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学习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总结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收缴工作情况报告
党费收缴工作情况报告 《党费收缴工作情况报告》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镇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搞好清理收缴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本情况 乡党委下共有10个党支部,其中:机关支部1个,退休支部1个,学校支部1个,卫生院支部1个,村(居)党支部6个,现有党员401人。
20xx年共收到各党支部上缴党费总额为6368元,20xx年收到8280元,所收党费已全部上缴市委组织部,无截留、贪污党费的现象。
二、高度重视,认真清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项工作,镇党委高度重视,由镇党委副书记杨泽钊同志牵头,办公室何云峰同志具体负责,各党支部积极协助,对20xx年、20xx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严格清理,重点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带头缴纳党费,每个党员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各党支部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党费等情况。
三、党费收缴的具体做法 1、工作总结认真学习《党费收缴制度》,明确了《党章》中的党费对党员管理的要求、党费缴纳的数额、党费计算的依据、党费交纳的时间等; 2、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要求各党支部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支部委员负责收缴党费,有力的保证了党费收缴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3、严格履行收缴党费手续,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党支部上缴党费有收据,然后镇党委以
急需一份:党费收缴情况测算分析报告 谢谢
2019年乡镇党费收缴工作总结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乡党委按照《党章》和县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做到收缴及时,帐目清楚,上交及时,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现将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我乡现有党员971名,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240人,农村党员731人。
党委1个,党支部26个。
二、主要做法:(一)严格标准,确保党费足额收缴1、严格测算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为了准确掌握每名党员党费的交纳基数,对全乡971名党员每年应缴党费数额进行了一次详细的调查统计,根据党费收缴文件精神,按照工资额和交纳比例,计算出了每名党员、每个支部每月应缴的党费数额。
同时,在工资调整后,我们都要重新进行核算,为足额收缴党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细化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党费收缴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将收缴党费的任务交给各支部组织委员,乡党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将支部每个党员每月应缴的党费金额进行核实造表,发到各支部组织委员手中,各支部组织委员再将把党费汇总到党委处,再由乡党委上交组织部。
全年共收缴党费18816.2元,上交18816.2元。
争取把全体党员自觉、足额、按时交纳党费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我乡增加党员,都能严格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规定的标准来核算该交纳的党费,并根据党员
2017年最新党支部党费收缴自查报告
中组发[2008]3号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8年2月4日(此件可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
中共*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各位代表: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和大会安排,受集团党委委托,我向大会作中共*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请代表们审议。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党费收缴、使用情况(一)2012—2015年党费收缴使用情况2012到2015年实收党费34.60万元,其中补缴党费27.60万元,全额交*局机关党委上缴省直工委。
另外,按照规定,从行政经费中拿出了一部分用于党员活动、表彰先进、购买图书的经费支出。
(二)2016年党费收缴情况2016年度党费上缴收入共计46.77万元。
(三)党费上缴情况按照规定,上缴省直工委党费共32.02万元。
(四)党费使用情况2016年度党费支出总额为6.08万元,明细为:学习考察活动经费3.5万元,“七一”表彰先进1.75万元,购买图书0.42万元,困难党员慰问费0.4万元。
经对2016年度党费开支内容检查,开支的内容均符合规定,支付手续完备。
二、党费结余情况2016年前所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至*局机关党委,本单位无结余。
2016年度开始党费收入46.77万元,支出38.1万元,2016年度结余8.67万元。
集团党委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将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点来抓。
一是高度重视。
坚持对党员进行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通过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当前,在党费收缴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为何党费收缴“难”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党员党费不能按时交纳。
主要表现在乡镇党员、企业单位党员和下岗党员、外出流动党员。
一是由于个别乡镇财政困难,职工的工资发放不及时,至使一些党员和教师不能及时交纳党费。
二是个别企业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导致工资发放不及时。
三是由于个别企业破产,导致一些党员下岗,生活困难,还有一些党员外出打工,有的几个月甚至一年都不能回到本地或原单位,组织关系不能正常转接,致使党费很难按时交纳。
(二)部分党员不能按照比例交纳党费。
主要表现在离退休老党员和收入较高的中省直单位,如:国、地税和事业单位、邮政、通讯等部门。
一是存在错误认识。
一些离退休老党员主动交纳党费的积极性不高,不能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部分老党员甚至不交党费。
二是工资组成复杂的事业单位和收入较高的国、地税和邮政等部门,其工资构成为固定和活化等部分,有的是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的,工资额度不好确定,并且上报的工资总额也比他们实际工资总额要低,至使按比例交纳党费的困难比较大。
(三)党费收缴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部分基层党组织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党费收缴制度,有的也只是写在纸上贴到墙上,只是应付了事,没有具体落实,使得有些党员没有依照制度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
二、产生的原因 造成上述种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党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够,一些党员的党性观念和觉悟下降。
有的老党员去外地投奔子女,很难及时交纳;还有一部分老党员认为自己的年龄已大,又不能做什么贡献了,所以就不交;部分党员受利益的驱动,交纳党费有攀比思想,不按比例及时上缴,上报的工资总额比自己的实际工资总额低,总以为能少交点就少交点,我交了这么多的党费,又没有得到什么实际的物质,思想觉悟有所下降;有的基层党组织对党费收缴有关规定宣传不到位,工作做得不细,并且有一些事业单位,直接从工资里扣除党费,给一些党员造成了反感,影响了党费收缴工作。
二是有的党组织生活开展不经常。
有的没有按照“三会一课”制度的要求,经常组织党员、特别是一些老党员开展活动,党组织基本失去对这部分党员的管理,党员对党的认识正在逐渐淡薄,使党组织缺乏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三是有的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费收缴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遇到困难有畏难情绪,工作起来被动应付,还有一些党委或支部没有把党费收缴工作看成是对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重要内容,监督约束机制不够,至使一些党员对交纳党费思想有误区,党费收缴不上来。
党费收缴问题
很急
根据中组部文件:《党费收缴规定》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并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
《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提出,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里面说的工资既然是税后,个人认为,那么一定也是扣除保险后的工资了。
事实上,在我们单位对这个考虑的不是很多,都以数量好算为准。
比如2230的工资缴:15。
我的工资加吧加吧也就是1000上下,每个月还不一样,我就缴5.00\\\/月. 这个好像是单位自己定好就可吧因为文件上说的也不是很清楚:“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
当然,缴的越多越好啊。



