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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5-10-01 19:46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首先,学习要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不要对它进行。

有些同学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就对中国法制史有非常强烈的抵触心理。

他会问学习这门课程有什么用呢

它与现实有这么远,学习它的价值所在等。

当怀有抵触心理学习这门课程,这样学习起来会觉得非常枯燥乏味。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

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

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

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

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

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

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

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中国历史发展规律就是从人类的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开始,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四个历史社会。

这四个不同性质的社会形式的经济基础是不一样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受经济基础制约的。

所以说四个不同的人类社会决定了法律的性质、法律的内容是不同的。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就不能全盘地、毫无划分的去全面接受,而是要把这些内容分成不同的层次、不同的阶段去理清它的发展脉络。

如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奴隶制社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生产力非常低,生产关系非常简单,这样就决定了上层建筑的简单、原始、野蛮,法律也就被这样比较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

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也是非常简单、野蛮和原始。

奴隶制社会虽包括夏、商、西周、春秋四个时期,虽然每个时期都比前一时期有了进步,但总体进步是不大的。

到了封建制社会,经济基础改变了,私有的土地出现了,地主和农民的矛盾出现了,经济基础较奴隶制社会有了很大的进步,经济关系也非常复杂了,这个时期法律的性质和内容也随之改变。

因为法律要服务于经济基础,所以法律也随着经济基础变得复杂起来。

封建制社会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它的社会形态的时间是最长的。

即在中国的社会历史中,它的社会结构是比较稳定的,对我们今天的影响非常深刻。

封建制社会基本上构成了中国历史的二分之一。

所以说在封建社会里不同的朝代较前一朝代都有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但他们又有共同性:维护地主阶级对土地的所有权。

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外国列强也打开了中国封建制的大门,这个时期中国人有一点茫然不知所措,任外国列强所摆布,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既有封建性质的,也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性质的。

在这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态下存续了晚清、中华民国和太平天国不同的政权。

这个时期还尚存的时候,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进行了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和爱戴,所以它虽然与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并存,但最终社会主义制度取得了胜利, 49 年之后我们建立了新中国。

这就是按照不同的社会状态掌握中国法制史。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我们首先要知道,人类社会包括奴隶制、封建制、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四个人类社会,它们包含了哪些朝代我们要知道。

这个问题告诉我们说学好这门课程你的历史要学得不错。

奴隶制社会包括夏、商、西周、春秋四个历史时期。

封建制社会包括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清末。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包括晚清、中华民国、太平天国。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包括三个不同的政权时期,教材中分为工农民主、抗日民主、新民主主义时期。

不同的人类社会所含的朝代不同,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不同,同一性质的法律制度勾画出了同一社会性质的法律性质的基本的面貌。

这是第三点学习方法知道各朝代的历史沿袭方法。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

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第二个奴隶制社会是商朝,我们要你知道商朝虽然作为第二个奴隶制社会,它也是直接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比如西周要知道周公,中国的典章化、制度化始于周公,要知道周公制礼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大家要知道。

春秋时期要知道春秋是一转折时期,这个时期出现了新兴地主,新兴地主要与奴隶主分庭抗争,在思想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有人说春秋时期相当于西方的文艺复兴时期。

思想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制度上的变化。

战国要知道战国是第一个封建制时期,也就是说中国从战国时期开始进入封建制社会。

虽然战国是七国争雄的时代,对于秦朝来说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是我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确立了皇帝制度,实行了郡县制,统一货币、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

汉朝在中国历史上是秦朝之后的又一比较重要的历史时期。

我们要知道汉高祖刘邦的约法三章,汉文帝、汉景帝的刑制改革,还要知道从汉武帝开始启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古代从统一走向了分裂,这一时期我国的律学达到了顶峰。

虽然是分裂的局面,但中国法律制度在分裂时局中发生了重大的反应,整理、删除、融合、修改、删除制订一系列的行为,使得它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的转折点。

到了隋唐时期就达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鼎盛时期。

关于唐朝大家不陌生,唐朝在整个的事件,尤其是在亚周国家可以说坐了第一把交椅,是当时最大的国家。

中华法系虽然今天已经消失了,但在古代它是以唐律为首的法律,称之为中华法系。

唐律充分体现了封建性。

宋元时期封建制社会走向下坡路,关于宋朝大家要知道它是农民起义最多的一个朝代,这一点与法律制度有关。

元朝我们知道它是蒙古族建立的一个国家,人物有成吉思汉、忽必略。

它成为横跨亚洲、欧洲最大的国家。

明朝大家要知道朱元樟,提出了重典治国的方略,所以说明朝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前清沿袭明朝的法律。

清朝也是少数民族满族人建立的国家,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时间是比较长的。

清朝因为所处于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在前期属于封建性质的,晚清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

晚清要知道它受到西方列强的奴役,它的很多的法律制度受到西方列强的深刻的影响。

至于中华民国资产阶级开始建立了他们的政权,孙中山大家要知道,他是中华民国的首席功臣。

至于新民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就不必谈了,也是构成我们人类社会的一部分。

  第五个学习方法是要求我们运用对比的学习方法。

这个方法在学习这门课程中还是比较好用的。

这个对比的对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对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对比。

它的对比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比起来我想大家学习起来相对来说印象会非常深刻。

比如说,朝代与朝代之间的对比,宋和唐是两个相邻的朝代,但是我们在学习唐、宋两个朝代时会发现宋朝制订了很多单刑法律,而这些单刑法律用刑都非常残酷。

为什么宋和唐虽然是相邻朝代,宋朝会发生这样重大的变化呢

宋朝法律制度除了沿袭唐朝以外,还制订了很多单刑法律,其目的在于镇压当时的农民起义,挽救逐渐颓废的封建社会。

第二方面:古今对比:我们还是举例来说明。

在中国的历史上,法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是礼,这种东西在中国古代是作为法律来使用的,由国家制订和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所以在中国古代礼就是法律,而礼的核心是等级关系,亲亲和尊尊。

这种等级关系是明门写进法律当中的,这反映了中国古代认为人生而不平等,存在等级关系是符合伦理常规的。

我们在看今天,今天的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平等、正义,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杜绝特权的存在,这就是历史的发展。

你会说礼在中国今天仍然有一定的影响,这个影响我们并不否认,但法律明门规定人生而是平等的,这是古今对比的方法,我们发现社会的进步。

第三方面:中外对比:在夏朝讲到赎刑,这种赎刑指的是用金钱抵罪,当然那时没有现在一般的等价物,贵重物品就是器等,在中国古代第一个奴隶制社会,中国的法律就可以犯罪用钱来赎的制度,它其实是跟钱、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而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提到,法制是要求人人遵守的良好的法律,那个时期也同样是作为西方人类社会的起源就已经提出法律是平等的,应该是没有特权的,这就是古今对比得出来的,构成了中国的法律传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

通过古今对比我们就能够很冷静的看待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要采用对比的方法学习归纳和思考。

其实学习这门课程必不要求死记硬背,它实际上的目的是要通过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来思考一些问题,如果脑子里没有储备相当多的知识的话,你很难深刻的思考一些问题。

  第六个学习方法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要讨论一些问题,要交流一些问题。

比如说学完这门课程之后,你应该思考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如何走

我们怎样才能达到一个法制的社会

我们今天所取得的成绩是不是真的很难能可贵

我们如何面对今天所出现的一些不好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讨论一些问题就是与同学和老师结成小组也好,课堂讨论也好,要讨论一些问题。

比如说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何在

虽然我们认为秦始皇是暴君,你在学完中国法制史时看看是不是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不是也值得肯定。

汉朝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后世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它是停留在制度上还是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思想和文化的。

再比如,朱元樟为什么提出重典治国;清末开启了中国近代化的大门,那么清末除了腐朽之外,对中国近代化的法制有没有做出贡献。

太平天国就法律制度而言,为什么是不彻底的,前后不一致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太天天国从法律角度看它失败的原因是什么

除了讨论以外,还可以交流一些问题,比如交流学习方法、学习心得的体会、平时作业如何做等,与同学 和 老师形成一种学习上的互动。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

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法律知识学习心得体会(一)    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

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透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传法律知识。

在自我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

个性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忙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构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

不仅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

学习中国民法心得体会500字数

提供供您参考,您这具有创造性的大脑写得很好。

1、民法。

相较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民法是私法。

侧重保护私权利。

2、民法原则。

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法体系严谨而完整。

物权法体系,债权法体系,侵权法体系,知识产权法体系,婚姻家庭继承法体系等共同构筑严谨而完整的民法体系。

问主可以从以上三个角度为视角进行展发和论述。

五百字绝不成问题,具有创造力的展发交给你。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心得体会怎么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则,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有利于实现全社会利益最大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是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也没有自己的一党之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党能够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和要求把握大局,根据全民族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制定出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现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有利于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会的议员不同,他们不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表。

在我国各级立法机关中,他们既反映人民群众中各个不同群体的意见和呼声,又从全局出发将人民群众中的各种意见集中和综合起来,使国家的法律能够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

通过政治协商,可以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使人民内部的局部利益、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根本利益相互协调。

我国能够通过自身调整解决许多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或不能很好解决的障碍与问题,说明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具有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优势。

有利于保持国家长期稳定发展。

稳定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条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国家政权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国家政策具有明显的连续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个最直接、最明显的优势,就是可以保持国家长期稳定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要追赶上发达国家,就必须制定科学周详的发展战略,并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现行的民主政治制度,秉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确定的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理念,并在半个多世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能够集中全党、全社会的资源、力量和智慧用于建设和发展,将内部纷争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长期实施。

求卫生法律法规1000字的心得体会

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连续监督的几点体会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监督职权的行使,多年来围绕着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衡量监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态度,连续13年对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力地督促了政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大大提升了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在13年连续监督过程中,市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及十届、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文卫体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有一些体会。

一、根据食品卫生问题易反复的特性,确定连续监督的工作思路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对监督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的不同类型,确定监督工作的思路。

对短期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监督;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则进行跟踪监督。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新挑战等原因,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因此,委员会确立了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长期抓、反复抓、连续抓的监督工作思路,13年来从未间断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这期间,常委会先后7次对本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尤其今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奥运筹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列为重点执法检查项目之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

二、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委员会每年都会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分阶段地推动食品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如,1995年,国家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多年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0月份颁布了新的《食品卫生法》,而北京市只有一个试行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工作处在较低水平。

夏季,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集贸市场、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摊群、集体食堂、大型食品商场和副食品供应网点、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力求摸清本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市政府及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本市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1996年,针对本市食品卫生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对于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

委员会以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使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1997年结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京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当时群众反映较大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8年,与迎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了问题突出的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情况,对本市小型餐饮业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差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促使卫生行政部门出台了“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大规模地对本市的小型餐馆进行集中改造。

自此,常委会每年集中力量对餐饮业中的中小餐馆、工地食堂、送餐企业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力求在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1999年的跟踪检查中,代表们对本市的小型餐饮业在硬件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步予以了肯定。

2000年,委员会针对多起集体用餐食物中毒以及配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送餐业为重点,检查了“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的落实情况,确保中小学生及群体用餐安全。

2001年,市民对蔬菜污染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和117位代表提出了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食品方面的建议。

于是,委员会以日常食用蔬菜、豆制品和熟肉制品三大类食品的卫生状况为重点,对私屠滥宰、食品制售黑窝点进行查处,有力地净化了食品市场,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自2003年后,本届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执法监督,标志着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进入新阶段。

同时,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了对相应问题的综合治理,使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在监督过程中,委员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取了执法检查与议案办理工作、全国人大委托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视察相结合,政府部门自查与按要求整改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基本每年都有新做法,不断推进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1995年,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区政处、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了市食品卫生检查办公室,组织委员、代表采取抽查、暗访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全市大面积的联合检查。

1999年,针对食品卫生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应代表要求,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随意抽查场所的方式进行,使代表们看到了更多的真实情况,这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使监督实效得到提高。

2000年,执法检查增加了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扩大了检查覆盖面,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1年,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检查工作从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转向监督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督促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制售单位的日常管理,理顺了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2002年,为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与食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检查前一年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委托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统一领导,文卫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都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

2005年,常委会委托部分区县按照一定专题,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常委会全面委托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检查重点,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

尤其是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入地开展了边检查边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很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政府部门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在2007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全市有4家大学、13家中小学的学校食堂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台上显示为D级,表示食品卫生不合格。

为此,当即要求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对这17家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并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则,坚决杜绝本市学校食堂出现D级,有效地提升了本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

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宣传报道组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并在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四、实行综合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本届常委会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都是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三个专题。

由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牵头,会同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围绕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监管、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本市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并在执法检查的次年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本届五年的连续综合监督,使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到2006年底,全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20家,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余个,消费者可对带有追溯码的产品进行查询,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的30%以上,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年屠宰量占全市总屠宰量的79%,比2005年上升了20%,猪肉抽检合格率达到98%,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督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由2001年的40.3%下降到今年一季度的3%左右,生猪产品“瘦肉精”的检出率连续两年实现零检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

2006年全市共监测抽查59大类550个品种的103691个样本,总体合格率达95.28%,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和豆制品等六类食品的合格率达95.78%;全面完成对全市35463家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个大项、67个小项的评审工作,目前食品卫生合格的C级以上单位已达91%;在供应全市35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6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与2005年相比,食物中毒起数减少12.8%,中毒人数下降42.9%,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

在200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六部委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中,消费者满意度、食品检测和政府管理等三大类指标均名列四个直辖市之首。

经过多年的连续监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增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急求,中国当代政治制度心得体会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1,政治制度的基本含义(1)制度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反映体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是的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2)特征:历史性,阶级性,权威性,层次性,稳定性2,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人民民主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直接体现.3,中国政治制度的特色 二,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初步形成和确2,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政治制度的变化和发展3,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变与发展三,中国政治制度的未来发展与创新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执政党执政方式创新执政方式:执政党领导和控制国家政权的方式和方法;领导方式: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行领导的总称.2,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进和创新的一种形式.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4,电子政务建设与政府职能的进一步完善5,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第一章 宪法制度一,宪法与宪政1,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宪法的含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2)特征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b.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c.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2,宪法的分类:和实质上的宪法(1)形式上的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实质上的分类:规范性,名义性和语义性宪法3,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权保障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法治原则4,宪法与宪政(1)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a.宪政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创制一个好的宪法,如何使一个好的宪法得到具体的实施和如何保障在实施中的宪法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b.宪法与宪政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关系.c.没有宪法谈不上宪政,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二,我国宪法的创制,实施与监督制度1,宪法的创制制度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个方面.2,宪法的实施制度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和过程.3,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宪法监督机关(2)宪法监督的内容(3)宪法监督的主要方式和结果(4)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三,宪法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规定1,中国政治的主要原则和国家基本制度(1)指导思想与根本任务(2)国家的基本制度(3)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2 ,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a,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b,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确认的,公民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c,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确认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所应当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二章 中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任务和基本路线(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任务(2)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2,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国惟一执政党.3,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惟一执政党,其余的8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参加国家政权,发挥自身的政治功能.二,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1,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和组织原则(1)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与意义a.含义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党内关系,甚至一切政治关系的最高原则.b.意义(2)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2,党的组织机构(了解) 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1,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1)中国共产党强调和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力图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状态;(3)中国共产党组织和领导立法活动的原则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2,加强对人民军队的领导党指挥枪是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军队关系的传统和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一方面在党与军队的关系上,党高于军队,政治高于军事,政权高于军权;另一方面,在军队的领导权归属问题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3,领导和管理干部工作党管干部是中国共产党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4,组织和动员社会组织和动员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把所有社会成员都纳入到特定的组织中去.(1)统一战线(2)群众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3)城市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4)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村民委员会(5)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求一篇描写法律的文章,要求是通过中国由封建社会到现在的发展历史作出总结,内容是有关法律对国家的重要

三)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的时空框架  中国法律史学的时空框架是指中国法律史的纵向历史分期和横向地域范围。

这是研究 中国法律史首先遇到并要解决的问题。

  1.关于纵向分期  纵向研究中国法律史涉及中国法律史学的历史分期,以及这一历史发展变化过程的不 同时期或阶段之间质的差别。

翻开中国法律史的各版本教材,大概有以下几种研究分期 法:  (1)按社会性质或社会形态,将中国法制史分为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殖民地半殖 民地法制、农民政权的法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等;有些教材虽 然没有分编,但在章节中没有摆脱四编制,形式上取消了编,实际上却将其落实在各章 节之中。

还有以此为思路将其分为“四大类型和四小类型。

”[4]这一划分体现了阶级 性,是按阶级分析法研究中国法律史,正如有的教材在序言中所说:“研究的是占统治 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向的表露和意志的体现,它的制定和执行都是统治阶级有意识的活动 结果。

”[5]以此为指导研究法律史无疑忽视了思想、制度与经济的互动,无视民间习 惯,更体现“一头沉”倾向,阶级分析法已不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2)以中华法系的特征为标准,将中国法律史划分为中华法系的萌芽时期、中华法系的 发展(发达)时期、中华法系的成熟时期、中华法系的变革消亡时期。

这一划分固可以突 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发展脉络、特点及演变规律,但却把近代资产阶级 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律排除在外,除非我们重新论 证中华法系经久不衰,认为她并未在清末改制时已经解体。

  (3)以法律的发展规律为标准,将中国法律史划分为形成时期的中国法律、发展时期的 中国法律、发达时期的中国法律、中国法律的近代化[6],这显然弥补了按中华法系演 变规律来划分的不足,揭示了中国法律发展的脉络,但在各章节中仍未脱离以朝代更迭 为序编撰中国法律史。

  (4)按统治政权或历史朝代的更迭顺序,将中国法律史划分为夏、商、西周、春秋战国 、秦汉直到新民主主义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

这一分期方法目前已被大多数学者所采用 ,尽管按不同标准将中国法律史划分为各种类  型,但在各章节中均体现了朝代分期法。

  在纵向分期上采用朝代分期法,一是可以理顺中国法律史发展的脉络;二是可以兼顾 其他政权的法律史研究。

中国历史上有大一统的时期,也有几个政权同时并存的情形。

中国历史上王朝更替频繁,长则几百年,短则几十年,甚至十几年,还有功亏一篑未有 速成者如李自成、洪秀全等,正是“天下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有乱世与治世,有 创业与守成,有打天下与生天下等,“中国法制史几千年一贯制,代代相传,陈陈相因 ,从未因王朝的垮台而中断,从未因新王朝的重建而另辟途径。

”[7]  无论怎样划分都不能脱离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演变的历史史实,编纂研究中国法律史应 以发展为线索,以变化为主题,以探讨特征和客观评价为目的。

  2.关于空间范围  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上,关于“中国”的内涵,学界有分歧,有人主张以目前中国版图 内的区域为中国界限;有人主张以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中国概念为界限;有人主张从政区 变迁和地域差别的角度,反思中国传统法[8],还有人认为疆域问题是历史问题,与法 律史无大关系等等。

中国法律史学传统的研究方法是笼统的界定中国,并以历史上各稳 定的中央政权作为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概念。

事实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权形态, 中国有不同的称谓,如有的指京师为“中国”;有的指华夏族、汉族聚集区为“中国” ,初时华夏族、汉族多建都于黄河南北,称为“中国”、“中土”、“中原”、“中夏 ”、中华等,后来华夏族、汉族活动范围扩大,黄河中下游一带也被称中国,甚至把所 统辖的地区包括不属于黄河流域的地方,也全部称中国。

现在“中国”的含义是领土的 专用语[9]。

那么我们用“中国”来界定法律史研究的空间范围,不能仅限“帝王所都 ”,更不能仅限“中原”、“中土”之范围,还应包括中原之外的地区。

  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权的领土疆域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并且还存在几个政权同时并 存的情况,如北宋时期东南一隅是北宋汉民族活动区域,而在其他地域活动的还有契丹 族建立的大辽王朝、党项族于1032年建立的西夏王朝、女真族于1116年建立的金王朝, 我们不能只研究占据中原的北宋、南宋政权的法律制度且予以重墨,而对辽金西夏的法 律与风俗习惯一笔带过。

事实上这一时期汉族相对处于劣势,一方面“隆兴和议”的签 订,北宋向辽、西夏、金国称臣纳贡,另一方面疆域也不及三国,且契丹族在辽圣宗耶 律隆绪时国富民强,铁骑四出,所向无敌,党项、女真也不例外,均有较大发展和进步 的优势,之所以能国富民强,具有进步态势与其法律制度不无关系,尽管少数民族相对 比较落后,很多方面学习中原汉族文化,但它们在促进民族融合与发展,弥补汉族法律 文化之不足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10]。

这说明民族融合的总趋势,也表明风俗习惯的同 化,因而我们不能以为北宋人就是汉人而把契丹人、金人等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视为少 数民族而在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上轻描淡写。

这里既有地方性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差 异性,又有法律思想和律学研究的差异性,更有少数民族习惯和法制的特色,因而在研 究中国法律史时应做到时间与空间的统一、整体与层次的统一。

  二、中国法律史微观结构的几个问题  中国法律史的微观结构是指中国法律史内容的构成,包括法律思想的论争、法(律)学 的研究状况,官方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典籍的编纂,各个部门法的内容特点,还要研究法 律制度的经济适应性、社会调整性、民间接受力。

  (一)法律思想的论争与“法(律)学”研究  大多数版本的中国法制史均在每朝的开篇讨论朝代初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且为统治者 或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这当然值得肯定,但初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能代表整个朝代, 每个朝代皇帝更迭、政策因革(尽管大部分都被继承了),思想适应形势的发展在不断变 化,况且统治者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并非凭空想象,也非天生固有,而是在诸多“法 (律)学家”阐发论证的基础上汲取并采纳的。

如肉刑的存废问题,东汉的仲长统,三国 时期魏国的陈群、钟繇、傅干,西晋的刘颂都力主恢复肉刑,而一些人如王修、王朗、 夏侯玄等则主张废肉刑,他们的讨论直接影响统治者的立法,所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未能完全废除肉刑,且呈现又废又复的反复情形。

再如清末的礼法之争正是因为法理派 与礼教派的反复较量,才有中国特色的《大清新刑律》出台——“一部分最落后的内容 与一部分最先进的理论的复杂而奇特的混合体”。

[11]  以法律思想论争为内容既可涵盖统治者的法律思想,又可对当时政见不同的法律主张 予以展示,既可说明立法者(代表皇帝或代表国家)为何采取这样的主张而非采取其他主 张,又使所谓“正确的观点”与“反对的主张”达到整合,从而体现了法律思想与法律 制度的互动。

  对每一时期的“法(律)学”研究予以介绍,可以理顺中国古代法发展的脉络,从中发 现或探究为何中国法律极易受政治左右,法学研究缓慢的原因,以期与西方法学研究相 比差距何在,为今天的法学研究提供教训。

  (二)法律活动与法律典籍  中国古代没有严格的立法程序,更无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一般都是皇帝下令,行 政官吏行使立法职能,因而我们称之为法律活动似更确切,因为历朝历代各政权既有皇 帝下令中央大臣编纂的法典,又有地方官吏编纂的法律集成,既有官方做出的法律解释 ,又有私人的著书立说,经皇帝批准下令颁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上奏文本,还有官方编 修的法律全书等,都构成了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内容。

法律与典籍是有区别的,甚至我 们研究法律史的内容时很多要援用《史记》、《汉书》、《唐书》、《明史》、《清史 稿》等诸多历史文献,这些当然不能称作法典,因此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介绍 官方编纂的法典,还包括相关的法律典籍,这样才能与法律内容相吻合,以期我们熟知 法律内容的根源。

  (三)法律内容的再现与按部门法分门别类  法律内容分类的问题学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按现代部门法分类则不能再现法制历史 的真实原貌,有人认为若要真实地再现法制历史的原貌是不可能的。

既然我们不可能回 归到历史的“真”,既然按现代部门法分类,那么就再划分得彻底些,如进一步划分为 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或公法、私法、习惯法等,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当然不能指宪法 ,因为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政革命的产物,中国清末变法修律,才有了第一部宪法性 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那么中国古代的基本法是指稳定的、基本不变的律。

自商鞅将 《法经》改编为秦律,从此中国自秦到清,历代法典均以律来命名,尽管各个朝代有诸 多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等,唐朝的律、令、格、式等。

律是经常适用的 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广泛性、适用的普遍性。

实体法包括刑事法律、民 事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等各个部门法。

程序法包括起诉、审理、判决、上诉、审 判监督、法庭、监狱等。

中国古代的自告与官告、鞫狱、谳、乞鞫或复审相当于现在的 起诉、审理、判决、上诉等。

  (四)法律的执行与民间接受程度  封建中国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立法是国家皇帝的事,守法是百姓的 事,执法是官吏的事。

官吏是皇帝与百姓的桥梁,“徒法不足以自行”,官吏的执法状  况如何,直接反映法律的运作情况,间接反映国家政权的稳固。

法律的执行必须有对象 ,而对象则是广大民众,那么民众对法律的认可程度如何,与习惯是否相悖,这种立法 行为、执法行为、守法行为即“行为法律文化”是法律史学研究的当然范畴。

为了便于 这一方面的研究,应增加典型案例的分析介绍,如历代典型命案、出土的契约文书,包 括官方和私人间的侵权赔偿事例等[12]。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一):  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

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透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传法律知识。

在自我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

个性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忙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构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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