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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商品学心得体会

时间:2014-04-14 01:28

学习中药调剂员的感悟作文

一、净选的含义:中药材在切制、炮炙和调配、制剂前,应选取规定的药用部位,除去非药用部位、杂质异物及霉变品、虫蛀品、灰屑等,以达到药用的纯净度要求的炮制工序,即净制。

二、净制的目的:1、分开药用部位莲子肉与心,分别能健脾补肾与清心火。

2、行分档在净选的同时将药物大小分档,便于火制和水制时控制工艺质量,保证炮制均匀,防止太过与不及。

3、除去非药用部位净制除去质次效差(厚朴粗皮、诃子核)、毒性大(蕲蛇头)、副作用强(枇杷叶绒毛)的部位,便于调剂准确,制剂的安全有效。

4.除去杂质异物:清除采集、加工、运输、贮存中混入的泥砂、异物及虫蛀霉变等变异的药物。

三、现代研究概况:一些传统的净制方法费时费工,增大药材损耗及成本。

对其要具体分析,系统研究,不可轻易否定,但也不要盲从。

实验发现:厚朴的粗皮占全重的15.47%,厚朴酚、和厚朴酚、β-桉叶醇的含量内皮远远高于粗皮。

诃子的核占50%以上,但鞣质仅含4.0%,而果肉含26.06%.这些净制是必要的。

但是有些则值得研究:如丹皮的粗皮仅占2.06%,含微量的丹皮酚,干燥后难于除去;过去都在产地趁鲜刮去,商品称“刮丹皮”,结果含量测定发现其丹皮酚的含量反而降低了。

《药典》未规定丹皮去粗皮是合理的。

再如杏仁过去称“皮尖双仁者有毒”,实验证实杏仁的皮尖与仁的成分种类一致,去皮是为了增加溶出和破酶保甙。

古称马钱子去毛可降低毒性,研究发现其茸毛中毒性成分士的宁和马钱子碱的含量只有种仁的30.7%和16.1%,《证类本草》中要求人参去芦头,曰“不去者吐人”,以后历代都去芦,参芦占人参全重的12%~15%,研究发现参芦没有催吐作用,且成分与人参没有不同,仅含量略有差别,参芦人参皂甙Rg含量高,参体人参皂甙Rb含量高;两者LD50也无差别。

《药典》90年版人参已不要求去芦,但实际园参仍需去芦。

四、净选与加工的方法: 中药材大多来自于自然界,在生长、采集、加工、运输、贮存过程中会混入泥砂、残留的枝梗、木屑及变异药材。

这些杂质异物等必须用手工或机械的方法加以清除。

1、挑选:指用手工挑拣的方法清除杂质。

挑选的对象是:⑴、挑出非药用部位;⑵、拣出用其他方法不宜除去的肉眼可见的杂质,如木屑、砂石、杂草、枝梗、虫卵、鼠粪等;⑶、挑出霉烂虫蛀等变质的药材;⑷、大小分档,按大小粗细,手工挑拣分档2、筛选:根据药物与杂质的体积大小不同,选用不同规格的筛和罗,用过筛的方法清除杂质。

筛选的对象是:⑴、与药物的体积大小相差悬殊的杂质;⑵、药渣和残留的辅料;⑶、用不同规格的筛罗对药物进行大小分档。

3、风选:利用药物与杂质的质量不同,借助风力清除杂质,其对象是与药物的质量相差较大的杂质。

4、水选:用水冲洗除去杂质,或利用药物与杂质的比重不同,借助水的浮力清除杂质和分离非药用部位。

其对象是:⑴、药物表面或内部附着的泥土盐分,如蝉蜕,海藻;⑵、浮选药物与非药用部位,如酸枣仁与核的分离。

水选时注意不可在水中浸泡过长,防止溶失药效。

以上方法多配合使用,以针对不同性质的杂质。

如挑去大的杂质,筛去浮土,水洗去内部的泥土,风吹去杂草等。

分离不同药用部位和去除非药用部位 分离不同药用部位和去除非药用部位,两者的方法相同,目的各异。

中药炮制分离不同药用部位:许多中药来自同一来源,如植物莲,药用的就有:藕(地下根茎,清热凉血),藕节(茎节,止血散瘀),藕粉(根茎制的淀粉,益血调冲),荷梗(叶柄花柄,清热祛暑利水),荷叶(叶面,清暑利湿止血),莲花(活血止血),莲须(雄蕊,清心涩精),莲房(成熟花托,散瘀止血祛湿),莲子(种子,健脾益肾),莲子心(胚芽,清心火)。

又如青木香、天仙藤、马兜铃,分别入药。

有的药性各异,如麻黄发汗,根止汗。

去除非药用部位:去根、去茎、去皮壳、去毛、去心、去芦、去核、去头尾足翅、去残肉筋膜 一、面粉煨法将药物以湿面片包裹,埋入热滑石粉或砂子拌炒煨至面焦黑或焦黄色的方法称为面粉煨法,如面粉煨肉豆蔻,将适量面粉打湿压成薄片,将肉豆蔻逐个包裹,或用清水将肉豆蔻表面温润后,如水泛丸法裹面粉3-4层,稍晾倒入(药物100kg,滑石粉50kg或砂子适量)炒热的滑石粉或砂子中,在170~190℃拌炒煨20分钟左右至面皮呈焦黄色,取出筛去滑石粉或砂子剥去面皮,放凉,肉豆蔻煨后能减少挥发油约20%,免于滑肠,刺激性小,降低了肉豆蔻醚的毒性成分;甲基丁香酚和甲基异丁香酚增加,固肠止泻的作用增强;面粉煨诃子可以去掉一部分脂肪油,避免对肠道的刺激作用,鞣质增多,增强收敛之性,增强了涩肠止泻的功效,用于久泻久痢及脱肛等,与传统理论煨熟“温胃固肠”是相符的。

二、纸煨法取草纸打湿将药物包裹三层,入火或火灰中爆至纸烧焦为度,剥去纸即得的方法称为纸煨法。

纸煨木香,取未经干燥的木香片,在铁丝匾中,一层草纸一层木香片地间隔平铺数层压紧,置于烟炉火上,或者烘干室内,用文火或低温烘煨至木香中所含的部分挥发油渗透至纸上,取出放凉,木香煨后挥发油减少20%,折光率、旋光度、比重等物理性质有所改变,煨后木香固肠止泻作用增强,用于治疗泄泻腹痛等;纸煨生姜,取鲜姜片用草纸包好,清水润湿,置灶中煨或炉台上烘烤,待纸焦枯时剥去纸即可,生姜煨后挥发油减少了约20%,改变了性质,辛散之力不及生姜,而温中止呕之力则较生姜为胜,生姜煨后增强了暖胃和中作用,缓和了发散作用,适用胃寒呕吐及腹痛便泄之症。

纯净处理:采用挑、拣、簸、筛、刮、刷等方法,去掉灰屑、杂质及非药用部分,使药物清洁纯净。

粉碎处理:采用捣、碾、镑、锉等方法,使药物粉碎,以符合制剂和其他炮制法的要求。

切制处理:采用切、铡的方法,把药物切制成一定的规格,便于进行其它炮制,也利于干燥、贮藏和调剂时称量。

根据药材的性质和医疗需要,切片有很多规格。

用水或其它液体辅料处理药物的方法。

水制的目的主要是清洁药材,软化药材以便于切制和调整药性。

常用的有洗、淋、泡、漂、浸、润、水飞等。

主要内容如下:洗:将药材放入清水中,快速洗涤,除去上浮杂物及下沉脏物,及时捞出晒干备用。

除少数易溶,或不易干燥的花、叶、果及肉类药材外,大多需要淘洗。

淋:将不宜浸泡的药材,用少量清水浇洒喷淋,使其清洁和软化。

泡:将质地坚硬的药材,在保证其药效的原则下,放入水中浸泡一段时间,使其变软。

润:又称闷或伏。

根据药材质地的软硬,加工时的气温、工具,用淋润、洗润、泡润、晾润、浸润、盖润、伏润、露润、包润、复润、双润等多种方法,使清水或其它液体辅料徐徐入内,在不损失或少损失药效的前提下,使药材软化,便于切制饮片。

漂:将药物置宽水或长流水中浸渍一段时间,并反复换水,以去掉腥味、盐分及毒性成分的方法。

用火加热处理药物的方法。

本法是使用最为广泛的炮制方法,常用的火制法有炒、炙、煅、煨、烘焙等,其主要内容如下:炒:有炒黄、炒焦、炒炭等程度不同的清炒法。

除清炒法外,还可拌固体辅料如土、麸、米炒,可减少药物的刺激性,增强疗效,如土炒白术、麸炒枳壳、米炒斑蝥等。

与砂或滑石粉、蛤粉同炒的方法习称烫,药物受热均匀酥脆,易于煎出有效成分或便于服用,如砂炒穿山甲,蛤粉炒阿胶等。

炙:是将药材与液体辅料拌炒,使辅料逐渐渗入药材内部的炮制方法。

炙可以改变药性,增强疗效或减少副作用。

煅:将药材用猛火直接或间接煅烧,使质地松脆,易于粉碎,充分发挥疗效。

煅法有明煅(直接煅)与密闭煅或焖煅(间接煅)的不同。

煨:将药材包裹于湿面粉、湿纸中,放入热火灰中加热,或用草纸与饮片隔层分放加热的方法,称为煨法。

烘焙:将药材用微火加热,使之干燥的方法叫烘焙。

常见的水火共制包括蒸、煮、潬、淬等。

煮:是用清水或液体辅料与药物共同加热的方法。

如醋煮芫花、酒煮黄芩。

蒸:是利用水蒸气或隔水加热药物的方法。

不加辅料者,称为清蒸;加辅料者,称为辅料蒸。

加热的时间,视炮制的目的而定。

潬:是将药物快速放入沸水中短暂潦过,立即取出的方法。

常用于种子类药物的去皮和肉质多汁药物的干燥处理。

如潬杏仁、桃仁以去皮;潬马齿苋、天门冬以便于晒干贮存。

淬:是将药物煅烧红后,迅速投入冷水或液体辅料中,使其酥脆的方法。

淬后不仅易于粉碎,且辅料被其吸收,可发挥预期疗效。

如醋淬自然铜、鳖甲,黄连煮汁淬炉甘石等。

除修治、水制、火制、水火共制以外的一些特殊制法,均概括于此类。

常用的有制霜、发酵、发芽等。

制霜:种子类药材压榨去油或矿物药材重结晶后的制品,称为霜。

其相应的炮制方法称为制霜。

前者如巴豆霜,后者如西瓜霜。

发酵:将药材与辅料拌和,置一定的湿度和温度下,利用霉菌使其发泡、生霉,并改变原药的药性,以生产新药的方法,称为发酵法。

如神曲、淡豆豉。

发芽:将具有发芽能力的种子药材用水浸泡后,经常保持一定的湿度和温度,使其萌发幼芽,称为发芽。

如谷芽、麦芽、大豆黄卷等。

药品经营与管理就业情况

一、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就业前景药品经营与管理这个专业是比较偏向于市场的专业,在经营管理的这方面会学的内容会偏多,而在对药学知识的学习要求会相对松一些,所以学校的一些实验设备也简单。

这个专业毕业的就业前景还是非常不错的,至于要怎么发展还是要看个人的兴趣和潜力了。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属于生化与药品类中食品药品管理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是医药公司、制药企业、医院等。

不过你要是家里有门路,而且条件不错的话,你也可以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然后开个药店,自己当老板。

要不然找工作也永远是给别人打工,这些都是看自己的志向了。

不过刚毕业先去给别人打工,积攒点经验也是好的,还要强调一点药品的利润是很宽的。

2013年本专业高校毕业人数为4000-4500人,其中男23%、女77%,2013年本专业高校招生男女比例为文科64%、理科34%、文理综合2%,近几年本专业的就业率分别为2011(95%-100%)、2012(95%-100%)、2013(95%-100%)。

二、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就业方向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领域包括:学生毕业后可在医药生产、医药经营、医药外贸及医药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医药商品的购销、调储、检测及质量控制等工作。

中药经营、医药经营、医药工业、医药外贸等企业部门。

谈谈你对市场营销的体会和看法

浅谈对市场营销的认识学了市场营销这门课才真正对市场营销有了初步的了解。

有不少人常常把营销与推销混为一谈,如把推销员称为营销员等,其实它们有着的区别。

所谓推销、是指在一种产品或服务产生以后,运用销售策略将其销售给消费者的过程。

而营销则开始于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服务出现以前,其首先开始于寻找市场上的消费者的需要和欲求,然后再据此开发能满足这些需求的产品或服务,最后运用营销组合策略将其送到消费者手中。

可见,营销真正有意义的地方在于:它是尽力保证企业只生产能够卖得出去的产品,而不是推销卖不出去的产品。

企业作为商品交换过程的主动方,必须以营销的思想为指导,认真分析消费者需要些什么

并最大限度地提供比竞争者更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营销导向并不是说推销和促销已无作用,其实推销和促销是包含在营销之中的,是营销的一个组成部分。

企业所有的行为,企业所有的资源,无非是要满足客户的需求。

企业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终端的需求、经销商的需求、销售代表的需求等需求,只有这样,企业的需求---长久地赚钱才能得到满足。

因此需求是企业研究营销问题的核心

研究任何营销问题都不能离开需求两个字。

而客户这时看到的是价值

就象老板看员工一样,我为什么用这个人,就是因为这个人能给我创造价值。

我付出的工资是成本,最后获得的价值大于付出的成本,同时大于边际成本,所以我要用这个人。

这样这个人的

食品安全法常识

第一章 总则第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药店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陈皮对鱼类有非常强的诱食性,尤其是对于草鱼具有非常强的诱惑性,钓友们可以自制一些陈皮的中药饵料,注意在饵料中添加陈皮的量大约应该控制在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之间,这种饵料可以提高两倍以上的草鱼咬饵几率。

具体的制作使用方法:  1、直接将陈皮打碎成粉末状,然后添加到鱼饵里面;  2、使用温水对陈皮泡制12个小时以上,然后用来合饵或者是做窝料;  3、用陈皮煮玉米打窝或者挂煮过的玉米饵料钓草鱼或者鲤鱼。

  注意要点:不建议使用酒来泡陈皮,并且需要注意保持陈皮中药饵的新鲜,中药饵料的泡制应该做到现做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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