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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资金违规心得体会

时间:2017-06-17 13:12

邮政银行十条禁令信贷员心得体会

邮政储蓄合规管理年心得体会提高银行效益,降低金融风险,为增强邮政金融业务合规经营管理意识,培养良好的合规文化,2009年被确定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合规管理体制年”,当前正值邮储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开展合夫建设推进年活动有着很强的现实性必要性。

邮政储蓄事业的面长离不开合规经营,更与防控金融风险相伴。

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必将为邮政储蓄经营理念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依托和保证,也使得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工作局面成为了可能。

下面,就如何提高银行效益,降底金融风险,我谈几点粗浅见解。

一、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

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对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法违纪和防范案件发生具有积极的深远的意义。

同时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把我行各项经营活动引向正确轨道,推进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发展。

要在我行内部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形成讲实话,报实情,办实事,务实效的经营作风,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管理水平,严明纪纪律,严格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控制各类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维护和提升我行形象。

一方面,要提高全体员工对加强企业合规文化教育的认识,全行干部职工是我行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主体,又是企业合规文化的实践和创造者,没有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建设好优良的合规文化企业,更谈不上让员工遵守法。

从现实看,许多员工对企业合规文化教育建设的内涵缺乏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把企业合夫化文化建设与企业的一般文化娱乐活动混淆起来,以为提几句口号,组织一些文体活动唱唱跳跳就是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业务培训力要求培训力求达到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实用性、提升性,要使所有会计出纳人员从熟知制度规定,个个争当合格柜员,柜面成为营销舞台;要强化财会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不同形式,力求使财会队伍的综合素质在原有基础上在上一个等极。

通过系列活动,使全体员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真正科学内涵,自自觉也融入到企业的合规文化建设中去,增强内控管理意识,狠抓基础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二、加强合规文化是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的需要。

企业合规文化教良建成设是一项工程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成的。

要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在一个时期内要有一定的规划目标,最终建立适应企长久发展机制。

从我行看应该包括企业精神、价值观念、企业目标、企业制度、企业环境、企业形象、企业礼仪、企业标识等内容,形成有自己特色文化经营理念。

首先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通过学习、交流、研讨使全体员工认识到邮政银行应如何发展,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应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与别的员工相比差别有多大,应如何改进;在桑植支行这个大家庭中自己是什么角色,自己出了多少力,对邮政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有何建设性意见。

要通过谈认识谈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此建立我行的合规文化,进而提高我行的凝聚力,战斗力。

其次要与案件专项治理和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茧自缚结合起来,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加强对晚发不正当交易行为降商业贿赂的业务环节的分析研究,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通过开展教育活动,鼓励员工检举违纪违法的人和事,提供案件线索,推动案件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合规文化。

最后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规范化服务,按照总行各项规章规定的条款,对一些细节问题,难点问题要进行专项学习。

对当前的业务经营和柜台服务形势,认真总结和细分客户群体和业务需要,整合有限资源,对存在较大矛盾和服务困难的服务焦点要集思广益,打开思路,不继创新服务方式,以最大的限度满足客户需要,提升企业合规文化精华。

三、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是提高经济效益和需要、加强合规文化教育和主要目地,是通过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降底金融风险,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工作中,应该做到“三要”一要树立正确指导思想。

要在追求盈利的同时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止出现为了片面追求高速业务增长而忽视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倾向。

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要始终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注重用制度来约束人,用制度规范日常行为。

为此,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并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来规范业务经营过程,确保有章可循,切实堵住各种漏洞,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

要认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系统,要重视货款风险集中度及关联企业授信监控和风险提示,重视早期预警,认真执行重大违约情况登记和风险提示制度。

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证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交易性,建立自我调整,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要在追求自我经济利益手过程中建立健全不继自我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操作风险防范。

四、要坚持思想教育。

要紧紧抓信思想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经常开展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有针对性地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不继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利用金融系统身边发生的案例进行现身说法,使全体职工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侵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五)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我在邮政银行存了五年定期,工作人员说是一款百年人寿保险,五年之后连同利息一起取出来,是真的吗

农保是指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合伙养牛怎么写协议

养牛合伙企业章程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公司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由李富泉等3人发起,于2009年1月4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公司名称:富泉养牛普通合伙公司(按照富泉养牛专业合作社形式挂牌成立),成员出资总额152000万元。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泉。

本公司住所: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阿都沁嘎查,邮政编码:028128。

第三条本公司以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伙自愿,退伙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实行资金投资和抽资自由灵活。

第五条可以现金入伙,也可以固定资产入伙(除以后建设的固定资产外)但什么形式入伙的按照什么形式退伙。

第六条本公司设立贺喜叶力图为会计,刘玉梅为现金出纳员,李富泉为法定代表人并管理和全面负责。

其他合伙人都是监督人员和董事。

随时可以查账、听取工作和财务汇报。

给每个管理人员补助每年500元。

第七条王林为饲养员,负责牛的饲养与管理。

年薪为10000-13000元。

第八条每个合伙人都必须遵纪守法,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合同的条款和章程。

每个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饲养员按照章程和规定,进行工作。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如果出现违规现象,要承担所产生的后果与损失,相应的经济赔偿。

赔偿额度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条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有董事长召集开会。

平时一年一度召开。

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和规划下一年的工作。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画押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合伙事务执行第十二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李富泉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三条李富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章程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由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十九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章入伙、退伙第二十二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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