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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信安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18-03-09 13:13

矫正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一的社正,使我深认识到,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对刑罚的尊重,是一个全新罚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在亲人、邻居身边,我边工作边改造,能时刻体会到亲人、邻里对我的关怀,生活在社区中,我与其它居民打成一片,建立了比较良好的互助关系,同时社会志愿者的帮助,矫正工作者的指导、教育,也使我格外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格外珍惜法律、社会给予我的改过自新机会,我会自觉地接受矫正工作者的监督、管理、教育、帮助和疏导。

关于地理的纪录片观后感2000字

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无味的气体,故易于忽略而致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是因为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进而排血红蛋白与氧气的结合,从面出现缺氧,这就是一氧中毒.常见于家庭居室通风差的情况下,煤炉产生的煤气或液化气管道漏气或工业生产煤气以及矿井中的一氧化碳吸入而致中毒.日常生活中,家庭用火、取暖、洗浴时缺乏预防措施,是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主要原因。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几乎不溶于水。

进入人体后,与体内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高300倍,使血红蛋白丧失了携带氧的能力和作用,对全身的组织细胞均有毒性作用,尤其对大脑皮质的影响最为严重。

一氧化碳中毒后的初期表现为头痛,随之会出现头晕、眼花、恶心、心慌、四肢无力、皮肤粘膜出现樱桃红色等症状,严重者可致中枢麻痹,引起死亡。

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最有效的办法是:(1)夜晚睡觉前要将取暖煤炉的煤炭烧尽,特别是烧蜂窝煤的,要将火炉移出屋外。

(2)燃气热水器或煤气、燃煤、燃油设备等应放置在通风处,经常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状况。

(3)自动点火的煤气具在连续未点燃时,应稍等片刻,让已流出的煤气放散后再点火,注意检查连接煤气具的橡皮管是否松脱、老化、破裂、虫咬。

(4)火锅店的就餐场所和加工场所都应做好通风换气工作。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

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

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

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

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

(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

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

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

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

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

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

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

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

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

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

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

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

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

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

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

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

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

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

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

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

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

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

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

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

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

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

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

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

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

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

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

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

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

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

旅游者向110报案。

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

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

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

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

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

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

(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专家点评: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

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安全意识淡漠。

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

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

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

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

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

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

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

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

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

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

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

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

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

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

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

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

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

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

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

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

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

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

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

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

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

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

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

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2010干旱心得体会

西南大旱带来的思考  在今天的新闻中,我知道了最新的西南五省大旱情况,近2000万人饮水困难。

旱情严重的云南曲靖陆良县城区居民已开始限量供水,持续干旱使得陆良县可用水越来越少,只能支撑到4月底。

而西南旱区许多地区与此类似,用水只能撑一个月。

连水资源丰富的云南都开始为水而战了,可想而知,其他那些缺水地区滴水贵如油的时日似乎也不再遥不可及。

云南的今天,没准就是很多地方明天的写照,而作为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西南大旱可谓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水危机教育课。

“地球上最后一滴水,将是人类的眼泪

”西南干旱,用类似于公益广告的场景,为全民普及了一场水危机教育。

  西南的干旱虽然离我们比较远,但我们西北地区也是干旱少雨,大部分农村还过着“靠天吃饭”的生活。

节约用水也已经是老生常谈,但我发现人们似乎并没有意识到缺水的严重性,生活中的不良习惯所带来的浪费水现象随处可见。

据说在德国,父母亲会经常教育子女,洗澡用多了水就是在洗欧元。

可是在我们这个具有“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国度,常见的生活却是:每月多用几吨水,大不了就是多缴点水费嘛

于是在用水上,不少人向来慷慨大方,怎么舒服怎么用。

据有关报道,广州市民一年要用掉770个湖的水量。

具体到每个广州人,平均每天用水255升,相当于14桶纯净水。

真不敢想象,作为重点缺水城市,当广州有一天也像今天的西南地区一样缺水时,大手大脚用水惯了的广州人该如何适应得了

  有一则公益广告让我记忆犹新“如果没有了水,人类将会怎样

”随后的画面就是:一片片干涸龟裂的土地,一群群蓬头垢面的人们,向天空伸出干枯的双臂,发出绝望的呻吟和企盼。

“地球上最后一滴水,将是人类的眼泪

”现在看来,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西南干旱,用类似于公益广告的场景,为全民普及了一场水危机教育,同时也警示着国人:节水,需要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更需要从水资源的管理上做起。

  据了解,世上的水只有十分之三的水是淡水,而且,这些淡水大多数分布在南极、北极,水被结成了冰,所以只有很少的水才可以喝,我们却不能节约用水,在这样的浪费水资源。

这样,持续不了多久,人类就会灭亡,世上的所有生灵将残遭灭绝,这美丽的地球将又成为一片废墟。

就算有水,那也将是人类的一滴眼泪了。

记得有一次我去农村游玩时,那天正好逢集,我到乡政府上厕所时却发现了一种我不理解的情况。

在我上完厕所洗手时,那里的水龙头坏掉了,一股股清澈的自来水像瀑布一样往外流,我费劲心思的想把它住了,但是,总不能如愿以偿。

我连忙叫来一位叔叔,想让他帮我关一下水龙头。

可他却若无其事地说:“小朋友,不用管了,那是自来水,用也用不完,没关系的,它天天都这样淌着。

”听了这句话,我的心颤抖了起来:“天那

这山水虽多,但也有用尽的时候。

”听了这位叔叔的话,我马上辩解到:“水也是有限的,我们应该节约用水。

”他却一边摇着头,一边说:“没关系,没关系……”我实在看不惯他的这种习惯,也只有默默地低着头,自己来关这水龙头。

这水龙头虽没有完全关掉,但总比以前开的水小的多。

  现在,我把这件事说出来,就是想说:“我们离不开水,一旦没有了水,就等于没有了生命。

”其实,节约用水并不难,只要呼吁人们行动起来,人人都节约水,从小事做起。

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我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献出我们的爱心帮助受灾的人们渡过难关,把干旱的损失降到最低,西南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我们需要保护的其实不是水,而是我们人类自己,我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

有关环保的手抄报的环保内容

可以写环保小知识呀

从2017年开始安全评估工作几年进行一次

1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部署煤矿安全重点工作。

2017年要重点做好这七方面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一要强化安全发展观念。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底线,确保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

每处矿井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现场;地方监管、国家监察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要强化改革创新。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察。

四要完善法规标准。

抓紧出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标准体系。

五要强化队伍执法能力建设。

尽快实现与煤矿企业联网,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执法。

(二)深入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

二要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对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产整顿,第一时间曝光,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等部门,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省级监管监察部门,并挂牌督或开展“回头看”。

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存在超层越界等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重奖举报人。

三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

抓紧完成以“八查”为重点的全覆盖检查。

辖区内各类煤矿包矿盯守全覆盖。

“两会”后,突出重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监察。

(三)进一步加大小煤矿等落后产能关闭退出力度。

一要开展小煤矿淘汰退出攻坚战。

力争2017年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3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6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

对未列入淘汰的产能9至30万吨\\\/年突出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联合煤炭行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从投入、技术、管理、队伍、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二要加强去产能煤矿安全监管。

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责令停产、注销相关证照并公告,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专人严盯死守。

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一名企业领导负责,明确部门监管人员,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每处矿井的封闭时间,明确限产、安全等措施,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要严格减量置换。

通过释放先进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采用核减煤矿产能置换的,将灾害严重、安全条件差的煤矿作为核减重点。

新疆要把补完善建设项目手续与淘汰退出小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有163处)挂钩。

对申、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现场审核,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续、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推动“僵尸”煤矿关闭退出。

(四)强化瓦斯和水害专项治理。

一要加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加强瓦斯异常预警分析。

推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二要加强防突矿井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要加强对高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定抽查,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

三要加强通风安全管理。

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实施正规开采,禁止采用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

开采易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后要及时加以封闭,并加强检查。

要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失爆。

四要严格规范瓦斯等级鉴定。

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煤矿应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煤炭行管、监管监察部门要逐矿排查,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必须进行区域验证,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要加强密闭管理。

煤矿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防止假密闭和图实不符,并将生产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监管监察部门。

组织修订《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新一轮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统计分析;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资源整合区域、接近老窑和采空区区域,要做到有掘必探。

山西、河北、黑龙江、河南、云南等地,要开展整合兼并煤矿采空区普查治理,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凡未查清采空区有害气体、积水等情况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不得组织生产。

煤矿关闭前,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包括查清老空水等基础资料),并报省级煤炭行管部门批准。

(五)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一要推进“三位一体”预控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并尽快以此修订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法和考核定级法。

上半年各产煤省选择3-5个矿井对新标准进行试行,国家煤监局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

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考核初审环节,必须对申报矿井实行现场检查,进一步提高达标创建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煤监局将加强安全达标矿井抽查,对一级标准化中小型煤矿进行全部抽查。

二要推进“一优三减”。

研究制定不同作业条件下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的措施法,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辖区煤矿“一优三减”实施方案,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解决大矿单班入井超千人、小矿单班入井超百人和采掘工作面超员等问题。

三要强化安全培训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对主要负责人考核;开展安全培训执法互查,坚持逢查必考,现场考试不合格的,责令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调岗,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四要推广安全先进技术。

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7)》,组织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推进一批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要强化职业危害防治。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责任清单,编制落实执法计划,用好执法手册和文书,严格规范监管监察执法,加大惩处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复工复产验收,各地要制定复产复工标准和法,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地方煤矿验收必须由市(县)长签字,以前没有签字的,一律重新审签;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以部门负责人或验收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人代替签字,并将复工复产煤矿及时通知驻地监察分局。

跟踪了解中央企业煤矿兼并重组情况,强化安全监管;要落实整合重组煤矿的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国有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不能实行有效监管的,要报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强化托管矿井安全监管,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检查托管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严防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

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省局、分局要分别对辖区内产煤市、县级地方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指导,对监管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要约谈。

要开展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规程对标、超能力、安全投入等5个专项监察,制定专项监察方案,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正副本),通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建立监管监察部门事故内部反思机制,制定执法监督考评、案件公开裁定和信息公开等法,建立月度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日常考核和定期分析评估。

(七)强化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一要严格事故查处。

制定事故查处手册,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等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典型重大事故的,一律约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并邀请主流媒体参加,公开曝光。

要对事故实行“一案双查”,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蓄意逃避监管监察、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继续公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实施联合惩戒。

三要强化警示教育。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庆、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湖北等地,要抓紧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入刑的煤矿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现身说教,国家煤监局将在下半年集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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