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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心得体会

时间:2019-10-04 19:21

关于走私的问题,之前您回答了我关于一个走私案例的问题,我想再详细问问

1、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应属于自然人走私,虽然他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再公司任职,但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决策人、受益人都是他,应该是属于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另外即使排除公司从中收益,但其盗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其私分的,也是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

2、罚金与没收财产分别属于刑法不同条文规定的财产刑,你引用的是没收财产这一节中第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此处就是单指没收财产的刑罚,与罚金无关。

走私犯罪的案例分析

1.根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伪造货币,运输或者出售牟利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张某伪造货币后自己又出售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

2.使用暴力抗拒缉私的,本来应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但是,行为人使用暴力导致他人重伤,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以,张某为抗拒缉私带领多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的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罪。

3.李某用假币40万元偿还田某的3万元债务时,李某未将假币等额使用,也没有以假充真,故不是使用假币的行为。

李某和田某在假币、真币价值不等的场合进行换算并抵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方出售、另一方购买假币的行为。

4.挪用公款并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数罪并罚。

所以,肖某挪用公款1万元购买假币,并利用假币购买毒品且贩卖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5.刘某明知肖某委托自己去领取的财物是毒品犯罪所得,而去贩毒分子黄某手中为肖某领取贩卖毒品非法获得的12万元,存入自己工作的储蓄所,以掩饰、隐瞒财物的来源和性质,故构成洗钱罪。

由于肖某与贩毒分子的交易已经完成,刘某与肖某之间没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而且没有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所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走私穿山甲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大概要判几

如果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根据偷逃应缴税数额及犯罪情节来量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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