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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律检查委员心得体会

时间:2016-03-30 04:38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第二十六届

写错了吧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召开是和中央委员会同时进行的,届数也是一致的。

二十六届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未来的中共二十六大时选举产生。

目前,本届(十七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举行过六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地点都是在北京。

第一次 2007年10月22日 选举了中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与会同志列席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次 2008年1月14~16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部署了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的工作报告 。

第三次 2009年1月12~14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9年的任务。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

第四次 2009年9月19日 全会审议通过了贺国强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报告。

会议要求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

第五次 2010年1月11日至13日会议总结了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了2010年的任务。

全会审议通过了贺国强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

第六次 2011年1月9日至11日 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回顾总结了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了2011年任务。

全会审议通过了贺国强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坚持改革创新,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的工作报告。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

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18人,列席329人。

中央纪委常委会主持了会议。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产生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原则同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实际相结合的过程,是党的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一)党的纪律及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 中国共产党是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学说建立的,一开始就具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

 1.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 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党的建设的各项重大原则,也初步制定了党的纪律,其中突出强调了保密纪律的问题。

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单列了“纪律”一章,提出了政治纪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的基本要求,也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的职责和对党员违纪行为予以处分的规定。

1923年党召开的三大和1925年召开的四大,分别通过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正章程,都专列了“纪律”一章,其内容基本是沿袭二大党章的有关规定。

1927年6月,党的五大产生的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其中关于纪律处分的规定,在内容和方式上都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

《决案》中还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章,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组织保证。

 2.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建立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

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其中主席是王荷波,委员有许白昊、杨匏安等6人,候补委员有阮啸仙等3人。

 当时中央决定建立党的纪检机构,一是基于国内革命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二十年代中国共产党成立不久,就成功地领导了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党的力量在不断地发展壮大。

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质,党内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来加强党的建设。

二是由于当时蒋介石叛变革命,中国革命处于危急关头,党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维护铁的纪律,加强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政治任务的完成。

由于党是首次设立纪检机构,缺乏经验,对于监委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等问题在实际中并没有解决,再加上当时革命处于低潮,大批共产党人惨遭国民党反动派杀害,中央监委书记王荷波也在其中遇难,因而中央监委的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

但是,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初步创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后来党的纪检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在党的纪律建设和组织建设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 (二)土地革命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到抗日战争爆发,是中国革命史上的土地革命时期。

党在极其艰难的环境中,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行了调整和加强。

 1.设立中央审查委员会 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党的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党的监察机关不复存在。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武汉召开紧急会议,结束了党内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统治,选举产生中央临时政治局。

针对白色恐怖下党内一些党员经不起考验的状况,会议决定组织党内审查委员会,以“审查各该党部之党员有否不可靠分子”。

为总结历史教训,进一步统一全党的思想,1928年6月党在莫斯科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中有关纪律和纪律检查的规定,结合当时情况作了一些补充和改动。

一是对接受新党员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二是针对党内存在的极端民主化倾向,强调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三是取消过去的“监察委员会”,成立“审查委员会”,并规定其主要任务是财务检查。

党的六大还选举了中央审查委员会,由刘少奇等5人组成。

 2.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 1933年初,党的临时中央局从上海迁入江西中央苏区。

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同年9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

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期间,成立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

中央党务委员会作为当时党内纪律检查的职能机关,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 (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1935年1月,党召开了遵义会议,确立了同志在全党的领导地位。

从此,在正确路线的领导下,党的各项工作包括纪律检查工作,逐步走上了正确的发展道路。

 1.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加强了党内法规建设 1938年9月,党中央召开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

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针对王明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错误和张国焘分裂党直至叛党的事件,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带有法规性的规定。

诸如《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

会议特别重申了党的组织纪律,要求全党同志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

这些党内法规对中央和各党部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及组织纪律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了在各解放区党委之下设立监察委员会。

这是对党章的重要补充,使党的纪律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内容更加具体化。

 2.延安整风确立了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 1942年进行的延安整风,是一场全党范围内的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教育运动,为端正党风,加强党的建设,创造了丰富的经验。

整风期间,党针对王明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错误,提出并实行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正确对待犯错误同志的方针。

这不仅是正确开展党内斗争的方针,也是党内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

纪检机关正确地实施这一方针,就是要维护纪检工作的严肃性,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又要有利于犯错误者认识和改正错误。

无疑,这一方针的确立,为全党正确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 3.党的七大进一步健全了党的纪律检查制度 1945年4月,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最后胜利的重要时刻,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夺取全国革命的胜利作了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这次大会决定了党的政治路线,通过了新的党章,选举产生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总结了20多年来党领导革命的历史经验,继续把党的纪律建设向前推进。

 第一,新党章把党的纪律的主要特征、要求、重要性等内容列入了“总纲”,这在客观上增强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 第二,新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中,把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同遵守革命政府的行政纪律的要求统一起来,为党在即将执政的条件下开展纪律建设做了准备。

 第三,新党章专门列了“奖励与处分”一章,突出强调了对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是维护和执行纪律的重要方面。

这一章明确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如果党员犯法则由政府依法处理。

该章把开除党籍作为对违纪处分的最高手段,对于严格区分党内外问题的界限,保护党员的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

 第四,新党章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方式、任务和职能、领导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

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

”关于纪检机关的任务与职权,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关于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七大党章关于纪检工作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说明,党在经过20多年的奋斗和探索之后,对纪律检查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为新中国建立以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建立和全面开展工作,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十九大党章增加了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内容是否正确?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学、培训、科研等各项管理和改革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地位、任务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从严治党,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中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委是党在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学校纪检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协调”的职能。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机构设置第五条 学校纪委受学校党委和主管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纪委要认真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工作。

纪委要主动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并履行对学校党委及各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七条 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学校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主管上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条 学校纪委由5—7人组成,纪委委员应由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思想,党性强、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的党员担任。

当选的校纪委选举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各一人,并由学校党委通过后,报上级纪委审批。

第九条 学校纪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按学校机关政工人员10—20%的比例配备专职纪检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

第十条 学校各党总支设纪检委员,各党支部设兼职纪检委员,一般应由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

其工作向学校纪委和本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具体业务受学校纪委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组织的同意后,按照干部任免、调动程序办理手续。

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学校纪委的同意。

纪检干部应进行合理的轮岗和交流,纪委副书记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其他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交流、轮岗。

第十二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中青年干部,可安排在纪检工作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让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经受锻炼,增强党性和纪律观念,更好地成长起来。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和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二、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三、检查、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考察,负责廉政鉴定工作。

督促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五、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特别是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六、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并按照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七、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八、保障学校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九、完成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有行使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

学校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学校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委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专职纪检员均为实职,应享受与学校相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对反映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犯党纪、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属于一般性的错误,向本人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对反映学校副校级以上干部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征得同意后,可进行初步核实,需立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反映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党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核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纪委有权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

学校纪委在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时,与学校党委的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时,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上级党委审议后,再作决定。

对学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报上级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确定是否改变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控告申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

保护举报、上访、写信人,不得把来信转交给被检举人处理,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应加强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对学校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纪委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讨论决定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并由纪委作出廉政鉴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应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工作汇报。

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纪委会,或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检查、总结全校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安排布置工作;纪委每半年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工作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以取得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支持、指导。

纪委委员和专职纪检干部应与基层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主要职责和权限?一、对党员和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实行监督;?二、协助学校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本党总支、党支部内党员违犯纪律的案件,协助党总支、党支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三、在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总支、党支部讨论研究本部门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四、受理本党总支、党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五、参加本党总支、党支部和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学校纪委召开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六、协助党总支、党支部抓好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及时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决定和规定,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委员会是中共中央的什么机关

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1993年起,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

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举行。

十八大后,中国的反腐风暴已持续两年多,作为本届中纪委任期中段的一次重要会议,中、共、高层如何总结判断当前反腐形势,如何规划新的反腐路线图,是本次会议看点。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

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中纪委是管什么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 (1979年1月26日)  一  遵照党中央的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

  为了实现这个根本任务,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教育;协助党委宣传和维护好党风。

  (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纪律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三)受理党员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控告。

  (四)审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送的案件。

  (五)检查、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

应经常向党中央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遇有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帮助处理案件,总结交流经验,来推动和指导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对于申诉、控诉案件,一般按照于部管理范围,分级检查处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某些案件直接检查处理。

  对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上报党中央批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所有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但对某些特殊案件的检查处理,则事先报告中央政治局。

  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提请中央批准的重要文件、重大案件和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工作总结。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讨论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有关党风问题、中央交办的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专职的书记、副书记、有关的常委、委员和有关厅、室的负责同志参加,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和常委,一部分专职的在中央纪委机关主持工作;一部分兼职的要帮助所在地区或单位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并承担中央纪委交办的任务。

不在中央纪委机关办公的委员和常委,由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他们应经常向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和中央纪委反映情况,中央纪委也要经常向他们通报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五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新的情况下开始工作,尚无经验,目前暂设下列办事机构:  办公厅:负责秘书、机要、档案、行政等工作。

负责同委员的联系。

  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有关党风的问题;研究纪律检查工作的政策;编辑党纪刊物和简报;编辑对党员的教育材料。

  纪律检查室:负责调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规党法的情况;检查党内违法乱纪案件;检查下级的纪律检查工作;承办常委交给的调查事项。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败坏党风、违反党纪的案件;审查下级纪委报送的案件。

  来信来访室:负责处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的来信来访;检查和指导下级纪委的信访工作。

  除此之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的室或小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除常委和专职委员外,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

办事机构应精干有力。

  六  纪律检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党的原则,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做遵守党规党法的模范。

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

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

要廉洁奉公,刚直不阿,严守机密,绝不容许徇私舞弊,包庇坏人。

  凡与重大违纪案件有牵连的纪律检查工作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纪律检查工作人员执法犯法、违反党纪的,要从严处理,包括撤销职务,开除党籍。

  七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要加强同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互通情况。

同时,要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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