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告诉你,哪些遗产会产生纠纷–
您好:一、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
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
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
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
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三、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通过书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现刘的子女要求按刘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
因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立有遗嘱刘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继承权。
四、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五、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
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
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
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
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七、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
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
现王张离婚,王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
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八、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
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九、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
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
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纠纷案案例
呵,我百度来的: 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2005年6月18日开庭地点:尤人民法院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
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
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
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
原告肖亮于2004年4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
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
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
(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
(敲法槌)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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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 已的处分行为视效力待定的 你只要不追加 或者除已取得处分权外 已的处分行为就会无效 你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已的行为无效,当然 只是已处分甲的行为无效啊 对于他处分其自己的那部分继承的财产还是有效的。
当然 你可以起诉已 告其侵权 请求已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
纵横法律网 詹定东律师
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第一、男女平等第二、限定继承第三、养老育幼第四、团结和睦----郑州姚松峰律师
急~遗产纠纷案件。
您舅舅本身并无继承权。
您姥姥 你和你父亲有权平分你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您母亲的一半。
也就是你姥姥可能分到六分之一的你父母的财产。
您阐述的过程,我非常同情您。
但是法律讲证据,要依法来争取权利。
你姥姥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的排除事由(比如虐待被继承人等等),的确是有权继承的。
具体情况,还需详细沟通了解才能给您更好的意见。
遗产纠纷案例急求答案
1、家中两兄弟无权私分家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2、同兄弟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3、不能。
《婚姻家庭法》规定的赡养义务是不能抛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