种合理规范的社会秩序存在.如果社会动荡不定,战争频繁,人与人利益得不到合理的分配与调节,则也不能说实现了法治.理想的社会应该是法律可以约束国家管理运转,可以协调国家机构的权力平衡,可以规范政府与公民的行为使之不发生激烈的冲突,可以保证各利益集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等.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这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我们说才真正实现了法治.(二)法治思想的发展历史,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历史上早就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论.(1)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有不同见解,争论的核心是实行人治还是法制.儒家主张人治,或称德治,礼治,认为国家要由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贤明君主或圣人贤人通过道德感化和约束进行治理.为此,儒家的代表人物进行了充分论证,如说:道之以政,齐之以邢,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即,法使人民无廉耻之感,而礼则使人们不仅知道廉耻,而且有了规矩.相反,法家主张要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才能够治理好国家,如韩非要求统治者应该不务德而务法,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2)古希腊思想家关于法治与人治也有争论,争论的核心是是否实行良法之治.他们关于法治的论述,主要是与自然法,良心,公平,善良等哲学政治学伦理学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思想只是其庞大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伦理思想的组成部分.其中,柏拉图是积极主张人治的代表人物,他以为,如果没有贤人政治,使哲学家成为国王,则人类永无宁日;同时,他较为藐视法治的作用,反对将法律的约束强加于优秀的人.与柏拉图相反,希腊最为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理由是,法治体现着理智的因素,并且免除了一切情欲的影响;而人治不能排除兽性的因素,虽然有最好的贤人,也不免会有执政的偏见.在古希腊,还进行了世界历史上比较早又相对发达的法治实践,这就是确立了雅典奴隶制民主政体,从梭伦立法改革到伯里克利宪法,都维护雅典民主制度,它和专制相区别,是由人数较多的统治者共同掌握国家权力的体制.(3)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之争,在政治制度领域主要表现为实行民主还是专制之争,法治思想的核心是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由于人治将国家治理寄托于一个贤明的君主之上,实际是拥护君主制或寡头政治,而主张法治的思想家则对于君主专制进行了抨击和批判.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在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全邦,而在实行法治的情况下,就不会发生这一问题.他还说: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总是把实行法治还是人治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联系起来.美国思想家潘恩宣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更高高地举起了民主共和国的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他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惟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的统治者,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正是在这些启蒙思想家思想的支持下,美国等国的宪法,首先将法治原则体现在宪法之中,使该原则真正通过法律而贯彻到民主政治的国家生活之中.二,法治原则论法治作为一种宏观广义的原则或观念,被学者们议论纷纷,可以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体可以从价值原则和形式原则两个方面理解.1,法治的价值原则,即实现法治的目标目的性原则.法治思想在现代主要含有下列观念:法律至上观念,人民主权观念,天赋人权观念,权力分立观念,以权制权观念,平等自由观念.具体言,法治原则或价值观念主要有:(1)生存.这是首要的人权.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经济条件极差,生存权的享有对于普通大众只是空谈.目前,社会发展已经提供了绝大多数人的生存条件,但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为改善生存环境条件服务仍然是一个紧迫的重要的任务.(2)安全.启蒙思想家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此句极为简单但很深刻.封建社会盛行酷刑和刑讯逼供,人民安全无所保证,也就谈不上实现了法治.现代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作为重要规则,换言之,法治的起码任务就是维护安全.(3)民主.民主与法治的联系更为广泛和深刻.如前所述,民主的涵义就是人民的政权或治理,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在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强调人民来治理国家.如果有人以高高在上的主人自居于人民之上,实际就是对民主的一种亵渎,也是对法治的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人民享有民主的局限,所以还必须为追求民主付出努力.(4)自由.自由和权利一样,在各国的法律中都被具体的作了规定,如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但自由从来都是受法律限定和约束的,法律一方面赋予了人们享有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又防止和制裁滥用自由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5)平等.平等也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法治观念和原则.在封建社会,法律维护等级制度,因而人们之间极不平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以平等为法治原则,当然,含义和实现条件是极为不同的.平等既包括法律上关于平等的规定,但这只是书面上的东西,是一种形式的平等;更重要者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真正实现平等,有人称之为实质的平等,程序的平等.(6)正义.关于正义,在法的价值一章中已经论及,它的最为合理的标准是,是否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正义的观念和平等,自由,民主,安全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实现民主,自由等,也就谈不上实现了正义.(7)和平.和平对于作为主权行为体的国家和对于普通的个人都很重要,因为,和平的对立面是战争,侵略,征服,掠夺,饱受其苦的最大受害者是老百姓.如果国际社会不能给全世界人民带来和平,则不能认为国际上有法治可言;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国民处于和平的环境之中,这个政府也就是无能的的政府,甚至应该是必须下台的政府.因此,世界上进步的人们都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法西斯主义和侵略战争.(8)发展.在国际事务中,和平和发展被认为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特别对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尤其强调发展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原因在于,如果国家贫富悬殊过大,一些发达国家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控制世界,使国际秩序失衡.在现代,中国在国际法律关系构建中,正尽可能地获得和平发展的时机,反对经济垄断和霸权,反对经济交往中的不平等.(9)共同福利.共同福利是现代一些福利国家普遍强调的法治原则之一,其特点是注重公共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一些国家,如瑞典,瑞士等甚至标榜自己的国家是福利国家.反映到法治建设方面,即为重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如环保法,保险法,城市建设法,医疗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等,都是共同福利原则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10)人道主义.人道主义作为法治观,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其针对矛头是封建的司法专横.封建法制以残酷野蛮著称于世,无数酷刑扼杀人的尊严,理性和生命,可以用罄竹难书来形容.为改变此种状况,西方国家提出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如废除肉体刑,用减轻犯人痛苦的方法执行死刑,改善监狱条件等.2,法治的形式性或程序性原则:指实现上述法治目标所必须具有的形式或程序.根据我国和其他国家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学理探讨,有下列必须遵守的形式原则需要掌握:(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这被称为法律的一般性;(4)法不溯及既往;(4)坚持公开审判原则;(5)实行两审终审制,回避制,陪审制,辩护制;(6)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7)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制度;(8)刑事诉讼实行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原则;(9)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取得国家赔偿.三,法治国家论(一)法治国家释义法治国家的概念最初是与警察国家相对称的,后者不受如何制约而行使公权力而使私权利受到侵害.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意思是指国家权力,尤其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也被代称为法治行政或法治政府.由于法治相比人治有着极大的优越性,人们目前越来越关注法治建设.(二)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社会条件法治不是仅靠宪法予以规定,或领导人讲几句宣传性口号就能够实现的,它的确是被人们号称的一项社会工程,这个工程的铸造需要所有官员,百姓的努力,需要几代,几十代人的奋斗.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如经济较发达,社会较稳定,立法较完备,社会成员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等.具体的指标和条件有下列五项:1,法治国家的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从古至今,世界各国主要有君主政体(如中国的封建帝制);贵族政体(如古罗马时代的贵族共和制),和民主政体(如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主制).民主政体的特点,是在国家管理中服从多数人决策,容许少数人意见,由民选议会,责任政府,独立的司法机关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废除了世袭制,独任制和专权的国王.在历史上存在的专制政体下,一般是不存在法治的;而在政治较民主的美,英,法等国,建立了现代意义的法治.2,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关系.以前,一提分工制约即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必须受到批判.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国家权力结构必须是有平衡有制约因素的.如果一个国家,权力机关高高在上,滥用国家权力,不受任何约束和制裁,就会导致腐败和专横,贻害无穷.我们有一些政府要员,可以以牺牲国家利益换取私人利益,就是因为缺乏权力的监控机制.王宝森将大量国家资金转入外国,有谁控制 事后对于犯罪的追究固然重要,但事先的制度约束更为必要.在此方面,西方国家有成功的经验,应该予以参考借鉴.3,法治国家的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国家对于社会进行控制的手段方式多种多样,诸如执政党政策,道德习俗,宗教信仰,思想教育,个人威望,行政命令,社会舆论等.但所有的手段方式中,法律的力量最有优势,因为法律具有其他手段不具有的特点:明确性,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补偿性等等,这使法律的作用力更为强大和深刻.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相形之下,地位是附属的,作用是微弱的.4,法治国家的经济条件是市场经济机制.纵观历史,法治从来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国家垄断的计划经济无缘.如在土地为根基,贵族为主体的封建社会,强调等级特权,还有什么平等自由的法治精神可言.而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是当事人建立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交易关系,这就要求在法律中体现权利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契约观念,利益观念,效益观念等,于是有人称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5,法治国家的文化条件应该是进步发达的理性文化基础.文化基础和素养如何,也同样决定着法治的实现程度.在愚昧,无知,迷信和盲从的文化环境中,必然派生出人治的肌体,儿皇帝在中国照样的统治,就有赖中国人的人性方面的固有弱点和传统文化中的种种弊端.相反,当所有的公民都普遍拥有文化知识,科学精神,法律信仰,公民意识,人权思想,正义要求的时候,当人们都尊重真理,遵守规则,认识规律的时候,人们就不会把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个别人的智慧和品行之上,靠法律治理国家才能成为必然的选择.所以,我们目前才要强调法律宣传和教育,我们不能把法律的实施只看作国家和政府的事情.文化对于法治的作用力是最根深蒂固的,也是最为基本的和重要的,普通的公民必须认识到自己对于法治的重要,这才是我们应该强调和宣传的基本要点.(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在自身的法治实践中,应该对于资本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予以总结和积累,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进行法治建设,并且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由于我国法治体制还不发达,目前还存在着许多破坏法治的现象,还不能认为已经达到了法治的地步.要完成建立法治国家的任务,必须从以下方面付出努力,换言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为以下几点,或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1,建立统一完备,严谨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的法律体系,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拥有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的转变.法治的首要含义是要有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在外在形式上要求有良法或善法.这种法,必须在根本上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潮流;还应该确立权力分立的原则,以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集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经选定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也颁行了大量法律,法规,无法可依的现象已经改观,但做到法律的规范,易知,简明,科学,严谨不是一日之功.如我国立法中,落后过时,矛盾冲突,消极被动,权宜之计,短期行为,效力不足的法还大量存在,需要下大力气改观.具体要求是:(1)法律应公布,使人人知晓;(2)法律应明确,不含糊不清;(3)法律应相互协调,不矛盾冲突;(4)法律应稳定,不朝令夕改;(5)法律应现实,不规定不可能实现的事务;(6)法律应预见,反馈时代趋势.2,建立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实现从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到行政执法制度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实现的转变.在法治国家里,政府要能有效的维护法律秩序,同时要为制止行政权力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其享有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必须遵守 无法定依据即无权力,无授权即无权力,政府要守法的原则,不允许行政机关有超越法律之上或之外的特权;必须深刻认识特权是法治的大敌,政府要谨守为政之道,人人要与权大于法,仗势欺人,以权谋私,侵犯民权,滥施淫威,条子现象等作坚决的斗争.同时,现代社会,虽然允许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行为时,享有权限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双重标准,不能变成为所欲为的任意活动.3,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和专门化的法律职业队伍,实现司法制度从不健全,到初步健全,再到形成公正司法程序的转变.目前,学者们普遍谈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司法改革.因为司法权被认为是一项终极性的权力,司法权的不公正会导致受损害的组织和个人无处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最后的恢复和补偿,在刑事审判中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有人形容:医生可能把病人治成死人,但很少把好人治成坏人,因为好人一般不前往医院.但司法行为不同,它有可能将一个无辜的人或受害的人致于死地.为此,保证司法公正对于法治建设极为重要.司法公正有很多标准要求,最主要者为:(1)要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允许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对正常的司法活动进行干预,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而对公民提供法律保护;法官受法治引导,无所畏惧地执行法治.(2)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司法原则,使程序符合正义的要求.程序公正,有利于错案追究和法律监督,上诉,申诉,抗诉,辩护,陪审等程序的执行,会预防或纠正某些不该发生的司法错误.反之,程序不公正贻害无穷.如在程序上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说起来易,做起来难,法官吃请,长官干涉,证人伪证等,都可能导致同罪异罚.(3)要走法律职业化道路.法律职业化,主要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人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门化.法律是靠人执行的,如果司法权力掌握在无知,盲从甚至野蛮的非职业者手中,很难想象法的执行会合理公平.如有的警察配枪以后滥杀无辜,就是教训;而复转军人进法院目前也正在受到学术界的尖锐批评.法律的职业化含义应该包括:第一,法律工作者应当熟谙法律知识,掌握办案技能;第二,法律职业者应当有严格的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任用考核制度;第三,法律职业应具有专职性和稳定性,从而保持司法的中立.4,注重政治关系的法律化调整,实现从民主制度不完善,到初步完善,再到民主制度真正落实的转变.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付出一定的政治代价,特别是掌握政权的统治者应该充分认识这一点.比如,要达到法治目标,行政手段,政策手段,计划手段就必须适当的放弃;当官者的权力就必须受法律限制;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也会受一定的制约.具体而言,有下列要求:(1)大部分政治行为由法律调整,政治活动实现规范化和程序化;(2)国家权力受到控制,包括受法律控制,受权利控制,受其他权力制衡;(3)政策可以指导立法,但不能代替立法;当法律调整与政策调整发生矛盾时,应以法律为准绳;(4)法律保障民主的体制,民主的权利,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5,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应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国家则承担赋予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享有免受国家非法干预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公民也应自觉承担法定义务,作到知法守法.与此适应,国家也负有维护每个人尊严权利的责任;因公使个人利益受损失时,国家还应承担的赔偿之责,这说明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实质问题是——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问题.在此方面,我国以前主要强调个人权利服从国家权力,而现在,极端化的观点是强调个人绝对权利,如对抗国家税收收缴,地方保护主义.两种极端都是不可取的.当然,法治绝不是万能的,法治本身也有局限.教材以四点说明:(1)法不是唯一的社会关系的调节手段;(2)徒法不足以自行;(3)法的理想和法的现实脱离;(4)有时,法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前三点易于理解,后一例如:当房产归属发生争执时,法律的正义要求保护房屋真正主人的合法利益,但证据的灭失或伪证有时会掩盖事实真相,导致法律并没有保护合法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法治存在上述缺陷,加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不可避免,实现法治国家还是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为法治建设不遗余力.

和谐社会口号是什么

一是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弘扬法治文化,重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指针,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

要通过普法活动,教育引导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内容,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实践,在全体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特别是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把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

  二是要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法制宣传教育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

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做到三个结合: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有机结合。

加强机关法治文化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要以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为普法教育的龙头,着力建设以法治、民本、廉政、阳光为核心的机关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结合。

深化校园普法,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和战略任务,要深入开展法治文化进校园活动,创新校园普法载体,增强校园普法效果。

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结合。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企业文化需要融入法治文化,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结合,实现普法效果一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法治理念与法人理念同步增强,从而提升企业诚信守法的形象。

  三是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

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尊法,依靠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实现。

但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文化观的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

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

司法公正起到了公平正义法治价值体系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

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

为什么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实践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不断被人们深入认识,强调法制是民主政治的保障,重视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这些认识基本上都是立足于法制来看待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那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下,民主与法治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民主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

法治并不简单地是指法律制度本身,它更重要的是指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内涵,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内涵,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即法治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的一项原则和制度。

  这样一种法治原则从历史上来看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民主革命的结晶。

法律成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据,其前提是社会产生了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和观念。

直至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力量的出现和主权在民观念的确立,权力制约的原则才开始在人们的观念和国家结构中扎下根来,法治原则的建立和推行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西方国家的法治以多元民主为基础,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有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治基础,社会主义国家在人类历史上以无可比拟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了民主和主权在民原则,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的法治也只能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在这一点上,不同性质的社会分享着共同的经验。

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先进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治。

  民主制度的不健全是法治缺陷的深层原因。

建国以来,由于对法制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导致法制建设相对落后。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快速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在法制建设取得可喜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令人忧心的问题:法律制度的过程化严重不足。

如果将法治看成是法律规范制度及其机构的建立(制度化)与这些制度规范在实际过程的有效运作(过程化)两方面的有机结合,那么相对于“制度化”而言,法制的“过程化”显得匮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实际工作中“以言代法、以权代(压)法、以钱代法、执法犯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执法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急需改进的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

为何我国的法制会出现这种缺陷

法律“制度化”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法律缺乏统一性、稳定性和可作性等原因会影响法律的“过程化”不足。

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但法制建设上的缺陷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深层次上,它是一个民主问题,反映了民主政治建设的不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结构。

然而,由于初级阶段的局限性,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具体环节上的缺陷使得民主机制的运转存在一些不理想的局面,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由此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在实践中这些问题主要以破坏法制的形式表现出来。

文革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破坏殆尽,根本原因是民主政治遭到严重破坏。

  民主政治改革是法治原则完善的保证。

法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源于民主政治的不完善性,因此,解决问题的手段就要同时加强法制建设和民主建设,其中,民主政治建设尤为重要和优先,民主政治建设是完善法治原则的前提保证。

并且,法制建设的许多内容其实就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每一进步,都是以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后盾的。

同志多次强调指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健全法制,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民主与法制

民主、法制,通常被人们并举为二事。

很多宣传性的口号、标语反映了这一点,诸如:“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讲民主也要讲法制”,“不能脱离法制讲民主”…… 这些说法,听着听着,你会觉得有许多言外之意。

似乎是:民主是一回事,法制又是一回事。

民主是对自己人的,法制是用来对付一切威胁人民民主的因素的,它是民主的保护神。

法制保障民主的途径不外是:一方面是“专政的铁拳”打击各种敌人,一方面对人民规定各种界限或尺度以防滥用民主。

这似乎一直视为“天经地义”的正确观念,其实大可商榷。

从这一观念中,我们看不到对民主的正确理解,看到的只是对民主精神的陌生、隔膜及对现代法制的生疏。

甚至看到的只是旧时“礼以待君子,刑以威小人”、“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德主刑辅、礼刑结合”的影子。

现代意义上,特别是社会主义的法制或法治,与民主本为一物。

可以说,民主与法制是灵魂和肉体的关系;前者是灵魂,后者是载体。

没有民主,法制便是“行尸走肉”;没有法制,民主便是“孤魂野鬼”,无处附着,名有实无。

民主是法制的灵魂,没有脱离法制而独存的民主。

即便有,那也不能算真正的民主。

法制是民主的载体,或曰体现、实现、寄托。

只有良好的法制才能使民主变成事实。

使民主变成现实的法制,可以视为民主的保障,但又不仅仅是保障。

即便仅就“保障”而言,也绝不仅仅是防范敌人、规定限度而已。

我认为法制是这样地承载、实现和保障民主的:第一,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应该享有的具体权利;第二,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主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第三,它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正当途径、程序;第四,它特别规定了防止政府和官吏剥夺人民正当权利的程序、途径(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措施和机制);第五,它明确规定了对滥用权力、逃避义务、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者的惩罚及惩罚的程序。

离开了此五者(特别是前四者),就无所谓社会主义法制,亦无所谓法治。

总之,我们不要脱离法制的空洞民主,也不要没有民主灵魂的法制。

弘扬现行法制中的民主之魂乃是当务之急。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法制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经验教训看,民主制度上的缺陷,民主制度在一段时间里不能充分有效地实施。

“文化大革命”严重侵犯人民民主权利,都与法制观念淡薄、法制不够完善和法制遭到践踏有直接关系。

改革开放以后,同志多次强调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

1980年,他指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 制。

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制定:1986年,同志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运用与发展了小平同志的上述思想。

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基本方针。

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 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并且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1999年宪法修正案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由“法制”改为“法治”,一字之差,意义重大。

它表明,必须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了根本的保障。

这对于团结和动员全国人民,实现中国社会跨世纪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据统计,截止到今年4月底,除宪法和3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92个法律,通过了12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20个行政法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800多个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定了17000多个规章。

二、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这和社会主义法制在本质上有共同性,是完全一致的。

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律。

不论是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广义上理解,还是从严格依法办事的狭义上理解,都是如此。

作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然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内容。

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把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人民民主具有现实性和不可抗拒的力量。

不论是在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的建设中,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体现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意志的法律对巩固革命政权。

实现人民民主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在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上,同志一贯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要同资本主义的民主严格区别开来。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说明,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运用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创造性地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找到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道路经过40年来正反两方面的检验,这些理论和实践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

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

社会主义越发达,社会主义民主也越发达。

在未来时期里,中国的四化建设将更加蓬勃发展,这时就更需要一种有效管理国家的形式,必须实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在这过程中,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民主的发展状况及其特点各不相同的。

我国要建设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四个现代化。

则必须对民主建设更具有实质性的加强巩固。

所谓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一是指巩固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二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各种完善的民主制度,实现高度的民主生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

所以“只有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需要。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的。

二者中,社会主义民主处于主要的地位,对法制起着决定性作用。

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赖以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前提和基础。

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当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争得民主之后,才有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只有充分民扬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第三、只有通过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第四、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不断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发展、完善和作用的发挥,都受到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过程和建设程度的影响和制约。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没社会主义法制。

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社会主义法制绝不是消极被动的。

因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取得了革命成功,争得了统治地位,只是为实现他们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力提供了可能。

但是这种可能要转变为现实,仍然需要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他们所确立的反映本阶级利益的民主原则和民主权利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实际承认;二是这种民主原则和民主权利的贯彻落实必须有强有力的保障。

这些条件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才能实现。

社会主义法制正是这两个条件的物质承担者。

这是法制阶级属性所决定的。

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它对于确立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摧毁旧的剥削阶级法制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人民群众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社会主义法制充分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调查研究,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立法、执法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法制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障,各种侵犯人民民主权利,损害人民利益的坏人坏事,就受不到应有的约束和制裁,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我们从理论上弄清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共同性,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以后,还应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中,只有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其成为稳定的政治制度,才能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溶为一体,把民主的原则和权利用完备的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民主的内容、形式、程序等纳入法制的轨道,变成稳定的政治制度。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只有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到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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